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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新育:印度式基层自治的悲剧

2017-10-16 梅新育 梅新育论衡


前言:

本文以“《印度土改失败祸起‘乡绅’》”为题刊发于2014421日《国际先驱导报》,发表时删节较多,这里贴出原稿全文。

 

2017.10.16

 

 

印度式基层自治的悲剧

梅新育

 

“民主”、“自治”……乃至“乡绅”之类的词汇近年颇为流行,据说政府行政权力向下不到乡村、乡绅主导的村民自治才是理性的模式,美国学者黄亚生教授关于印度的民主的一些说法又为这些论调提供了“论据”。黄教授曾多次撰文声称:民主制度引入印度农村地区进程的起步始于印度经济起飞的时代;1992年,印度通过修改宪法和推广乡村自治的方式推进了“草根”民主,也就是“五人长老会”,即由五位高级种姓的村社长者组成一个乡村自治性质的治理机构,在不远的将来,这些政治改革的措施将极大地提高印度政治治理的质量,帮助印度克服腐败;云云。然而,只要对印度历史有所了解,就会知道,黄教授这些关于印度民主的说法纯属荒唐“硬伤”,甚至突破了平等原则的底线。

首先,黄教授这里称赞的“五人长老会”并不是什么1992年才诞生的新生事物,而是已经沿袭上千年的传统。这一机构名称为“panchayat”,汉语规范译名为“村评议会”,亦译作“村务委员会”,或音译为“潘查雅特”。在印度广大农村基层,至迟从孔雀王朝时期(公元前4世纪至公元前2世纪)、亦即中国战国后期至西汉前期就形成了由评议会负责农村基层行政管理的传统,当时出使印度的希腊使节麦加斯梯尼(Megasthenes)在其著作中对此就有记载,这一传统沿袭两千余年,在印度独立后得到继承,其宪法规定国家和各邦有义务组织农村评议会,授予实际权力,使之担负起自治政府村级基层行政机构职能。195210月,印度政府在美国福特基金会支持下开始实行“农村建设计划”,其中建立村评议会、实施村自治成为该计划的首要内容,全面整顿和恢复印度农村公社制度所残存的村评议会,并正式授予基层政权职能,从而统一了全国农村基层的政权行政体制。1992年,印度通过第七十三项宪法修正案,又将县、乡、村三级评议会制度确定为必须在印度全国实施的法定制度。

其次,印度村评议会也不是如同黄教授所说的那样由五位高种姓长老组成,而是规定为妇女及表列种姓、表列部落等弱势阶层保留了席位。当然,在实践中,评议会通常由高种姓和权贵长老把持,但接受了欧洲文明熏陶(尽管最初由殖民者强加)、长期追求社会主义导向的印度联邦并未明文规定评议会必须由高种姓长老组成。黄教授对评议会组成的赞美虽然是乌龙,却暴露了他心目中的民主实质绝无可能与现代文明主流协调,更不能为中国社会所容许。印度历史和现实中众所周知的最大不平等就是种姓制度,黄教授称道由高种姓长老垄断乡村自治权力的制度,是否突破了平等原则的底线?而突破了平等原则底线的“民主”会是什么样的民主?最糟糕的是,如果在“自治”和“强化民主”的旗号下剥夺上级政府干预矫正这种不平等的权力,结果会是什么?

从历史和现实的效果来看,我们更无法对印度村评议会制度寄予过高期望。印度政府赋予了村评议会相当的实权,如1961年底印度政府宣布实行土地持有最高限额制度,规定超出限额的土地须由国家交给村评议会,并由村评议会分给无地、少地农民或农业合作社耕种,以限制大地主占有过多土地。但在实践中,高种姓和权贵长老把持的决策、施政目的往往是维护高种姓和权贵特权。正是在全印各地村评议会的操纵下,印度政府近40年前就交给他们实施的土地限额制度普遍落空,土改也就沦为印度国家奠基的最大“豆腐渣工程”。

而且,评议会已经形成了一套事实上的司法体系,其权力之大,可以剥夺村民恋爱婚姻自由,可以广泛滥用私刑,乃至公然下令杀人、强奸。如果一位低种姓男孩想娶一个高种姓女孩,其结果很可能就是由评议会逼迫男女双方父母处死自己的孩子;倘若哪位妇女拒绝下地干活或做家务,评议会甚至会下令全村围观她被轮奸。[1]至于评议会下令对“行为不检点”妇女实施“荣誉处决”之类极端行为,也屡见不鲜:

201263日,29岁的哈金与其妻子在宝莱坞“一哥”阿米尔·汗的电视节目《唯真理必胜》中倾诉自己自由恋爱的甘苦,批评女方家庭因男方门第种姓较低而不祝福他们,抨击北方邦老家布伦德舍赫尔县的村评议会干涉他们的恋爱婚姻,威胁他们生命安全。结果,1122日,他们返回老家探望哈金生病的母亲时,女方兄弟等5人绑架杀害了哈金,这起“荣誉处决”案件一时占据了印度各大媒体的大量版面。[2]

20141月,西孟加拉邦比尔普姆县桑提尼基坦镇苏巴浦尔村发生恶性案件,一少女因为与邻近的乔哈达村男子交往而被村评议会判决由十余名男子轮奸,[3]一时震动中国读者,其实2010年该县就已经发生过类似案件,受害女子后来获得印度总理颁发的勇气奖,并被安置在邦政府经营的社会福利机构,但她蒙受的羞辱折磨已经无法挽回。

……

类似印度村评议会的制度在中国也曾存在过,其结果同样糟糕。民国时期,南疆维吾尔农村社会盛行长老会制度,[4]乡、村各有其长老会,通过世袭或个人授受方式产生。汉族人主导的政府官僚体系只到达县一级,长老会承担了当时维吾尔农村社会基层几乎全部公共权力,囊括行政、水利管理、审判三个方面,通过推荐以“伯克”为首的各类公职候选人而独占了所有基层公职。长老会成员绝大多数都是地主,或是加入长老会集团后经济地位上升成为地主,这样一来,高度自治的长老会制度实施结果是地主经济权力与政权、神权相结合,促进和维持了当时南疆维吾尔族乡村社会的两极分化。

身兼长老会职位的地主为自己攫取更多灌溉用水,为自己赢得有利的民事案件判决,……其经济地位由此进一步巩固;伊斯兰教神职人员普遍与长老会勾结,清真寺所有的瓦哈甫地(穆斯林信徒捐献给清真寺的土地)基本上都交给地主管理,……地主、长老会、清真寺三位一体的基层统治集团由此极为稳固,在基层基本上可以一手遮天,农民则大批失地,沦为“连与人平等地说话的权利都没有”的长期雇佣者,甚至卖身为奴。经济方面的极度两极分化又导致南疆维吾尔族社会文盲率居高不下,部分地区文盲率高达96%[5]这种暗无天日、窒息社会一切进步希望和普通民众一切权利的所谓“草根民主”,难道值得向往?

 

 

2014.4.16,仅代表个人意见)



[1] Sultan Shahin:《为何印度政府扑灭不了印度的毛泽东主义者革命武装?》,亚洲时报在线,2005年1月25日,链接:http://www.atimes.com/atimes/South_Asia/GA22Df05.html。

[2]引自《参考消息》,2012年11月29日,第8版。

[3]中国新闻网2014年1月24日报道。

[4]长老会(Ak-saqal),或音译为“阿克萨卡尔”。

[5]王柯:《东突厥斯坦独立运动:1930年代至1940年代》,第40—45页,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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