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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红,张辰 | 中国与湄公河国家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与澜湄生命共同体构建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2024-02-05


韦红,法学博士,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中师范大学中印尼人文交流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国际关系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东南亚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亚太地区国际关系、当代东南亚问题。主持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课题多项,出版有《东南亚五国民族问题研究》《地区主义视野下的中国-东盟合作研究》等著作多部,连续多年主编《中国与印度尼西亚人文交流发展报告》《印度尼西亚国情报告》蓝皮书,在《太平洋学报》《现代国际关系》《东南亚研究》等刊物上发表相关论文60余篇。


一、引    言

2021年10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在中国昆明举行,习近平主席以视频方式出席并向世界发出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的倡议,引发国际社会的广泛共鸣。澜湄地区作为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却也是经济发展与自然矛盾最突出的地区。湄公河国家大多属于新兴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索取量极大。它们在过去经历了经济腾飞,但环境也日益恶化,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意味着许多动植物正处在不安全的境地,且随着该地区众多交通线路和经济走廊的规划,生态压力进一步加剧,对于有着丰富生物多样性资源的澜湄地区来说无疑是一场危机与考验。澜湄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亟待改善,有关国家的发展呈现出一种“脆弱的繁荣”。
在澜湄地区构建一个既具有“物理联通性”又具有“生态联通性”的澜湄生命共同体是对地球生命共同体理念的首次有益实践。本文通过对中国与湄公河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历程的梳理,总结进展与不足,探寻构建澜湄生命共同体的有效路径,彰显地球生命共同体在澜湄地区的实践价值与战略重要性,为今后中国和世界其他地区的生命共同体构建提供思路。


二、澜湄地区生物多样性安全与保护面临的压力

澜湄地区拥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和全球最重要的生态系统,对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遗憾的是澜湄国家正在失去这些本该令其引以为傲的资本。日益加剧的环境问题给澜湄生物多样性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也给人类的未来带来不确定性。湄公河国家现在所享受的资源红利需要今后以数倍的代价去偿还,以牺牲生物多样性和环境成本的发展是一种“脆弱的繁荣”。
(一)国家经济发展压力
大规模的人类活动给湄公河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带来了破坏性影响。澜湄地区是世界新兴国家发展较集中的地区,在前疫情时代,越南、柬埔寨常年保持7%左右的经济增速,成为持续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田和住宅挤占了大片的生物生存空间,工业和制造业加剧了原材料的消耗,大坝及交通线路的修建阻碍了动物的正常迁徙,他们的发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受此影响,湄公河地区两个最重要的生态系统——河流和森林正在衰落。截至2019年,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水电项目总计达111个。据湄公河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年报称,到2040年密集的水电开发将导致鱼类种群急剧下降,预计减少40%~80%。不少环保组织已将大坝列为鸟类和鱼类的主要威胁,如东方鸟类俱乐部(The Oriental Bird Club)将大坝修建列为湄公鹡鸰(特殊鸟类)的主要威胁。湄公河的生态功能衰退。其次,湄公河地区的森林生物多样性也在消失。森林作为木材生产和农村就业的重要来源,对流域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全球碳平衡具有重要影响。湄公河国家的森林资源丰富,产业以制造业为主,但由于建筑和家具行业的市场需求,森林被大面积砍伐。野生动植物的生存范围逐渐缩小,生物多样性丧失严重。如表1所示,除中国和越南,其他国家的森林面积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缅甸和柬埔寨的森林消失最为严重,如若保护不当,以缅甸目前的森林消失率计算可能到2060年将全部消失。


(二)人口与贫困的压力
