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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洗钱犯罪的认定4要素

  洗钱犯罪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通过以下要素来明确的界定:行为主体、行为方式、主观要件、上游犯罪。

  行为主体

  ⒈法人是否可以成为洗钱犯罪主体?

  德国、瑞士、俄罗斯、意大利、西班牙认为不可以。

  美国、英国、法国、荷兰、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认为可以。

  承认法人的犯罪能力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

  ⒉上游犯罪行为人能否成为洗钱犯罪主体?

  中国、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俄罗斯认为不可以,只有上游犯罪主体以外的主体才能构成洗钱犯罪主体。

  瑞士、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认为可以。

  国际刑法规范认为上游犯罪主体应该成为洗钱犯罪主体。

  国际反洗钱权威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规定,如本国的基本法律原则有要求,各国可以规定洗钱罪不适用于实施上游犯罪的人。

  行为方式

  问题:是否任何形式的洗钱行为都构成洗钱犯罪?

  转换或者转移犯罪收益,隐瞒或者掩饰的犯罪行为,美国、德国、瑞士、法国、加拿大、英国、俄罗斯、意大利、澳大利亚、日本、中国香港予以判定。

  获取、占有或者使用犯罪收益等的犯罪行为,英国、俄罗斯、意大利、澳大利亚、日本、中国香港予以判定。

  中国、英国、意大利、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不同罪名。

  主观要件

  问题:过失洗钱是否构成洗钱犯罪?

  德国、西班牙、荷兰、澳大利亚、中国香港认为有罪。

  中国、法国、美国、英国、加拿大、瑞士、俄罗斯、意大利、奥地利、日本认为无罪。

  将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限定于故意的立法模式是国际立法的主要趋势。

  上游犯罪

  问题:如何划定上游犯罪?

  洗钱的上游犯罪范围日益扩大。上游犯罪各国认定存在差异,源于各经济体对于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政策取舍。

  中国、美国、法国、荷兰、俄罗斯、瑞士、英国认定的上游犯罪范围较大,包括所有犯罪、超过一定社会危害性的、某些特定犯罪。

  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西班牙、比利时、泰国、新西兰、中国香港认定某些特定犯罪为上游犯罪。

  2012年FATF《四十项建议》规定,将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各国应当将洗钱罪适用于所有的严重犯罪,以包括最为广泛的上游犯罪。

  为了从更普遍的意义上理解洗钱,避免各国法律规定带来的理解差异,《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培训》中的“洗钱”泛指所有洗钱行为。(摘自《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培训》材料)

(本文封面照片为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取自赵江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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