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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莫纪宏: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

莫纪宏 湖北省法学会 荆楚法学 2023-01-13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

莫纪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


目次

一、理论知识分类法是理论体系构建的基本方法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分类法意义

三、科学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必须处理好的几个基本关系

四、以法治理论体系化要求来科学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

五、科学处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与法学“三大体系”之间的理论融合关系

六、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法学理论学术话语体系的创新
内容摘要


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最重要的理论任务是全面系统地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为科学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提供可资参考的学术方案。分类法是建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最直观的方法,正确的分类法应充分考虑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征的描述,科学界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之间的逻辑关系。从法治理论的体系化一般特征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应当由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核心要义和理论视野四个层次的理论要素构成。“十一个坚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中的“基本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学习和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与法学理论的“三大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习近平法治思想渗透到法学课程“10+X”中,通过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建设,牢牢掌握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学教育的主导权和话语权。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 “三大体系”  “1+10+X”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概念,并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政策,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中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相关的重要理念、思想和观点,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奠定了坚实的政策依据和理论基础。当下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在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的过程中,理论界特别是法学界还需要下大力气在认真学习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基础上,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作出学理上的研究和阐释。要在理论上真正弄懂吃透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关键是要基于科学的方法论使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化。从理论本身的科学性来看,任何一种理论都是具有内在理论逻辑统一性的各种观点、理念和思想的有机统一,理论体系的构建对于全面和系统地把握理论形态的全貌和阐释理论自身的基本特征,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一种科学的法治理论。因此,要吃透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抓住其核心要义,从体系化的角度来考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征,可以为全面和系统地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精髓提供逻辑清晰的分析思路,也能够为深入学习和掌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提供最便捷高效的学习方法。


本文旨在从纵横交叉的理论知识分类法出发,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构建视为一个理论工程,从不同角度来考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在此基础上,构建体系完备、结构严谨、逻辑严密的能够充分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特征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


一、理论知识分类法

是理论体系构建的基本方法


分类法(Classification)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最常用的研究方法。分类法通常可以用于科学研究、理论构建的所有过程和方面,但主要用于对理论研究对象的区分,通过区分研究对象,来建立相对比较清晰的知识体系。分类法在图书管理中采用得比较多,法学领域也经常采用分类法。分类法对于分类所形成的知识体系的科学性影响很大,分类法使用不当,可能就会导致基于分类法产生的知识体系之间的逻辑联系相对模糊,体系化的功能就得不到有效发挥。分类法使用得精准,就可以加深对研究对象特征的认识,并且还可以增强分类形成的知识的有效性。法学领域的分类法是常见的研究方法,但系统性地研究分类法则显得相对不足。雷磊在《法的渊源:一种新的分类法及其在中国语境中的运用》一文中通过创新对法的渊源的新的分类方法,发现了传统法学对法律渊源认识的局限性。他指出:法的渊源的既有分类法的共同问题在于,它们无法有效区分法的渊源与法律实践(法律适用)中可能运用到的其他规范材料,也没有说明不同法源类型之间的关系。新的分类法将法的渊源区分为法的效力渊源与认知渊源两类:前者提供了独立而完整的裁判依据,是裁判依据之效力来源和内容来源的合一;后者只提供了裁判依据的内容来源,需要获得效力渊源的认可并须与之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两者之间是不对等的,其中效力渊源居于主导地位。以此为据进行分析将发现,在当代中国,属于法的效力渊源的只有立法行为及其产物制定法,属于法的认知渊源的有国际条约、外国法、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国家政策、习惯和法律行为,以及合宪性审查活动中的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其余所有的所谓“渊源”,基本只能扮演裁判理由的角色。


雷磊上文中对法的渊源的新的分类法形成了对司法审判中的法律依据所具有的“法律效力”的分层式认识,确实解决了传统法学对司法审判的法律依据认识的过于“宏观”和“粗放”弊端。


在传统法理学的知识体系下,法律现象的分类法和法学知识的分类法并不是非常统一。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重点工程教材《法理学》(第2版)为例,该《法理学》第四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法的分类”,形成了关于法的八种分类,包括国内法与国际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等。而2011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基本建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则包含了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和诉讼程序法等七个类型。虽然上述对法的分类方法不太相同,但是,也存在分类标准交叉的情形。《法理学》(第2版)对法的分类方法是从法律规范的自身规范特征来进行的分类,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个法律部门是从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领域来进行的分类,各自都可以对法律这种现象形成一些较为体系化和系统性的认识。


