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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高铭暄: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中国特色刑法学高质量发展论纲|中国应用法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高铭暄 中国应用法学 2023-10-15



✪ 高铭暄‍

“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编者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特色刑法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中流砥柱。围绕中国特色刑法学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使命,增强刑法理论自信、优化犯罪治理体系与夯实刑法立法科学性等重大课题,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中国特色刑法学的优先发力的场域与阵地。为了切实加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引领中国特色刑法学快步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以及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本期“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栏目特此编发著名刑法学家、“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高铭暄教授撰写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中国特色刑法学高质量发展论纲》一文,对于中国特色刑法学当前及今后的发展重点及方向展开分析论述,对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刑法学学科体系等“三大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因篇幅限制,注释等有删减,如需引用请参见期刊原文。欢迎个人分享,媒体转载请联系本公众号。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中国特色刑法学高质量发展论纲


文|高铭暄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2期)

内容提要:中国特色刑法学是独立自主发展的产物,以兼容并蓄为内在特质,已取得了重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的发展经验。在“十四五”期间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导向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中国特色刑法学应当快步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并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同频共振。按照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规划,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要求为纲目,应抓紧做好做优刑法治理能力与体系建设,尤其是提升轻微犯罪的治理以及网络犯罪、数字经济犯罪等新兴领域的规制效能。全面推进科学的刑法立法仍任重道远。有必要从整体上做好顶层设计,有序攻克具体的重点难点,持续保障立法的高质量。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高质量发展  中国特色刑法学  刑法治理  刑法立法


文 章 目 录


引言

一、以高质量发展统领中国特色刑法学的新进展

(一)中国特色刑法学高质量发展是时代需要

(二)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推动中国特色刑法学高质量发展

二、统筹做好做优刑法现代化并服务于犯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犯罪治理体系与能力

(二)轻微犯罪的精准治理

(三)对新兴犯罪的前瞻性管控

三、全面系统推进中国特色刑法立法的科学化

(一)树立科学的刑法立法观

(二)刑法立法的科学化展开


▐  引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几代刑法学者的艰苦努力、辛勤耕耘下,逐步建立健全了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体系及其知识结构、话语体系等,形成了独立自主发展而来的、有别于域外的中国特色刑法学。回顾中国特色刑法学的历史进程,不仅取得了重大成就,也积累了重要的发展经验。总体上讲,中国特色刑法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中流砥柱。当前,我们应充分认识到我国刑法学正处在前所未有的攻坚机遇期,仍需全面深化改革和完善,促进现代化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根本出发点,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中国特色刑法学应当循着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规划,既全方位融入和助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也与国家经济社会的进步保持同步同频。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这也必将为中国特色刑法学的迭代与升级供给持续发展和完善的动能,应当是中国特色刑法学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根本纲领。继而,围绕中国特色刑法学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使命,增强刑法理论自信、优化犯罪治理体系与夯实科学立法等重大课题扑面而至,既是当前和今后在高质量发展上应当优先发力的场域与阵地,也是中国特色刑法学全面主动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互通共融的有益增长支点。由此,也必然会推动中国式刑法的现代化建设。


▐  一、以高质量发展统领中国特色刑法学的新进展


中国特色刑法学进入了全面发展和完善的新时代,这不仅得益于国家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国策,也直接受益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底层逻辑与精准引领。以高质量发展统领中国特色刑法学的未来发展方向,确保了可持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一)中国特色刑法学高质量发展是时代需要


中国特色刑法学历经百年沧桑,在刑法学者的集体努力与共同参与下,从无到有,从有到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成就,积累了丰富的发展经验。其中,有三个非常重要的时间节点,相继见证了中国特色刑法学的成立、发展以及迭生:一是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正式宣告了中国特色刑法学的启航。在法律性质上,这是有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刑法学。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意味着中国特色刑法学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而且是完全独立自主的发展模式。其中,以“苏俄为师”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政治选择,有其历史必然与合理性。但不是照抄照搬,而是秉承中国化的基本要求,独立自主发展中国刑法学。三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进入了全面发展和完善时期。既重视独立自主发展,也重视改革开放。在兼容并蓄的精神指导下,我国刑法学研究呈现“百家齐放、百家争鸣”的盛况景象。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建设,继续推进全面改革开放,刑事法治建设进入新的攻坚期与高速发展期。这些都共同确保中国特色刑法学始终处在高速发展的轨道,也逐步走向国外、迈向世界。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就是发展质量不高的直接表现。为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推动高质量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高质量发展”的新表述,反映出党和国家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这是根据我国发展阶段、发展环境、发展条件等变化作出的科学判断。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主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高质量发展已是全面的贯通性理念,嵌入到我国建设的各个方面。法治的高质量发展是题中之义,全面依法治国也应当是高质量的发展形式。


