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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2022年5月修订)  一、结算备付金的依据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0月7日发布并实施。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沪、深市场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制定的目的。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办法的适用范围。从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证券类金融产品交易净额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均应遵守本办法,B 股交易的结算业务除外。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二、什么是结算备付金?

  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

  三、资金交收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变更

  ⒈结算参与人应当在中国结算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自营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应当分别开立用于办理自营业务结算和客户业务结算的资金交收账户。

  ⒉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

  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③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

  ④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

  ⑤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

  ⑥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⑦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通俗一点说,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资金交收户,并不是实际的、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有点像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户。

  ⒊资金交收账户开户资料有关内容或指定收款账户发生变更或是托管银行类结算参与人委托机构发生变更时,结算参与人应及时向中国结算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⒋结算参与人终止结算参与人资格时,应及时到中国结算办理资金交收账户的注销手续。

  ⒌对于满一年未发生结算资金收付活动的资金交收账户,如账户所属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无债权债务关系,中国结算将通知该结算参与人在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转入中国结算专户管理。

  四、资金交收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资金进出

  ⒈结算参与人应在中国结算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中国证监会未予规定或另予规定的除外。

  ⒉中国结算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在中国结算网站向结算参与人公布。中国结算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专用存款账户。

  ⒊结算参与人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存入资金时,应当将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布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注明其资金交收账户账号。中国结算确认收到款项后将相应金额记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通俗一点说,结算参与人不可以直接将资金划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只能是划入中国结算的大账户,到账后中国结算给记账。

  ⒋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提供资金交收账户余额查询服务,结算参与人须注意核查其资金交收账户余额。

  五、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计算方法

  根据各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中国结算每月为各结算参与人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按照各结算参与人上月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计算公式为: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上月交易天数×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其中:

  ⒈上月证券买入金额包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基金、ETF、LOF、权证、债券以及未来新增的、采用净额结算的证券品种的二级市场买入金额、债券回购初始融出资金金额和到期购回金额,但不包括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金额。

  通俗地说,买入证券算,卖出证券不算;逆回购算首期,正回购算到期。一句话总结:进钱不算,出钱算。

  ⒉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债券品种(包括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按10%计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品种按 20%计收。

  六、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

  ⒈中国结算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月证券买入金额的计算范围和相关证券品种的最低结算备付金计收比例,并以通知形式向市场公布。

  ⒉在每月前3个营业日内,中国结算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⒊新申请加入中国结算结算系统的结算参与人,从其加入之日的下一个月起,执行本办法有关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规定。

  ⒋结算参与人被认定为高风险结算参与人的,中国结算有权随时提高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中国结算认为风险较低的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可以降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中国结算提高或降低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调整办法另行规定。

  ⒌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或认为必要时,中国结算有权重新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计算方法和调整时间。

  七、最低结算备付金不足的罚则

  2014年4月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2014年修订版)》(中国结算发字〔2014〕28号)第四十九条规定:

  “结算参与人发生最低结算备付金不足情况时,本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最近一个自然月中,发生连续不足的交易日天数达到三天、或者发生不足的交易日天数累计达到五天的,本公司将书面警示;

  (二)在最近一个自然月中,发生连续不足的交易日天数达到四天及以上、或者发生不足的交易日天数累计达到六天及以上的,本公司将视情节采取约见谈话、在结算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等措施。”

  八、结算备付金的计息

  ⒈中国结算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利率向结算参与人计付结算备付金利息。

  ⒉结算备付金利息每季度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应计利息记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并滚入本金。

  ⒊结算银行调整存款利率,中国结算统一按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分段计算。

  九、参考资料

  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0月7日发布并实施的《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⒉“九泰运营小课堂”微信公众号中的2017年10月12日小宇宙爆发吧的文章《谁动了我的备付金?》

(本文封面照片为惠州楼下村,取自张腾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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