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北京大学教授陈永生批评“大三长”联席会议

律界一星 真辩时代 2020-08-31

近日,包头案进入公众视野后,看点颇多。除警察从医院急救中心病房抓捕危重病人王永明、办案警察王刚曾向王永明敲诈过巨款、审查起诉机关很可能不会给新介入的辩护律师准备辩护意见的时间等事件之外,“大小三长”联席会议又引发热议。


包头稀土高新区检察院官网截图


“大三长”联席会议,又称“三长会”,是指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负责人在一起,研究某一事件或者案件的会议。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种不正常现象,违背基本法治理念。法治要进步,“三长会”必须消失。这在学术界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陈永生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永生是研究我国刑事冤案的专家学者,其著作《刑事冤案研究》可读性极强。在该书“冤案之成因”部分,陈教授详细论述了“三长会”是造成我国刑事冤案的重要原因。包头案中王永明及其家属们、辩护律师们均认为本案不构成涉黑。这个由审查起诉机关组织的“大小三长”联席会议,对本案的走势起到了关键作用,此案很可能会被这几位“大小三长”一黑到底。此时,来自学术上的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将陈教授的论述摘录如下。


陈永生著《刑事冤案研究》封面图


检察机关、法院难以独立办案,“三长会”等做法是导致冤案的机制原

 

检察机关、法院在办案时应当能够保持相对独立性,应当能够相对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检察机关、法院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办案。反之,如果其他部门能够随意对检察机关、法院处理案件发号施令,那么最终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就不是案件事实和法律,而是其他部门,甚至其他部门个别领导人的意志。

 

首先,检察机关、法院应当能够相对独立于地方党委(政法委)。在我国,党委(政法委)有权对司法工作进行领导,但是,这种领导主要应当是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组织的领导,而不应当干预检察机关、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早在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时,党中央就曾向全党发出指示:“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障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司法机关是党领导建立的,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这首先就是损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威信。党委和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为此,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

 

其次,检察机关、法院应当能够独立于地方政府。按照我国《宪法》设定的国家权力架构,检察机关、法院与同级政府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产生,向其负责,受其监督。检察机关、法院与同级政府在宪政地位上是平等的,同级政府无权指挥检察机关和法院,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无须向同级人民政府请示汇报。对此,我国《宪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6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这两条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地方党委甚至同级政府部门干预检察机关、法院对具体案件处理的现象非常普遍,许多地方还形成了由同级政法委或政府部门主持,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参加的“三长会”制度,也就是由同级政法委或政府部门召集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长集体讨论某些特殊案件应如何处理。这种做法实际上取消了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对案件的独立决定权,导致最终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往往是地方党委、政府部门,甚至是地方党委、政府部门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而不是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

 

根据能够收集到的资料,在本部分研究的20起冤案中,就有多达9起案件地方委(政法委)甚至同级政府部门进行了干预,比率高达45%。如果考虑到地方党委(政法委)、政府部门干预具体案件的处理并非法定程序,正式诉讼卷宗通常并不记载,实践中能够被披露的只是少数,那么地方党委(政法委)、政府部门干预案件处理的范围可能更为广泛。值得注意的是,在这9起案件中,地方党委或政府部门以“三长会”的形式进行了讨论的有4起,比率高达20%,以其他方式进行协调的有5起,比率为25%。地方党委(政法委)、政府部门对具体案件的介入经常会对案件的最终处理产生实质性影响。

 

在佘祥林案中,在一审(死刑)判决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荆门市政法委主持召开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荆门市公安局以及京山县政法委、京山县法院、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京山县公安局两级公、检、法机关都参加的市、县两级联合“三长会”, 经讨论,决定将案件退回京山县人民检察院,由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向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佘祥林15年有期徒刑,案件上诉到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维持原判,从而避开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可能通过二审程序进行的审查和监督。

结束语


我们网搜“大三长”可见,出现频率最多的就是内蒙古自治区,随便一搜就是十几个。除包头之外,还有乌兰浩特、呼伦贝尔、赤峰等地也存在“三长会”的现象。


乌兰浩特市委政法委组织召开“大三长”会议(网络截图)


呼伦贝尔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大三长”会议(网络截图)


我们希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李琪林检察长能够以包头案为契机,改变包头王永明案的管辖,让包头以外的司法机关办理此案,彻底结束内蒙司法领域中的“三长会”现象。也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予以监督。


点击二维码

一起迈入真辩时代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