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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简称“银登中心”)是经财政部同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机构,于2014年6月10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5亿元,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银登中心定位于银行信贷资产及其他金融资产的登记、托管、流转和结算平台。

  银登中心的股东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注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金唐国际金融大厦。信贷资产流转中心法人代表、董事长为吕世蕴,水汝庆兼任董事和总裁,这两人分别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

  银登中心的成立,是监管部门落实国务院“盘活货币信贷存量,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具体举措;是契合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健全金融市场体系,构建规范化、阳光化的信贷资产流转市场,促进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型升级,推动金融创新的需要。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资料,信贷资产流转中心的经营范围包括:信贷资产及银行业其他金融资产的登记、托管、流转、结算服务,代理本息兑付服务,交易管理和市场监测服务;金融信息服务和有关的咨询、技术服务以及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中心使命

  银登中心在监管部门的支持下,以促进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统一标准、规范流转、高效运作、有序发展为重要目标;为信贷资产及银行业其他金融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流转和结算服务,承担部分交易管理和市场监测服务等职能;为交易各方提供优质便捷的信息披露、交易对手发现、交易记录查询等服务,促进银行的资产风险定价能力;持续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助力金融监管,推动金融创新,为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重要保障。

  银登中心在信贷资产流转市场中主要承担着三个方面的职能。

  ⒈实现信贷资产流转的集中登记

  2015年7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明确所有信贷资产及其对应受益权的转让都必须在银登中心进行集中登记。银登中心通过配发全市场统一的资产代码,为流转交易提供公允的记载,也为二级市场的构建提供坚实的基础。

  ⒉致力盘活存量信贷资产

  银登中心作为监管和市场之间的沟通桥梁,严格落实监管政策要求,充分了解市场、满足市场的需求,通过促进信贷资产流转市场建设,在盘活信贷存量资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⒊统计监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08号文和2016年82号文中明确提出,信贷资产登记中心严格履行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服务于银监会的非现场监管要求,定期提交登记情况报告。为此,银登中心构建了信贷资产统计监测系统,并为监管部门安装了统计监测终端。通过定期向监管部门推送监管报表,帮助其及时了解和掌握信贷资产交易流转最新动态。

  三、中心理念

  中心秉承创新、服务、公正、高效的理念,致力于建设亿万级信贷资产流转市场,持续推动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的规范化、阳光化、标准化发展。

  创新是动力之源。以创新谋发展、坚持务实求新、开拓进取、精益求精、积极探索创新手段,不断创新服务模式、交易系统和金融产品。

  服务是立身之本。以服务求生存,坚持诚信服务、专业服务、精细服务,关注客户需求,努力做到专业专注、诚信诚心、尽善尽美。

  公正是发展之基。以公正为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守则、公平待人,搭建信息透明、具备公信力的交流平台,推动信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高效是力量之魂。以高效为宗旨,兼顾效率和效果,坚持优质高效、科学高效、规范高效,提高市场交易效率,促进信贷市场与实体经济的有效沟通。

  四、组织架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聘请了高级管理层。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和相关工作。

  五、银监会通知

  ㈠银监办发[2015]108号

  2015年6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根据国务院提出的“盘活货币信贷存量,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完善非现场监管,决定开展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⒈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即将所持有的信贷资产及对应的受益权进行转让,应实施集中登记,以促进信贷资产流转规范化、透明化,实现对信贷资产流向的跟踪监测。鉴于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信贷资产流转规模较大、交易结构复杂多样,应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进集中登记工作。

  ⒉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信贷资产登记中心”)承担信贷资产集中登记职能。信贷资产登记中心应本着为市场服务的宗旨,制定相关登记规则,明确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建立安全、高效运行的技术系统,完善软、硬件设施,充分发挥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的作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业务流程,做好技术准备,健全风险管控,确保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⒊信贷资产登记中心应保障信贷资产登记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确保登记客户信息的保密安全;严格履行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服务于银监会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根据监管要求定期提交登记情况报告,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流转健康、有序开展。