湄公河国家人口的快速增长加重了环境承载负担,而贫困则加剧了这一状况。2000年至2020年,湄公河五国人口增长约3848万人,总人口超过2亿4554万人,人口密度达到127人/平方千米,约是世界平均人口密度的2倍。庞大的人口数量不仅意味着人类活动范围的大幅扩张,还意味着对粮食、能源和建材等需求的强度提升,加剧了资源危机与环境恶化。贫困也是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的重要原因,世界上贫困人口的70%需要通过农业、林业、渔业等依赖自然资源的行业维持生计。湄公河国家的贫困状况较为严重,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比例为,柬埔寨13.5%、老挝18.3%、缅甸24.8%、泰国6.2%、越南5.8%。五国民众特别是贫困人口从事农业、林业和渔业的人数众多,总计约4551万,其中柬埔寨的农业人口占27%,越南的农业人口为41%,老挝则达到61%。他们大部分生活在森林、山地和河流附近,依赖原始资源生存,对未来的贴现率极高。由于大量使用自然资源,环境迅速遭到破坏,湄公河地区生态系统急剧退化。环境的退化意味着人们生活来源的减少,间接加剧了贫困,贫困又反过来加速对自然的啃食,陷入“贫困-环境陷阱”,湄公河国家的贫困人口和环境正在经历类似过程。
(三)自然的不可抗拒力
湄公河地区多发的自然灾害和外来物种的入侵是造成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又一诱因。受全球气候变暖和季风气候的影响,极端天气逐渐增多,湄公河国家反复出现水旱灾害。2019年刚刚经历了40年来最严重旱灾的泰国,2020年又迎来了一次严重水灾,柬埔寨、老挝、越南均受到此次洪灾的影响,农业损失严重,生态环境也蒙受巨大损失。反常气候还导致湖泊的生态调节能力失灵,被誉为“湄公河心脏”的洞里萨湖连续多年未能发挥其季风调节作用,它的萎缩造成了整个流域生态系统的紊乱,出现海水倒灌、湄公河三角洲盐碱化,进而导致了鱼类生物多样性的衰落。长此以往,依赖季节性节律生活的物种将会逐渐灭绝,湄公河最稀有的鸟类之一——黄嘴河燕鸥在柬埔寨的数量减少了80%,在老挝和泰国段则完全消失。湄公河上游还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复杂的地质结构以及土壤和岩石的破碎化使得该地非常容易受到地震、泥石流和滑坡灾害的影响,长期破坏人类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许多生物因此成为受威胁物种。外来生物的入侵对当地的生物多样性也造成了威胁,如湄公河的罗氏虾、刺轴含羞草等,缺乏天敌的它们迅速侵占了鱼类和水鸟的生存领地,本土生物数量急剧下降。
(四)非传统安全威胁
非法从事与生态环境有关的牟利活动对生物多样性安全具有更大的威胁性,包括非法盗伐树木、非法捕猎、野生动植物走私等,这类活动组织灵活,难以控制。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统计,世界上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有关的犯罪每年涉案金额为500亿至1500亿美元,是仅次于毒品、假冒产品和贩运的第四大犯罪部门。澜湄地区作为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非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更是禁而不止,在柬埔寨和缅甸尤为猖獗。柬埔寨的象牙走私现象严重,2016年至2018年警方共查获走私象牙约5吨,至今仍屡禁不绝。在缅甸,由于多年来中国、泰国和越南对木材的需求持续上升,间接导致缅甸的木材市场异常活跃,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不法分子大肆开展盗伐树木和走私交易,钻法律漏洞,在国境线上跨境从事非法贸易。且随着科技的发展,由人类生物技术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基因武器、生物剽窃、生物恐怖投送风险大大增加,非传统安全防治呈现复杂化态势。此外,蓄意引入外来物种破坏他国生态、从事生态犯罪、发动生态战争等,都会对一国的生物多样性带来灾难性后果,美国曾在越南战争期间向越南500万公顷的森林投放枯叶剂,对越南的生态和国民健康贻害至今。湄公河地区的非传统安全威胁程度正在上升。
(五)全球生态治理体系结构性矛盾带来的挑战
国际社会未能有共识方案是当前全球生态保护体系失效的症结所在。生物多样性的自然禀赋分配在空间上分布不均,使得生物多样性保护本身便具有结构性矛盾,意味着由发达国家制定的生态治理体系始终是一个歧视性政策。当今世界的各种生态环境问题大部分是由发达国家在过去的发展中累积起来的,西方国家曾秘密制定针对发展中国家减排的“丹麦提案”强制它们减排,却对自己百年来的碳排放闭口不谈!为什么美、日、欧等发达国家的减排要以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作为附带条件?发展中国家才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群体,为什么全球生态治理体系是由发达国家构建?“照我说的做,但别像我那样做”是发达国家维护霸权地位的惯用伎俩。从本质上说,在世界未能实现全面高质量发展之前,该体系始终是个不合理的存在,无法得到发展中国家的青睐,也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进展迟缓的重要原因。事实证明,2020年以前制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均告失败,截至2020年爱知目标的收官之年,全球仅部分实现了20个纲要目标中的6个。澜湄国家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本身就建立在多年的积弊之上,澜湄国家间的合作不会一帆风顺。


三、中国与湄公河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历程及存在问题

中国与湄公河国家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已走过近20年历程,在中国-东盟框架、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以及澜湄合作机制下,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取得了积极成果,合作主动意识大幅增强,中国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然而,合作过程中也暴露出如话语权不足、履约质量低和共同体意识薄弱等诸多问题。澜湄国家需在新时期共同为澜湄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大计布局谋篇。
(一)澜湄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历程
