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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截至目前共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CHAMC)、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GWAMCC)、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CINDAMC)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COAMC)。

  2000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公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目标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反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给予处罚;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

  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⒈追偿债务;

  ⒉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⒊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⒋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⒌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⒍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五、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

  ⒉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

  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

  ①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

  ②发行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25%。

  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审批。

  六、债权转股权

  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

  ⒉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⒊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⒋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

  ⒎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产权变更等有关登记。

  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

  七、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财政部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

  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不良贷款的特点,制定经营方针和有关措施,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因债务人破产等原因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会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资格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业务。

  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性收费。

  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聘请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八、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终止时,由财政部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国际、国内的区别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简称AMC)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共有两类:从事“优良”资产管理业务的AMC和“不良”资产管理业务的AMC。前者外延较广,涵盖诸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部或资产管理方面的子公司,主要面向个人、企业和机构等,提供的服务主要有账户分立、合伙投资、单位信托等;后者是专门处置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有4家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于1999年10月分别成立。

  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产生背景

  ⒈国际背景

  ①经济和金融全球化及其引致的危机

  20 世纪以来,各生产要素逐步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不断自由流动,各国、各地区持续融合成一个难以分割的整体;以IT为中心的高新技术迅猛发展,不仅冲破了国界,而且缩小了各国和各地的距离,使世界经济越来越融为整体。但是,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推动全球生产力大力发展、加速世界经济增长、为少数发展中国家追赶发达国家提供了难得历史机遇的同时,亦加剧了国际竞争,增加了国际风险。进入90年代以来,金融危机频繁爆发:先是在1992年爆发了英镑危机。

  ②危机根源:银行巨额不良资产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经济学界对金融危机进行了多角度研究。这些研究发现,爆发金融危机的国家在危机爆发前有一些共同点:银行不良资产金额巨大。发生危机的国家宏观和微观经济层面均比较脆弱,这些基本面的脆弱性使得危机国家经济从两方面承受压力,首先是外部压力,巨额短期外债,尤其是用于弥补经常项目赤字时,将使得经济靠持续的短期资本流入难以维系。不管由于何种原因使得资本流入减缓或逆转,经济和本币都会异常脆弱;其次是内部压力,银行监管的薄弱,导致了银行尤其是资本不充足的银行过度发放风险贷款。当风险损失发生时,银行缺乏资本以发放新贷款,有时甚至破产。借款方不能偿还贷款时,银行部门的不良贷款(NPL)就引发了银行危机。

  ③解决银行危机:AMC产生的直接原因

  为了化解银行危机,各国政府、银行和国际金融组织采取了各种措施,以解决银行体系的巨额不良资产,避免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

  美国。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直到九十年代初,曾经发生过一场影响很大的银行业危机。当时,美国约有1600多家银行、1300家储蓄和贷款机构陷入了困境。为了化解危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竭尽全力进行了援助,美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设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以下简称RTC)对储贷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RTC在1989-1994年经营的五年多时间,在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创新等方面多有建树,被公认为是世界上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成功典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自RTC开始,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了各国化解金融风险,处置不良资产的通行做法。

  北欧。进入90年代以来,全球银行业不良资产呈现加速趋势,继美国之后,北欧四国瑞典、挪威、芬兰和丹麦也先后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对其银行不良资产进行大规模的重组。随后中、东欧经济转轨国家(如波兰成立的工业发展局)和拉美国家(如墨西哥成立的FOBAPROA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国等也相继采取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策略以稳定其金融体系。

  东亚以及东南亚诸国。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东亚以及东南亚诸国也开始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例如,日本的“桥” 银行,韩国的资产管理局(KAMCO)、泰国的金融机构重组管理局(FRA)、印度尼西亚的银行处置机构(IBRA)和马来西亚的资产管理公司 (Danaharta)]对银行业的不良资产进行重组。

  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实质是指由国家出面专门设立的以处理银行不良资产为使命的金融机构,具有特定使命的特征,以及较为宽泛业务范围的功能特征。

  ⒉国内背景

  1992年爆发了英镑危机,然后是1994年12月爆发的墨西哥金融危机;最为严重的是1997-1998年东亚金融危机。此次金融危机颇具戏剧性:当1997年泰国政府动用外汇储备保卫泰铢的艰难战役失败而不得不让其贬值的时候,许多人甚至在地图上找不到这个偏僻小国的位置,但是,风起于青萍之末,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没有预测到,一场规模浩大的金融危机爆发了。金融危机如飓风一般席卷东南亚各国,然后顺势北上,在1998年波及刚刚加入OECD的韩国。这场金融危机的波及范围甚至到了南非和俄国。接着金融危机的飓风跨越大西洋,又袭击了阿根廷。

  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沧海横流,似乎唯独中国经济屹然不动。确实,中国的稳定极大地遏制了金融风暴的蔓延,为亚洲经济乃至世界经济的复苏创造了契机,中国的贡献或者叫牺牲赢得了各国政府以及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高度评价。

  然而,作为中国金融业根基的国有银行业,存在着大量不良贷款,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统计表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总额大约为22898亿元,约占整个贷款25.37%。巨额的不良资产,对银行自身的稳健与安全将产生直接损害。为了化解由此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国家于1999年相继设立了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CHAMC)、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GWAMCC)、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CINDAMC)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COAMC),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我国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为同时达到以下三个目的。一是改善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提高其国内外资信。同时深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对不良贷款剥离后的银行实行严格的考核,不允许不良贷款率继续增加,从而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成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二是运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法律地位和专业化优势,通过建立资产回收责任制和专业化经营,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三是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支持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

  注:本文内容来自监管文件和百度百科等互联网材料,特别感谢!

  注:本文封面照片为滨海湾花园,取自杨闪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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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打尽︱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录(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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