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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评估机构评估股权价值却无法获取公司资料的可否依据税务机关存档的财务申报表等资料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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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裁判要旨

评估机构评估股权价值时在无法获取公司全部财务资料的情况下,依据税务机关存档的财务申报表等资料进行评估,并无不妥。虽然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但在评估机构已经获得其他评估资料并依法评估得出评估结论的情况下,未强制提取相关资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霍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19)最高法执复46号】

争议焦点

评估机构评估股权价值却无法获取公司资料的可否依据税务机关存档的财务申报表等资料进行评估?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评估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执行标的物进行评估所作出的评估报告,属于评估机构作出的专业技术性报告,就复议申请人所提出的有关评估方法是否正确、评估结论是否准确等问题,属于评估的专业性问题,如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执行实践中,由评估机构对当事人的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并作答复。本案中,辽宁高院在收到江苏国信公司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后,已经责成评估机构作出了书面答复,评估机构已针对其所提异议进行了多次回复。在江苏国信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资料和税务机关存档资料中,评估机构选择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综艺公司财务申报表进行评估,合法有据。江苏国信公司虽主张数据不合理,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评估机构在无法获取综艺公司全部财务资料的情况下,依据税务机关存档的财务申报表等资料进行评估,并无不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但在评估机构已经获得其他评估资料并依法评估得出评估结论的情况下,未强制提取相关资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对拟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人民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参考依据,评估价格并非最终的交易价格,最终成交价格仍需市场检验。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已依法通知相关优先购买权人,涉案股权依法进行司法拍卖,并无相关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最终申请执行人霍起通过公开竞价,以评估价竞得涉案股权,也从结果上印证了评估价格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因此,江苏国信公司认为评估结果远远低于其真实价值的复议理由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江苏国信公司关于评估报告违反法定程序,评估结论错误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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