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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谋林:核心期刊为什么有不同的注释体例?

熊谋林




男,1983.10月生,四川广安人,刑法学博士研究生,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曾担任《光华法学》执行主编,曾(现在)加入美国犯罪学会、美国华人犯罪学会、亚洲犯罪学会、中国犯罪学会学会、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等。



导读



法学界统一引证体系的努力并未成功,每个核心期刊仍有自己独特的注释体例。主要原因是,现有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自然科学属性较强,多样化的标准缺陷较多,法学界重视严重不足。在梳理国家标准和体例后,文章介绍了英美引证体系的背景和基本原则,以诠释法学引证的理念和规范。通过对20个法学核心期刊进行调查,指出现有注释风格的不足,提出法学引证体系需注意的14 个问题,并设计出7个步骤供参考。统一化的引证体系可减少学者和期刊的工作量,提高学术生产力,推动法学创新和发展。因此,应当吸取先前的经验教训,在广泛参与的基础上建立简洁、方便、科学、丰富的法学注释规范。


全文约23612个字,阅读需要30分钟



一、问题起源:作者的困惑



法学强得益于法学研究的规范化。笔者几年前写作毕业论文时,曾对 1979 年至 2010 年间的 116 篇法学核心论文进行梳理,发现一个刑法学界普遍赞同的观点只有陈旧的 1 篇外文和 4 篇翻译文献支持,大量论文间接引用中文文献或没有任何文献。后来的研究辅证了这个问题,中国三大期刊篇均引证文献只有《哈佛法律评论》的十分之一,其中尚有大量的转引证、间接引证,这再次说明法学研究忽视对文献的引用。


鉴于此,在近几年的论文撰写过程中,笔者非常注重对中外文献进行严格梳理和引证。然而,无论引证或不引证文献,目前在国内期刊发文普遍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如下:


(1)部分期刊在文章字数、文献引证、篇幅上把关很严,很难有较大空间去引证和梳理文献。编辑有时会善意地提醒删除一些引证,但这使文章的整体质量大打折扣。不仅文献回顾和问题意识不透彻,甚至难以区分论据、论点到底是自创还是前人所创,不能做到起码的学术尊重。


(2)如果保留引证文献,如何规范地进行标注也是问题。通常认为,各大期刊有自己的引证标准,当然可以做到准确标注。但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国内尚没有一个法学期刊有详细的引证体例。有的期刊官网上的注释体例与所出版的论文不一致;前后期,甚至同一期论文的引证格式在细节处理上也不同。


(3)各大期刊之间的注释标准不统一,修改文献格式花费较长时间。基于学术道德原因,一稿多投被看成是不道德的,所以只能依序投稿。如果第一次投稿不中,则需要重新整理文献格式,再按照其他期刊的注释体例修改完善后再投。问题是,如果投稿次数较多,则需要多次重复上述工作。这就使得文献的修改工作变得异常烦琐,校对和整理文献所花费的时间数倍于撰写论文的时间。


这些问题存在的根源是什么呢?这可能与缺乏学术规范,重视观点而忽视论证不无关联。长此以往,这将造成法学研究效率低下,法学创新和政策应对严重不足。因此,为了防止学术剽窃、学术失信,提高法学研究效率,多位资深法学主编曾极力主张统一规范法学学术引证。资料显示,中国法学界对规范引证的关注由来已久。


2002 年,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组织召开“中国法学研究的学术规范与注释规则”研讨会,六个重点研究基地的负责人一致呼吁重视学术规范,并达成较为一致的中英文注释体例。


2004 年,中国多所著名高校的校长、书记、大学者集聚一堂,为学术规范化传播正能量。同年,邓正来编著《中国学术规范化讨论文选》,多位法学、经济学、历史学的期刊编辑围绕引证和注释规范的统一化问题展开讨论。


2005 年,《法学论坛》邀请多个期刊召开“法学研究的繁荣和法学期刊的创新”专题讨论会,不少编辑提到学术规范、文献引证的内容。


2008 年,《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在张家港市召开笔会,主持人石少侠指出,学术不规范和文献的缺乏使论证出现瑕疵,最终影响稿件的采用。


2010 年,杨圣玉在中国法学创新网上发表专文,指出引注规范是学术规范的基石,并高度评价罗伟的专著。


2013 年,《现代法学》编辑部与《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期刊 17 个主编和编辑人员云集重庆商讨如何培植学术诚信、抵制学术不端,各期刊编辑就“学科综述”应防止“炒冷饭”研究学术伪问题,应加强文献引证防止学术不规范展开讨论。


2013 年 7 月,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也围绕“法学期刊注释体例规范标准指引问题”召开年会。


尽管已讨论多年,从当前各大期刊的注释体例现状来看,中国法学期刊的引证规范化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因此,继续研究还有必要。为此,下文将分五个部分展开讨论。

首先,中国是否有统一的注释标准,这些标准对法学界的影响是什么?这个问题看似轻松,却因标准太多而难以简单言说。


其次,中国法学刊物注释体例的整体情况是什么?回答这个问题,可以解答现有的任何一个刊物的标准体系是否可行。


第三,法学刊物注释体例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国际上目前的注释体例是如何形成的,以及主要特点和应用范围是什么?回答这个问题,可以为制定统一法学文献引证体系提供方法、模式、理念支持。


第四,中国法学注释体例的制定模式应当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如何建立统一的引证规范。


最后,文章结语将阐述统一法学文献引证体系的意义和挑战。



二、引证标准化运动的基本现状



回顾中国期刊的发展进程可发现,从 80 年代中后期开始,各学术机构、期刊编辑、学者们为着共同的学术使命,围绕制定统一的注释规范而广泛讨论。十多年后,随着《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的出台,各种关于注释标准化和统一化的运动在各大学科再次展开。


( 一 ) 学科讨论


与法学界讨论的话题一样,统一引证标准是最近 10 年来科技论文和学报编辑们讨论的主要话题,社会学、新闻学、历史学、音乐学、教育学等都有呼吁。我们在本文写作过程中,以“参考文献” 为标题搜索关键词,寻找出 15 155 个栏目,内容基本是每个期刊的注释规范。为什么中国的每一个期刊都要在每期文后附上本刊注释体例呢?很显然,引证不统一并非只有法学领域才有,即使科技论文已有《科技学术期刊编排规则》,大量期刊仍没有采用这个国家标准。


2002 年,《社会科学论坛》围绕是否需要统一的文献注释规范,刊发多篇文章,就编辑、读者、国家标准的应用性展开了讨论。


2006 年 5 月,清华大学召开“中国社会科学期刊论文注释、文后参考文献与文献计量评价专题研讨会”,这次会议直接推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修订版)》的出台。


2007 年 8 月《清华大学学报》举办“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编排规范研讨会”,与会各大编辑特别围绕人文社科期刊是否应当准许“一刊两制”进行了激烈的争辩。反对者鲜明地指出,如果采用统一注释标准,可能使各种刊物失去原有特色,导致百刊一态等多种问题。


关于引证规范的标准,人文社科领域将视角转向了芝加哥手册。王笛在 2001 年发表了关于学术规范的力作,该文针对缺少学术引证规范而呼吁建立中国的芝加哥手册,他的论点得到了资深编辑褚鹏、 肖力华、陈小文 的支持。在最近的研究中,陈鹏也基于美国出版界的“三大圣经”—— CMS(芝加哥手册)、MLA(美国现代语言学会)、APA(美国心理学会)的标准呼吁建立规范的学术期刊引证体系。随着中国学者对学术引证规范化研究逐渐深入,芝加哥手册终于在 2014 年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吴波等译:《芝加哥手册:写作、编辑、出版指南》(第 16 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4 年版

