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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分享:放弃优先受偿权,后果严重(附真实案例)!

2017-08-15 广西同望所黄乃勇 法莱利法律资讯

作者:黄乃勇,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房地产专业资深律师;本文来源于同望建设工程法律理论与实务公众号,经作者同意后改编,欢迎朋友圈分享,如涉及转载授权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

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果严重

概述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一出台,就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批复》没有规定承包人能否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承包人放弃后该如何处理。但广东省已经对该问题作出自己的理解,2004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使用286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广东高院意见》)第9条规定,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已事先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放弃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事后承包人又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为又向人民法院主张合同约定无效并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发包人在就建设项目进行融资而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则要求发包人提交工程承包人出具的同意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或签订类似协议,否则不予以贷款。基于此,承包人迫于自己劣势地位及发包人的要求,不得已与贷款人、发包人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程承包人同意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出具类似承诺函,各方因承包人放弃行为的效力而产生争议。

而除了广东省的法院外,各地的法院在认定其效力时,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未能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

是故,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旦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在发包人无法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将无法实现获得工程款的目的。

现本文通过检索案例数据库中的真实案例,根据法院的认定结果,做一小结,以期承包人认识到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后果。

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

(一)认定通常情况下放弃行为无效,但在有一定的担保措施确保承包人工程款的有效实现的情形下,放弃行为有效。

在“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润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案号:(2013)通中民初字第0046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承包人放弃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身就是为了保障材料款债权和农民工工资债权得以实现而为,其承诺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即发包人向银行所贷之款项用于支付其工程款已于承诺函出具之次日成就,故其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应为有效。


(二)认定向银行出具的放弃承诺书行为仅对银行发生效力,对于发包人及工程其他债权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常山县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与浙江泰源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案号:(2013)浙衢民终字第687号】,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财产性权利,承包人在出具给银行的承诺书中表示放弃该项权利,其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住宅建公司理应受该承诺约束,但,承包人并未对发包人以及其他债权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然存在。


(三)认定承包人可以放弃建设工程有限受偿权,但该放弃行为必须有具体指向,放弃范围和工程施工范围须一致,否则该放弃行为无效。

在“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鼎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以下称“浙江明城案”)【(2013)衢开民初字第874号】,开化县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当事人可以放弃,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放弃权利的承诺应当是有具体指向和限制的,而不能无限延伸和扩大,除非当事人有其他约定,在“浙江明城案”中,承包人向银行出具的放弃承诺书,承诺放弃的范围不明确,与实际施工的工程范围不一致,因此认定放弃行为无效,支持承包人就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

律师评析

结合广东省法院的意见以及其他法院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司法裁判观点,本文认为,法院对于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的认定上,遵循着“以有效为原则,以无效为例外”的路径,而笔者在搜索关于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判例中,发现认为放弃行为有效的观点占绝大部分。也就是说,承包人一旦做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将难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优先授权的目的。

律师建议

在建筑市场,承包人作为施工方有时候在进场施工时即需要进行相应的垫资,此时最为稳妥的方式是时刻关注自身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如在必须做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笔者建议:

1、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对象应针对特定第三人及其债权,且该第三人已对发包人享有确定的债权数额,明确放弃行为的单一指向性,而非整体放弃

2、承包人在向银行出具放弃的承诺时,应签订协议明确贷款的用途,贷款的支付条件及支付时间,保证自身的工程进度款得以顺利实现。

3、承包人应防止概况性放弃,必要时根据自身实际施工的工程范围明确放弃优先受偿的具体范围以及债权数额,尽可能仅放弃单体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非整体建设工程。

4、承包人应为放弃行为的生效设置足够多的条件以确保工程款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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