事实上,对法学理论知识进行体系化构建,存在着几个不同层次的分类法。按照法律作为人们行为规则的基本特性,至少可以对法律作出三个层次的分类,一是对法律调整的对象进行领域或范围的划分,可以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等不同领域的分类,也可以对法律作用的对象进行划分,例如公民法、组织法、机关法、国家法等等,还可以从法律存在的时间形态划分,例如奴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社会主义社会的法,甚至还有从空间视角的划分,如陆地法、海洋法、空间法、外层空间法;二是可以从法律规范的制度功能对法律进行划分,如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行政法、保障经济运行秩序的经济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民商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的刑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社会法、体现法律处理社会问题的程序方式的诉讼法等等,从法律效力范围来看,可以分为国内法、国际法、涉外法、外国法、区域法、地方法等等;三是从法律规范自身的规范特性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程序法与实体法、根本法与普通法、法典与单行法等等。上述三种分类方法都是基于法律现象自身的特性进行的,可以形成关于法的三个不同层次的知识体系。此外,从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角度也可以把法知识区分为法原则、法规范、法政策、法伦理、法战略等等不同类型的知识,从知识形态上它们都属于法学知识的范畴,是在法现象分类基础上进一步的理论提升。
关于法的分类,不论是哪个层次意义上的,分类的意义在于分类基础上的体系化建设,从而把具有相同知识属性的法知识汇聚在一起进行体系化的功能构建。例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所有的法律规范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下,可以围绕着部门法的特性来完善相关的立法工作。《民法典》就是汇聚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等不同的立法内容,按照统一的民事法律原则编纂在一起成为法典化的法律规范。按照民法典编纂的法理逻辑,刑法典、社会法典、经济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典都是未来立法可以努力的方向。所以说,分类法既可以把相同属性的法知识汇聚在一起,也可以对具有相同和相似属性的法知识进行分类。总之,分类法是体系化的前提,体系化必须立足于分类法基础之上,并通过科学的分类来实现“体系化”的制度目标。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

分类法意义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公报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由此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完整的法治理论形态,符合通过体系化来全面和系统地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内涵的要求。不过,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首次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概念时,并没有同时明确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因此,从政策层面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属于待建的理论体系。目前法学界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的探讨也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查阅CNKI文献资料发现,截止目前,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作为篇名的文章只有寥寥数篇,主要有张文显教授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卓泽渊教授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杜妍的《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及其价值》以及笔者的《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二元逻辑结构及功能》。


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否已经具备了“理论体系”的价值和意义,法学界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例如,汤维建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科学的理论体系》一文中明确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具有鲜明的科学性、时代性、人民性、实践性和国际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指明了方向。”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也非常明确地肯定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具有的理论体系的价值和意义,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博大精深的科学理论体系。”该教材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其他重要讲话为根本依据,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阐释为研究范式,从学理上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分为六个方面,包括: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的论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的论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的论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的论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关系的论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的论述。


从法理上来看,科学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究竟要从何处入手呢?张文显教授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一文中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划分为三个层次三大板块,即法治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张文显教授认为法治的基本原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核,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要素。应当说,张文显教授提出“三分法”来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重要特征,有着法理上的合理性,但也存在法理上的逻辑缺陷。张文显教授把“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中独立出来并与“法治的基本原理”相并列作为一个单独的理论组成部分,在法理上存在知识区分意义上的困难。事实上,从知识形态上很难有效地把“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中有效剥离出来,两者原本属于一个知识体系。故笔者在《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二元逻辑结构及功能》一文中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构建提出了“二元化”的逻辑划分方法,即把张文显教授的“三分法”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合并起来,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另一个知识要点“法治的基本原理”相对应。


值得注意的是,卓泽渊教授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一文中提出了与《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教材一样的观点,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可以从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要保障等方面来把握。其中,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阐释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阐释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阐释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阐释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阐释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卓泽渊教授上述关于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的方法是来自于“十一个坚持”,应当说,作为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容结构和体系的法理抓手,“十一个坚持”具有比较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和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但对于具有开放性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来说,还需要在更加宏观的层次上来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才能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建立在科学和规范的学术探讨基础之上。