1. 中国-东盟框架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
中国与湄公河国家早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始于中国-东盟框架下的环境合作,前期合作呈现“附东盟”加“附议题”模式。自2003年中国和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双方便开始了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合作,中国与湄公河国家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也得以在此框架下开展。2009年后,随着《中国-东盟环境合作战略(2009~2015)》《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行动计划(2011~2013)》的发布,以及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的成立,表明双方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正式步入机制化阶段。2016年“生物多样性和生态保护”成为中国-东盟环境合作的九大优先领域之一,生物多样性合作被特别提上合作议程。此后,一些专门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的研讨班、发展论坛、经验分享和联合研究陆续开展,未来,中国还将联合东盟生物多样性中心开发并实施中国-东盟生物多样性与生态保护合作项目,围绕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等专题领域开展深度合作。

2. 大湄公河次区域(GMS)框架下的合作

相比于中国-东盟框架下的合作,GMS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步入机制化轨道的时间更早,合作主体更加精简,专业化程度更高。2005年由亚洲开发银行亚行等资助的“大湄公河次区域核心环境项目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项目”开启,这一项目是由域外组织发起并专门针对域内国家和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的。2006年,中国以“国家主导、地方实施”的方式参与,云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始与周边国家积极开展合作。在GMS下,云南与老挝建有20万公顷的跨境联合保护区,与越南签署有边境林业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合作协议,与泰国和柬埔寨开展合作共享,与缅甸举行了多次林业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会议和对话;广西也与越南高平省签署有《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谅解备忘录》,建设有生物多样性走廊试点,双方共同保护该地区的石灰岩森林和生物多样性,确保长臂猿栖息地的生态完整性。与此同时,GMS还推动了各国在国家层面制定或加强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景观管理计划和政策,如《中国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2011~2030年)》《柬埔寨国家环境战略》《缅甸生态旅游与可持续发展展望》等。截至2018年环境核心项目第二阶段结束之时,GMS共建了包括西双版纳和广西靖西等在内的8个生物多样性廊道试点,以及中越喀斯特、湄公河上游地区(老、缅、泰、中国云南)等7个跨界生物多样性保护景观,对总计超过260万公顷范围的生物多样性进行了保护。此外,环境核心项目在减贫、投资、法律完善、三方合作以及机制建设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已进入第三合作阶段。然而,此时中国与湄公河国家尚未形成自主自发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机制,仍处于被动接受的方式,能动性较弱,内生动力不足。
3. 澜湄合作(LMC)机制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
2016年澜湄合作机制启动以来,澜湄国家开启了自主自发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进程。特别是2017年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中心的成立,标志着属于澜湄国家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平台诞生,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迈上新台阶。2017年11月16日,澜沧江湄公河淡水生态系统管理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澜湄国家充分分享了淡水生态系统管理方法、国际经验并探讨了澜沧江湄公河淡水生态系统管理合作展望。2018年3月,澜湄流域跨境野生动物保护对话机制在北京启动,并在柬埔寨开启了Choam Ksant边境保护区调研项目,为日后柬泰跨境保护合作项目提供数据支撑。2019年《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战略(2018~2022)》正式通过,“生态系统管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成为优先合作领域,六国将共同打造“绿色澜湄”。2020年7月30日,“澜湄流域绿色经济发展带:生物多样性与可持续基础设施圆桌对话”顺利召开,各国就有关方面进行政策交流和经验分享,中国表示愿与各方积极打造绿色、低碳、可持续的澜湄流域经济发展带。2020年8月24日,在澜湄合作第三次领导人会议达成的《万象宣言》中提到,要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务实合作,实施《澜湄环境合作战略》和“绿色澜湄计划”。2021年6月,澜湄合作第六次外长会议在中国重庆举行,六国外长达成了《关于加强澜沧江-湄公河国家可持续发展合作的联合声明》,表示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在澜湄区域大力建设生物-循环-绿色经济。在澜湄合作框架下,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高层次对话往来密切,机制建设、人才培训等工作顺利展开,合作愈发成熟。