  ㈡银监办发[2016]82号

  2016年4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对进一步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业务存在交易结构不规范不透明,会计处理和资本、拨备计提不审慎等问题。为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⒈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当遵守“报备办法、报告产品和登记交易”相关要求

  ①报备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管理制度;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应当根据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并及时报送银监会备案。

  ②报告产品。银登中心应当根据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产品报告流程和备案审核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登中心逐笔报送产品相关信息。

  ③登记交易。出让方银行应当依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相关规定,及时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集中登记。

  ⒉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有效防范风险

  ①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

  ②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在继续涉入情形下,计算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等指标时,出让方银行应当将继续涉入部分计入不良贷款统计口径。

  ③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和《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会计处理和风险实际承担情况计提拨备。

  ④出让方银行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⑤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⑥出让方银行和其他相关交易主体应当审慎评估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估值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相关业务环节出具专业意见。

  ⑦出让方银行和其他相关交易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披露拟转让收益权的信贷资产相关情况,并及时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⑧符合上述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本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⒊银登中心应当加强市场监督,并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①开展业务产品备案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构成、交易结构、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和风险管控措施等。

  ②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相关平台功能,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③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定期向银监会报告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产品备案、登记转让信息和相关统计分析报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㈢银监办发[2016]82号的媒体评论

  按照82号文,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出让方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对于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82号文也明确,不良贷款继续涉入部分,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等指标都应计入不良贷款统计口径。上述规定对于业内所谓“假出表”,无疑具有杀伤力。

  其实,银监会在3月17日就已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就通常情况下,不良资产收益权的受让方,下发56号文,要求资产公司不得与转让方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或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银行找通道代持不良资产,支付通道费用,将不良资产暂时移出表外(通过回购协议获得不良处置收益),最主要的动力,就是要降低不良率,同时减少拨备,节约资本。82号文的相关规定相当于通过计提这一调节手段,阻断了这一动力。

  82号文的又一重磅信息,明确了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不良资产收益权。同时,应按穿透原则来看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

  此外,82号文还强调,出让方银行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的信贷资产收益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事实上,银行理财资金对接银行不良资产收益权,在银行业内早已是公开的秘密。

  不过,82号文限制的仅是针对个人的理财产品,并没有禁止公司和机构,而只是做了“合格机构投资者”的限制。

  对于“合格机构投资者”,银监会并没有明确的细则规定,按照以往经验,仅要求投资机构符合监管体系中相关规定,并要求银行根据展业三原则要求,对交易对手有所了解。

  在正在推进的银行不良资产信贷证券化业务中,关于次级资金谁来认购,四大AMC对于资产折扣价的报价不合银行之意,有处置不良经验的私募机构有意参与。眼下看来,私募机构或难过“资金穿透”的监管关。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82号文明确了符合规定,并按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理财产品,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换言之,通过银登中心转让的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至少在形式上已经完成非标转标。这对于银行在银登中心办理业务,无疑具有吸引力。

  六、银登中心的业务发展

  在信贷资产转让领域,201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就曾在上海主导建立了全国银行间市场贷款转让交易系统,不过,该交易系统除了成立初期曾有交易外,后来几乎无更多动作。与之相比,目前在信贷资产转让领域,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等地方所属平台表现活跃。

  在非标资产交易领域,目前地方所属平台同样非常活跃,风头最劲的是中国平安旗下的陆金所。由于介入非标金融资产交易及P2P(网络借贷)等业务,陆金所估值传闻已达百亿美元。此外,马云主导的蚂蚁金服搭建的三潭金融,目标也指向金融资产交易。

  早在2013年就有首批银行试点了信贷资产转让。

  2014年6月10日,银登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成立。

  在2015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就盘活存量、加快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时,特别强调“要以新设立的银行信贷资产流转中心为主体”。

  2015年6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

  据银登中心统计,2015年登记信贷资产流转共235.4亿元。其中,银行理财受让60%,基金子公司资产计划受让18%,券商资管受让17%。据央行统计,截至2015年末,银行本外币贷款存量为95.77万亿元。如此看来,信贷资产流转,还有很大增长空间。

  2016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82号)。

  注:资料来源于公司官网、百度百科及互联网文章。


相关阅读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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