总结目前法学界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的构建方案,虽然其中也包含了很多具有理论价值的元素,但尚未形成构建理论体系方法论上的自觉。笔者在上文中提到,对法现象进行分类研究,至少可以分三个层次,即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划分体系、法规范的制度目标和功能区分体系以及法规范本身的规范特性体系。此外,还可以上升到法学的高度来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作出法学知识类型的划分。张文显教授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一文中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划分为三个层次三大板块,就已经采取了法学知识划分的方法,即关于法治的基本原理属于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征。《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从“十一个坚持”的角度来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实际上是从三个层次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作出分类。“十一个坚持”中即包含了法调整对象的特征,例如,坚持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抓关键少数等,都是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来进行的分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等都属于法规范的制度目标和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属于对法规范运行过程的分类法。由此可见,现有的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的分类法都属于混合型的,尚未形成方法论上的自觉,但都涉及到法治理论体系化的主要分类法。


从CNKI上的文献材料来看,从部门法或者法调整对象的角度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全面和系统研究的文章占据了相当多的篇幅。特别是结合不同的法律制度要素、法治运行环节以及法律作为行为规则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领域来探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意义的论著占目前研究成果的大多数,这些不同领域涉及到检察监督、统计工作、人才培养、民法典贯彻落实、法治社会建设、政法工作、政协工作、地方立法、公安工作、高校思政工作等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这一方面说明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密切相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以问题为理论导向的,故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非常明显;另一方面也说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辐射力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领域和全过程,与全面依法治国对法治建设的要求是同辐的。因此,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视角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出系统性的理论分类,是目前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比较切实可行的分析路径。《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从法的制度目标角度来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特征,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包括了前述六个方面的论述,这六个方面的内容归纳起来的法治思想也可以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的一个观察视角。


事实上,目前法学界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理论内涵的研究更具有部门法的特色,也就是说,很多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文章都集中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知识产权法、涉外法等相关论述的分析和归纳,由此可以形成以部门法为特征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


总之,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的构建,可以根据各种不同的知识分类方法进行,并且每一种分类方法下所形成的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多角度和体系化的认识都具有特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所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系化研究有助于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的把握,进而形成全面和系统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


三、科学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必须处理好的几个基本关系


事实上,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不能仅仅依靠不同角度出发的简单的分类法,不能仅仅停留在逻辑上的清晰和简便易行。由于很多法学领域的分类法具有惯性思维的特性,所以,很容易被套用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构建思路中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首次确认习近平法治思想概念时,虽然没有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但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征作了“四个方面”的描述,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从理论逻辑上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的构建必须要考虑到上述四个方面的理论特征。从“四个方面”理论特征出发,必然可以排除一些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缺少紧密逻辑联系的分类事项,可以有效地界定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化的范围和边界。