此外,澜湄国家在非官方、半官方层面也开展了一些合作。2018年初,中国科学院东南亚生物多样性研究中心在缅甸首都内比都组织召开学术年会暨中缅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合作研讨会。2021年8月,澜湄流域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教育合作研讨班在中国西南林业大学开班,澜湄国家的学者共同交流和探讨了澜湄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教育合作及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同年10月,“绿色澜湄·2021澜湄合作国际海报设计展”在中国云南举行,旨在讲好澜湄生态文明故事,让观众领略澜湄生物多样性之美。2021年11月,由澜湄环境合作云南中心与老挝苏发努冯大学联合主办的“生态文明建设暨生物多样性保护实践与探索”交流活动成功举办,中老两国围绕COP15昆明宣言共话澜湄生态文明建设。民间、半官方层面的互动有效促进了各国在教育、学术研究和文化交流方面的合作,有利于广泛积累生态保护共识,为生命共同体建设搭建民心相通的桥梁。
回顾中国与湄公河国家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历程,主要取得了以下进展:一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生物多样性廊道建设成效初显,合作领域覆盖日益全面,在应对气候变化与减缓、农村环境治理以及环境绩效评估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澜湄国家的生态环保能力得到提升,为澜湄机制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开展自主合作的机制条件不断成熟,澜湄国家的主动合作意识显著提升。在过去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中,澜湄国家的主动性受到亚行制约,合作内容受制于人,在中国-东盟框架下的合作难以聚焦澜湄地区内部事务,在澜湄合作机制下各国则能够自主自决地开展合作事务,合作积极性更高、灵活性更强。三是中国在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中流砥柱作用日益凸显。云南大象的北上及返回之旅,让世界看到了中国保护野生动物的成果。中国在“南南合作”中支持了全球80多个国家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成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与40多个国家成为合作伙伴并建设实施绿色丝路使者计划。新冠疫情之下,COP15的顺利召开、《昆明宣言》的发表、地球生命共同体的提出,均表明了中国全球治理的国际话语权提升,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成就得到世界认可。日后,澜湄机制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将从中国获得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为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大计提供强有力的物质支撑,且从中国云南和广西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来看,中国先进的治理经验可供湄公河国家借鉴,使合作更加高效。
(二)合作存在的问题
1. 未能形成有区域特色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话语体系
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话语权却一直把持在发达国家手里。很大原因在于发达国家长期对话语权的把控,造成的发展中国家在面对全球治理问题时的不自信而胆怯发声。表面上看,地球生命是一个自然问题,但背后却掩藏着诸如南北问题、贫富差距、发展不充分、生产资料占有不公等深刻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问题,澜湄国家长期在这些方面处于弱势,因而未能构建起自己在各方面的治理话语权。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直接体现了发达国家的治理霸权,湄公河地区的区域合作在澜湄机制成立前一直由域外机构——亚洲开发银行发起和主导,而亚行背后的“金主”正是日本和美国。西方国家在此推行自己的话语霸权。使得澜湄国家目前未能就“绿色澜湄”给出具体的理念构想和兑现方案,长久下去,澜湄国家会忽略自身合理的发展权益而去刻意迎合西方国家那些无谓的条约诉求。这不仅是澜湄国家的弊病而是世界发展中国家的通病,澜湄国家需要进行话语创新。
2. 生物多样性保护履约质量低,区域协同能力差
基于历年的合作发现,欠发达国家容易出现国际义务执行力度欠缺,履约质量低的问题。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提供的报告,全球63%的国家表示不足以实现爱知目标,34%的国家表示仅有望实现,另有3%的国家表示能够超越目标。相关情况在澜湄国家更不容乐观,至少湄公河地区的森林面积正以肉眼可见的速度减少,湄公河的鱼类捕捞量也在2000年至2015年间下降了78%,均没能得到有效保护。除中国和泰国外,澜湄国家整体贫困,缺乏能力和意愿去整治见效缓慢的生态问题。柬埔寨、老挝、缅甸多年被列为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环保要屈受制于发展;越南近年的森林保护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从其他国家的资源掠取仍在继续,特别是从别国大量进口木材,遭到国际质疑;泰国的生态保护也极不平衡,北部山区土壤侵蚀、雾霾严重,农民的生态保护意识低下,海洋旅游岛屿因生态破坏也被无限期关闭。不发达国家的环保国际责任缺失,履约质量大打折扣。从而拖延了区域整体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进程,给项目协调、成果追踪、生命共同体推进带来一系列麻烦。各国的生态保护步调并不一致,区域协同效益低下,国与国之间无法协同并进。
