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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机构及产品开立证券账户的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专题导读︱资管新规学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开立A股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中国结算对《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并于2018年9月19日对外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方便业务操作。本指南未尽事项,适用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有关规定。

  一、本次修订内容

  ⒈新修订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二○一八年九月版)明确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作为委托人开立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专户、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专用账户等证券账户。

  新规则明确了券商定向资管、基金专户(包括子公司专户)、私募基金、保险资管、信托产品、期货资管六大类产品接受其他产品委托,在一层嵌套情况下开立证券账户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此前银行理财有一部分委外需求,普遍委托券商资管或者是基金专户做委外管理。但之前的委外管理过程中,中国结算要求,如果是一对一专户或者是券商定向资管产品接受银行资金需要出具银行自有资金证明,从而基本堵塞了银行理财委外一对一专户或者定向资管的委外需求。

  在资管新规之前部分机构可以通过多层嵌套的形式绕道开户,但资管新规之后,多层嵌套严重违反资管新规的要求,基本没有机构敢于如此操作。

  而此项内容的修订,意味着资管新规下一层嵌套被允许,银行理财委外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私募基金等开立证券账户扫清了障碍。

  ⒉此外,新修订业务指南还统一了各类资管产品开户时提交的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明确“开立的资管产品证券账户仅用于参与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许可的投资范围,资金投向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各类资管产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由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新修订业务指南不涉及各类资管产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的调整。

  二、特殊机构与产品的界定

  本指南所称特殊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银行(含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市场参与主体。

  本指南所称产品,是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及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地方社保基金、私募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

  三、开户资格

  特殊机构及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有关开户主体资格要求。

  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A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上述投资者申请开立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等账户的,还需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要求。

  四、开户数量

  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

  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对开户数量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受理机构

  ⒈受理机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变更、关联关系维护、休眠账户激活业务,应当由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柜台办理。对于外籍投资者股权激励证券账户、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上市公司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的相关账户业务,由相应市场所在地的中国结算分公司柜台受理。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⒉统计监测。中国结算对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⒊开通网络服务。特殊机构及产品根据中国结算有关规定申请成为中国结算网站用户,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中国结算将为其开立网站用户,开通网络服务功能。

  ⒋中国结算柜台业务受理时间。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受理账户业务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休市日除外)9:00-11:30,13:30-15:00。

  六、开户申请及材料

  ⒈开户申请

  ①申请人首次开立证券账户的,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除一码通账户号码外的全部信息,并勾选拟申请开立的子账户及其他账户。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首次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还应当填写并提交《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②对于为产品首次申请开户的,申请人应当在《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勾选是否开立过金融期货账户,填写已开立的金融期货客户号,并在备注中注明中国结算可以依据开户申请材料直接补全金融期货账户及一码通账户信息。

  ③对于非首次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投资者三要素关键信息及“证券账户开立”一栏中的一码通账户号码,并勾选拟申请开立的子账户及其他账户,无需重复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等内容。

  ⒉材料填写说明

  ①本指南中账户持有人名称中所称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托管人名称未特别说明的,其名称填写简称(简称对照表见附录 3、附录 4、附录 5、附录 6、附录 7、附录 8、附录 9)。

  ②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报账户业务的,申请人应按照录入规范填写(详见附录 24)。

  ⒊材料简化

  中国结算实行特殊机构及产品身份资料备案制度,经常办理有关账户业务的机构可以将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经办人资料等进行报备,材料如无变化则无需重复提交。

  对于临柜办理账户业务的,向中国结算北京、上海及深圳分公司备案材料。可备案的材料有:

  ①证明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质的材料。证券资产管理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证券资产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

  ②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③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模板见附录 25, 需加盖公章)。

  ④若授权经办部门办理,可以备案法定代表人对经办部门的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录 26,需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和经办部门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⑤若具体经办人员固定,也可以备案对具体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书要素参考附录 26,需加盖公章或授权业务章)。

  ⑥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商业银行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如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出具授权文件、明确分支机构可代替总行办理哪些证券账户业务范围后,相关业务申请材料所需加盖的公司公章可由分支机构公章或总行部门业务章代替。

  对于远程办理账户业务的,向中国结算账户管理部备案。可备案的材料同临柜办理账户业务可备案材料的(1)-(3)、(6)。申请机构还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和数字证书,在确保远程申请业务的一切操作行为均为本机构真实意思表示后,无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对经办人的授权证明文件(含转授权材料)。

  申请人备案材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变更备案材料,因未及时变更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中国结算可在必要时要求申请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另行提交以上备案材料。

  ⒋辅助证明材料

  业务申请人除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业务申请材料外,中国结算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等其他补充材料。

  七、账户使用要求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在开立及使用中应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有关要求并遵守以下规定:

  ⒈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持有人不得通过在证券账户下设立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不得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

  ⒉产品的管理人应加强自律,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股票(ST 股票)的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产品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⒊为产品、员工持股计划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相关当事人应当申报登记产品、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相关当事人应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产品、员工持股计划的到期日,无固定期限或长期的产品到期日自申请日起不超过3年。产品、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应提交延期公告或其他延期证明文件(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⒋当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及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企业年金计划、私募基金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发生开户后6个月内没有进行交易、产品终止、合同失效或被撤销等情形时,相关当事人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个交易日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相关当事人未按要求注销该证券账户的,中国结算有权注销该账户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⒌对于各类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存在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开户后相关证券投资产品并未依法成立仍使用相关证券账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或将名下的本人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等违反账户实名制有关要求的,以及存在利用证券账户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中国结算或有委托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有权注销相关账户或限制相关账户的使用。

  八、产品管理人、账户业务代理人的职责及罚则

  ⒈产品管理人职责

  产品管理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产品合同约定,切实承担产品证券账户管理职责,严格落实账户开立环节实名制和使用环节实名制。

  产品管理人在账户开立及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配合提供相关信息或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中国结算将依照相关业务规则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使用或注销证券账户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结算将暂停受理其新开户申请。

  ⒉账户业务代理人职责

  产品托管人、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和综合服务券商作为资管产品账户业务代理人,应当切实履行“了解你的客户”职责,做好产品在账户开立、产品成立、存续、终止等环节的管理, 按我公司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督促并协助资管产品管理人办理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等业务,并履行账户使用环节实名制审核监督义务,监督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证券账户的行为。

  账户业务代理人发现产品管理人涉嫌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的,应当及时向中国结算报告。

  未按上述要求执行且情节严重的,中国结算将暂停受理账户业务代理人新开户申请。

  九、开户费用


相关阅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专题导读︱资管新规学习》

《哪些外国人可以开立A股证券账户?》


(本文封面照片为初秋黄昏的角楼,取自孔萍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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