(二)国家标准


中国从 1982 年颁布《科技学术期刊编排规则》以来,在最近 30 年已出台多个文件规范学术引证和出版标准,包含了文献、编排、版面、书脊、刊号、标点符号、量、摘要等多方面内容。1996 年教育部颁布《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1999 年新闻出版总署颁布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2005 年 3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标准化管委会出版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05)。2009 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了《文献著录规则》,对连续出版物、非书、电子资源等进行了详细规定。2015 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又发布了学术出版规范注释和引文两大部分(CY/T121、CY/T122)。


这从侧面看出国家已经重视文献的规范化。但是,法学期刊对上述标准和规范基本持拒绝态度。据苏力介绍,法学类刊物之所以没有自己统一的注释体例,其原因是上述国家标准非法律专业规范,且有不少缺陷。那么,是否法律专业的特殊性就是不适用引证规范的重要理由呢?法学期刊的编辑是否对国家标准有过深入研究呢?为此,笔者查阅了十几种图书、出版类专业期刊,发现法学类期刊的编辑基本没有就专业期刊与同行交流意见,也没有在任何专业期刊就法学的具体特殊性做介绍,因此国家标准的起草者根本不了解法学期刊的特殊性。为了找准问题,笔者对最近 30 年与期刊出版相关的出版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发现既有国家标准有如下特点:


(1)标准多样化,无所适从。以 GB7714 序列为例,国家标准为期刊提供了顺序编码制和著者 -出版年制两种文后参考文献标准。这产生两个问题:第一,既然是提供标准的规范,国家标准居然提供两种注释方式,还有何标准可言。第二,多次修订,每次替代版本出现新的标准。如从六角括“〔〕” 到方括号“[]”,再到带圈序号“字”,从“~”到“-”,从“.”到“,”多个修订版本,导致标准混乱。尽管制定者基本上是原班人马,但仍然制定出三个不同的标准,让人费解。以下是三个常用的文献著录规则,从中可以细看上述分析的客观性。



GB7714-87 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7 参考文献表

7.1顺序编码制

李四光 . 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 . 中国科学,1973(4):400 ~ 4297.2“著者 - 出版年制”

李四光 . 1973. 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 . 中国科学,(4):400 ~ 429

8 参考文献标注法

8.1顺序编码制

法学期刊文献引证规范〔〕(六角括号)

8.2“著者 - 出版年”制

法学期刊文献引证规范(熊谋林,2015)

GB/T7714-2005 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9 参考文献表

9.1 顺序编码制

[X] 杨宗英 . 电子图书的现实模型[J]. 中国图书馆学报,1996(2):24-29.

9.2 著者 - 出版年制

杨宗英 . 1996. 电子图书的现实模型 [J]. 中国图书馆学报(2):24-29.

10 参考文献标注法

10.1 顺序编码制

10.1.1 法学期刊文献引证规范 [](方括号)

10.2 著者 - 出版年制

10.2.1 法学期刊文献引证规范(熊谋林,2015)

GB/T7714-2015 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9 参考文献表

9.1 顺序编码制

[X] 杨宗英 . 电子图书的现实模型[J]. 中国图书馆学报,1996(2):24-29.

9.2 著者 - 出版年制

杨宗英,1996. 电子图书的现实模型 [J]. 中国图书馆学报(2):24-29.

10 参考文献标注法

10.1.1 示例 1  法学期刊文献引证规范 [](方括号)

10.1.1示例 2  法学期刊文献引证规范 1(带圈自动插入,且连续生成)

10.1.2著者 - 出版年制  法学期刊文献引证规范(熊谋林,2015)


(2)各种标准并立,毫无标准可言。仅文献和注释体例的标准目前至少有三个序列,即GB7714、CY/T121-122、GB3792。无论是著录还是参考文献,多样化的标准很容易误导作者。


(3)起草者科技背景较多。从参考文献规则的起草者来看,除 2015 年版本加入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以外,其他几个版本的制定者基本是理科背景。从 GB7714 的三个标准(1987、2005、2015)的内容性质来看,后两个版本的整体风格基本是第一个版本的延续。


(4)制定者太少,难以具有代表性。国家标准本身具有全国范围适用性,然而,从标准的制定者来看,1987 年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制定者只有 2 人,到 2005、2015 版本时也才 5 人。中国出版社数百家,各行业可能已超过万余种期刊。如何让 5 个人的意见代表全国各行业期刊,这显然值得思考。


(三)部门与行业规范


除国家标准外,现行有效的文献注释规范还包括教育部颁布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以下简称“编排规范”)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以下简称“数据规范”)。


“编排规范”由陕西师范大学新闻出版科学研究所所长张积玉起草,他的专长是学术期刊编辑与编辑出版学的研究与教学。“编排规范”的前身,是张积玉于 1989 年、1994 年分别出版的两篇文章。 


1999 年 3 月 8 日,“编排规范”的初稿提交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在北京师范大学召开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定稿会讨论,并最终于 1999 年 12 月 13 日由教育部社会科学与政治思想教育司主持召开的专家鉴定会评审通过。下面对编排规范进行解读。



19 注释主要用于对文章篇名、作者及文内某一特定内容作必要的解释或说明。篇名、作者注置于当页地脚 ; 对文内有关特定内容的注释可夹在文内 ( 加圆括号 ), 也可排在当页地脚或文末。序号用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表示。

20 参考文献

20.1 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GB 7714 -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 ) 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规定 , 采用顺序编码制 , 在引文处按论文中引用文献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 , 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一种文献在同一文中被反复引用者 , 用同一序号标示 , 需表明引文具体出处的 , 可在序号后加圆括号注明页码或章、节、篇名 , 采用小于正文的字号编排。

……

20.4 参考文献著录的条目以小于正文的字号编排在文末。其格式为 :

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序号 ] 主要责任者 . 文献题名 [ 文献类型标识 ]. 出版地 : 出版者 , 出版年 . 起止页码 ( 任选 ).

示例:

[1] 周振甫 . 周易译注 [M]. 北京:中华书局,1991.

[5] 何龄修 . 读顾诚《南明史》[J]. 中国史研究所,1998,(3):167-173.


以上观知,“编排规范”的最大特点有五点:


第一,只有中文文献,英文文献的标注无法找到依据。


第二,页码任选,既可以选择标注页码,也可以不标注页码。这对作者很省事,但对读者而言却相当困难。


第三,他引标准较多,主要有《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和“数据规范”,还包括参考已经失效的标准等。但是,对比《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后发现,“编排规范”与之有很大不同,如文献代码在之前就根本没有,文献页码也从“~”变成“—”表示。


第四,该规范存在大量的选择性问题,再次使标准变得不标准。


第五,科技期刊特征明显,文后罗列参考文献的做法更让法学期刊无所适从。


上述缺陷降低了该规范的标准性和适用性,目前还没有升级为行业或国家标准。


“数据规范”目前有 1999 年版和 2006 年的修订版,更新的原则是“保持稳定,适当增补”。两个版本均由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编撰委员会起草,成员包括参与《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2005)》版本的万锦堃以及“编排规范”的制定者张积玉,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期刊编辑研究会副理事长、编审冯有为,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的朱诚,以及文平寰(单位信息未知)。从起草的结构上看,“数据规范”的主要起草者是科技类背景人员,张积玉作为专业人士参与。基本可以肯定,1999 年版本的“数据规范”的问题与“编排规范”大同小异。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1999 年版)


四、文后参考文献表编排格式

参考文献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列表于文后;○34 表上以“参考文献:”(左顶格)或“[参考文献]”(居中)作为标识;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

[2]、…,以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格式一致。参照 ISO 690 及 ISO 690-2,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结束。各类参考文献条目的编排格式及示例如下:

a. 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序号] 主要责任者. 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起止页码(任选).

[1] 刘国钧,陈绍业,王凤翥 . 图书馆目录[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 15-18.

b. 期刊文章 [ 序号 ] 主要责任者 . 文献题名[J]. 刊名,年,卷 ( 期 ):起止页码 .

[5] 何龄修 . 读顾城《南明史》[J]. 中国史研究,1998,(3):167-173.

