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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通业务的清算交收

  2016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明确:

  对于通过港股通达成的交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股票和资金的清算交收责任。对于通过沪股通、深股通达成的交易,由香港中央结算公司承担股票和资金的清算交收责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应当按照两地市场结算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递的原则,互不参加对方市场互保性质的风险基金安排;其他相关风险管理安排应当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有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股票,应当以人民币与证券公司或经纪商进行交收。使用其他币种进行交收的,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为准。

  2016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并施行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对港股通业务的清算交收进行了具体安排。

  一、清算交收

  ⒈中国结算作为香港结算的结算机构参与者,按照其业务规则,根据其提供的清算数据,接受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与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指定,与香港结算完成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向其承担交收责任。

  ⒉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组织完成。中国结算作为境内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港股通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因香港结算出现违约或发生破产等原因,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将已从香港结算收到的证券和资金按比例分配给境内结算参与人;对于未收到的证券和资金,中国结算的责任仅限于依据香港相关法律程序,协助境内结算参与人向香港结算追索,追回的证券和资金按比例分配给受损失的境内结算参与人。

  ⒊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中国结算负责办理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就交易达成时确定由其承担的交收义务对中国结算履行最终交收责任。境内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与港股通投资者之间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境内结算参与人与港股通投资者之间的证券划付,应当委托中国结算办理。

  ⒋除风险管理业务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外,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之间的其他业务以香港结算确定的币种为结算货币。中国结算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可以其他货币作为结算货币。

  ⒌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向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申请开立客户和自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港股通业务的资金结算。境内结算参与人的客户和自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无需缴纳最低结算备付金。

  ⒍中国结算从结算银行和香港结算收到利息后,对各境内结算参与人港股通相应资金账户计息周期内的积数进行利息分派。

  ⒎港股通交易日(“T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根据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的成交结果、各境内结算参与人上传及中国结算按业务规则产生的非交易数据,进行证券与资金的清算。香港结算调整T日清算结果的,本公司于T+1日收到香港结算的调整数据后,日终将调整部分的数据并入当日清算数据。

  ⒏资金清算遵循“先外币清算后人民币清算”的原则。资金清算包括交易资金、风险管理资金、公司行为资金、证券组合费等相关税费及其他非交易资金的清算。其中,证券组合费根据各证券账户各自然日日终证券持有市值进行计算。

  ⒐港股通交易日开市前,中国结算收到港股通结算银行提供的当日港币对人民币买入参考价和卖出参考价后,及时通过上交所与深交所向市场公布。港股通交易日闭市后,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根据港股通应交收金额与港股通结算银行换汇,相应换汇成本按沪、深成交金额分别分摊至每笔交易。中国结算对公司行为产生的红利款和公司收购款等资金,按与港股通结算银行商定的汇率换汇。

  ⒑境内结算参与人各类资金的交收期和交收时点分别为:

  ⑴公司行为资金、风险管理资金的交收期为T+1,交收时点为10:30;

  ⑵证券组合费的交收期为T+1,交收时点为18:00;

  ⑶交易净应付资金的交收期为T+2,交收时点为10:30;

  ⑷交易净应收资金的交收期为T+2,交收时点为18:00。

  中国结算保留根据需要调整上述交收时点安排的权利。

  ⒒中国结算根据清算结果于T+2日进行证券交收。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⒓港股通业务的交收日历安排,由中国结算结合香港结算的交收日历和上交所与深交所的港股通交易日历,以及资金汇划、风险管理等因素确定并提前公布。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国结算视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境内结算参与人。因内地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导致中国结算港股通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的,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的清算交收安排将按照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的协议约定进行处理;中国结算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的清算交收安排,参照A 股相关清算交收安排处理。

  二、港股通业务的相关结算收费

  港股通业务,中国结算代香港结算按其收费标准收取股份交收费和证券组合费;对于港股通非交易过户和质押登记业务,中国结算收取非交易过户费和质押登记费。收费标准如下:

  三、风险管理

  ⒈按照“两地市场结算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递”的原则,境内结算参与人无需缴纳香港结算具有互保功能的保证基金, 不分担香港结算的参与人在联交所市场发生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

  ⒉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依据《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制订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存在未了结业务的证券账户,在沪港通业务中境内证券公司应当限制其撤销指定交易,深港通业务中转托管业务参照A股相关规定办理。

  ⒊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向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申请开立客户和自营港股通风控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应缴纳的港股通风险管理资金。

  ⒋基于香港结算的风险管理要求,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的未完成交收头寸,向境内结算参与人收取差额缴款和按金。香港结算对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收取集中抵押金的,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相关高风险证券净买入金额的占比分摊收取。

  ⒌T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对应不同交收日的未完成交收头寸的净成交金额与T日最新市值的差额,结合相关计收原则,计算境内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的差额缴款,于T+1日交收。

  ⒍T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交收头寸的净成交金额与T日最新市值、证券持有情况,计算其按金持仓后,根据按金率、按金乘数等计算该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的按金,于T+1日交收。

  ⒎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向其提交中国结算名义持有人账户中的证券,作为未交收净卖出证券的交收担保品。

  ⒏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向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缴纳人民币20万元结算保证金,按结算保证金管理要求纳入互保范围。