中国特色刑法学自身存在的一些发展问题、面临的一系列挑战,根源也完全可归结为日益增长的刑事法治需求与刑法制度供给之间的不充分、不均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及其具体议题的贯彻落实上,“高质量”的法治发展,应当成为确定核心任务与根本方向的总体逻辑。其中,中国特色刑法学的高质量发展也是必然要求。通过转向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以及具体实施,对于中国特色刑法学而言,可以获得以下积极的正动能:(1)以质量发展为导向,就要反思过往的发展质量偏低等问题以及背后的致因,从而整体上提升刑法学研究与实践的水平。经此,既满足人民群众对刑法的新需求,也通过更加科学的实践,强化人民群众对刑法的信任。(2)以高质量为重要的考察标准,就必须重新优化刑法发展的诸多方面,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可以对理论、立法以及实践中的短板、不足等问题,进行全局性调整、具体性修正、阶段性调试等。只要不利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一些传统理论桎梏、司法误区等,都需作出调整。(3)以中国特色刑法学的历史成绩作为基础,按照高质量发展的道路,理论、立法与司法都实现了同步、均衡的质变,满足了日益增长的刑事法治需求,便可作为核心标志,并宣告中国特色刑法学进入新的历史纪元。有高质量作为保障,中国特色刑法学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刑法领域的最新进展与成果。


综上,回顾中国特色刑法学的主要历程、基本成就与重要经验,遵照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要求,以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建设为纲目,中国刑法学应当全面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刑事法治需求。


(二)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推动中国特色刑法学高质量发展


中国特色刑法学迈向高质量发展是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立足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的总体背景,在指导思想与发展动力上,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在此基础上,从宏观上统筹布局,夯实高质量发展的根基与条件等。


1.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刑法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


承上所述,改革改革以来,中国特色刑法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同时也面临一定的发展困题和挑战。在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上,当前还存在一些认识不清楚之处。概言之,就是没有很好地从独立自主的角度出发,以中国发展为参照系,求真务实地面向我国犯罪治理的实际情况,真正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反而,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过度推崇域外刑法理论的比较优势,单方面强调推倒重来。但是,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模式,也没有通用各国的刑法学理论体系。在推进中国特色刑法学高质量发展的路径上,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尤其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中国当代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中国的实践,通过最广泛的实践发展和完善中国自有理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沿着高质量发展的路子,持续推动全面完善中国特色刑法学。


在中国共产党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2020年11月),正式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融合了法治的一般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内核以及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要素。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立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足点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人民服务。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基础、法律目的、法律效果的深刻认识。这就从正面回答了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中国特色刑法学谋求高质量发展的终极归宿与所应秉持的关键立场、基本方式等,尤其是所需遵从的根本指导思想与理论体系。进一步讲,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基本上阐明了中国特色刑法学何以实现全面高质量发展和完善的思想根源、动力来源以及主要标志等问题,那就是必须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在全人类最广泛的实践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努力构建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刑法学理论体系,不断推动中国刑事法治创新发展。只有对中国特色刑法学抱以充分的信心,才能坚守并释放“中国特色”的整体优势。对于国际标准和域外刑法学等,也会在更加理性的轨道上予以尊重,以及善用差异化,实现求同存异。


2.中国特色刑法学高质量发展的宏观面向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在不断开拓和深入中国特色刑法学的高质量发展上,就必须以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为基本参照,置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伟大发展进程中,以我国刑事法治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做好顶层设计,做优实施机制,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此,当前应当从宏观上予以呼应:


首先, 夯实中国特色刑法学的理论自信,做好新时代的法学教学教育工作。当前,对中国特色刑法学的历史贡献、基本经验以及未来前景等,存在一些消极的看法,甚至主张“全面推倒重来”。这反映出对中国特色刑法学缺乏足够的理论自信。中国特色刑法学坚持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立足国情,扎根实际。这决定了不只简单照抄照搬、不盲目自我否定、不单方面封门自闭的“本色”。其中,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就是例证。而且,对于一个有着十几亿人口的大国而言,庞杂的刑事法治需求不断叠加,在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下,中国特色刑法学始终积极作为,以最广泛的司法实践保障供给端。坚信中国特色刑法学的历史合理性与现实合理性,不应只是“口号”,而应是基本共识下的一致行动。夯实中国特色刑法学的自信体系,特别要从源头抓起。其中,做好法学教育的基础工作显得尤为重要。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调研时强调,“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始终是教育的根本问题。对此,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不放松,充分传承红色基因。具体地,应当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2月26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在中国特色刑法学的教学与教育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使命,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秉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此传承刑法的“红色基因”,丰富中国特色的时代内涵与刑法要义。其中,传承“红色基因”很好地概括了法学教育教学以及研究的根本准则与内在底色,即发扬、传承和创新“中国特色”,积极展示制度优势。在发展中谋取高质量,以高质量显现中国特色的优势。