观察 1999 年版光盘“数据规范”可以发现,这和“编排规范”具有高度一致性。“数据规范” 没有英文文献标注方法,页码也是任选,著录方式仍然显示出较大的科技论文特征。非常有趣的是,就连二者的示例也相同,几乎就是一个翻版。那么,2006 年的修订版本有无变化呢?如下详细解读。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修订版)


14.4 文后参考文献表编排格式

参考文献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列表于文后 , 表上以“参考文献:”( 左顶格 ) 或“[ 参考文献 ]”( 居中 ) 作为标志;英文文章后的参考文献表上以“References:”( 左顶格 ) 作为标志;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 [1]、[2],以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格式一致。每条文献只与一个序号相对应;当文献题名等内容相同而仅页码不同时,可将页码注在正文中的指示序号后。参照 ISO 690 及 ISO 690-2,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末尾均以“.”结束。各类参考文献条目的编排格式及示例如下:

a. 普通图书 ( 包括教材等 )、会议论文集、资料汇编、学位论文、报告 ( 包括科研报告、技术报告、调查报告、考察报告等 )、参考工具书 ( 包括手册、百科全书、字典、图集等 )

[ 序号 ] 主要责任者 . 文献题名:其他题名信息 ( 任选)[ 文献类型标志 ]. 其他责任者 ( 任选 ). 版本项 ( 任选 ). 出版地 : 出版者(有编号的知名系列报告可不注出版地和出版者), 出版年 : 起止页码 ( 当整体引用时不注).

[1] 刘国钧 , 陈绍业 , 王凤翥 . 图书馆目录 [M]. 北京 :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57:15 - 18.

b. 期刊文章

[序号] 主要责任者. 文献题名[J]. 刊名(建议外文刊名后加ISSN号),年,卷(期):起止页码.

[11] 何龄修 . 读顾城《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 ,1998,(3):167 - 173.

……

14.4.2 外文文献

各类外文文献的文后参考文献格式与中文示例相同;为了计算机检索方便,建议题名的首字母及各个实词的首字母大写,期刊的刊名等可用全称或按 ISO4 规定的缩写格式。为了减少外文刊名引用不规范所造成的引文统计及链接误差,建议以(SXXXX-XXXX)格式在刊名后加 ISSN 号。

[30] Marcel Merle. Sociologie desRelations Internationales [M]. 4th ed. Paris: Dalloz, 1988.

[39] GREEN D H, WALLACE M E. MantleMetasomatism by Ephemeral Carbonate Melts [J]. 

Nature (S0028-0836),1988, 336:459-462.


纵观 2006 年新修订的“数据规范”,有两个大的缺陷得以弥补,第一是增加页码标准,第二是增加英文文献标注方式。但是,页码仍然是起止页码而非具体页码,大量英文文献和中文著作的页码仍没标注,而且英文文献标注方法差异较大,这对于读者定位和考察其引证信息来说非常不便。另外,2006 年版的英文期刊文献还要求提供国际刊号,这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很少看到有如此标注法。


如此看来,苏力的推断基本上是成立的,这些标准肯定不适合法律专业使用。这可以总结为三点:


第一,不仅现行规范的非法律专业特征比较明显,而且国家标准主要以科技论文格式为背景,其制定人员多为自然科学相关领域;


第二,国家标准忽略了社科领域的复杂情况,尤其是法学引证更加复杂,除学报广泛采用外,在社科领域里基本没有采用;


第三,从各种规范的写作筹备和报批流程来看,通常是几个人不超过一年的短期制作,没有大范围的修订、商讨、解决问题等流程。


然而,值得深思的是,自然科学领域的三个期刊引注标准,却有中国高校社会科学学报研究会、中国期刊研究协会哲学社科类人员参加,甚至由官方推广至全国近 3500 个学报和近万个编辑部。面对种类繁多的标准和规范来说,本部分得出的基本结论是:“标准过多,等于没有标准”,更别说其标准还存在如此多的缺陷。




法学努力:法学期刊的引证现状及改良



面对种种问题,法学专业期刊有理由拒绝自然科学领域的标准。所以,《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以及各大学或法学院主办的法学刊物均没有采用国家标准出版规范。


(一)法学家的引证体系


如前述,2002 年肖永平等提出的《中国法学研究的学术规范和注释规则》,刊载于《法学评论》。2004 年,张书友公布的《中国法学期刊统一文稿规范(建议稿)》,被《研究生法学》杂志采用。2005 年至 2007 年北京大学法学院举行了两次“中国法律文献引用注释标准论证会”,并出版两本罗伟的专著《法律文献引证注释标准(建议稿)》。十多年过去了,这三个标准依然没有被法学期刊采用。


为了了解其中原因,本部分仅以中文专著、论文和英文论文为例,对各家体例略作梳理。


肖永平等呼吁的引证体系是:


论文注释一律采用脚注连续编码;注码置于引文结束的标点符号之后右上方,用小 [] 将码号圈住。

[1]  《毛泽东选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64 年版,第 136 页。

[2]  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 1976 年版,第 156 页。

[3]  高铭暄等:《论毒品犯罪的罪名与刑法适用》,载《中国法学》, 1992 年第 3 期 ,

10-19 页。

[4]  Vandevelde, The New Property of the Nineteenth Century :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Concept of Property, 29 Buffalo L. Rev. 325 (1980).

此种体例,有几点值得思考。


第一,符号“[ ]”是否为必须,取消“[ ]”后读者和编辑是否明白。


第二,“年版”“页”前的阿拉伯数字后留一个空格是否必须。


第三,出版年份中的“版”字是否必须,没有这个“版”读者能否很轻松地找出文献。


第四,著者“高铭暄等”,是否可以将原作者“高铭暄、赵秉志、李希慧”都列出来,“等”的标准是几个人。


第五,“载《中国法学》”中的“载”字是否必须,英文注释体例 Bluebook 中是否以 Last Name(Vandevelde)为标准,如何保障英文作者定位的准确性等。 


第六,如何保障英文期刊简写的准确性,尤其是非法律类期刊。


第七,英文中的页码是文章的首页页码,如果引证的具体内容不在首页,又如何引证呢?


第八,英文中的“卷”没有指明“期”,这是否意味着作者还要依次在每一期中搜索原文呢?


张书友的引证体系是: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Radbruch,1878-1949)认为……;布什总统(George Bush,1988- 1992)主张……;

23 

李桂林、徐爱国:《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1 - 51。

29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87。

2

 张卫平:《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法学研究》4:60-69(2003)。

5

 吴建农:《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研究》,《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

134-138。

1

 H.A.Rommen, The Natural Law, A Study in Legaland Social History and Philosophy,B.Herder Book Co,1947, p.3.

3

 Ibid.p.25.

14

 L.Fuller, The Law in Quest of Itself,12(1940); Brecht, The Myth of Is and Ought, 54 Harv.L.R:811(1941);Fuller, Human Purpose and Natural Law, 53J. Philos:697(1953).


张书友的英文体系整体上借鉴了《芝加哥法律引证手册》和《蓝皮书》的一贯做法,如期刊和作者简写、出版年(蓝皮书)、斜体(芝加哥)。但张书友的标准有很多自创,如页码前加“P.”和“:” 以及“顶格紧缩”格式问题,并没有在其借鉴的两个体例中发现。张书友的中文体系由于“书名号” 的存在,两份中文期刊的引证体例完全不同,大大降低了其体例的规范性。


正因为如此,他的体系有几点值得思考。


第一,简单将英文的期刊卷数标注方式应用到中国期刊是否合适,因为外文中没有书名号“《》”。


第二,出版社所在地是否有必要列出,没有出版地是否就不能识别该出版社。


第三,页码标识起始页和“p.”是否值得保留。没有“p.”,读者和编辑照样能识别页码。没有起始页码,读者照样可通过卷、期查询起始页,但是不知道所引证内容的具体页码。


第四,英文著者或简写之间是否需要使用空格号,如“L.Fuller”改变为“L.…Fuller”,“Harv.L.R.”改变为“Har.L.R.”,又如“Philosophy,B.”改变为“Philosophy,B.”。


第五,与肖永平的体系一样,该英文期刊中的页码是文章首页,没有载明准确出处,也没有表明第几期。因此,如果所引证的内容不在文章首页又如何处理,多期一卷和文内参考又怎么办?