从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的特征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具有鲜明的理论“创新性”,其中的主要观点、理念和思想都是以往法治理论所没有涉及的,具有时代特征。与古今中外法治理论和学说不同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主题,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出发,面对法治实践中产生的“真问题”作出的理论回答,是解决实践中具体法律问题的现实答案。此外,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很多属于对未来法治实践的设想和规划,法治战略、法治远景规划、法治理想和信念等都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涵,故简单地采用传统法学理论观察法律现象所形成的法知识分类法无法准确地概括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例如,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很多关于法治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关系、法治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系、法治与反恐怖主义、法治与互联网发展等重要论述,这些重要论述都需要运用新的科学方法来进行体系化的分类,而不能简单地照搬传统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分类方法。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知识的渊源,赋予了法治理论以新的内涵。
从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的特征来看,首先可以认定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这一法治理论家族中的一员,延续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路线。而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其中必然在理论逻辑上包含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初始成果、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阶段性成果以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很显然,从思想路线上来看,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必然就离不开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初始成果和阶段性成果的继承和发展,故在体系化的意义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自身的历史逻辑包含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初始成果、阶段性成果和最新成果三个阶段的理论成果和各自所形成的理论体系。
从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特征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特征必然符合“上位理论体系”与“下位理论体系”之间的逻辑关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思想地位,并且自党的十九大之后,先后产生了习近平强军思想、经济思想、生态文明思想、外交思想和法治思想五个“子体系”。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体系特征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身属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理论体系化的产物;与此同时,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之间也存在着体系上的共存和相融关系,共同奠定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大厦。根据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手段关联性的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建设必然会产生对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所需要的民主、法治和人权三要素有机结合的理论诉求。所以,从理论体系的角度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民主思想、习近平人权思想之间的理论逻辑联系要比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因此,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必然会导致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体系建设向着更深层次发展。习近平民主思想和习近平人权思想是未来可以预见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思想可以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则成为习近平人权思想的理论内核。由于民主、法治、人权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价值互补性,所以,未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体系的发展必然要接纳、丰富和完善习近平民主思想和习近平人权思想。
从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的特征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是简单地从理论到理论,也不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简单照抄照搬,其中大量生动的理论命题都来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通过解决真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法治方案,并把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法治方案抽象出具有一般行为规范意义的理论和观点,从而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丰富理论内涵。所以,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自身逻辑特征出发,也可以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出较为清晰的理论分类,例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和带头守法,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坚持依法监督等,这些法治运行的环节都可以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的科学分类提供方法论上的线索。事实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涵了大量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同阶段、不同环节所应当秉持的法治价值和法律制度要求,可以形成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构建的分类方法。
总之,要想科学地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公报上阐述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具有的四个方面的理论特征,以及这些理论特征系统显示出的各种逻辑关系,都是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必须认真加以对待和深入研究的真问题。科学地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必须要尊重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所依赖的时代背景、理论环境、制度逻辑和实践平台,必须要从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的真问题出发,而不是从传统的法学书本知识出发,更不能简单地套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学说以及相关的法治理论分类方法,要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科学地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然”状态的理论内涵以及“应然”形态的理论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


四、以法治理论体系化要求来科学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现行宪法为依托,以2011年初基本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基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抓手,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论框架。作为法治理论,与纯粹的法学理论在理论形态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法治理论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并不是对纯粹法理问题的探讨。因此,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为例,该《决定》采取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措施相结合的法治理论的体系化思路,体现法治理论的“政策性”和“实用性”。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十个坚持”重要思想时,也明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十方面。”很显然,“十个坚持”中的具体内容具有全面依法治国“指导思想”的理论特性,涉及到“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的十一项“工作”,其中就包含了“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等。结合“十个坚持”的内容及其理论特性可知,“十一个坚持”实际上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起到的作用也是处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的地位。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的理论立场,从理论逻辑上可以推定“十一个坚持”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理论地位应当属于“基本原则”,而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应当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及十九大报告所确立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公报在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四个理论特征时,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逻辑上来看,这里确立的是作为“种概念”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作为“属概念”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之间的逻辑关系。