其次,秉承“中国特色”法治建设不动摇,坚持全面深化中国特色刑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培育“中国问题、中国方案”的学派风格。中国特色刑法学之所以独立于世界之林,既与其坚持“中国特色”的秉性不动摇有关,也与其兼容并蓄的开放精神有关。针对如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刑法学所需坚持的正确道路等问题,应当纠正以下认识误区:坚持中国特色刑法学,就是“闭关锁国”,孤芳自赏,一律排外,缺乏国际视野与胸怀。这些都是极端的认识,也并不代表中国特色刑法学的实际立场。反而,历史经验显示,中国共产党人愿意且善于学习域外经验,但始终以中国国情为出发点。这也是最具“中国特色”的发展经验。中国特色刑法学的百年发展历程也充分显示:坚持独立自主是不可动摇的“底色”,中西借鉴是积极有益的“添色”。在新时代,按照中国特色刑法学的布局与统筹,重在坚持全面深化中国特色刑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培育“中国问题、中国方案”的研究气息与实践品格,而不是简单的“推倒重来”,也不是毫无章法的“小修小补”。概言之:(1)坚持“中国特色”,必须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是司法的根本目的,加强权利的司法保护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刑法研究、刑法理论体系等,都必须根植并服务中国实际。(2)坚持“中国特色”的终极目的是建立健全独立自主的刑法学体系。这与中国刑法学走向世界并不冲突。反而,中国刑法学也以走向世界为己任。输出中国刑法学的知识成果,也是“中国特色”的应然一面。(3)坚守中国特色刑法学的制度优势与合理性,必须以“中国方案”的最佳实践结果予以呈现。中国特色刑法学源自于国内实践,却不疏于回应国际情势。(4)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一个坚持”为具体纲目,可以为中国特色刑法学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明确的方向。具体上,按照刑法理论、立法以及司法所涉的主要场域及其发展任务、改革要求等,依次分类,科学“分解”当前突出的犯罪治理问题,对症下药,以此更加具体地夯实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实践体系、发展逻辑等。


以高质量发展为主轴线,遵照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要求,还有必要勾勒当前全面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刑法学的要务。为此,可通过任务清单的方式,描绘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实践的主要分工,以夯实中国特色刑法学的内涵与效能。在此基础上,根据犯罪治理的实际供需,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有序推进和落实。


▐  二、统筹做好做优刑法现代化并服务于犯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新时代的犯罪形势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复杂多变。这对刑法科学、高效治理犯罪提出了更加严苛的要求。抓好犯罪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建设是统筹推进刑法现代化关键的“牛鼻子”。以此为基本纲目,有助于澄清和明确刑法学因何、为何以及如何展示“中国特色”。


(一)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犯罪治理体系与能力


我国犯罪结构正在经历重大变动,重罪案件占比不断降低,轻微犯罪占比持续升高,犯罪治理的供需迎来新的情况。科学的犯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是刑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与表现。加快建立健全犯罪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是尤为紧迫的课题。


1.建构新时代语境下的犯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实意义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明确要求。犯罪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组成,是衡量新时代国家治理水平以及经济社会现代化程度的重要参考。当前,中国特色刑法学在实践中面临的困难与痛点,皆与犯罪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不足有关。刑法要积极发挥各项功能和机能,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保持协同与协作,以最大限度克制自身的局限性,因为刑法不是孤立的,刑法也不是万能的。在犯罪的综合性、整体性、协同性等科学理性的认识基础上,逐步健全犯罪治理体系与能力,有别于过往只强调单纯的打击犯罪之做法,刑法不再是“刀把子”;也有别于除恶务尽的犯罪消除观,不再片面提出全面消除犯罪现象的单一诉求。继而,在犯罪惩治、人权保障之间,要实现动态性的均衡、有序与最优化结果,以契合现代犯罪治理的应然规律与实际需要。在方法论上,按照刑法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一般安排,刑法不只依靠最严厉的刑事制裁来实现预设任务和目标;而应整合刑事法治资源,打通刑法的上下、内外、前后等关联环节,理性扩充刑法干预的范围、力度和形式等,以求最佳的犯罪治理效果。这是刑法现代化的应然方向,也是实现刑法目的和任务的必由之路。例如,应当确立相对主义的网络犯罪观,倡导科学的犯罪控制观,综合运用治理手段,依法精准治理。


2.以人民为中心作为起点和归宿


在新时代,犯罪治理的起点不再只是发挥刑法的惩罚作用,简单地试图消灭犯罪,而应当是全面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持续供给强劲有力的社会安全感。相应地,犯罪治理的归宿亦是如此。犯罪治理效果的好与坏,应当由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与幸福感来决定。这意味着刑法的犯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必须全面围绕以人民为中心展开,回溯到人权保障之上,并设置好相应的实施机制等。具体讲:(1)人权保障理念的坚守。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基础。对于刑法而言,在犯罪治理上,就必须坚守人权保障的基石不动摇。在犯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上,亦是如此,不脱离人权保障这一关键词。其核心要点在于: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和内在要求,树立新型的犯罪观、立足犯罪特征与态势制定治理政策,同时从理论安排、立法规定、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人性化的服务,凸显人本主义的精神,以此实现更好地保障人权。(2)人权保障与犯罪治理的辩证关系。充分保障人权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在刑法治理中的具体表现。但是,刑法也担负治理犯罪的重大使命。以人民为中心在犯罪治理上是辩证的关系,既要积极治理犯罪,也要保障人权,做好二者价值权衡。不能片面地强调人权保障,弱化了犯罪治理的必要性,更不是一味地从宽处理。为此,要坚持宽严相济,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例如,疫情防控使刑法呈现积极主动干预姿态,既必然、也必要,有助于充分释放刑法保障功能与伸张积极一般预防。此举既强化了犯罪治理的力度,又保障了最广泛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3)刑法治理体系与能力的科学评价。科学的犯罪治理体系与能力,是刑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表现。刑法治理体系和能力的好与坏,唯一的评价主体应当是人民,唯一的评价标准是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唯一的评价体系是人民群众对刑法的信仰和遵从。以上述系列指标为准,就是高质量的犯罪治理体系与能力。


