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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淳:由王权神授到王在法下的《大宪章》

江淳 江淳散文 2020-11-06


英国《大宪章》是人类制度文明第一道耀眼的曙光。

1215年6月15日这一天,世界历史被一刀两断,英国人率先告别“王权神授”的时代,走向“王在法下”的辉煌。

《大宪章》是在刀光剑影之下针对当时实际存在且亟需解决的一些社会现实问题经过讨价还价而签署的一份停战协议、一份政治契约。原本是一份并不成功的英王约翰与叛乱男爵之间的和平协议,当时签署的双方都不会想到它的意义竟如此深远。

没有《大宪章》就没有后来的大英帝国,没有《大宪章》的制定就没有西欧文明,没有《大宪章》就没有美国宪政之路。《大宪章》是人类制度文明之母,影响了近现代世界各国法治化的进程。

尽管古埃及、古希腊与春秋战国等古代文明都不同程度地缔造了灿烂的文化,但我断定:现代文明世界是英国人创造的。尽管英国二战后逐步衰落,就如苏联扩张至解体,但这并不影响《大宪章》的光辉逐步照亮地球的每个角落,直到亚洲、拉美与非洲都升起制度文明的太阳。

尽管二战后的美国取代英国,成为世界头号大国,并确立联合国安全框架,但没有英国的北美殖民地就没有美国的诞生,最重要的是英国的先进制度深刻地影响了早期的美国制度,美国人两百多年来又创造性地超越了英国制度并形成美国精神。

欠发达国家的留学生走向哪里,哪里就是人类文明的归属地。他们涌向西欧、涌向北美。英国及美国的历史变革深刻地改变了人类历史的进程!

兰尼米德大宪章签署地

英国首相卡梅伦在演讲中声称:《大宪章》“改变了世界”,永远“改变了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权力平衡。”大宪章是一条分水岭,英国历史由此划分为大宪章前、后两个阶段。

1215年6月15日,在几十名世俗贵族和主教在苏格兰和威尔士王的见证下,约翰王在写满条款的羊皮纸下面系着的蜡块上盖印,签署了今天被人们所称的《大宪章》。

《大宪章》由一个序言和63个条款构成。主要内容是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如规定全体自由民享有自由权;伦敦及其他各城市享有自治权;国王征税必须同贵族会议商量并听取民众的意见;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和逮捕等;不得强迫骑士和其他拥有土地者服额外的兵役;由25名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国王如有违反,可对其采取剥夺土地没收财产等手段予以制裁,甚至还有一条申明,如果国王违反规定,封建主有以武力进行反抗的权利。后来虽经多次修改,但它的一些基本原则却被保留下来。

约翰王

在中古欧洲,“王权神授”是基督教神权政治的一个核心观念,且在领土和疆域、乃至国王和王朝变动英格兰王国中,实际上存在着制衡王权的一些制度和习俗,但是,直到在1215年6月15日,在兰尼米德(Runnymede)的泰晤士河岸边,在一片刀光剑影之下,数十位贵族用一种政治契约的形式把王权约束在法律之下,这应该在人类社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韦森:《大宪章》与英国王室的世纪博弈)

《大宪章》在人类社会历史上第一次公开法律契约的形式确立了国王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原则。《大宪章》中一个关键条款是第61条。该条的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可联合全国人民,共同使用权力,来否决国王的命令;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据史学家研究,尽管在欧洲中古时期有这种惯例,但是通过政治契约形式加之于一国国王,在人类历史上却是史无前例的。“王在法下”,实际上蕴含着现代社会法治中的一条最根本性的原则,即没有任何人,包括国王、政府、政党、组织和个人能超越法律。人类社会中“the Rule of Law”的制度,从此开始萌生。

《大宪章》另一项对现代社会构成性的影响是在英国以及人类社会历史上较早确立了今天我们所说的“自由”原则。《大宪章》第1条就承诺:“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第13条又承认伦敦等城市的“拥有自由与自由习惯”。第63条不但重申“教会应享有自由”,也承诺“英国臣民及其子孙后代”“充分而全然享受《大宪章》所述各项自由、权利与特权”。整个《大宪章》实际上意含这样一个意思:“我们交税,你给我们自由”,且交税须经我们同意。正是因为这一点,《大宪章》也被广为称为“自由大宪章”。

《大宪章》对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在英国以及人类历史上较早确立了今天我们所说的法律“程序正义”原则。在《大宪章》的63个条款中,到今天最为今天所普遍引用和赞誉的是第39条:“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审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这一条款被世人称誉为英国乃至人类社会上国家法治和宪政制度衍生的“基因性条款”,因而有人将之称作为“一切暴政和司法不公的天敌”。

《大宪章》在人类社会历史上,初步确立了“法治”与“自由”的基本原则。回顾历史,我们会发现,法治、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既不是在古代社会自然形成的,更不是古代君王所自愿赐予的,而是人民所争取得来的。从英国历史来看,最终确立下来君主立宪的宪政民主制度,是在1215年签订《大宪章》之后,到1688年光荣革命完成后,英国社会各方力量经历了数百年的战争、谈判和各种斗争的社会博弈而不断演进的结果。

法治,作为人类社会迄今所能发现一种良治的基本制度,最早是英国人民与国王斗争和博弈的结果,是无数人(包括贵族、教士、哲学家、大法官和各阶层人民)争取权利和自由而斗争的结果。

尽管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对国王和掌权者而言,如柏拉图所说的那样“绝对的权利对行使这种权利和服从整个权利的人,对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后裔都是不好的,这种企图无论是在任何方式下,都会充满灾难”(《第七信札》),但是没有哪个掌权者会自愿把自己所掌握的权力自愿和主动地交出来,自己臣服于法律之下,自愿被关在“制度的笼子”之内。人类诸社会的法治之难,难在这里。

尽管如此,英国《大宪章》以来世界各国的历史表明,法治作为人类社会现代化过程的一个基本构成部分,已是一个改变不了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

东亚公元1215年,9月22日蒙元帝国的开国皇帝忽必烈出生。南宋宁宗嘉定八年,金宣宗贞祐三年,西夏神宗李遵顼光定五年,大理段智祥天开十一年,蒲鲜·万奴天泰元年。乙亥年(猪年);耶律留哥元统三年;越南建嘉五年;日本建保三年。

《男爵草案》

长白山天池火山于公元1215年发生一次大规模爆炸式喷发。

公元1215年,以南宋为主体的中国正与金国、蒙元等进行一百余年的生死大搏杀,尽管宋朝是中国古代历史上最发达、最富庶时代。

同一年远在西欧的英伦三岛,却发生了一次人类史上最辉煌的制度变革,英王约翰被迫签署停战协议,向历史宣告:法治至上,王在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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