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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细则”之信息披露

(2023年1月12日203号令更新)  2018年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资管细则》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俗称“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

  本部分为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要求

  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⒊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中国证监会或者授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⒈资产管理计划应向投资者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

  ①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②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③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④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⑤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除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合同外,还应当制作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详细说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和运作情况,充分揭示资产管理计划的各类风险。

  计划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一致。销售机构应当使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制作的计划说明书和其他销售材料,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增减材料。

  风险揭示书应当作为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一部分交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⒊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

  ①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

  ②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披露频率不得低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频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③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④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三、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资产管

理计划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⒈管理人履职报告;

  ⒉托管人履职报告(如适用);

  ⒊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⒌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⒍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⒎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⒌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四、募集计划说明书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编制计划说明书,列明以下内容:

  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和类型;

  ⒉管理人与托管人概况、聘用投资顾问等情况;

  ⒊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情况,投资风险揭示;

  ⒋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安排;

  ⒌管理人、托管人报酬,以及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

  ⒍参与费、退出费等投资者承担的费用和费率,以及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和义务;

  ⒎募集期间;

  ⒏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频率;

  ⒐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募集风险提示书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并以醒目方式充分揭示资产管理计划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关联交易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特定风险等各类风险。

  六、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行为

  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③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④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过往业绩;

  ⑤恶意诋毁、贬低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或者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⑥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七、审计要求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及净值计算等出具意见。 

  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全文请点击页面最下部左侧的“阅读原文”。

  注:本文封面照片为圣彼得堡夏宫,取自王铁牛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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