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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法学》2022年第4期目录及内容摘要

湖北省法学会 湖北省法学会 荆楚法学 2023-08-28


       湖北长江报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法学会联合创办的法学理论专业期刊《荆楚法学》,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弘扬法治精神、传承法治文化、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为己任,立足湖北、面向全国,刊载法治建设最新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开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民法典实施》《探索争鸣》《青年学者论坛》《典型案例》等栏目,自2021年9月创刊以来,已发行六期,共计68篇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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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从“初心”“使命”看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建设历程


江汉大学教授    李卫东


内容摘要   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建设历程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四个大的历史阶段。因所处历史方位不同,斗争和建设任务不同,四个阶段法治建设的目标、内容呈阶段性发展特征。在“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指引下,中国共产党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民主与法治而奋斗,法治建设与其奋斗历程始终同频共振、同向同行,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几个阶段的法治建设与发展也一脉相承,层层递进,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初心 使命 百年法治



论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公众参与式普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方世荣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学院)讲师    景勤


内容摘要   为贯彻落实《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的总体目标和“八五”普法规划的安排,我国普法教育要进行功能、内容和方式等维度的拓展。在功能上要全面实现公民法律知识的受教育权;在内容上需增加社会规范等“软法”规则;在方式上要注重通过公民直接参与法治实践的方式来提升法治素质和能力。对此,现有“谁执法谁普法”的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机制必须拓宽到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责任机制,以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协同国家教育充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以社会组织等为主体开展有关社会规范的普法教育,以公众直接参与法治实践的方式来提高法治能力和水平。在“谁执法谁普法”的基础上构建“谁管理谁普法、谁宣教谁普法、谁监护谁普法、谁懂法谁普法”的公众参与式普法责任体系,形成“政社合作”的普法工作新局面。

关键词   法治社会建设 普法 公众参与 

普法责任 


专稿


不动产让与担保

 ——第一个习惯物权的创设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名誉教授     王泽鉴


内容摘要 让与担保系权利移转型的担保物权,即设定人为担保债务清偿,将财产权移转于担保权人,使担保权人在担保目的范围内,于债务人届期未清偿债务时,得将担保的财产变价而就其价金受清偿。本文阐述我国台湾地区实务上不动产让与担保制度的发展过程,并分析不动产让与担保的机能与利益状态。不动产让与担保制度之创设,系由长期的交易惯行、判例学说以接力方式持续不断共同协力而形成,为我国台湾地区法律的开展提供了一个典范,并对于推动让与担保制度、立法规范及物权法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关键词 不动产让与担保 习惯物权 

让与担保契约 


民法典实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各分编衔接解释论


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申   晨


内容摘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其他各分编的合理衔接存在解释论需求。对于已达婚龄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从婚姻的保障功能出发,认定其具有结婚能力,并通过“双重同意”程序对其进行保护;对于“假结婚”,从意思自治、非法行为规制、事后救济等理由出发,应认定其为有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欺诈事由应仅限于重大疾病。夫妻财产制的特性和交易安全保障需求,决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采用的是意思主义+公示对抗的物权变动模式。夫妻间赠与在满足关联性、结构性现时性要求时,为夫妻财产约定,否则可视为一般赠与;并可在不“具有道德义务”时,适用任意撤销权。离婚损害赔偿不能代替其他夫妻间的侵权损害赔偿,赔偿主体不应包含婚外对象,且不能排除其他家庭成员基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而成为受偿主体。

关键词 婚姻家庭编 结婚 约定财产制 

夫妻间赠与 离婚损害赔偿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


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讲师     吴昭军


内容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首先要回答立什么样的法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定位为私法、组织法。其以社区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调整对象,以规范其组织与行为为主要内容,旨在明确法人组织建构,理顺其与成员、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立法时应以法律规定和法人自治相结合为原则,构建“一般法+特别法+法人自治”的调整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理顺其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在内容设计上,应采用团体法的思维,以设立、运行和终止三个阶段为脉络构建整体框架结构。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特别法人 


探索争鸣


突破与形塑:论检察机关核准不起诉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洪 浩


内容摘要 随着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检察机关拥有了对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特殊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不起诉的权力,简称为“核准不起诉”。该项权力落实到刑事司法程序中,造成了对不起诉案件适用范围、裁量因素、固有范式以及认罪认罚现有制度的四重突破。运用文献梳理、规范分析以及比较研究等方法可以发现,作为新时代检察机关权力的创新配置,核准不起诉在制度上还存在着适用范围不明、司法审查阙如、核准程序闭合以及举证责任削弱等风险。核准不起诉还处于初创时期,可以从释明案件适用范围、强化权力制约机制、破除核准程序壁垒和转变刑事司法理念等方面对该项权力进行调适与形塑。

关键词 核准不起诉 控辩协商 权力制约



流域立法的审思与完善

 ——以《黄河保护法(草案)》为中心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    陈海嵩


内容摘要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被相继确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被确立为国家战略,以及流域管理“实质法治”重要性不断凸显等背景下,我国黄河流域立法被提上议事日程,流域立法体系不断完善。黄河流域现行立法无法协调上、中、下游之间利益冲突,使得以协同治理理论指导当前流域立法最为适宜。2021年12月公布的《黄河保护法(草案)》,相较于原征求意见稿有一定进步,但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流域管理体制、立法内容具体定位、流域立法与现有“水事四法”的关系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针对目前草案中的不足,首先,应当明确黄河流域立法的具体定位是“保护法”而非“保护法+促进法”;其次,应从黄河流域实际现状出发“量身打造”流域管理体制;最后,应当针对性设计流域相关规范以明确与“水事四法”的关系。

