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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

  2012年,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技术委员联合发表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Mark Infrastructures,简称PFMI,以下简称《原则》),全面加强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管理。该原则成为当前各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PFMI从总体架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结算、中央证券存管和价值交换结算系统、违约管理、一般业务风险和运行风险管理、准入、效率、透明度9个方面提出了24条原则,并且明确了中央银行、市场监管者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5项职责。

  一、出台背景和落实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经济金融运行的基础。安全、高效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对于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加速社会资金周转、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维护金融稳定并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对构建高效、透明、规范、完整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十分重视并达成广泛共识。

  2012年,在汲取金融危机的教训,吸收现有重要支付系统、证券结算系统和中央对手等国际标准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技术委员联合发表了《原则》,全面加强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管理,并要求其成员尽快将《原则》落实到位。

  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履行国际组织成员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8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42号),贯彻落实《原则》。

  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24条原则

  ⒈总体架构

  原则一:法律基础

  在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内,就其活动的每个实质方面而言,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该具有稳健的、清晰的、透明的并且可执行的法律基础。

  原则二:治理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具备清晰、透明的治理安排,促进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安全、高效,支持更大范围内金融体系的稳定、其他相关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利害人的目标。

  原则三: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该具备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全面管理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和其他风险。

  ⒉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

  原则四:信用风险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该有效的度量、检测和管理其对参与者的信用暴露以及在支付、清算和结算过程中产生的信用暴露。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以高置信度持有充足的金融资源完全覆盖其对每个参与者的信用暴露。此外,涉及更为复杂的风险状况或在多个司法管辖内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中央对手,应该持有额外的、充足的金融资源来应对各种可能的压力情景,此类情景包括但不限于在极端可能的市场条件下,两个参与者及其附属机构违约对中央对手产生的最大信用暴露。所有其他中央对手应该持有额外的、充足的金融资源来应对各种可能的压力情景,此类情景包括但不限于在极端但可能的市场条件下,单个参与者及其附属机构违约对中央对手产生的最大暴露。

  原则五:抵押品

  通过抵押品来管理自身或参与者信用暴露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该接受低信用风险、低流动性风险和低市场风险的抵押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还应该设定并实施适当保守的垫头和集中度限制。

  原则六:保证金

  中央对手应具备有效的、基于风险并定期接受评审的保证金制度,覆盖其所在产品中对参与者的信用暴露。

  原则七:流动性风险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该有效度量、检测和管理其流动性风险。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该持有足够的所有相关币种的流动性资源,在各种可能的压力情境下,以高置信度实现当日、日间(适当时)、多日支付债务的结算。这些压力情景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在极端但可能的市场环境下,参与者及其附属机构违约给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带来的最大流动性债务总额。

  ⒊结算

  原则八:结算最终性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该最迟于生效日日终提供清晰和确定的最终结算。如果有必要或更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该在日间或实时提供最终结算。

  原则九:货币结算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该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使用中央银行货币进行货币结算。如果不适用中央银行货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最小化并严格控制因使用商业银行货币所产生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原则十:实务交割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明确规定其有关实物形式的工具或商品的交割义务,并应识别、检测和管理与这些实务交割相关的风险。

  ⒋中央证券存管和价值交换结算系统

  原则十一:中央证券存管

  中央证券存管应该具有适当的规则和程序,以帮助确保证券发行的完整性,最小化并管理与证券保管、转让相关的风险。中央证券存管应该以固定化或无纸化形式维护证券,并采用簿记方式转账。

  原则十二:价值交换结算系统

  如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结算的交易涉及两项相互关联的债务(如证券交易或外汇交易)结算,应该通过将一项债务的最终结算作为另一项债务最终结算的条件来消除本金风险。

  ⒌违约管理

  原则十三:参与者违约规则与程序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该具有有效的、定义清晰的规则和程序管理参与者违约。设计的这些规则和程序应该确保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能够采取及时的措施控制损失和流动性压力并继续履行义务。

  原则十四:分离与转移

  CCP应该具有规则和程序,确保参与者客户的头寸和与之相关的、提供给CCP的抵押品可分离与转移。

  ⒍一般业务风险和运行风险管理

  原则十五:一般业务风险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该识别、监测和管理一般业务风险,持有充足的权益性质的流动性净资产以覆盖潜在的一般业务损失,从而在这些损失发生时能够运营和提供服务。此外,流动性净资产应始终充足,以确保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关键运行和服务得以恢复或有序停止。

  原则十六:托管风险与投资风险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该保护自有资产和参与者资产安全,并将这些资产的损失风险和延迟获取风险降至最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投资应该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最低的工具。

  原则十七:运行风险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该识别运行风险的内部源头和外部源头,并通过使用适当的系统、制度、程序和控制措施来减轻它们的影响。设计的系统应该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和运行可靠性,并具有充足的可扩展能力。业务连续性管理应当旨在及时恢复运行和履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义务,包括在出现大范围或重大中断事故时。

  ⒎准入

  原则十八:准入与参与要求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该具有客观的、基于风险的、公开披露的参与标准、支持公平和公开的准入。

  原则十九:分级参与安排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该识别、检测和管理由分级参与安排产生的实质性风险。

  原则二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连接

  与一个或多个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立连接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识别、监测、和管理与连接相关的风险。

  ⒏效率

  原则二十一:效率和效力

  在满足参与者及所服务市场的要求方面,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有效率和效力。

  原则二十二:通信程序与标准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使用或至少兼容国际通行的相关通信程序和标准,以进行高效的支付、清算、结算和记录。

  ⒐透明度

  原则二十三:规则、关键程序和市场数据的披露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该具有清晰、全面的规则和程序,提供充分的信息,使参与者能够准确了解参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承担的风险、费用和其他实质性成本。所有相关的规则和关键程序应公开披露。

  原则二十四:交易数据库市场数据的披露

  交易数据库应该根据有关管理部门和公众各自的需求对其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

  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5项职责

  中央银行、市场监管者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职责:

  职责A: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管理、监管和监督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该接受中央银行、市场监管者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适当、有效的管理、监管和监督。

  职责B:管理、监管和监督的权力与资源

  中央银行、市场监管者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拥有权力和资源来有效履行管理、监管和监督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职责。

  职责C: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相关政策的披露

  中央银行、市场监管者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规定和披露其管理、监管和监督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政策。

  职责D:《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应用

  中央银行、市场监管者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采纳CPSS-IOSCO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并一致地应用这些原则。

  职责E:与其他管理部门合作

  中央银行、市场监管者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国内层面和国际层面(适当时)相互合作,促进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安全、高效。

  注:本文封面照片为白石桥夜色,取自刘鹏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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