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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0年省级粮食产业化项目的通知




关于申报2020年省级粮食产业化项目的通知皖粮仓联函〔2020〕52号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局:为加快推进我省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全省粮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安徽省省级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18〕270号),现就2020年省级粮食产业化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达到一定规模的粮油加工企业、以粮油为主原料的主食及食品加工企业(不含餐饮企业)。已获得2019年度“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的示范企业不予申报。已申报2019年度其他相关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同一项目或获得过2019年度中央、省相关专项补助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二、申报条件申报省级粮食产业化项目的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在省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粮油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粮油食品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3. 企业无不良诚信记录;4. 企业管理体系和质量体系健全,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事故。三、奖补方式省级粮食产业化项目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根据项目2019年实绩进行补助。单个企业当年申报奖励和补助上限300万元。2020年重点安排以下三个方面项目:1. 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补助。主要对企业新购设备、生产线或工艺流程技术改造进行补助。对企业2019年新购粮油生产加工设备项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2019年新购置关键设备金额的10%以内,补助上限为200万元。对企业生产线或工艺流程技术改造升级项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2019年投入金额的10%以内,补助上限为150万元。2. 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补助。对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项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2019年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50%以内,补助上限为100万元。上述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补助类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补助类项目不得同时申报。3. 专项奖励。对在本省境内2018年以来新设立并规范运营1年以上的粮油产品直营店、体验店、示范店等销售网点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300元/平方米以内,单个网点奖励上限为1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四、申报程序1.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局组织符合以上三类项目条件的企业申报。2019年产值300亿元以上的合肥、滁州市各推荐4个企业,产值150亿元以上的阜阳、蚌埠、六安、宿州、亳州、安庆各推荐3个企业,其他市各推荐1-2个企业,多报不予受理。推荐企业必须符合上述四项申报条件,在今年疫情期间复产保供稳价工作突出、主动让利的企业可优先推荐。2.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局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附表及证明材料(扫描件)。其中: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发展现状、项目可行性研究(依据、创新举措、资金投入及来源、费用支出及成效分析)等内容。附表包括《2020年省级粮食产业化项目申报表》(附件1)、《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附件3)。证明材料须内容清晰,编制目录,标注对应页码,主要包括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投资明细,设备购置清单、合同、发票,项目实施的有关材料(合同、协议等)复印件,有关费用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等复印件,以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包括照片等。申报企业要对项目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 有关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开展现场核查,按规定程序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局。4.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填报《2020年省级粮食产业化项目汇总表》(附件2)并将审核情况形成项目申报文件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各市上报的项目在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中进行初步筛查。5.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或专家对各市上报的项目开展评审,并将拟支持项目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示。五、申报要求1.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局按照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项目申报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套取财政奖补资金。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廉政高效。2.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局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项目申报文件和企业申报材料(扫描件)分别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联 系 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处电    话:0551-62870637电子邮箱:taoxinjkxf@163.com联 系 人:省财政厅经建处电    话:0551-68150283 附件:1. 2020年省级粮食产业化项目申报表          2. 2020年省级粮食产业化项目汇总表          3. 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安徽省财政厅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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