关键词 流域立法 黄河保护法 生态环境保护



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逻辑与底蕴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教授   吴 欢


内容摘要 行政法治现代化以及法治政府建设,既是典型的中国法政词汇,又表征着显著的世界秩序潮流。在与域外行政法治模式的互鉴互明中,行政法治现代化的中国主体性得以高度彰显,法治政府建设的中国实践性得以充分展现。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的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在行政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蕴涵着深厚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并以法治政府建设作为鲜明主体实践特征。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法治文明底蕴,需要从古今中国政府治理之道的连续性上加以考察。孜孜以求治,汲汲以为民,正是通过法治政府建设的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法治文明底蕴所在。展望未来,需要进一步从内在理路来看待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历史、现状与未来,深入求解新时代中国行政法治现代化诸领域重要理论与现实议题,从而巩固和提升中国式行政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四个自信”。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法治现代化 务为治 行政为民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的社会保险待遇

给付争议实证研究及启示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讲师     房海军


内容摘要 实践中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的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争议呈现三种形态:未缴、少缴以及断缴保费分别导致拒付或少付待遇的争议。司法实践表明,三类争议下用人单位怠缴保费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权的实现。结合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分析,个人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权利以宪法上物质帮助权为权源,基于法定社会保险关系而产生;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是保障宪法上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具体化义务,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律关系下的公法上义务,可类型化为实际缴费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怠于履行实际缴费义务并不影响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怠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会因个人缴费监督义务是否履行,对其待遇权产生差异化影响。

关键词 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费 

物质帮助权 社会保险待遇权 



我国机动车三责险分项模式的检讨与重构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王家骏


内容摘要   我国机动车三责险案件中大量为未起诉之受害人预留份额的做法,深层次反映出了现行分项模式存在的违背应然立法目标、导致保障失衡、易引发争诉等问题。交强险制度的缘起,在于在人身损害赔偿上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均衡的基本保障,而非对损害数额的整体囊括。在未来的改革中,应首先在交强险上取消人身损害赔偿领域赔偿项目间的界限,确定受害人分项模式,并对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先行剔除,待人身损害赔偿获得充分保障后再逐渐纳入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基于交强险分项模式对商业三者险的影响,可在人身损害部分先行融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设置最低投保额度并允许投保人自由增加保险金,以确保交强险效用的最大化。

关键词 机动车三责险 分项模式 赔付项目 均衡性保障 最低投保额度 


青年学者论坛


新中国国家机构体系的生成:1927-1954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陈明辉


内容摘要 我国现行宪法中的国家机构体系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政权建设实践,正是这段历史塑造出了“五四宪法”以来的国家机构体系。作为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与集中制的结合,力量是它的核心价值目标。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可以划分为人民与代表机关的关系、国家机构的横向关系、国家机关的纵向关系这三个层面,并且这三个层面的具体原则也在不同历史时期更新进化。在民主集中制下,国家机构体系是一个开放结构,法院和检察院都是逐渐从政府部门中分化出来的。在国家权力的配置上,国家权力的类型化是“五四宪法”之后的产物,并且各大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以列举的方式划定的职权范围,是根据机关的性质、地位和现实需要而不是根据权力类型而进行职权划分。新中国国家机构的生成史蕴涵着我国国家机构的内在原理,当下的国家机构改革和组织法的修订都可以从中提取经验。

关键词 国家机构体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主集中制 议行合一 权力分工



论自然法作为17世纪民法体系化的动力

 ——以让·多玛《自然秩序中的民法》为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王   星


内容摘要 在罗马法从《学说汇纂》等文本中走向民法典的过程中,“体系化”是一个关键词,而17世纪法学方法的变革中,法国法学家让·多玛找到了一条以自然法为动力,以“首要原理”为前提,以自然法中的义务与继承为框架的体系化道路。其著作《自然秩序中的民法》以“自然秩序”制造了一个民法在近代“智识继受”的样本,超越了《学说汇纂》,也不囿于盖尤斯的三分法,并以自己的方式使民法呈现出了“现代性”。

关键词 自然法 自然秩序 民法体系 让·多玛


典型案例


家庭教育令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讲师      叶    强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三级法官     胡    阳


内容摘要 自《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多家法院陆续发出了家庭教育令。本案是武汉市首例在离婚纠纷中发出家庭教育令的案件,为普法工作提供了司法先行的创新示范。本案裁判首次明确了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条件。同时,家庭教育令的法律性质、执行程序、救济程序等问题,也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关键词 离婚  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促进法》 家庭教育责任



 END



《荆楚法学》2022年第3期目录及内容摘要

《荆楚法学》2022年第2期目录及内容摘要

《荆楚法学》2022年第1期目录及内容摘要

《荆楚法学》2021年第2期目录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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