3. 国家间共同体意识薄弱,人与自然的情感搭建缺失
国家间的主权隔阂导致了合作无法上升至共同体高度,各扫门前雪、以邻为壑现象依然严重。2019年,泰国和马来西亚在老挝出资主导修建了沙耶武里大坝(Xayaburi Dam)和栋沙宏大坝(Don Sahong Dam),用于满足本国商业利益和用电需求。泰国是本地区能源盈余最多的国家,可供给的电力比实际消费多40%,甚至向柬埔寨、马来西亚出口电力。对于水电开发几近饱和的湄公河来说,该种只顾及经济利益而危害公共生态的做法无疑是共同体意识匮乏的表现。在东盟内部,该现象也值得关注,2020年越南曾试图利用其东盟轮值主席国身份将湄公河问题纳入东盟议程,却遭到一些海洋国家的保留意见。东盟海洋国家认为湄公河问题是次区域问题,对自己不构成影响,并未意识到湄公河生态系统的破坏将危及东盟的粮食安全和气候变化。此外,跨国垃圾转运、湄公河非法排污以及从邻国过度进口原材料等行为都会对生物栖息地造成严重破坏。生态领域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公地的悲剧”。
共同体意识淡薄的另一层原因是,一直以来人们只关注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硬件层面,为它们创造良好的栖息地,而忽视了对人与自然的共同情感的搭建。共同情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基础,人与生命之间的共同情感同样需要搭建。自1993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实施至今,全球物种仍在继续走向灭绝,很大程度上在于人类长期缺乏对自然的敬畏感,没有建立起与生物圈平等的生命关系,缺乏对自然生命的情感共鸣。在以往的合作议程中未能充分体现对人类情感培育的关注,只有真正搭建起与自然的共同情感,才能在此基础上自觉承担更多的保护重任。
4. 立法动态进展不一,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难度大
各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中存在着不同的国内立法体系,在司法解释、执法条件和执法机制等方面存在较大认知差异,造成的直接后果是能够开展合作的范围极其有限,拖延了整体保护进度。目前各国都出台了环境保护法,但是针对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法律仍不健全。中国拥有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和《生物安全法》等在内的20多部保护政策法规,却没有专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法律之间缺乏关联性与整体性,形式较为散落。泰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基本沿用了1992年版本,在此期间只略做修订。柬埔寨在2002颁布的《森林法》中第十章对野生动物保护做出了规定,但鱼类和水生生物却不在保护之列。越南常年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泛滥,但直到2020年7月才颁布野生动物进口禁令。缅甸也有自己的《野生动植物和自然区域保护法》,但保护能力十分有限。老挝在法律方面比较欠缺,法律的不匹配经常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例如在中老边境经常出现偷猎亚洲象,甚至入境中国偷猎的现象。正是由于中老两国法律制度和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存在差异,才使得亚洲象和其他野生动物一度面临被捕杀的风险。由于跨境管理的复杂性及其带来的政治敏感性,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在针对具体问题上往往缺乏约束力,六国需要整体性法律规制来统一行动。
5. 生态领域机制拥堵严重,合作内容趋于同化
澜湄国家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推进至今,各种机制处于并行模式,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机制拥堵的局面,如若不能保证自身合作机制的优越性将无法在激烈的机制竞争中脱颖而出。域外大国为迎合湄公河地区与日俱增的经济、环境和战略重要性,与湄公河有关的合作框架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湄公河-美国伙伴关系、湄公河-韩国合作组织、湄公河-恒河合作组织、湄公河-日本合作组织,以及最近的日美湄公河电力伙伴关系均涉及生态领域,对澜湄机制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提出了挑战,尤其是澜湄机制作为“后来者”,往往会被其他机制视为“竞争者”。在之前生物保护目标完成不理想的情况下,西方国家不会轻易让中国的地球生命共同体理念顺利推进,并可能采取不配合、不主动的方式阻挠地球生命共同体的建设,将这一理念落空,生态领域俨然成为各国围绕发展与责任展开博弈的新阵地。机制拥堵将不可避免地造成项目重叠,出现趋同化的合作或重复合作,特别对“后来者”来说难以激起他国的合作兴趣。目前,澜湄机制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仍处于起步阶段,以环境和气候为核心的传统合作项目缺乏吸引力,对话与能力提升项目居多,旗舰项目设置不足。如何确保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机制的独特性,是今后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四、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的先行先试——澜湄生命共同体

