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18-客户身份识别的时机和要求

  客户身份识别的流程包括了解、核对、登记、留存四个环节,但并不一定是所有的业务都必须走完这四个环节。

  一、完整执行识别流程情况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12种情形的业务时,应当完整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四个流程。

  ⒈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⒉开立基金账户;

  ⒊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等;

  ⒋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⒌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⒍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⒎代办股份确认;

  ⒏交易密码挂失;

  ⒐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⒑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⒒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停用交易合同;

  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二、部分执行识别流程情况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关系后,无须在办理每笔业务时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但是前提是要确保客户身份信息和其他有关情况真实准确。

  金融机构与客户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不间断地持续实施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如果客户身份信息和其他有关情况发生了变化,如姓名、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等发生变化,需要及时发现,调整对客户及其交易的风险认知程度。

  ⒈持续识别内容

  ⑴动态关注客户的身份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身份资料信息,即使客户没有来柜台办理业务,也应对其身份信息资料进行审查。

  根据相关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失效,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期货业机构应中止客户资金账户的转出功能(即证银转账功能)。

  ⑵持续关注客户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对于高风险客户、高风险账户持有人要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⒉了解、核对、登记

  证券期货业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证券期货业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负责了解相关情况的义务,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能够了解相关情况。

  ⒊核对、登记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确认代理关系存在的方式有:

  ⑴客户手持被代理人证件可作为代理关系存在的证据之一;

  ⑵除单位客户外,个人客户的代理协议可不限于书面合同,但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业务除外;

  ⑶确认代理关系无起点金额要求。《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需要对被代理人进行身份识别的,应当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如代理方本身为单位,还应同时登记业务办理人信息。

  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理识别,在实际操作中,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办理业务,也可以授权他人办理业务。直接办理的,应当核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核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授权他人,应当核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核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核对代理人(通常为经办人)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且被授权人只能是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

  ⒋了解

  持续审核中,要了解客户的交易性质和交易目的,了解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三、重新识别的情况

  金融机构与客户关系存续期间,遇有法定的特定情形时,需要对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如何进行重新识别?可以从客户身份、交易方式、账户资金规模等方面关注其是否存在异常,不同的行为可以分为不同的措施。主要情形和相应的重新识别措施如下:

  ⑴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措施:了解客户交易信息的原因及其他相关信息;要求客户提供变更后的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客户身份初次识别的要求,做好核对、了解、登记、留存等相应工作。

  ⑵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是指客户的行为与本人的身份、经济和经营状况、交易习惯、类似市场主体的惯性行为模式等情况不符,且可能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⑶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措施:核对客户身份信息,判断客户是否与要求协查或关注的为同一客户。

  ⑷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⑸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⑺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⑵、⑷、⑺项主要依靠证券期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主观判断。

  第⑵、⑷、⑸、⑹项的重新识别措施为:

  ①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②回访客户、实地核查。

  ③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

  ④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第三方识别的情况

  ⒈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理销售金融产品

  可以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条件是:

  ⑴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

  ⑵确保委托机构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⒉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

  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⑴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⑵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摘自《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培训》材料)

(本文封面照片取自赵国琴朋友圈,特别感谢)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