3.以中国特色刑法学为理论指导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对于刑法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而言,中国特色刑法学是重要的理论指导,为治理能力的科学培育、治理体系的有效建立等,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和基础,这也应当是确保我国犯罪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凸显中国特色的基本原则。舍此,不仅会脱离以人民为中心的根基,也恐难以供给最佳的“中国方案”。当前,应统筹好以下几对关系:一是刑事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需遵照但不只是服从刑法理论体系。应以犯罪的实际情况为首要考虑,不断调试现有刑法理论,也不能简单参照域外的理论体系,实现刑法理论与犯罪治理的动态呼应。二是刑法理论体系指导但不应禁锢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犯罪形势是动态的,刑法理论往往具有滞后性。刑法治理体系有必要保持适度的前瞻性,但不可过度超前。三是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可以且应当推动理论创新与变革,不可阻碍或者迟滞理论发展。理论发展不能脱离治理问题而要支撑犯罪的治理工作。


4.刑法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的主要内容


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国犯罪的态势,以中国特色刑法学为基础,应突出做好以下工作:(1)搭建立体联通的治理体系。一是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这是内外的关系。二是刑法与犯罪学的关系,这是前后的关系。三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这是左右的关系。四是国家改革、社会发展与刑法的关系,这是上下的关系。只有理顺上述关系,才能优化犯罪治理的顶层设计,实现协同治理效果。其中,以刑法为原点打造治理体系是基本立场,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国策相呼应。(2)在治理能力的建设上,可主要聚焦在:一是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突出抓好刑罚部分的制度完善,尤其是要加强刑罚的有效性,使刑事制裁体系能够满足犯罪治理的需求。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问题。这种不对称的结构是刑法治理体系的潜在短板和隐患。二是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可以将积极刑法观作为犯罪治理的重要理论参考。积极刑法观是当前刑法治理所需要依仗的重要理念,它较好地扭转了刑法始终要保持事后干预的消极立场。强调根据犯罪态势等需求,适度提前介入和积极干预,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社会治理需求。其中,通过适宜的积极立法,可实现更加主动的预防性保障和规制。三是要及时总结和归纳刑法理论体系的最新进展、问题以及经验等,推动刑法理论的持续发展和完善。这是刑法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轻微犯罪的精准治理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重罪案件占比持续下降,轻微犯罪案件占比快速攀升。这动态显示犯罪结构发生了实质的变动。而且,重罪下降、轻微犯罪继续增加的基本态势仍在持续中。然而,我国犯罪治理的任务有增无减,甚至会变得更加繁重。因此,虽然重罪案件占比仍在下降,但案件总数及轻微犯罪仍呈递增趋势。犯罪治理的实际任务以及数量有增无减。因此,无论从质还是量看,新时期的犯罪治理任务变得更加繁重、复杂和多变。其中,轻微犯罪的治理已变成全新的课题。


在可以预见的今后一段时期,刑法治理的主要对象是体量庞大的轻微犯罪。围绕轻微犯罪设计科学的刑事治理路径是尤为关键的一环,也是统筹推进刑法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1.轻微犯罪治理的特性、规律以及需求


轻微犯罪是微罪和轻罪的概称。二者相比于重罪体系,可以视为一个整体。轻微犯罪相比于重罪,有其特殊性,集中表现为犯罪门槛的降低、法定犯的性质、危险犯与行为犯的常规配置、法定刑不高、基数庞大且案件占比极高等。这些特征决定了轻罪治理应当遵循不同的规律。主要涉及刑法保护的前置化与必要性、犯罪圈扩大与部门法的调试关系、案多人少的供给矛盾、公平与效率的诉讼立场对立。基于上述轻微犯罪治理的特性和规律等,可进一步明确特定的需求,包括积极扩大刑法干预的边界之下限、以法定犯为主要的立法和规制对象、刑事制裁变得相对轻缓化、刑事诉讼改革的全面配套等。这些特殊需求对刑法理论体系产生了同步同频的策动效应。只是当前缺乏相适应的理论指导,导致实施环节出现抵牾现象。根据轻微犯罪治理需求,具体调试刑法理论体系以及制裁体系,是提高轻微犯罪治理效果的内在要求。其中,强化溯源治理尤为重要。既关涉宽严相济的落实,也事关治理效果的好坏。