当前全球物种灭绝速度仍在加快,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地球生命共同体已刻不容缓。地球生命共同体的构建需要从地缘联系紧密的地区入手,打造地区性质的生命共同体,进而将世界各地区的生命共同体进行广泛连结,形成地球生命共同体。就中国而言,则应遵循由近及远、循序渐进的方式,将周边国家作为构建生命共同体的首选。澜湄地区历来在中国周边外交实践中发挥典范作用,构建澜湄生命共同体将有利于澜湄国家创新发展模式,向全球生态治理话语体系嵌入澜湄声音,有利于充分汲取中国红利,提升生态治理能力,有利于培育共同体意识,助力澜湄命运共同体建设,还有利于倒逼澜湄机制升级,提升机制供给水平,促进规范合作。由此,构建澜湄生命共同体意义重大。
(一)构建澜湄生命共同体的总体思路
2021年中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超前谋划以跨境公园为主体的跨国自然保护地”的构想。澜湄生命共同体的构建可以借鉴跨国自然保护地的理念,建设总体思路如下:以澜湄合作机制为平台,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契机,以跨界山脉、河流、森林、湖泊等地理要素为国家间合作的纽带,依托跨界山脉、河流等规划布局多个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和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在空间结构上表现为散落在国家边境线上的“点——线”分布。构建以保护区和保护走廊为主体的跨国生态保护地体系,将保护区的中心辐射作用与走廊的联通作用相结合,“点——线”同构,吸引周边生态要素不断汇聚,“把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区域纳入生态保护地体系”,由规划之初的“点——线”发展为“圆——面”结构,基本建成范围覆盖整个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域,完成澜湄生命共同体的构建。
在澜湄生命共同体的内部,还应兼顾对“物理联通性”和“生态联通性”双重职能的构建。“物理联通性”是澜湄生命共同体的基础职能,指的是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完整性和物种流动性。在过去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特别是公路铁路和资源开发造成了动植物栖息地的碎片化,野生动物的正常迁徙遭到人为中断,严重违背了动植物生存的自然规律。因此,注重“物理联通性”就是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核心保护区内动植物原生栖息地的破坏和物种流动的干扰,最大限度地减少人类活动的环境足迹。在未来,合理的保护地规划、绿色科技的应用、可持续基础设施的建设等,将在加强物理联通方面发挥关键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主权国家间的藩篱也是导致“物理联通性”不畅通的重要原因,受到政治、经济利益的制约,一些国家不顾及对他国生态造成的破坏,只为独善其身,国与国之间不能充分开展合作,国境线两侧野生动植物生境差别大,有意控制物种数量等行径,都是由主权因素造成的物理不畅通。“生态联通性”是生命共同体的高阶职能,强调人与自然生态情感的互联及利益的互通。共同情感是维系生命共同体稳定的内在要素,只有建立起人与地球生命在心灵与情感层面的呼应,唤醒人们内心深处的生态觉悟,才能衍生出生态保护的内动力,自觉承担更多生态责任。过去的发展未能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经常出现先发展后治理、顾此失彼的惨痛局面。因此,加强人与自然的情感联系在生命共同体构建中显得尤为重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人民福祉、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人类利益与生态利益互通,人类为野生动植物创造舒适的生存环境,环境也反哺于人,合理的跨境生态保护地规划将有效带动旅游、农业和投资,促进边境地区的人文交流。人类必须在意识层面培养对自然生命的情感共鸣,在全域内形成高度的生态文明自觉,澜湄生命共同体才能得到真正的维系。
中国在跨境生态联合保护方面已经积累了宝贵经验,可在今后的澜湄生命共同体构建中发挥引导和支撑作用。《全球跨界自然保护区名录》列出了中国33处边境保护地,云南占11处,其中中国与老挝的合作成效显著,双方拥有长220千米、宽9千米,面积约20万公顷的边疆绿色长廊和野生动植物国际廊道,中老建设生命共同体基础扎实,可供区域各国借鉴。从中国的角度出发,应统筹考虑区域全局,发挥主要支撑作用,主动推进生命共同体建设。中国应继续巩固和深化与老挝的合作,加强与缅甸、越南的合作,积极争取中缅、中越跨境保护区和走廊建设;协调推进中老缅、中老越三边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全面统筹澜湄流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兼顾地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同时鼓励和支持缅老、缅泰、老柬、老泰、老越、柬泰、柬越、缅老泰、柬老越、柬老泰进行双边、三边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通过深化彼此间的合作,将各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融入一盘棋,助推区域整体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进程。
(二)推动澜湄生命共同体构建的几点思考
现阶段推行澜湄生命共同体的构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依托澜湄机制发起共建倡议,引领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新模式
