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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27-有些内容有所放松

  1、净值化产品并未一刀切,部分封闭式产品仍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

  2、存量非标资产,仍然可以存量规模范围内发行产品进行续接。

  3、分级产品有所放松,只有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能进行分级。

  4、过度期有所放松,由之前的2019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底。此外,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监管鼓励。

  5、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的,只需要遵守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删掉了风险准备金的要求。

  6、虽然将金融投资管理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纳入,但是明确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和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属于资管新规约束的范围。

  7、删掉了管理费率与产品期限挂钩这一约束性规定。

  8、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删掉了“或者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9、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

  10、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更大,主要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且私募基金有专门的约束规章制度,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也有另行规定,预计这些基金在投资范围和发行端等方面会有所放松,建议关注。(内容来源于“Bank资管”,特别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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