2.培育相对独立的轻微犯罪治理体系


重罪体系长期“一家独大”,由此形成了以重罪为基本对象的传统“单一”犯罪治理体系。而且,针对以轻微犯罪为主的犯罪结构,以重罪体系为前提的知识经验和模式等,必然也无法继续完全套用。对此应作出针对性调整,培育相对独立的轻微犯罪治理体系,旨在促成重罪体系与轻微犯罪体系在治理上的精准区分,强化类型化治理,达致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为此,应明确的是:(1)重罪和轻微犯罪在犯罪性质等方面的不同,决定了重罪体系和轻微犯罪体系存在实质上的差异。因而,应当区别对待各自的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必须积极构建独立的轻微犯罪治理体系,在目标、对象、功能、措施上加以区分。(2)轻微犯罪治理体系的相对独立性,主要体现在治理对象的特殊性、治理手段的特定性、治理任务和目标的差异性等方面。例如,轻微犯罪的占比居高不下,程序分流与保障不可或缺。又如,轻微犯罪主要是法定犯以及行为犯、危险犯的立法。在司法认定特别是在出罪上,会出现功能、范围、路径上的不同,需要进行差异化的处理。(3)轻微犯罪与重罪体系的界限仍未确定,各自范围具有一定的开放性,甚至有继续扩大的可能。因此,轻微犯罪体系及其治理结构也不断变动。其中,微罪体系的不断扩充,会出现微罪体系逐渐脱离轻微犯罪与日益独立的趋势、肢解轻微犯罪治理体系等问题。在微罪体系应当独立的特定框架下,需另行讨论微罪的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


(三)对新兴犯罪的前瞻性管控


当前,新兴科技及其广泛应用所带来的刑事风险,是刑法治理所面临的新课题与新挑战。特别是现行刑法所处的社会背景具有天然的“延后性”。这决定了刑法面对技术性的刑事风险时,会出现规范供给不足、理论体系的代际分离等问题。对此,必须统筹管控好新兴犯罪及其刑事风险。通过前瞻性研究建立科学的有组织的应对体系。唯有如此,才能彰显中国特色刑法学的时代适宜性、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与积极实践等优势。其中,有两类新兴犯罪是颇为特殊和典型的。


1.网络犯罪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赌博、网络黑客、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以及网络黑灰产业链犯罪愈发频繁,显示了网络犯罪是演变势头最为严峻的犯罪类型,甚至会成为未来第一大犯罪类型。对于网络犯罪的治理方式与效果,无疑成为评价、验证刑法治理体系与能力的关键要素。为此,应当根据网络犯罪的特性与规律等,做好以下方面:(1)认真对待当前积极援引现行规范、运用扩张解释解决新型网络犯罪治理的做法,及其现实合理性与制度供给瓶颈。针对规范供给的有效性问题,应做好立法修正,缓解刑法规范供给不足问题,实现刑法解释理论与规则的网络化转型等。(2)鉴于网络刑法理论研究存在碎片化问题,特别是关于中国特色网络刑法(学)的渐进式建构仍存在意识淡薄、共识匮乏、独立性不足等问题,有必要在总结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网络刑法(学)的学科建设。(3)有必要根据网络犯罪(案件)的体量等,结合网络刑法的理论进展,以立法修正为前提,在未来可考虑融实体与程序为一体的网络刑事法典的创制问题,从根本上解决网络刑事法规范供给失衡问题。


2.数字经济犯罪


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数字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规模达39.2万亿人民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进行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上的重要讲话(2021年10月)明确了发展数字经济的指导思想,国务院还出台《“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发〔2021〕29号),指出加强对数字经济等新技术、新应用研究并妥善审理好相关案件是未来司法工作的重点。当前,刑法治理数字经济犯罪的重点难点主要包括:(1)界定数字经济安全及其保护的范围等,厘定数字经济犯罪的类型及其本质特征。可将数字经济犯罪单列,作为刑法治理的特殊对象。鉴于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的核心引擎,数据犯罪是关联最为密切的规制对象。经此,既不破坏刑法治理体系的整体性,又有助于提高刑法治理的特定性与专属性,这更好地回应了保障数字经济安全的迫切需求。(2)应当从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等多方面,建立更加综合的应对体系以及措施。其中,特别需审慎处理好传统经济犯罪与数字经济犯罪在治理上的差异化与特殊化。(3)有必要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探讨数字刑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及其与网络刑法(学)之间的具体关系等,以此推动中国特色刑法学在理论体系层面的增量发展。(4)《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强调了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的关键引擎之地位与作用,将数据视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并作为新型的基础生产要素。因此,在针对数字经济的刑法规制上,要围绕数据要素展开。数据要素应用所引发的刑事风险以及犯罪,可归属于数据犯罪,与广义的网络刑法相关,也是数字刑法规制的重要内容。