将澜湄生命共同体的构建纳入澜湄合作框架中,借助澜湄品牌效应,打造具有可复制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新模式,引领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进程。一是六国官方需及早颁布构建澜湄生命共同体的纲领性文件,统筹指导后续各项工作开展。为此,中国应借助召开COP15的主场机遇,主动向湄公河五国发起构建澜湄生命共同体的号召,加大对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投入,通过实地勘察与调查研究,完善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和保护走廊的规划设计,加强顶层沟通,尽快推动澜湄生命共同体落地生根。二是充分借助澜湄合作在可持续发展、农业和减贫等合作方向上的优势,协同保护生物多样性。落后的农业和贫困人口是澜湄地区生态破坏和生物多样性减少的主要原因之一,过去,澜湄机制在绿色农业和减贫等合作领域的成果突出,继续深化澜湄合作有助于降低湄公河国家的贫困率,改变落后的生产方式,从而在源头降低对生物多样性流失的影响,而且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契机可以倒逼澜湄合作提质升级,更好地服务澜湄生物多样性保护。三是要注重本地区生态治理话语体系的构建,强化区域意识,向全球生态治理话语体系中嵌入澜湄声音。澜湄国家要树立话语自信,跳出西方话语牢笼,提出更适合本地区的、有区域特色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地球生命共同体正是中国为澜湄国家构建话语体系提供的“良方”,澜湄国家应将生命共同体作为保护目标,引领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的制定。为此,还应注意联合抵制西方国家的话语攻势,西方国家经常将湄公河地区的生态破坏归结于中国在当地的基建,进行有偏见的报道。澜湄六国应增强政治互信,加强内部沟通,以共同体思维应对来自西方的分裂行径,开展务实合作,以高于西方的生态治理成果让谣言不攻自破。
2. 坚定地发挥中国支撑作用,助力区域协同发展
在以往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中,由于各国发展间的差距,往往利益、观点难以调和,整个区域缺乏核心推动力,造成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导力的缺失。中国历来是推动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坚定支持者,中国执行“爱知目标”的总体情况好于全球平均水平,有能力为湄公河国家提供帮助。为改变不发达国家履约质量低的问题,要着重加强相关国家的能力提升建设,坚定发挥中国在资金、技术和协调方面的优势。在资金方面,充分利用好昆明生物多样性基金,并成立澜湄生物多样性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同时开放“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多边机制、“南南合作”机制、多边金融机制,扩大对话、融资渠道,助力湄公河国家解决资金紧缺问题。在科技方面,借助中国北斗、5G传输、可持续基础设施建设优势,为澜湄区域的动物迁徙、环境监测、灾害救助提供技术支持。帮助湄公河国家改变落后的生产方式,实现绿色节约发展。加强可再生能源合作,开发清洁电网,发展数字经济,推动产业绿色转型,落实“绿色澜湄”。在机制建设方面,应推动澜湄环境中心成为管理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的核心机构,可参考GMS环境运营中心的机构设置,健全服务职能。推动建立信息分享平台,依托“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和中国西南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建立联合物种数据库。设立成果推介制度并引入第三方监管。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拥有区域重要生态资源的国家予以必要的经济补偿或者技术援助。最后落实惠益分享制度,效仿国际上的合同制,签订六国惠益分享清单,将合作规范化,促进国家间协同发展。
3. 强化共同体意识,培育和加强人与自然生命的共同情
构建真正意义上的生命共同体需要在3个方面进行努力:第一,卸下主权国家的藩篱,突破生态合作的政治瓶颈,将经济利益置于全人类共同利益之下,主动为生态让利。要在国际生态治理中,摒弃各自为政的做法,任何国家在面对生态问题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在国际政治中融入生态思维,加强对话与经验交流,共同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特别注意环境评估,对不符合环境收益的项目说不。坚决打击生态犯罪,强调国际法的作用,维护公平合理国际治理体系。第二,注重可持续基础设施的投入,良好的可持续基础设施具有极高的经济效益,“在发展中国家每投资1美元可持续基础设施可以创造4美元的回报。”因此要在能源、水、交通等领域充分应用可持续基础设施,合理规划跨境生态保护地,加强物理联通。第三,要建立人与自然生命的共同情感,通过“表征——互动”的实现路径。一方面,通过图片、影像、文字资料等最直观的方式使各国民众意识到本地区生物多样性面临的危险境地。对此,六国可联合拍摄多语种有关澜湄地区的生态纪录片和公益保护宣传片,初步实现对现状的普及。目前澜湄环境中心网站的宣传力度远远不够,相关生态视频对湄公河国家的宣传不足。另一方面,通过个体间的情感传播和人与生态互动的方式,实现群体情感聚合。可让政府和科研人员开展生态保护公益讲座和互动课堂,与民众直接建立对话,纾解民众认识误区。还可以通过生态体验,真实感受良好生态的重要性,引起深度共鸣,借助自媒体发表切身感悟,引起更广泛的群体共鸣,完成群体对自然生命的共同情感构建。
4. 把握共同利益,制定区域整体性法律规制