从属概念对种概念的内涵的逻辑规定性来看,作为属概念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质上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中具有指导思想的理论地位。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公报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刻总结并充分运用党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从新的实际出发,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关系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邃思考和科学判断,就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等重大时代课题,提出一系列原创性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主要创立者。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党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心愿,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上述关于“两个确立”的阐述,毫无疑问,成为科学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重要的理论基础,因此,从理论逻辑上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划分成四个层次的理论要素并由此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是有充分的理论依据的。
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基本理论问题的政策表述,可以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核心要义以及理论视野四个层次来科学地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从而为有效地区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不同理论观点的理论特性和理论功能提供比较明确的思考进路。
第一,任何一种理论学说都要有一个基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思想就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赖以存在的基本哲学原理,即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其中,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理论形态上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属概念”,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各种法治观点、主张和学说的直接思想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构建必须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才能保持自身的基本理论特性和理论品质不动摇、不变质。
第二,作为一种法治思想,不论是从宏观角度来看待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制度功能,还是在具体微观的角度来认识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在指引和规范人们行为中的作用,法治思想提供的行为指引首先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制度功能和社会作用因此也首先集中表现在基本原则领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五项原则”,涵盖了“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等原则要求;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着当前和今后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提出的“十个坚持”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十一个坚持”都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原则性”功能,都是涉及到某一个领域或某几个领域的法治工作的基本要求,仍然需要具体的制度和行为规范来加以落实和细化。所以说,把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十一个坚持”纳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并作为基本原则的理论要素,在理论逻辑上是完全站得住脚的。故在法理上把“十一个坚持”简单地理解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实际上并没有准确体现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公报中所描述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要求,不利于从理论上进一步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的认识,也不利于构建科学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
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公报明确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上述重要论述为全面、系统和科学地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奠定了“方法论”的逻辑基础。事实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伟大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自始至终依托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阶段性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来展现自身的理论风采。2015年,党中央提出了“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2018年,党中央提出了“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党中央正式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概念。从“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到“习近平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再到“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始终是围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论内涵的不断丰富和完善以及理论范围的不断扩展进行的。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指出:“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基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终确立并不是在理论形态上取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中的理论地位,而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赋予了具有时代特征的理论特色。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逐渐融合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之中,而不是置身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之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其本质特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从体系化的理论特征来看,作为“核心要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又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构建中处于最显著的地位。
第四,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论内涵之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视野可以延伸到对世界法治文明、人类命运共同体所做出的理论贡献和中国方案。张文显教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一文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所包含的“超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论范畴的内容归结为“法治的基本原理”,这一观点正是看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博大精深的理论特性。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中,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与政治的关系、法治与道德的关系、法治与法治文明的关系、法治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关系等“法治的基本原理”都做了非常详细的论述,这些重要论述不仅仅针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对于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都具有一般意义上的行为指引作用和功能,具有法学理论的特征。故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的性质来看,既有法治理论的特性,又有法学理论的特征,但目前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主要是以问题为导向,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出发,通过全面和系统地总结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经验,上升到理论的层面,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总之,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核心要义和理论视野四个理论层次来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可以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做出科学的分类,有利于深刻认识不同层次的理论要素所具有的不同价值,同时可以在不同层次的理论要素之间建立起科学的知识统筹体系,进而建立科学严谨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的逻辑结构,准确和有效地处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为吃透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抓住核心要义提供全面、系统和科学的方法论,为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领域和各方面提供清晰明确的理论指引。