▐  三、全面系统推进中国特色刑法立法的科学化


我国刑法立法已经进入了全面的“活性化”阶段。现行刑法典应否进入全面修订阶段、当前刑法修正的重难点以及优化上的供需调剂等相关重大问题随之出现。这直接关系到刑法立法的科学性以及有效性。更重要的是,面对日益复杂的犯罪态势、犯罪结构的深度调整和新型的“技术型”犯罪不断涌现等情况,刑法立法切实做好做优、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任务变得尤为艰巨和迫切。


(一)树立科学的刑法立法观


面对复杂多变的犯罪态势与情势,根据刑法治理的供需矛盾,在刑法立法的科学上,需优先澄清突出的问题,做到有的放矢。


1.立法活跃与犯罪化、非犯罪化


在犯罪治理的实际供需上,刑法立法现处在并仍会维持日益活跃的状态。这既与前端的犯罪态势与犯罪结构调整直接相关,也与其他领域立法的活跃状态有关。由此,我国刑法立法正处于更加繁杂且体量总体仍然比较巨大的“多法衔接”状态。它是指其他行政或者民事法律的同步积极修改,极大地扩充了刑法之外的规范体系。基于法体系内在的有机衔接与法治统一等需要,刑法立法也变得活跃和积极。而且,立法的活跃与多法衔接的内在联系,也决定了刑法立法在结果上仍会以犯罪化为重要内容或者标志。从立法结果看,犯罪化的立法保持增量,会加深对“非犯罪化”的误解、乃至恐慌,甚至据此否定我国刑法存在非犯罪化功能及其独立的出罪体系等。对于犯罪化主导下的立法活性化问题,应当认识到:并非客观上没有出现非犯罪化的立法,而是呈现方式不够有力、充分和有效,反而,犯罪化的主导性一定程度上遮蔽了非犯罪化的立法进程与结果。在积极刑法观下,出现犯罪化过度的难题有一定客观现实性。不过,坚持科学立法,有助于维系动态、均衡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2.法典化问题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行,理论上出现了刑法应当法典化的讨论。甚至不乏观点认为,我国需要创设一部刑法典。对此,需要明确的是:(1)我国1997年刑法,无论从立法体例还是具体内容,实质上都是典型意义上的法典。因而,我国不存在“刑法的法典化”之立法问题。不能因为刑法没有“典”的文字表述,误认为我国还没有刑法典。(2)真正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在犯罪态势发生重大变动后,1997年刑法是否进入需要全面修订的阶段。这会对刑法立法产生整体的重大影响。如需进行全面修订,应当做好顶层规划,分阶段、分批次有序完成;如不需要,如何有效地应对不断出现的立法需求,并且维持好法典的稳定性与统一性等是需要考虑的问题。(3)完善刑法典的相关议题集中在刑法立法完善模式。当前,是坚持统一法典的单一体例,还是允许特别刑法、单行刑法等模式,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这也关涉坚持“法典化”与“解法典化”的双重“反向”问题。在现阶段,面对日益活跃的立法与更加复杂的犯罪治理任务,“法典化”模式仍能继续保持有效。补充刑法的法源,不必通过特别刑法等方式。破坏法典的统一性,虽会满足个别的规范供给问题,却会加大刑法规范的不统一。不过,刑法修正案作为目前唯一、法定的立法完善模式,其合理性之争也会有所显现。因为如果仅从刑法规范的统一性、体系性上进行宏观论证会显得乏力和不足。


3.立法的重点


刑法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是现代刑法实现转型与进化的重要支点。但是,刑法治理不是恣意的“框”,不是所有问题——即使是犯罪问题,都需要通过刑法即刻介入与规制。在立法上,刑事政策的落实有一个轻重缓急之别。这不止是立法策略,更是立法的顶层设计问题。因此,应当突出抓好当前与今后的立法重点,明确基本共识:(1)刑法总则的主次与幅度。刑法总则的规定“牵一发而动全身”。要区分主次,合理排列,确保理论体系发展的适度性。总体看:第一,犯罪论部分。该部分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几乎没有经历立法修正。但是,高质量发展需求与中国特色刑法学研究成果的固化,都需要考虑应否以及如何启动立法完善。例如,近些年,正当防卫的司法在个案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在教义学上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与深化。尽管如此,正当防卫制度在实践中的“条款僵尸化”问题仍旧存在。既与我国法定出罪机制理论与机制的不足有关,也与但书条款、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安排有关。这就催生了总则规定的立法完善问题。第二,刑事责任部分。这是立法的薄弱环节,也是急需强化的部分,以夯实刑事责任的司法化。第三,刑罚部分,既包括刑罚结构的调整,如主刑、附加刑的修改,是否增设新的刑种,以及犯罪附随法律后果的立法等;也包括量刑规范化改革成果的立法回应等。(2)刑法分则的节奏与频次。刑法分则始终是立法的重点区域。除了待决的老问题,还需集中关注新问题。立法既要满足现实需要,也不能总是“亦步亦趋”,走入“消防员式”的短期立法。概言之:第一,自然犯的立法修正。当前,自然犯仍占据刑法分则的绝大部分。随着社会发展等,自然犯的立法修正会成为重点。例如,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对数据主权、数据流动安全、生态安全等新型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加强刑事保护等。第二,网络犯罪的立法。网络犯罪处于快速演变期,网络犯罪会成为我国犯罪结构中的主要部分,引发一系列理论课题。围绕网络犯罪的立法是今后的主要内容,立法难度也不言而喻。第三,新兴犯罪的立法。例如,我国正在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涉数字经济犯罪的特别立法值得关注,如数据犯罪。第四,轻微犯罪等法定犯的立法。在犯罪结构发生重大调整的背景下,轻微犯罪立法仍处于增量状态。