罗伟的引证体系是:



引注中的书卷次、页码、条款、段落等

吴汉东:“中国对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年版,44 页。

被引用文献标题的表示

除正式出版的图书、连续刊物(如杂志、报刊)采用书名号(《》)外,所有其他文献标题都采用双引号(“”)。“载”字可省略。

示例 1,李建华:理一方案情,保一方平安,载于《人民司法》1994 年第 12 期,第 41 页。

引注为:

李建华:“理一方案情,保一方平安”,《人民司法》1994 年第 12 期,41 页。不强制采用“同前揭注(号码)”或“同后揭注(号码)” 示例:

贺卫方:《司法的理念和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122 页。

6

 同上注,135 页。

12    贺卫方:《司法的理念和制度》,127页。

李桂林、徐爱国:《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1-51 页。

期刊或其他连续性出版物

陈卫东、李训虎:“先例判决·判例制度·司法改革”,《法律适用》20、22 页(2003/1—

2 期)。

张为平:“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法学研究》60—69 页(2003/4)。

(英文)著作

Lynn M.LoPucki & Elizabeth Warren,Secured Credit:A System Approach 700(AspenLaw &Business,2000)引注为:

[美]林·罗扑基与伊丽莎白·欧伦(LynnM. LoPucki & Elizabeth Warren):Secured Credit:A SystemApproach(《担保物:系统解说》)700 页 [ 亚司平法律与商务出版社(AspenLaw &Business),2000 年 ]。

(英文)期刊

L. RayPatterson,Legal Ethics and the Lawyer’s Day of Loyalty,29 Emory L.J. 915(1980). 

引注为:

[美] L. 罗伊·比德生(L. Ray Patterson):“法律道德与律师的职业忠诚”(LegalEthics andthe Lawyer’s Day of Loyalty),《艾莫雷法学杂志》(Emory LawJournal)29 卷915页(1980 年)。


罗伟似乎并没有脱离中国目前的引证体系,中英文对照翻译似乎更不方便,文献引注方式甚有前后矛盾嫌疑。


具体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第一,期刊的引证体例前后矛盾,对比李建华和张卫平文章的期刊年、期数的表示方式,发现二者之间相互矛盾,如“《人民司法》1994 年第 12 期”和“《法学研究》60—69 页(2003/4)”。按照罗伟的说法,这是“二次文献”,但二次文献并没有达到精简的目的,反而使脚注更加复杂。


第二,关于出版社“版”是否有必要,目前的图书出版时间与版本相对应,没有“版”照样可以定位。


第三,英文期刊的人名、期刊、著作名称,是否每个作者都能准确翻译,汉语偏离英文原意常有发生,而且不翻译也能明白(若读者不懂英语,翻译也没用)。


第四,期刊版面是否精简,很显然,他的英文脚注习惯将增加一倍的脚注版面。


第五,引注符号纷繁复杂,既有《》、[],还有“”、()等符号。正因为如此,罗伟的注释体例很难得到法学期刊的支持。


总的来看,三位前辈将统一引证的思想继续传教于法学界,这一点功不可没。有了学者们的思考,中国法学统一引证化体系这个大趋势才有可能发展下去。至于如何制定引证体系,这仅是技术问题。


最困难的事情,莫过于让法学期刊的编辑们都有统一引证体系的意愿。


(二)中国法学期刊引证现状 


在中国,目前已经有超过 100 个法学期刊或辑刊,因此,要调查中国的法学研究期刊的引证现状并非易事。笔者将焦点放置于常用法学核心期刊上。一方面,法学核心期刊被看成是法学研究实力的代表,另一方面,由于法学核心期刊学术严谨,审稿和编审流程也较为复杂,这可最大程度避免编辑失误或者疏于管理等引发的研究结论偏差。


为此,笔者选择了 20 个法学核心期刊作为考察对象(见表 1、表 2),并以 2017 年第 1 期作为分析样本。在研究对象上,本节分三个层面进行考察。第一层面,观察各大期刊的整体编撰思路,对各大期刊进行横向比较;第二层面,观察文章处理文献细节的方式是否相同,主要考察对书和期刊的引证,以及重复引证问题的处理,横向比较各大期刊的差别程度;第三个层面,将视角定位在某一期刊,纵向观察在同一期刊内部的文献规范程度。


就第一层面看(表 1),主要考察的指标如下:


(1)   法学期刊的标注体例,是脚注还是尾注。

(2)   标注方式,是带圈、还是数字,还是括号。

(3)   括号类型,是开口六角括号,还是平口方括号。

(4)   连续编号,是分页编号还是全文连续编号。

(5)   文后参考文献,是否文后有参考文献列表。

(6)   标注后空格,是指文中上标号后是否有空格。

(7)   序号后空格,观察脚注中文献标号与作者之间是否留有空格以及空格长短的情况。

(8)   文献分类代码,文献是否有 [J]、[M] 等国家标准分类代码。

(9)   标明国籍,是否在文献中标明外国原著或译注作者的国籍。

(10)   英文摘要,是否正文中有英文摘要。

(11)   摘要位置,考察英文摘要是放在文前、文后、还是书后。

(12)   文章版面,考察论文是单排版还是双排版。



就第二层面来看(表 2、表 3),主要考察如下几个方面内容:


(1)引注项目使用什么字体的符号分割,如“:(宋体)”“:(New Time Roman)”“.”“。”。

(2)文献标题使用什么符号,如《》和“”。

(3)文献刊载是否有“载(期刊)”“版(书)”字。

(4)出版年份是否与第 N 版同时出现。

(5)出版年与页码之间的连接符,是“:”,还是“,”。

(6)是否标注有页码。

(7)如何标注页码。

(8)各刊如何处理重复脚注问题。


就第三层面来看,研究浏览了三个主要期刊的官方网站,观察其公布的注释标准和实际的注释标准是否一致。同时,随机浏览几个刊物,观察其前后几篇文章的注释标准是否一致。



如表 1 所示,第一层面的主要发现如下:


(1)法学学术期刊引证规范多样化,体例严重不统一。20 个法学类核心期刊,有 20 个不同的引证注释规范(详见表 1、2、3)。


(2)顶级的法学期刊《中国法学》《法学研究》采用的注释体例完全不一样,前者以“①”(数字加圈)形式出现,后者则以“〔1〕”(数字加六角括号)形式出现。


(3)法学核心研究期刊均没有完全采用《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05),这导致法学研究存在特有而松散的文献引证范式。


(4)部分期刊已经采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和《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的尾注注释体例,朝学报方向发展。如《法律科学》《现代法学》高度符合了教育部和中国知网的规范要求;《政法论坛》虽然采用了尾注模式,但仍然使用了“《》”标准方式,且没有使用文献识别代码。


如表 2 所示,第二层面的主要发现如下:


(1)标点符号使用上存在差异,由于电脑输入有宋体和New Time Roman等区别,因此不少期刊的格式均存在差别。《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使用的是“宋体” 格式,这值得重视,将来有必要统一使用。


