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划归银保监会管理

  2018年5月8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明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商务部联系人:王巧璐 010-85093746;郑文渊 010-85093311;杨宝京 010-85093757

  银保监会联系人:融资租赁 陈伟 010-66278318;商业保理 臧松松 010-66278104;典当 宋灿 010-66279671。

  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在我国之前的管理体制下,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我国融资租赁业分为两类三种机构。一类是经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其中又进一步分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前者向商务部门备案,后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审批设立。截止2015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为4508家,其中,金融租赁企业49家,非金融租赁企业4459家。本次调整,无论是金融机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还是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都划归银保监会管辖。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应定位:服务于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是服务贸易中更多技术服务含量的服务。虽然也涉及资金,主线是为出资人服务,而不是把自有资金全部占压、套牢在项目中的风险投资业务。因此租赁公司既不是银行,也不是贷款公司,更不是投资公司,而是一个知识服务性的技术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

  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简称FAC)在其2010年发布的《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中将保理业务定义为“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

  (1)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务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在2014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1)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4)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2012年《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中规定:商业保理试点的内容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简称CFEC)在2013年3月发布《中国商业保理行业研究报告2012》,其中对保理的描述为,“保理是指保理商(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以受让企业因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前提,所提供的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功能的综合性信用服务,它可以广泛渗透到企业业务运作、财务运作等各方面。只要有贸易和赊销,保理就可以存在,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

  典当行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颁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通俗的说,典当就是要以财物作质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顾客在约定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赎回当物。

  典当业是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堪称现代金融业的鼻祖,是抵押银行的前身。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典当活动并形成典当业的国家之一。经考证,中国的典当业萌芽于东西两汉,肇始于南朝佛寺长生库,入俗于唐五代市井,立行于南北宋朝,兴盛于明清两季,衰落于清末民初,被取缔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而复兴于当代改革开放,经历了1600多年的历史沉浮。

(本文封面照片为越南河内越南建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窗外,取自王卫亚朋友圈,特别感谢)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