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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对“不许罪犯子女考公”是什么意见?

难得君 难得读书 2023-03-27

大家好,我是难得君。

前天写了代表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没想到仆街了,读者寥寥。不过我还是决定继续写代表提案,关于提议废除对罪犯子女的考公限制。

建议取消罪犯子女考公限制引起全网激烈争论。

反对方认为,“一人犯法一人当”,若一人犯罪祸及后代,这与君主毒菜时代的株连九族有什么区别?

而且,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证明罪犯的子女一定会有犯罪倾向、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行为。


提出这个提案的周世虹,是法律界的大咖,著名律师,律协会长,法律学兼职教授。

那么同样作为法律界的专家,罗翔教授是如何评价的呢?

很久没有出现在公众视野的罗翔,针对这个社会热议的问题,说出了自己的看法。


他的视频比较长,其主要观点是:

惩罚的根据应该以报应为主,功利为辅。只有当人实施犯罪,才能施以刑罚。无论能够实现多么美妙的社会效果,都不能突破“无罪不罚”这个最基本的底线。

应该说,这个观点基本和法律界的主流意见是基本一致的。

奇怪的是,很多网友查阅了现行的《公务员法》和《兵役法》的条文之后才发现,压根就没有限制录用罪犯子女的相关条文。也就是说罪犯子女参军,考公是没有法律明文限制的。

那“废除罪犯子女考公限制”这个说法岂不是无从说起。

然而,奇怪的地方就在这里,法律没有限制,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有个极具时代特色的东西:政审

参军、考公,以及一些特殊岗位的录用,都有政审这个环节,就是俗话说的“查三代”。查什么,大家心知肚明,就是看你三代内有没有犯罪者或者XX不合者。

关于录用标准,搜索引擎给出了相关条款:


假设你是清白的,你所有亲属都是清白的,但这个掌握审查大权的人,只是看你不顺眼,随意说一句:你的政治不清白。只有他有调查权,只有他有审查权,而且他的调查审查结果又不公示,你到死都不知道这件事,只是困惑自己的人生,为什么成绩如此优秀却被拒之门外,难道这就是命运?

最后,命运来背了这个锅。

从人类文明进入法治社会的逻辑来说,罗翔等专家的意见当然是先进的,正确的。

株连制度是典型的封建君主时代的产物。

因一人犯罪而牵连无辜他人,这种刑罚制度叫做株连。一般说来,株连又包括族株与连坐。所谓族诛,是指一人犯罪而夷灭其族,其中包括族灭,夷灭三族,夷灭九族等,它们都属于死罪的一种执行方式。所谓连坐,则是指一人犯罪而株连他人,株连者不限亲人,朋友、同族、邻里和上下级等等都可被株连。受株连的除受死刑处,还可包括肉刑、徒刑、笞杖刑等各种刑罚,因此连坐的含义比族诛更加广泛,但族株则更残忍。

历史上将株连推向极致的当数方孝孺案。

朱棣为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孺之名起草自己的继位诏书。但方孝孺宁死不屈,拒不合作。朱棣说:“诏天下,非先生不可。”方孝孺却夺过诏纸,在上大书“燕贼篡位”数字,掷笔于地,边哭边骂道:“死即死耳,诏不可草!”朱棣怒急,威胁道:“汝独不顾九族乎?”方孝儒大喝:“便十族,奈我何!”朱棣盛怒之下,命卫士用大刀把方孝孺嘴唇割开,一直划裂到耳边。然后,将其九族亲眷外加门生数人,凑成十族,共873人,依次碎剐残杀于方孝孺面前。

到了满清及后世,株连制度不但没有消亡,反而更为滥用。满清等朝大兴文字狱,滥用族刑。

清律规定,凡谋反者和共谋,主犯凌迟处死,三代内父、子、兄弟、及同居之叔伯兄弟及子中 16 岁以上男子全部斩首,不满 16岁的男童阉割后罚为奴,母、妻、妾、姐、妹、不论长幼全部罚为奴。

因文字犯忌的罪行无一不被定位谋反罪,所谓康乾盛世仅文字大狱就高达七、八十起,株连之广泛,处理之残酷,让人匪夷所思。

人类进入现代文明之后,刑法理念倡导罪责己身,反对株连

当今,作为一种制度来说,株连已被抛入历史的垃圾桶,但制度上的废除并不意味着株连就一去不返,比如那个疯狂时代,株连不过是换了马甲而借尸还魂,卷土重来,无数人因它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很多网友反对取消罪犯子女考公,是基于这样一些事实:

比如,我以前写过那个每年都为贪官母亲喊冤的曲婉婷,她妈贪污几个亿,曾把566个家庭逼上绝路。假如曲婉婷考公当了法官,她肯定会利用职权为她妈翻案。

还有比如江西的周公子,最近很火的李县长,这些人的父辈利用职权,让子女享受到了超越普通人的红利,那么他们父辈的行为算不算犯罪?如果算,那么他们就没有资格当公务员。

网友认为,用罪犯子女受限制,来提高犯罪成本,让那些企图犯罪的人觉得成本太高,牵连太大,行为才能有所忌惮。

其实这个说法,我是不赞同的。

就好比去年那个天下知名的江西周公子,被曝光之后又怎么样,人家父辈不是丝毫不受影响。

对于真正有权有势的人来说,没有东窗事发落马之前,人家早就把孩子运作进体系内了,一如周公子李县令一般。要不就是把资产家属早就转出去了,人家对参军考公根本就没兴趣。所以,这种威慑对这些人根本毫无作用。

反而是普通人家的孩子,比如那个鸣冤56年的汪康夫,假如他的孩子成绩优异想考公,而被拒之门外,这对他的孩子公平吗?如果说限制子女考公是为了震慑犯罪,法律的正义又体现在哪里?谁才是最大的受害者?

法学泰斗意大利法理学家贝卡利亚说:法律的震慑力,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担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这句话意思是说,要犯罪的人怕的不是后果多严重,而是怕一旦犯罪就会被抓!!

大家好,我是难得君,一个三观比五官正的大叔,985硕士,曾任企业高管,大学教师。为防走散,关注微博@我是难得君。我在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开播了视频,搜索“难得君”就能找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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