区域整体性法律规制不仅体现在地域层面的统一性,还强调在交叉领域的法律协同性,以及国际法、国内法、区域性法律三者的系统性。由于各国国内法律保护进度和力度不匹配,需要有统一的规范约束行为,制定整体性法律规制至关重要。已有的区域性法律基础主要有《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西双版纳宣言》、各类《领导人联合宣言》和《战略规划》等,但大多作普遍的义务规定,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则无从参考。有鉴于此,加强立法是关键。首先要细化公约准则,要以国际法、国际公约的宗旨和原则为根本导向,在把握广泛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将公约精神落实到区域行动条款中,最大程度确保国内法与区域整体性法律相适应,确保整体性法律规制不违背国际法。其次,要系统完善区域性法律体系,健全法律覆盖范围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完善法律的监管和组织机构,健全司法程序,建立生物多样性争端解决机制。推动中国与湄公河国家仲裁机构进行深入交流合作,可借鉴WTO等国际组织先进的争端解决经验,设立一个不受主权国家意志操纵的,具备独立行动能力的,容纳各国法律专家的司法机构,同时拓宽公众以及NGO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渠道,更有效地解决生物多样性纠纷。再者,要加强整体法规内各行各业法律法规的协同性。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具有很强的交叉性,与减贫、农业、能源等行业存在较大关联性,要加强相关行业法律的整合,确保法律解释一致,避免重复立法。但是,达到上述条件并非易事,需要各国政府广泛地下放权力,真正具备共同体意识。
5. 创新合作内容,展现错位竞争优势
澜湄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的内容应尽量避免同质化竞争,向其他机制的短板发力。从其他国家的合作领域看,目前在生物安全合作、产研结合和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合作较为欠缺,具备较大合作潜力。澜湄国家应抓住机遇,将其打造为自身品牌特色。一是从非传统安全合作入手,加强生物安全合作。生物安全是基于生物技术的发展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而设立的安全内容,例如,确保经基因工程改造后的生物体对人和生态无害。湄公河地区的非传统安全势态十分严峻,生物安全防治亦同等重要。可设立澜湄生物安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生物技术犯罪,制止生物剽窃,管制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维护原产国合法权益。二是挖掘经济潜力,加强产研合作。协助湄公河国家的可持续基础设施建设,筹建跨境科技园,开展人才联合培养。中国可鼓励相关研发机构,生物产品公司,如医药、美妆等上下游企业“走出去”,产研结合,加强与中国产业链的有效协同,提升区域服务能力。对具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濒临灭绝的动植物开展细胞培育、基因工程等联合研究,共享治理成果,确保生物安全和惠益分享。三是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除老挝外,澜湄五国的海岸线相连,海洋比陆地具备更强的流通性,更需要维护。各国已在中国-东盟框架下开展了一系列关于海洋生态保护的政策对话和知识共享,完成了阶段性的能力提升。接下来六国要在澜湄合作下继续开展能力提升和实践,提高公众海洋生态环保意识,开展海洋生态治理研讨会,提升各国海洋垃圾监测和防治能力,组织沿海城市联合发起海洋垃圾捡拾行动,将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抬至战略高度。此外,要搭建常态化沟通平台,在同质化竞争方面加强机制协调,积极与GMS、湄公河委员会、东盟进行战略对接,定期举行多层级会晤,共同助力澜湄生命共同体建设。


五、结    语

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是通往人类高质量发展途中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地球生命共同体理念恰如其分地为人类未来发展指明了路径,澜湄生命共同体的构建将是践行地球生命共同体的应有之义。澜湄生命共同体的建设应当以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和保护走廊同步构建的方式,将保护区的辐射作用和走廊的联通作用相结合,通过对周边生态要素不断吸聚,将规划之初的“点——线”结构发展为吸聚后的“圆——面”结构,基本建成范围覆盖整个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域,最终形成既具有“物理联通性”又具有“生态联通性”的澜湄生命共同体,助力澜湄命运共同体建设。当前澜湄地区的生态环境正急剧退化,生物多样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今后的生态合作中应注意放下国家间主权藩篱,注重可持续基础设施的应用和人与自然共同情感的构建。六国需携手与共,早日促进澜湄生命共同体落地生根。可以预见的是,中国发起的地球生命共同体倡议除了来自资金、技术和自然界的客观因素制约外,还将受到主观因素干扰,如恶性的机制竞争、地缘政治博弈、西方的诋毁与污名化等。生物的世界没有政治分歧,地球生命共同体的构建应该摈弃政治隔阂,放下偏见,任何对生命共同体有益的全球治理方案都应该得到尊重并发挥应有效用,让人类发展变“脆弱的繁荣”为“持续的繁荣”。



文章刊于《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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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红,张辰 | 中国与湄公河国家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与澜湄生命共同体构建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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