(2)不少期刊的书名后面没有出版地,有的专著后也没有“版” 字。


(3)标题上多数期刊使用书名号“《》”,少数期刊直接使用“”对标题进行标识,如《中外法学》《清华法学》。


(4)“载”字只在 8个期刊中使用,有 12个期刊没有使用“载”字。


(5)页码标注上,有 12个期刊刊登的文章列有页码,其他 8 个期刊未标明文章页码。


(6)不同期刊在对待重复注释的方式差异较大,甚至同一期刊不同篇文章的注释方式也不一致(详见表 3)。


第三层面调查显示,期刊内部其注释的规范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


(1)官方公布的注释体例与出版刊物的注释体例不一致。如某著名杂志官方公布的注释体例是“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不加括号)”,但是其出版刊物都是括号,可能的原因是方便编辑自己处理。又如,某杂志官方网站公布的标注标准是阿拉伯数字带圈(①②③)的脚注连续编号,但是其公开出版的刊物却有尾注形式的文章,而且还有文章在尾注中直接使用 a、b、c 方式表示尾注文献。


(2)不同期的标注方法迥异,有的期使用脚注,但有的期使用尾注。即使在同一期,不同文章的文献标注方法也不一致。


(3)部分期刊长期发表短评文章,文献使用习惯不强,存在重复性研究嫌疑。甚至有的 5000 字左右的文章只有 5 个文献,但中国知网搜出的类似文献却长达 3 页。


(4)外文文献标注方法差异较大,不仅不同期如此,即使在同一个期刊同一期的文章也是如此。目前的核心期刊对于外文文献的主要注释风格是“参照该外文文献的注释体例”,但没有说明具体如何参照,这更凸现了引证注释体例规范化的紧缺性。


(5)报刊、研究报告、网络资料、案例标识,更是五花八门。同一期刊即是如此,更别说不同期刊之间的比较。


必须指出 , 在中国法学界目前没有统一引证规范的情况下,引证的多样化并没有什么大不了。毕竟对于每个期刊来说,出刊的文章是编辑和作者共同努力的结果。更何况,即使有引证标准,出现与引证标准不一致的论文出刊也并非不可能。《哈佛法律评论》《哥伦比亚法律评论》中经常有违反《蓝皮书》规则的文章出版,甚至编辑们自己写作也经常没有按照统一引证体系标准执行。


但是,美国法律评论的注释标准总体上是统一的。在美国,有一个在线网站叫“ExpressO”,通过这个在线网站可一次性给几个至几十、上百个法学期刊投稿。作为一个崛起的世界性强国,中国的法学研究日益繁荣,最近几年在国际化方面也取得了可喜成绩。在此过程中,一个标准的学术引证规范是学术发展的使然,也是推动法学研究向规范化发展的一个关键步骤。正如罗伟所言,“中国的法律界也应该有一套比较完善和统一的法律文献引注标准”。据苏力介绍,中国最先关注法律文献引证问题可能是高鸿均和贺卫方,他们在 1988 年左右就开始提出了这个想法,并在多年的实践中得以坚持。时至今日已过去近 30 年,笔者认为,是时候采取行动了。那么,中国应当如何制定合理而有效的引证规则呢?不妨借鉴国外已有规则的经验,掌握好基本原则,并吸取其精髓。为此,接下来一部分,主要对国外的引证体系进行梳理。


注:a. 各大期刊在使用外文文献和间接引用(如“参见”)上较混乱,本表仅分析中文直接引用文献;b. 期刊页码标识在正文参考文献序号右上角;c.N、* 代指不特定数字。


四、他山之石:法学引证体系的国际动态



统一引证体系主要在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的日本和韩国。中国法学者对《蓝皮书》(The Bluebook:A Uniform Citation System)应该比较熟悉,张书友和肖永平的体例主张借鉴该体例,罗伟在 2007 年出版的引证体系也对此有过介绍。《紫皮书》(The Maroonbook: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Manual of Legal Citation)也有学者提及,张书友就声称借鉴了该体例,罗伟在书中也指出 1989 年以后该手册就没有出版了。是否还有其他呢?本文继续对英美法系的引证体系进行梳理,为中国制定统一引证规范建言献策。


(一)引证体系概览


从国外的法学引证规范来看,制定法学期刊引证规范已经成为行业趋势。《蓝皮书》,首先由哈佛大学法学院学生 Erwin Griswold 在 1926 年为《哈佛法律评论》编撰,后来《哥伦比亚法律评论》《宾夕法尼亚法律评论》《耶鲁法律评论》加入进来。截至 2015 年,《蓝皮书》已被修订 20 次,它被称为“引证格式的圣经”“引证手册的开拓者”“图书管理员的梦想”。《蓝皮书》是大多法学院校指引学生保持学术引证规范的参考书,也是使用最广的法学期刊评论标准。截至 1991 年时,共有 1000 个法律期刊以及 6000 个法学教授正在频繁地使用它,目前的《蓝皮书》参考手册有将近 1000 页。


尽管一些其他标准,如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学生 1986 年编撰的《紫皮书》,主要是芝加哥大学的法律评论和其他法律期刊的引证规范。《紫皮书》比较精简,一共只有 100 页左右,内容涵盖各种引证来源及其示例,并包含有常用缩略词。它的出现打破了《蓝皮书》在法律引证中的统治地位。波斯纳对于其简单、实用以及方便性有过高度赞扬,并以此奚落了《蓝皮书》的过度复杂。昆布斯在总结《紫皮书》和《蓝皮书》的区别时,也指出:“蓝皮书的最大问题是强调每一个可能遇到的问题的细致化、标准化,其后果就是标准太过于冗长;这种不必要的冗长,违反了指南起初帮助作者和编辑做论文指导的目的;相反,紫皮书给作者一定的决定权,在遇到特殊问题时可以做适当调整,这使得整个手册都很简洁。” 甚至连《哈佛法律评论》的编辑也认为,《蓝皮书》目前的长度已经远远超过最初设计的便携性和便利性,偏离为用户提供指南的基本要求。因此,在 2008 年,《蓝皮书》出版了一份 90 页的精简版。


2000 年,美国法学写作导师学会出版了《引证手册:一个引证的专业体系》(ALWD CitationManual:A Professional System of Citation)。1997 年,天普大学法学院的 Jan…Levine 和霍夫斯特拉(Hofstra)大学法学院的 Richard Neumann 提议建立新的法律引证手册,经过三年的精心准备,ALWD 于 2000 年在 Aspen…Publishers 出版引证手册,截至 2014 年一共出版了 5 版,该体例的最新版本已超过 600 页。然而,由于它与蓝皮书有很多相似地方,目前的影响非常小,只有 72 个法学院和 47 个法务助理学院,以及少量的期刊如 Animal Law 和 Legal Writing(ALWD 官方杂志)杂志采用该引证标准。此外,《得克萨斯法律评论》也出版了一个《绿皮书》(Greenbook:Rules of Texas Form),截至 2015 年已经更新了 13 版。这个标准目前主要适用于整个得克萨斯州的律师、法官、教授和学生。


2002 年, 牛 津 大 学 出 版《 牛 津 大 学 法 学 文 献 引 证 标 准》(OSCOLA:…The Oxford University Standard for Citation of Legal Authorities),目前已经更新 4 版,该标准在英国影响较大,声称是全英法律期刊和出版商使用的标准,其他地区如香港的法学院学生也在学习。澳大利亚法学界也于 2000 年出版了自己的引证手册《澳大利亚法律引证手册》(AGLC),它最初由墨尔本大学法律评论和墨尔本国际法期刊合作出版。到目前为止已经更新了 3 版,其前身是墨尔本大学法律评论的引证体系。它的特点是多样化,目前被广泛应用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 43 个法律期刊。


1986 年,加拿大麦吉尔大学编撰了《加拿大统一法律引证体系》(Canadian Guide to Uniform Legal Citation),又名 McGill…Guide。这是基于《麦吉尔大学法律评论》的注释引证体系而整理出的版本,主要对象是法学院的学生和教授。2014 年的最新第八版以法语和英语双语出版共 620 页,最新版本分为 6 个部分。它的影响范围相当广,45个加拿大的法律期刊和教育机构、8个法院系统正在使用,香港、法国、德国、新加坡、南非、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也有使用。在加拿大,目前并存的主要指南还有UBC's Legal Citation 和 Citation Guide for Saskatchewan Courts。