五、科学处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

理论体系与法学“三大体系”之间的理论融合关系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确认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后,为了学习和宣传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抓住核心要义,教育部专门修订发布了《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作为统领法学课程体系的“第一课”,安排全国600多所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课程。《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也明确要求: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必须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普法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八五普法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要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通过多种形式,运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发挥好各类基层普法阵地作用,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


总之,无论是专业化的法学教育还是社会化的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和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理论内涵已经成为十四五期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任务。习近平法治思想要进学校、进课本、进教材,要深入人心。围绕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宣传教育问题,当前法学界面临的重要任务就是如何解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与传统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相融合以及如何使得法学教学体系、教材体系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保持理论逻辑上的高度一致,要重点解决过去在党的政策宣传和普及过程中容易出现的“两张皮”现象。


就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入宣传教育问题,要保证习近平法治思想既真正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同时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自我完善的丰富理论素材和思想渊源,关键是解决好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与当前中国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三大体系”之间的“逻辑一致”和“体系协调”问题。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这就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界明确提出了“三大体系”建设的重要使命。认真学习和领悟习近平总书记上述讲话精神,在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法学理论研究体系时,也应当从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三者有机统一的角度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理论体系。


根据《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的要求,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0+X”分类设置模式。“10”指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和法律职业伦理。“X”指各院校根据办学特色开设的其他专业必修课,包括: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和财税法。从“10”门核心课程的学科体系来看,基本上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所蕴涵的七大法律部门相对应,稍微有差别的是在“10”门核心课程中有法理学、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和职业法律伦理,缺的是社会法和经济法,但经济法在“X”课程中列入,社会法中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在“X”课程中也有明确的体现。很显然,法学教育核心课程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体系是有差异的。“10+X”课程体系大致上相当于法学理论的“学科体系”,只不过各自在“学科体系”中的层级不同。在新修订的《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中,“10+X”课程体系变成了“1+10+X”,很显然,《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成为法学教育核心课程体系中的“核心”,即作为法学课程体系中的首要基础课。作为“1+10+X”中的“1”,《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理论内涵和核心要义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阐述,形成了以“十一个坚持”为基础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当前,在法学教学中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如何把“1”与“10+X”有机地结合起来,避免把“1”的课程内容与“10+X”割裂开来,这就需要从法学理论的学科体系上下功夫。也就是说,光有《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课程,在理论上还不足以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融汇到法学的不同学科体系中,必须要从整体上来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与法学学科体系及法学教学的课程体系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防止因为现有法学课程体系的相对完整和闭环性影响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学理论和法学教学所具有的理论指导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当前,法学界在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方面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全面系统地揭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在认真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基础上,着力从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三大体系”有机结合的高度来全面和系统地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征、体系构成、基本内涵和制度意义。对“1+10+X”法学教学课程体系来说,虽然《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被放在了“1”的核心位置,但其中的法治理论、学说和观点如何渗透到法学的各个学科体系中,形成区别于古今中外法治理论和学说的法学理论,同时能够以独特的话语体系来表述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发展要求的法理和学术思想,这是法学界面临的重要研究任务。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公报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从公报所强调的这一理论特征来看,很显然,之所以要在“10+X”法学教育核心课程基础上加上“1”,变成“1+10+X”,关键点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主要的理论观点、学说、思想和命题在传统的“10+X”课程体系中没有相对应的内容,具有理论创新的特点。既然是全新的内容,那么,就必须在“10+X”课程体系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进入高等法律院校的法学核心课程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弥补现有的“10+X”课程体系内容的不足和缺陷,使得“10+X”的课程内容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最新要求。但从法学的学科体系角度来看,“10+X”中的法学课程体系结构安排是按照法学知识的性质和功能来区分的,都对应着法治实践中相关领域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制度。所以,从“10+X”的课程体系自身的逻辑要求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的体系结构也应当考虑到“10+X”的课程体系特点,作为顺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其知识点应当对应到相应的学科中去,也就是说,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和法律职业伦理等“10+X”核心课程中都应当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中找到分别对应的相关新的法学知识点。故在“1+10+X”课程体系下,需要根据习近平法治思想对“10+X”课程内容作最新的调整,在保持原有学科体系不变的前提下,充实各个学科介绍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思想对原有学科的知识点进行重写和改写的内容。在强化《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教学效果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防止把“1”和“10+X”隔离开来,避免“两张皮”,要通过“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科学地融进法学教育的教材体系、课程体系和教学体系。


