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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净额清算业务与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押券管理规程20190731


  2019年7月31日,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清算所)为进一步明确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担保品规则,规范债券净额清算业务和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押券管理及中央对手清算业务保证券管理,根据相关业务和风险管理制度,修订并发布《债券净额清算业务和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押券管理规程》《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对手清算业务保证券管理规程》。原《债券净额清算业务质押式回购质押券管理规程》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对手清算业务保证券管理规程》同时废止。


  以下为《债券净额清算业务和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押券管理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市场债券净额清算业务和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质押券管理,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业务和风险管理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质押券”,是指在债券净额清算业务质押式回购与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作为正回购方的清算参与者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到期履约的债券。

  第三条 上海清算所每个工作日日终更新合格质押券列表(见附表),并于次一工作日生效。市场或发行主体发生异常情况的,上海清算所可立即调整合格质押券列表。

  第四条 清算参与者应按照上海清算所最新公布的合格质押券列表,提交合资格债券。对于已提交的债券,上海清算所根据最新合格质押券列表实时调整质押券价值。

  第五条 上海清算所根据债券总面额、估值、折扣率等计算质押券价值:

  质押券价值=Σ债券总面额×全价估值×折扣率/百元剩余本金

  清算参与者应确保交易存续期质押券价值足额。

  第六条 上海清算所根据主体信用水平、债券剩余期限、价格波动和市场流动性等情况,确定合资格质押券及折扣率

  ⒈同一发行主体的主体信用评级出现调整的,以最新主体信用评级为准;

  ⒉同一发行主体有两家(含)以上评级公司跟踪评级的,以各评级公司发布的最新主体信用评级孰低者为准;

  ⒊债券剩余期限变化、价格大幅波动、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同类债券价格或市场流动性异常;

  ⒋上海清算所还可视以下情况及时调整合资格质押券或折扣率:

  ⑴发行主体被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或被调整评级展望的;

  ⑵发行主体的主体信用评级或市场隐含评级出现大幅下调;

  ⑶资信评估机构对主体或债项撤销评级或停止评级、且发行主体未及时委托其他合格的资信评估机构继续进行资信评估的;

  ⑷发行主体公告重大不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生经营亏损,重大诉讼败诉,发行主体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等;

  ⑸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其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的相关财务指标严重偏离同行业水平且预示较大风险,不能按照发行公告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等。


  附表:债券净额清算业务与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合格质押券列表(样例)

(债券净额清算业务与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合格质押券列表(样例))

  说明:

  A-I类主体包括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三家政策性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出口银行。

  A-II类主体包括十家大型央企与六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十家大型央企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神华集团;六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B类主体为除A-I类与A-II类主体以外的、符合上海清算所规定条件的发行主体。


  注1:本文封面照片取自李成国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2: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学习金融-子业务二-银行间”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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