4.高质量立法的指标评价体系


立法的科学与民主,是立法获得合法性、正当性的保障。而且,民主的立法,才会产生科学的立法。科学的立法,会进一步夯实立法的民主基础。刑法立法的科学化之路,在末端还可建立高质量的指标体系作为评价参照。在此基础上,可以更好地以人民为中心,将科学性予以具化与指标化。高质量的刑法立法,在结果上,可通过以下因素加以综合测评:(1)立法过程的合法与民主,包括立法参与方式、立法内容的公开程度等。(2)立法完善机制的不断健全,如立法评估体系等。(3)立法内容的实质正当与有效,如不会出现“僵尸条款”或者加剧犯罪竞合等,也包括不会异化新的“口袋罪”等。


(二)刑法立法的科学化展开


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要求,根据我国当前和今后的立法重点、难点以及基本议题等,应从几个关键方面发力,全面做好新时代的刑法立法完善工作。


1.动态、均衡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立法


从结果上看,犯罪化是常见的立法结果,这就造成了“立法往往就是犯罪化”的僵化认识。实际上,刑法立法变得更加活性化,以及犯罪化成为立法的主要内容,是由社会治理任务的繁重、社会发展形势越加复杂多变、刑法的工具属性一面被进一步释放、刑法治理功能的扩充等因素造成的。尽管积极立法仍会是未来的主要动向,但也需更加动态、均衡的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立法,具体包括:(1)完善犯罪化的立法程序公开与实体公正说理。对于犯罪化的立法,其合法性、正当性以及合理性,是需由程序公开与实体公正说理共同实现的。程序公开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与具体体现,包括立法背景公开、立法理由公开、立法过程的公众参与和监督等内容。实体公正说理是由一系列说理机制组成,以论证立法的必要性,保障底线正义或者终极正义。以刑法理论体系作为根基,在说理机制上,应当优化立法机构的审议情况、修改理由、通过依据以及官方对立法原意的阐明等。其中,立法原意是最核心的内容,也是刑法解释的基本准则,最需要予以阐明与公开化。(2)强化立法中的非犯罪化表达方式。一是及时公布刑法修正中出现的非犯罪化立法的研讨情况,以及为何选择非犯罪化或者犯罪化的特定理由等,逐渐梳理出我国立法中的非犯罪化规律、逻辑以及经验等。建立全流程下透明的公开机制,加强公众对非犯罪化立法的正确认识和感知度等。二是对于刑法分则中的“僵尸条款”与“僵尸罪名”等留而不用情形,应当全面清理。将一些确实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刑法不需要再规制的犯罪行为,通过非犯罪化的方式予以废止,为刑法分则“瘦身”。


2.优化可持续性的理论与立法“反哺”模式


评价立法是否科学的重要指标就是刑法立法与刑法理论的良性、有效互动程度。只有理论和立法在同一轨道上前行,才是科学立法的最佳表现样态。当前,立法与理论之间的互斥、对立、不同步等问题,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还存在,如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帮助行为正犯化等。为此,有必要建立健全理论与立法之间的“反哺”机制。其具体要点为:(1)总则修改事关基础理论,尤需遵从“反哺”机制。从现有的刑法修正案看,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幅度明显小于刑法分则。而且,对刑法总则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刑罚部分。今后对刑法总则的修改,须与刑法理论体系保持协同,既能维护现行理论的合理性与稳定性,也能促进理论的发展。例如,对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共同犯罪、正当防卫等犯罪论的核心问题进行修改,必须立足中国特色刑法学,直接转向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不可取。又如,强化刑事责任的立法,也需与我国刑事责任理论进行匹配,而不能简单移植域外刑法中的罪责理论,否则会引发重大的不适现象。而且,刑事责任的立法,也要兼顾司法化的便捷性与可操作性等。(2)分则修改应作为通行刑法理论的最广泛检验场。犯罪态势决定了刑法分则仍然是修改的主要阵地。无论是修改原有规定,还是增设新规定的方式,都会成为检测或验证通行刑法理论是否适宜、是否可行的场域,也会酝酿理论变革的因子。例如,增设危险驾驶罪等新的罪名,会引发广泛的理论讨论,甚至推动理论进步。(3)立法修改肩负理论创新的特殊使命。立法不应只是对现有理论的简单确认或者规范的反映,也应当肩负推动理论创新的特定使命。诚然,刑法立法虽然应当是对犯罪客观实际与社会治理需求等方面的最佳反映和直接体认,但是,立法是政策制定者的能动化制度,也具有相当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无论是犯罪化还是非犯罪化,或者是重刑化、轻刑化,这些立法成果都会对犯罪治理能力及其体系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对某些犯罪治理措施形成相当的“反制力”,要求重新配置制度资源等;乃至会超越犯罪的现状趋势,实现立法的前瞻性规制,以此策动刑法理论上的同步应变等。这是立法修改积极主动推动理论创新的动力所在。例如,针对网络犯罪的修改活动,就很好地展示了上述逻辑,有关网络刑法学与网络刑法典的理论研讨已然成为新的关注点。