六、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法学

理论学术话语体系的创新


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完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教育和传播的第一步工作,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与法学理论有机融合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自身法治理论特征的根本要求。由于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身具有体系化的特征,而现有的法学理论也是呈现体系化的分布状态,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法学理论的融合首先要解决体系化之间的“排异性”、“耦合性”和“张力”,必须要实现体系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嫁接。
目前的法学理论呈现出三个层次的体系特征。其一是“学科体系”,高等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中的“10+X”就是按照学科体系对法学知识所作出的划分;其二是“学术体系”,“学术体系”是学科体系下体现学科的研究方法、立场和理论价值特点的学科知识“灵魂”,传统法学学科的“学术体系”一般都是采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分类方法,在民法学中还有以物权、债权为主体概念的德国民法学术思路和以财产权、信托法为特征的英美民法学术理念,此外,“法教义学”与“法政策学”也是法学学科中体现不同学术特征的知识特点;其三是“话语体系”,是指不同层级的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强势学术影响力的法学学术知识,如在法学一级学科体系中,刑法学、民法学都曾经在改革开放后不同时间内处于“显学”的位置,研究根本法的宪法学由于学术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故导致民法学理论研究中直接运用民法原则、民事政策或“公序良俗”来解决疑难民事纠纷,而很少考虑运用宪法学的解释方法或者是考虑合宪性审查的手段来解决民法学理论研究中出现的疑点或难点问题。所以,“有学科”、“无学术”、“缺话语”的法学理论研究状况在法学界长期存在,直到今天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加以扭转。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出现对于中国法学理论研究事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创新推动。首先,教育部修订版《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确立了“1+10+X”的新的法学课程体系,“1”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进入教材和教学体系,首先是以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的形式出现的,并且置于“10+X”课程体系的首位。这就保证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能够很好地占据高等法律院校的法学教育阵地,便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但如果仅仅把《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作为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对待,这种处理方法与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征的描述是不相一致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公报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HJ2.2mm〗“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既然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那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应当是博大精深的,其基本的理论立场、观点和方法应当渗透到法学学科的各个领域,但目前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仅仅限于“十一个坚持”,很显然,在法学理论的体系化建设方面很容易把“十一个坚持”的内容与其他法学学科的知识内容并列起来,进而可能出现“概论的归概论”,“10+X”的归“10+X”,《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所提供的法学理论观点就会被“10+X”课程中既有的法学理论和学术体系隔离开来,这种局面的出现是与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身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最新成果的理论属性是不相吻合的。所以说,必须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贯彻到“10+X”课程中去,根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所体现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改写或重写“10+X”课程的主体或主干内容,要使得习近平法治思想真正占据法学各学科中的主流学术思想的位置,要与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学说和理论观点划清界限。为此,首先要对“10+X”中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材中的《法理学》与《宪法学》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进行学术体系上的根本性改造,并以《法理学》和《宪法学》新的学术思想为基础来改写或重写“10+X”课程体系中的其他教材,通过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为法学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法,在“10+X”课程体系中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地位,实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术功能体系化,提升其在整个法学学科领域的学术话语权。
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具体要求,法学研究领域选择了《法理学》和《宪法学》两门主干课程作为法学专业的重点教材。2010年2月,由张文显、信春鹰、许崇德担任首席专家的《法理学》教材编写课题组出版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法学教材《法理学》;2011年11月,由许崇德、韩大元、李林担任首席专家的《宪法学》教材编写课题组出版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法学教材《宪法学》。《法理学》《宪法学》这两本法学重点教材的出版,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为依托,形成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对于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占领高等法律院校意识形态阵地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事实证明,《法理学》《宪法学》这两本法学重点教材无论是在政治上还是在学术上都是相当成功的。从政治上来看,这两本法学教材以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来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宪法学的基本原理,捍卫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阵地;从学术上来看,这两本法学教材结合法理学和宪法学两门法学学科的学科体系特点,运用结构简明、逻辑清晰、语言质朴的写作方法,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的主要内涵,并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为理论依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全面、系统和科学地阐述了法理学、宪法学这两门法学基础性学科的学科知识,为高等法律院校的学生提供了非常实用的法理学、宪法学教材,赢得了广大师生的一致好评和赞许。
法学重点教材《法理学》《宪法学》在最初出版时,主要体现的是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即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党的十九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的指导思想确立下来,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正时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写入了宪法,因此,法学重点教材《法理学》《宪法学》就面临着如何在教材中及时和有效地反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理论成果转型升级的学术重任。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概念,并指出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理论特征,由此就产生了法学重点教材《法理学》《宪法学》如何按照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要求进一步加以修改和完善的问题。可喜的是,这两本重点教材近期都完成了修改和再版工作。由张文显、信春鹰担任首席专家的教材修订课题组完成的《法理学》(第2版),以及由胡云腾、胡锦光、李林担任首席专家的教材修订课题组完成的《宪法学》(第2版)都于近日面世。《法理学》(第2版)与《宪法学》(第2版)的面世非常及时,一方面,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理论及时写入法理学、宪法学的学科体系,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体现在法理学、宪法学的教材中,充分反映了《法理学》(第2版)、《宪法学》(第2版)在法理学、宪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的“与时俱进”;另一方面,这两本重点教材也为高等法律院校的学生及时和有效地学习领会和掌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理论提供了最好的学习读本,有利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在高等法律院校的学习和传播。
不过,从学科建设以及学术体系建设的角度来看,《法理学》(第2版)和《宪法学》(第2版)仍然面临着如何在法理学、宪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更加充分地反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要求以及如何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来构建体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特征的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学术体系,真正地形成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理学、宪法学学科体系、教材体系和学术体系转型升级的重大理论任务。
