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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介 | 《汉晋之际乡里秩序研究》

《汉晋之际乡里秩序研究》

作者:陈克标

责编:张福康

定价:36.00元

江西人民出版社

2020年9月出版



内容简介



乡里社会是平民百姓生活的基本区域。因特殊的社会背景,汉晋之时,平民的生活环境不时地发生变化。本书从乡里组织的由来入手,介绍乡里组织的最初组织形态以及秩序维护模式。经秦、西汉,重点讨论从东汉后期开始的治乱交替时期的乡里秩序的变迁,尤其是兴起于两汉之际的豪族在乡里秩序变迁之中所饰演的重要角色。试图揭示从东汉的治世进入乱世再到司马氏统一天下这个过程中乡里秩序的维护模式是如何发展变化的。

精彩文摘


“村”是由“聚”而来应该是可取的。我们知道,汉代有大量的被称为“聚”的居民区,是自然形成的居民区。如《汉书·沟洫志》中说:“时至而去,则填淤肥美,民耕田之。或久无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班固此语已经形象地说明了聚的形成。汉代有很多自然形成的聚落,在《汉书·地理志》中记载着很多聚名,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对“聚”的解释为:“聚,会也,邑落曰聚。”清人段玉裁对此注曰:“邑落,谓邑中村落。”可见,段玉裁也是将“聚”解释为村落,也就是说段认为“聚”与“村落”是基本等同的。再如《史记·五帝本纪》中有“一年而所居聚”之语,唐朝时期的张守节对这里的“聚”解释为:“在喻反,谓村落也。”而唐朝时期,“村”是政府所定的野外居民区的称呼。《通典》卷3《乡党》中记载:“大唐令: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间管钥,督察奸非,并免非课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须别置村正。”虽然“村”出现在唐朝乡里组织的法令中,但从中可以看出,当时的“村”就是城外的居民区,村长的职责是治安。最底层的行政区无论是城内还是城外都是里,里正的职责才是催纳赋役。所以唐朝的“村”是野外自然形成的居民区,与汉代的聚类似,所以张守节把“聚”与“村”等同就可以理解了。当时“村”与“里”的关系应该与前文提到的孙吴时期的“里”与“丘”的关系类似。此外,《颜氏家训》中有这样的一段记载:


吾尝从齐主幸并州,自井陉关入上艾县,东数十里,有猎闾村。后百官受马粮在晋阳东百余里亢仇城侧。并不识二所本是何地,博求古今,皆未能晓。及检字林、韵集,乃知猎闾是旧猎余聚。


从这段记载可以看出,确实曾有些名为聚的居民区更名为村。所以,村就是由聚发展而来。

总的来说,晋代的基层乡里组织基本上承袭于前代。不同之处在于司马氏在统一天下之际,废除了原有的屯田区并恢复为郡县组织。西晋的短暂统一之后,坞堡开始在北方大量地出现。与汉魏时期的坞堡相比,两晋时期的坞堡更加完备、规模更大、数量更多。可以说坞堡是两晋时期重要的地方基层组织,是许多平民赖以生存之所。此外,从晋代开始,平民的城外聚居区开始以村的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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