通过以上回顾,可以发现主要英美国家的法学引证体系已经建立,并采用有别于其他学科的脚注体例,其动力机制在于标准的科学性和自愿性。另外,美国各行业学会均有自己的引证体系。


中国法学作为独立的一级学科,有自己的行业协会和组织——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当然有潜力建立自己的引证体例。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学期刊引证的统一规范化,并非难事。关键是,由谁发起,而大家是否愿意遵守这些规范。


虽然组织的力量如此强大,但就一定能制定出良好的期刊规范吗?回答是否定的。中国高校学报的规范化运动的结局,以及最近几年对文后著录规则、学报编排规范、光盘数据规范的批评,说明强大的组织还需要妥善的谋划,以及制定科学的规范方能实现广泛应用性。为此,梳理出蓝皮书和紫皮书制定过程中的理念,可为中国法学引证体系提供一些原则。


(二)引证规范的基本原则


学术引证的目的是什么?这是本文一直追问的话题,这关系到文献引证规范的设立。一本主要介绍 ALWD 和 Bluebook 对实务和理论界影响的教材指出,一个法律文献引证,至少应当在有限空间里实现如下目的:表明作者正在引证的文件及其部分;为作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帮助读者找到该文件及其部分;提供重要的额外关于引证的重要信息,以帮助读者决定是否寻找所参考的文献。

鲁特也指出,法律引证的目的包含两个重要内容:


第一,表明陈述的著作权归属;第二,包含可以找到引证材料的必要信息。


基于上述讨论,笔者将文献引证的目的归纳为四点:


(1)尊重他人劳动成果,遵守学术道德。表明思路从何处来,而不是剽窃的。

(2)寻找继续研究的课题,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表明课题是真命题,而不是伪命题。

(3)展示学识涵养,为学术意见增加厚重感。没有文献很难说作者对本领域比较了解,并难以让人信服其结论,而展示这个领域和可信性的唯一途径就是引证。

(4)开诚布公,为后续研究提供文献参考。学术研究的结论仅是相对立场上的正确,这能为后续研究提供资料和素材。


因此,能够实现上述四个目标的引证就是必需的,过于复杂或冗长的引证规范只会变成学术负担。


《紫皮书》为这个“必须性”给出了四个原则,值得借鉴:


充分性(Sufficiency)。引证应该给读者足够的信息去定位所引证文献的来源,无需其他辅助。

清晰性(Clarity)。引证应当受读者所理解,利用朴实的英语,并且按照看起来非常漂亮的格式,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应当避免模糊性语言的使用。

连贯性(Consistency)。引证应当前后一致,尽管并不需要对所有的材料都按照统一的格式。

简洁性(Simplicity)。引证应当只包含满足充分性、清晰性和连贯性的必要的信息。

上述原则总结得非常到位,这说明引证除了所要达到的学术目标和学术道德外,还需要有一定的技术规范,否则,引证就变得异常复杂而偏离方向。鲁特在评价《蓝皮书》第 13 版时也专门探讨了一些技术原则,这可作为将来引证规范的基本参考:



唯一性(Uniqueness)。引证应包含足够的信息能够普遍地识别被引证材料。

简洁性(Brevity)。为了节省时间、劳动,一个引证的材料格式不能超过必要长度,最普遍的引证格式应当是最简洁的格式。

丰富性(Redundancy)。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个引证格式应包含足够的信息去正确识别被引证的材料;引证尽可能地对同一种材料包含多个来源,方便读者在最便利的途径中找到文献。

忠实性(Informativeness)。引证应包含最有利于读者理解和评价所引证文献是否支持文中陈述的信息。

差异性(Dissimilarityamong Forms)。在对各种引证材料按相同的背景做引证时,应最大程度地减少相似文献的易混淆可能。

原文相似性(Similarityto Original)。引证格式应尽可能地完全识别所引证材料的信息,作者要使用最恰当的方式使用手中的材料做引证,以使读者能明白作者的意思。

逻辑(Logic)。引证的基本元素应当以反映所引证材料的逻辑关系为最佳安排。

固定化(Permanence)。引证信息应尽可能地固定化,尽量减少以后修正的可能性。

可读性和可转录性(Readability/Transcribability)。引证文献应当在不同媒介均具有可表达性,例如手写版,打印、语音,机读文件。

传统性(Tradition)。作者应当按照先前的惯例引证,为了避免多种形式含混不清。

标准化(Standardization)。基于形式上的各种变化,作者应当按照《统一引证体系》,或者至少一些其他统一的引证格式。

系统简化(Simplicityof System)。基于理解的目的,这个系统应减少不同规则数量,并对相似文献采用相似标准。

实性(Honesty)。应当引用文献中作者事实上使用的来源,而不是其他来源。这个规则可能与官方考虑的规则相矛盾,例如引证官方文献优于其他规则。



仔细体会鲁特的表述,上述引证原则其实意味深长。如何保证上述原则呢?这需要技术支持和各方坦诚的努力,否则,即使有引证规则也会混乱不堪。毕竟,人天生不可避免地会犯错误或者失误,文献数量一旦巨大,整理引证、校对文献所面临的困难不可想象。庆幸的是,现代科学为此提供了便利,专业的文献引证编辑软件可轻松实现自动整理。除了谷歌网站推荐的 BibTex, Endnote,RefMan (Reference Manager),RefWorks (Reference Works) 外, 常 用 的 引 证 服 务 软 件 还 有 Refviz, CiteSeer,MedLINE,PubMed,Pro-Cite 等。但使用这些软件的前提是,需要一个引证规则的建立。


就中国法学界来说,如何设计外文和中文引证规则当然就没那么重要。至少对英文文献可以依葫芦画瓢,找准模型,结合中国人的写作习惯酝酿和商量便是。这仅是技术处理和参考学习的一部分工作,毕竟英美对注释规范有一百多年的讨论和经验。



五、知己知彼:中国法学文献引证体系展望



学者们一定对如下两个现象并不陌生:第一个是,微软操作系统里面没有六角括号“〔〕”,那么,作者费尽心思也无法依托 Word 将脚注自动转化成六角括号。唯一的办法是,一个个复制粘贴,然后转换成上标。第二个是,当连续脚注超过10时,11以后的微软自动插入脚注就没有了,作者就只能逐个利用“”按钮加圈。高级的写作者可先用方正系统排版一遍,然后再投稿。但这不可能对每个人都那么轻松,因为方正排版系统的专业性较强,普通作者很难习惯。问题是,如表 1 所示,法学核心期刊的注释风格,要么是带圈连续著码,要么就是加括号。即使是带“[ ]”(方括号)的脚注也需要作者以“^f”和“[^&]”方式操作两遍才可实现批量转换。当然,投稿者还可以采取的最简单办法是,直接以连续性阿拉伯数字脚注投稿,剩下的加符号工作全部交给编辑来做。如果真的如此,可能多数编辑都不愿意这么费心费神地重新编码。既然增加如此多的符号是个两边不讨好的事情,那么如何看待这个存在 30 年的操作惯例呢?回答这个问题,必然借助于文献引证的基本原则,充分认识现有的注释体例。为此,本部分在简短评价现有体例基础上,讨论未来文献引证规范的相关问题。


(一)评现有注释体例


评价现有注释体例相当困难,且事项繁多,本节主要思考“脚注和尾注”“序号及符号”“带圈字符”“载、版”“页码问题”。至于作者表达方式、标题的书名号或双引号、年份、标点符号、格式问题、复合脚注、重复引证、不同文献种类的表达等,第二小节将继续探讨。