  ⒐境内结算参与人未能于交收时点完成资金交收的,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中国结算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⑴计收违约金和垫息:

  违约金=max[日间交收违约金额,日终交收违约金额]×千分之一×违约天数

  垫息=日终交收违约金额×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境内人民币账户利率×违约天数/360

  ⑵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于违约当日指定暂不交付的港股通证券,未指定或指定不足的,中国结算有权以违约金额为限扣划该结算参与人的自营证券。

  ⑶交收违约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中国结算有权处置相应扣收证券及其权益,处置所得用于弥补违约金额,剩余部分退还境内结算参与人,不足部分,中国结算有权继续追索。具体处置方式和程序由中国结算另行规定。

  ⒑境内结算参与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中国结算有权暂停其港股通全部或部分结算业务资格,并提请上交所或者深交所限制其港股通部分或全部买入交易。

  四、结算银行管理

  ⒈结算银行申请开展港股通资金跨境结算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已根据《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取得中国结算结算银行资格,且可为中国结算所有结算参与人提供结算服务;

  ⑵在上海、深圳和香港均设有符合当地监管要求的分支机构;

  ⑶具有人民币和外汇相关的所有业务资格,且经营时间不少于五年;

  ⑷总资产不低于5万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4千亿元人民币;

  ⑸作为指定开户银行的,应已成为香港结算在香港地区的指定银行,有为香港结算的参与人完成资金交收的资格和经验;

  ⑹拥有沪港间和深港间的实时汇划系统,资金的汇划可实时到账;

  ⑺向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提供最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港币的免费日间授信额度,提供最低1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港币的隔夜授信额度;

  ⑻已制定健全的跨境资金结算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

  ⑼遵守中国结算制定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相关业务规定,并与中国结算签订结算及换汇业务协议;

  ⑽中国结算要求的其他条件。

  ⒉结算银行申请开展港股通资金跨境结算业务的,需向中国结算提交以下书面文件:

  ⑴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条件等;

  ⑵申请表;

  ⑶向中国结算提供授信额度的承诺函;

  ⑷港股通资金结算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⑸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⒊中国结算同意上述申请的,结算银行的上海(深圳)和香港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结算银行总行与中国结算签订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业务协议,分别与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就港股通资金结算业务涉及的日常业务流程、技术系统对接、应急处理等内容,签订补充协议或业务备忘录。

  五、相关概念

  ⒈供股

  供股,是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证券持有人作出供股要约,使其可按持有证券的比例认购证券。供股权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可超额认购,超额认购部分可获配数量取决于中签率。

  ⒉公开配售

  公开配售,是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证券持有人作出要约,使其可认购证券。除相关权益不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外,其余安排基本同供股。

  ⒊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

  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是指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含股利选择权红利时,投资者选择接受股票而非现金的行为。

  ⒋精确算法

  精确算法,是指在对投资者账户获得的证券舍尾取整后,对其不足1股/份的部分,按照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尾数相同的,由电子结算系统随机排列),依次登记为1股/份,直至中国结算从香港结算获得的证券数量等于投资者账户获得的证券数量之和。

  ⒌T日

  T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

  ⒍T+N日

  T+N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后第N个港股通交收日。

  ⒎证券组合费

  证券组合费,是指香港结算根据中国结算名义持有账户每自然日日终港股持有市值,按逐级递减的费率标准,所计收的存管和公司行为服务费用。中国结算依据相同标准,对每个持有港股的境内证券账户进行收取。

  ⒏差额缴款

  差额缴款,是指每日收市后,中国结算对结算参与人各备付金账户名下各证券品种对应不同交收日的未完成交收头寸,根据其最新市值和对应成交金额的差值情况,结合相关计收原则,计算参与人需要缴纳的款项。

  ⒐未完成交收头寸

  未完成交收头寸,是指各证券账户在各交易日发生交易但尚未完成交收的各证券品种的应收付数量,一般包括上日交易未完成交收头寸和当日交易未完成交收头寸。在遇特殊交收期安排时,还包括之前交易日所形成的,本应于当日完成交收但被推迟至下一日交收的头寸。

  ⒑按金

  按金,是指每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对境内结算参与人各备付金账户的按金持仓,结合按金率和按金参数计算其需要缴纳的款项。

  ⒒按金持仓

  按金持仓,是指每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各备付金账户未完成交收的净买入交易头寸和净卖出交易头寸最新市值,分别扣减该备付金账户可作为合资格空头头寸的担保证券价值,两者取大后,所确定的计算按金的基础价值。

  ⒓按金率

  按金率,是指香港结算基于恒生指数历史两日最大波幅的统计所设定的比率。

  ⒔按金乘数

  按金乘数,是指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的风险情况调整其按金收取比例的参数。

  ⒕集中抵押金

  集中抵押金,是指当结算参与者名下未交收高风险证券多头头寸价值大于其两倍速动资金及超过香港结算不时决定的基准集中价值的,香港结算对其收取的一类风控资金。

  ⒖高风险证券

  高风险证券,是指上日收盘价较再上日收盘价,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10%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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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封面照片为新疆喀纳斯湖,取自王守忠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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