对照《法理学》第2版与第1版的学科体系结构,主要的“章”“节”体系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法理学》(第1版)共分十五章,包括“导论”,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第二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第三章“法律的价值”,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第五章“法律关系”,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第九章“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第十章“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第十一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第十二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社会”,第十三章“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第十四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第十五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理学》(第2版)也是十五章,章名与第1版基本一致,只有第八章改为“法律方法”,删除了原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中的“技术”两字;另外,《法理学》(第2版)第十二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生态”章名比原第十二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社会”增加了“科技”、“生态”两项内容,包括“导论”,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第二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第三章“法律的价值”,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第五章“法律关系”,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方法”,第九章“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第十章“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第十一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第十二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生态”,第十三章“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第十四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第十五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说,《法理学》(第2版)第十二章章名比原第十二章增加“科技”、“生态”两项内容具有与时俱进的特征,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相比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更加宽广的法治问题域。但总体上来看。除了在“导论”第四节“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中增加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一项内容外,《法理学》(第2版)在全面和系统地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思想内涵和理论体系方面还面临着比较艰巨的学术创新任务。
从学科体系上来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法学重点教材《法理学》作为法学学科体系的基础性理论学科,必须要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包含的所有来自于法治实践的法律概念以及经过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证明是完全正确的重要法理命题和重大法律判断,这样才能符合法理学学科体系建设的要求。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内部出现了因调整对象不同而产生的分工,法学也由此发展为不同的法学学科,其中就包括法理学。法理学研究法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并不表明它不关注法律生活中的具体问题或事件。恰恰相反,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原理都是对现实生活中具体法律问题或事件进行法理学思考的结果。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研究法的一般规律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实施等基本知识、概念和原理。仅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高频出现的“法律制度”概念为例,这是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一个较为核心的“概念”。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讲话中指出:“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在不长时间内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一批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立法体制、司法体制,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从习近平总书记上述讲话来看,“法律制度”是与“政治制度”、“立法体制”、“司法体制”相并列的重要概念和范畴,如果在法理学教材中不能单列一章来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与“法律制度”相关的各种法理问题,显然不利于学习者依据所学的法理学知识来准确地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律制度”概念的内涵以及与“法律制度”概念相关的一系列法理命题和法律判断的真实含义。所以说,把“法律制度”作为单独一章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法学重点教材《法理学》在学理上是很有必要的,是充分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特征的重要研究任务。在学科体系方面,《宪法学》(第2版)面临的理论研究任务更加繁重。对照《宪法学》第2版与第1版,不仅章节完全相同,而且在章节目录中也没有突出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重要概念,只是在“导论”第四节“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基本要求”的行文中指出:“当代中国宪法学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论,阐述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的课程。
虽然《宪法学》(第2版)在第九章“宪法实施和监督”第三节“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中增加了“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机制”的法理要点,但该法理要点并没有涉及到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核心要义”。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还进一步明确指出:“要健全宪法监督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确保同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
习近平总书记上述讲话,不仅进一步强调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还非常肯定地明确了“合宪性审查对象”的范围包含了“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以及合宪性审查工作具体运行的机制,为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合宪性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很显然,《宪法学》(第2版)第九章“宪法实施和监督”第三节“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中,“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机制”知识要点中并没有包含习近平总书记上述讲话中关于“合宪性审查对象”的范围及“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的精神要义,故知识要点的欠缺必然会导致知识要点所形成的价值认识的歧义,在这方面,《宪法学》(第2版)着实需要进一步在宪法学的学科体系中充分有效地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
从学术上来看,不论是《法理学》(第2版)还是《宪法学》(第2版),在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原则立场方面仍旧需要从学术上加以重点论述。《法理学》(第2版)《宪法学》(第2版)都没有设立单独章节或专设知识要点来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古今中外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法治理论和学说的差异,特别是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和学说的本质区别,而这个问题恰恰是反映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特征最重要的理论品格。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我们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炼标识性学术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尽快把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立起来。加强法学学科建设,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
由此可见,《法理学》(第2版)、《宪法学》(第2版)在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和宪法学方面的理论研究任务还相当艰巨。
总之,要避免习近平法治思想走进课堂、走进教材的过程中出现“两张皮”的现象,就必须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基干课程之外下大力气来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科学地改造现有的“10+X”法学课程体系中的学术内涵,要实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从法知识体系向法功能体系的转变,确保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引领作用。

来源:

《荆楚法学》2021年第2期。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秦小建


《荆楚法学》杂志


湖北长江报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法学会联合创办的法学理论专业期刊《荆楚法学》,已于2021年9月正式创刊发行。《荆楚法学》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弘扬法治精神、传承法治文化、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为己任,立足湖北、面向全国,刊载法治建设最新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开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民法典实施》《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专家风采》《探索争鸣》等栏目,并将陆续推出更多具有原创性的成果,力争成为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法学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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