评价问题一,关于脚注和尾注。目前的法学主流期刊是脚注方式,部分期刊将尾注和脚注分开,并以“内容性”和“资料性”注释分开,前者放置于文后,后者放置于文下。这基本采用了教育部制定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的模式。但是,有编辑就质疑这种二分方式,它引发读者阅读区分、编辑整理、作者写作上的极大不便,是三方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关于尾注的学科属性问题,现有的三个标准和三个规范的制定者具有浓厚的自然科学背景。国内的人文社科中,社会学和经济学长期以文后尾注形式出现。从国际上来看,法学期刊很少有尾注形式,除非是具有交叉学科性质的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犯罪学期刊。因此,中国法学界还是应以脚注方式进行引证,推广尾注可能会颠覆以前的习惯。


评价问题二,关于标注序号及其符号问题。如前述,简洁性是文献引证的“帝王原则”,任何复杂和多样化的引证规则都不可能长久。因此,在标注序号及符号问题上,笔者坚信法学期刊可不加任何括号或带圈,直接以数字形式全文连续编码。这至少是英美法律期刊的常用做法,与单页重置相比,全文连续编码可以从整体上建立起文献的厚重感。


关于“〔〕”(六角括号)标注方式。目前已无任何编排和文献规则支持这种编排方式。从历年的规范文件看,只有 1987 年《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使用的是六角括号“〔〕”,现有的 GB/ T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以及 GB/T7714-2015《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已修改为方括号“[]”。既然国标已经被替代,那么法学也应当与之更新才是。但问题远非如此简单,如下文所述“[]”也应当不被采用。


关于“[]”(方括号)标注方式。如前述,当前的“[]”标注方式主要来源于文献著录规则、排版规范和数据规范,但这几个标准都是由不了解人文社会科学的自然科学编辑所努力创造的结果。况且,这些标准仅是针对学报,而法学核心期刊除《法律科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是学报以外,其他 18 个期刊都不是学报。当然,法学期刊要遵从于自然科学或学报的注释体例也并无不可,但丢失“法学阵地”的做法不免让人遗憾。


评价问题三,关于连续编号带圈数字编著问题。GB7714-87 和 GB/T7714-2005 两者都是采用括号编著方式,新近出版的 GB/T7714-2015《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提供两种模式,一种是“[]”,另一种是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圈码”。这就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第一,2015 年 12 月 1 日以前,中国法学期刊以圈带数字的形式规范引证何在?第二,标准上清楚写明是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换句话说,凡是计算机不能自动生成的圈码,都不应该采用。由于法学期刊的注释很容易就超过 10,当然决定了这个规范不适用于法学期刊。也或许,法学期刊完全可以以法学不适用自然科学期刊的体例为理由拒绝带圈。


评价问题四,关于“XXX 年版”和“载《XXXX》”字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年”本身就代表了所在更新版本的时间,完全没必要重复使用“版”字。根据“简洁性”和“唯一性”原则,能定位所要寻找的唯一文献都是必需的,其他的内容都是富余的。因此,“版”可以不要,同理,“载” 字也可以不使用。另外,出版社所在地,其实也没有必要保留。因为,使用出版社和著作名称,当然可以做到准确定位出版地,更何况出版地与引证其实无关。


评价问题五,关于页码的表达方式,主要有两个问题,第一,“第 XX 页”和“页 XX”表达的意思具有相同性,“页 XX”比“第 XX 页”更加简洁,但是,由于当前大多数期刊都遵从第 XX 页的表达方式,因此“页 XX”的最大挑战是传统性原则。第二,期刊的引证是否要标明页码也需要统一,中国顶级法学期刊的发文长度越来越长。对于长而富有深度的文章,如果不标注具体页码,很难帮助读者和学者准确定位原文。


(二)需注意的事项


注意问题一,作者表达问题。从目前的法学期刊注释规范来看,有两个与署名相关的问题值得讨论。第一个是,多位作者问题,如“(作者)等”问题,到底是 3 个以上作者才加等,是否需要将前三位或者前两位作者的名字表达出。笔者的看法是,作者尽量以全名的形式展现,毕竟这是尊重学术和合作者劳动成果的表现。第二个是,匿名作者的引证问题。目前不少网络在线资料,如电子报刊等有时就没有显示作者。此时,如何标注?是直接以出版物名称出版,还是使用替代方式,如“作者(不详)”等?这个问题在《芝加哥手册》里有专门的规范,应值得未来重视。此外,对于译作,有的期刊还要求将外国人的国籍标上去,这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如果懂外文自然可以查,即使不懂也可以找中文译著。另外,法学译作的引用也比较集中,稍微读几本书的读者都知道原著作者的国籍是什么。


注意问题二,标点符号及其字体问题。英文里面没有句号“。”标识,而是使用“.”。另外,如何使用合理的字体将符号“,”和“,”、“:”和“:”、“;”和“;”区分开,尤其是在中文和英文文献皆有时,如何以美观的方式表达也很重要。中国目前已经公布了标点符号用法规范,可在此基础上结合特定的字体模式予以统一。


注意问题三,文献标题采用双引号“XXXX”或者书名号《XXXX》的问题。罗伟提倡使用双引号 “”模式,但是肖永平、张书友,以及中国多数期刊使用的是书名号《》。因此,到底如何选择,可能也需要讨论。由于在英文符号系统里并没有《》,因此可以考虑“”。或者,借鉴其他引证系统,如 Maroonbook 和 Bluebook、Harvard Style 等,干脆把“”去掉,用斜体区别开。


注意问题四,重复脚注问题。重复脚注的使用越来越频繁,但是中国法学期刊对重复脚注的批注简直五花八门(如表 3)。因此,到底以哪种标识为准需要统一,如“同前注”“同上注”“见前注”“同注释 X”“见注释 X”“见 X 文”。


注意问题五,复合脚注问题。同一个脚注有多个引用文献,这是英美法学注释体例的常态。运用复合脚注可以增加说理和论证感,但不少学者对文献功夫的认识并不深,因此很少看到中文文献使用复合脚注。现代社会已使文献获取的途径日益便利,只要花工夫就能找到几个专业文献,法学期刊为何不能充分表明其学术引证立场呢?


注意问题六,原文引证问题。注重对原文的引用,这是忠实性原则的最大体现。在翻阅各大期刊对原文的引用时,在表达方式和字体等形式上比较多样化。有的期刊直接在原文中以双引号“XXX” 方式表示,有的期刊直接在脚注中将原话摘录,还有的期刊在文献后以(XXX)方式体现原文。因此,在将来制定规则时应当予以统一,尤其应当对原文和重复脚注并存时如何操作进行规定。


注意问题七,不同文献种类的表达问题。当今的社会,是信息和资源爆炸的时代,因此通过网络或在线资源表达学术成果大量存在。那么,准确地表达在线资源,如网络媒体、报告、统计数据及访问时间等,尤其重要。特别是访问时间,有的期刊是以“访问时间(访问时间,也有省略的)—年—月— 日:网址”形式出现,有的期刊是以“网址(访问时间—年—月—日)”形式出现,还有的期刊在年月日上表达也不一样,如“2015-10-8”方式。目前的时间已有规范(GB/T7408-2005),这也是值得统一的问题。再如,析出文献到底是写文集名称还是析出文献名称,是标注原始具体页码,还是标注整个析出文献的页码,如何整理析出文献和文集的作者等,也应当统一。


注意问题八,卷(期)问题。多数法学核心期刊有“卷”和“期”,但也有期刊没有卷而是以“总第 X 期”代替,那么是否应当考虑使用卷呢?目前各期刊的引证不需要录入“卷”,只需要“期”就可以。熟悉英文法学期刊的编辑一定不陌生,以蓝皮书为代表的引证体系注重“卷”,“期”无需标注。特别是有的英文期刊多期一卷且跨年度,这对寻找文章带来较大麻烦。笔者看来,“卷”代表了期刊的历史悠久性,可以参考社会学领域的做法,建议同时使用“卷”和“期”。


注意问题九,数字。文献中的数字,与正文、图表一样应当规范化。包含文献序号本身、文献中的卷期、年份等数字问题。到底采用哪种字体和字号,目前的各大期刊都未予以充分说明。由于字号和字体对文献标注的美观度影响较大,一般来说,New Time Roman 体现的数字比宋体要美观。但由于涉及语言习惯问题,是否每个人能接受还需讨论。