3.聚焦立法重点


在考虑立法重点时,应着重围绕犯罪态势、犯罪结构的重大调整等因素,精准预测我国未来犯罪治理的重点板块,确保立法没有偏离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宗旨,也符合党和国家对犯罪治理的总体安排。当前刑法立法重点内容可考虑:(1)在总则中,可适时启动修改重大、基础的立法规定,以此推动刑法理论与时俱进,也整体上扭转过往刑法修正案侧重实践经验总结而弱化理论发展的偏一现象。例如,在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下,其他正当化事由的立法化工作应当提上议程,适当扩充法定的出罪事由,强化法定的出罪体系。又如,在网络犯罪的作用下,共同犯罪规定可择时进入实质的“调整期”,有必要启动立法修改,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引发的理论争论。再如,伴随着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进,包括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在内的刑事立法完善也应积极跟进。当然,总则规定的修改牵一发而动全身,应审慎、不可盲动。既不能过度超前理论的一般预期与接受度,削弱立法的科学度;也要及时引导公众提高容忍度和包容度,积极储备理论发展的潜质与契机。(2)在分则中,宜审时度势,因地制宜,把握好灵活性与有效性。可聚焦以下方面:一是传统自然犯的修改。我国正在加速进入法定犯时代,自然犯也会进入相对集中的调试期。需要调整的罪名,主要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领域。二是网络犯罪的局部性立法。目前,对网络犯罪的立法是碎片化的,缺乏整体性和全局性。需要根据网络犯罪的态势,做好整体规划,梳理总结网络犯罪刑事责任特点与得失,通过专门立法或者立法解释等形式,提升立法的体系性与内部协调性,不断提升刑法典的生命力。三是其他新兴或新型犯罪应当是开放式立法的重点区域。新型领域的犯罪会持续到来,开放式立法成为积极应对的实际产物。在这些动态的板块中,立法尤为活跃,且往往蕴含实质的变革性力量。例如,在人工智能时代,随着人工智能主体刑法地位问题逐渐突出,人工智能犯罪现象开始出现,也正在颠覆以人的主体性地位为根本前提的刑法立论逻辑,倒逼启动相适应的超前立法。


4.完善立法技术及其配套措施


立法是否科学,也取决于精良的立法技术与完整的配套措施。现阶段,刑法修正案是主要的立法完善模式。在立法技术上,需做好:(1)改进立法技术,使立法过程或者结果更加精细化、人性化,真正做到以人民为中心。例如,刑法修正案通过后,应由立法机构及时公布新增罪名或者调整后的罪名,并重新调整刑法条文序列。又如,立法机构可以根据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及时公布立法资料、立法理由等,明确立法原意的内容,减少法律适用的困惑与矛盾。(2)完整的立法评估体系,应当包括事前的立项调研、立法过程中的质量把关、立法后的评估与修正等环节。目前,立法评估体系和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削弱了刑法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在一些个别立法中,甚至会引发立法与民意的脱节、立法后的消极附随效应突出等问题。例如,醉驾入刑后,引发了行政处罚明显高于刑罚处罚、犯罪标签化等突出的社会问题。为了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加和谐度,有必要重启醉驾犯罪的立法完善,消解社会疑虑。(3)做好试验性立法。为了与日益活跃的刑事司法改革相互衔接、实现同步配套,有必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试验性立法,促进刑法与刑事诉讼的立法同频性,提高立法治理。例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刑法的试验性立法已经滞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引入刑事诉讼法后,相关程序方面的规定、改革不断翻新,而刑法的相关立法衔接工作尚需尽快跟进,以形成改革的合力。再如,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全面铺开,刑法可启动试验性立法的准备工作,让此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于法有据。总之,积极筹划面向试验性司法改革所需的试验性立法机制,可以优化两法衔接,增强刑法立法的活力和适宜性,最终真正实现立法为人民的根本宗旨。






编辑:袁登明

排版:覃宇轩

审核:杨   奕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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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2期

茅少伟:《民法典》第132条(禁止权利滥用)评注

陈坚:中国法域外适用体系的构建:立法模式与司法模式的理性审视与理论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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