注意问题十,法律、司法解释、政策性文件。中国的法律如何引用,这在法学期刊更为混乱。有放入正文中,有放入脚注中。尤其是遇到司法解释时,由于不同的“解释”“决定”“意见”“规则” 的行文方式都不一致,每一条或节的内容有长有短。是否需要用“《》”将制定机关(如最高人民法院)也圈起来,各种文献标注更是混乱和困难。又如,单个(或多个)机构如何列举,法律或司法解释文号如何引证,章、节、条、款、项如何引证,公布和生效时间如何标注等,目前各种期刊并未予以说明。


注意问题十一,案例。案例对于法学研究的现实性和重要性当然不可忽视,而且中国的裁判文书已经上网,因此未来相当长时间里应当考虑案例的引证模式。从当前来看,各大期刊对此问题根本没有予以统一。有的作者直接以案号形式出现,有的以“原告(或刑事案件中的检察院名称)诉被告 + 案号”的形式出现,还有的以法院、检察院名称和审级予以体现。英文文献中对案例的引用一般分成:原被告名称、州(联邦没有)、审理年份、案例页码等四个部分。根据中文习惯,只要能让读者轻松查阅案件即可,如原被告名称、案号、机构、年份是必需的,其他都可以不要。


注意问题十二,外文文献,尤其是英文文献。这是需要大力商讨的问题,引用外文文献日益增多。多数期刊直接以“参考外文文献使用惯例”作为注释体例,但没有列明其注释体例到底是什么。由于外文种类繁多,英文文献标准更多,类似的逃避做法实际上等于没有规定。至于中国的外文文献引证标准,法学期刊参考任何一个既定标准作为体系模板都可以,如英文标准。但前提是,先拿出一个适合中国习惯的统一体例。


注意问题十三,中英文缩写词。目前发表的期刊论文,在专有名词上使用相当混乱,有用全名的,有用简称的。基于简洁性原则,应当使用众所周知的缩写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可以简称为教育部。另外,也应制定具有规范意义的通用英文常用专有名词或术语、机构的缩写、单复数、大小写问题。


注意问题十四,其他,联合署名、作者信息等。当前,发表合作作品在一些核心期刊比较困难 , 甚至超过 3 人以上就直接以课题组名义署名。作为未来的改革方向 , 正当的合作署名是应当鼓励的。事实上,课题组并不是作者,以课题组署名也不能彰显作者的学术资历。真正需要做的是,规范管理第一作者署名,并要求提供合作成员的分工和贡献程度。作者信息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如性别、年龄或出生、职称、籍贯、所属机构、头衔等,各大期刊简直五花八门。本文认为,除了职称、所属机构、学术头衔必不可少以外,其他内容都是不必要的。从这方面来看,国内部分期刊已采取这种做法。目前的基金信息标注方式也多样化,有的以项目编号录入,有的项目资助单位、全称、编号皆有。参考国际上的做法,本文认为资助主要是表明感谢,资助单位和项目全称已充分表达资助信息,其他内容就是多余。


(三)未来规划


回顾中国文献标准和规范的发展脉络,给笔者一个重要的启示是:引证体系的筹备、建立、完善需要良好的统筹和规划。因此,在此过程中,中国法学的引证体系需谨慎地精心准备,切忌操之过急而白费力气。笔者斗胆设想一个时间和步骤规划,以期建设科学的规范体系,从而保障规范标准的延续和推广性。


第一步,由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牵头,成立一个 20 人左右的具有奉献和自愿精神的骨干团队,负责起草引证体系。如果人少了,制定出来的标准不具有代表性,而且也难以保障各大期刊广泛参与。建议以法学核心期刊的编辑为核心,每个期刊派员进行广泛讨论。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从 2013 年已着手准备引证体系,相信编辑队伍和团队一定非常庞大。


第二步,办一个期刊,花 2-3 年时间收集问题和相关建议。在中国,农业和医学等领域就有专门的图书情报杂志,如《农业图书情报学刊》《中华医学图书情报》。在美国,有一本法律图书专业杂志 Law Journal Library,这个杂志是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ies) 创办,协会目前有超过 5000 名会员。由于中国高校的法律图书馆并未普及,可由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整合国内的法学图书和杂志、编辑、学者、读者,发文对某个标准和规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同时,创办法律图书情报杂志,也可继续为将来的中国法学研究规范化建言献策。


第三步,寻找专业人员作顾问。目前的法学编辑知识面多局限于法学本领域,图书及情报类的资深专家可为引证体系的建立提供良好的指导和决策。从长远来看,借助于专业领域的人员参与,可为后续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芝加哥手册中文版里面,不同专业的顾问、编辑、出版团队的感谢名单就有 2 页半。这足以说明广泛参与和专业咨询的重要性。


第四步,开发或直接使用一个文献著录软件。如前述,自然科学领域或社科领域之所以能做到规范的文献引证,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有文献录入软件协助。一旦建立起自己的引证体系,信息化时代下必然需要着手开发出适用于中国法学的开放性引证软件。


第五步,建设一个法学期刊联盟内部的在线论文投递和评审共享平台。基于统一引证体系后的学术平台,可真正发挥法学研究中的市场精神,凡优质稿件均有可能被竞相采稿。法学家们无需担心为稿件的出版而发愁,各大期刊也不再为优质稿源而发愁。当然,法学核心期刊并不担心稿源,但新兴期刊和新兴学者还都在为组稿和发文而发愁。如果有在线的共享、开放的投稿和审稿平台,所有的法学期刊和法学研究者都可像拍卖竞标一样参与。这对于学者和编辑都是双赢,一定的公平竞争机制和良性的运作规范也可促进法学研究的进步。


第六步,编写法学写作教材和鼓励授课。在美国,ALWD 是专业的写作导师学会,旗下的会员都是各大法学院负责授课的老师或负责人。因此,一旦中国的引证体系建立起来,将同时进行写作和引证技巧等的培训,包括软件使用技术等。这当然需要开设专业的法律写作课程,建立并维系一支专业化的法学写作人才队伍,从而推动中国法学研究朝科学化方向发展。


第七步,建设法学期刊专用数据库。一旦中国有了自己的录入软件,软件本身可以帮助建立法学类特有的引证数据库。这个时间可以规划在未来 5 年左右。例如,WestLaw,Lexisnexis, Heinonline 等数据库就是法学专业数据库,Web of Science 是综合性引文数据库。中国的北大法宝和北大法意公司,已经成为具有影响力的司法数据库公司,但这并不妨碍法学界创办自己的开放数据库。正如知网、万方、维普三家并立的信息化时代一样,图书情报学专家反而认为这有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



六、结语:统一引证体系对多方有益



当今人文社科界,日益器重对学术作品和期刊的评价,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因子就是文献引证。


目前南京大学的 CSSCI、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维普数据库等期刊评价体系,均对期刊被引用率、引速率、被引广度和影响因子进行评价。不仅如此,引用文献的数量也已经作为法学期刊规范化的重要评价指标。既然如此,为什么法学期刊不能顺应信息时代和法治发展的要求呢?统一引证体系以后,编辑也不再为注释结构的差异而发愁,这可以节省大量的人、财、物力,最终受益者包括法学期刊自身。


对于那些学术和写作能力不强的学生们来说,统一的引证体系为学生塑造了法学研究的魅力。对于苦苦挣扎在修改注释体例而转投稿的作者来说,学术生产率的提高使法学界和法学研究都受益。


因此,是时候由中国法学界自己独立地起草文献引证规范了。受限于篇幅和主题,本文没有拿出像样的引证体例,也没有对英美法系各自引证范式进行比较,这将是笔者继续研究的课题。


笔者在此抛砖引玉,期待法学研究相关的机构、组织、学者为建设中国的统一法学文献引证体系而行动起来。


来源 | 《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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