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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20年征兵工作相关政策汇总






 2020年征兵

  相关政策问题

          汇总解答




@有志青年:

下半年应征报名于4月1日正式开始,8月15日截止。我们将征兵政策进行汇总,以便热衷国防事业,希望报效祖国的有志青年进行系统学习,积极履行兵役义务,了解军人福利。

后期我们还会发布最新征兵政策,以及当下征兵热点解读等文章,为应征青年答疑解惑。

同时也请看到本文的热心网友帮忙转发,让更多的适龄青年了解征兵政策,支持征兵工作!为征兵宣传出力!

最后衷心的期盼,祖国的千里海疆,有你静守;祖国的万里河山,有你护卫;华民族的强国强军梦,由我们共同实现



我们期待你的加入!!!

新战友!!!


本期主要内容

🔘关于2020年征兵工作有关公告

🔘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我市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

🔘2020年天津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调整内容

🔘关于做好非天津籍大学生退役士兵优先落户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将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子女确定为2020年征兵优先征集对象

🔘2020年征兵体检标准

关于2020年征兵工作有关公告


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定向招聘

我市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新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进一步促进我市退役士兵就业,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定向招聘退役士兵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军心稳定,影响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各区、市属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民族复兴伟业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高度重视定向招聘退役士兵工作(以下简称“定向招聘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好抓实,进一步激发广大有志青年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的政治热情。各区、市属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在组织公开招聘时,要全面统筹考虑,充分挖掘潜力,指导监督本区、本行业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要求,按照“人岗相适”原则,积极开发适合退役士兵的岗位,并优先考虑定向招聘退役士兵。

二、积极推动任务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安置退役士兵作出了制度性安排。为适应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市委、市政府、天津警备区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对事业单位定向招聘退役士兵提出明确要求,强调“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安排一定比例的招聘岗位面向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士兵定向招聘”。

考虑到我市在2017年全面下放用人自主权后,全市不再统一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各区、市属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要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天津警备区要求,以用人单位年度定向招聘范围计划招聘人员总量的10%左右确定比例或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以确保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三、规范组织定向招聘

定向招聘符合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具有政治性和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对国防和军队建设影响深远等特点,各招聘单位在组织招聘前,应结合退役士兵群体特点,依法依规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具体招聘工作。

一是明确招聘范围及条件。定向招聘工作应面向具有我市户籍且由本市应征入伍,服役满两年(含)以上,光荣退出现役的士兵。上述人员中不包含已按有关规定安置工作或自动放弃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士兵。招聘岗位主要是管理岗位、通用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专业性强的专业技术岗位(如教师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进行定向招聘。各事业单位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自主设置招聘条件的基础上,既要立足提高人岗相适度,也要充分考虑退役士兵的特点,对定向招聘条件作出调整,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条件要求。

二是严格审核人员资格。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责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招聘公告确定的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査,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不得随意缩小或放宽招聘岗位条件。同时,应认真核实退役士兵的身份、服役年限、学历学位、立功受奖等情况。退役士兵的服役经历视为有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被聘用后,服役年限累计为工作年限。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妥善做好退役士兵信息核验、保密等工作。市退役军人局、市政府征兵办指导退役士兵户籍所在区退役军人局、政府征兵办配合招聘单位做好退役士兵身份和相关信息认定工作。

三是规范执行招聘政策。定向招聘退役士兵工作可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由事业单位单独自主组织,或按规定自主开展委托招聘,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组织实施,均应严格执行现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规定及工作纪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公开招聘纪律监督工作小组应加强对定向招聘的管理监督,认真分析研判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突发状况、社会影响等,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及时稳妥处理,维护定向招聘的良好秩序。各单位在定向招聘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要妥善应对并及时上报。

四、切实履行职责使命

一是落实政治责任。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时期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指示要求,讲政治、顾大局,把定向招聘作为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确保任务和责任落实,进一步增强军人荣誉感获得感和军事职业吸引力。

二是坚持抓出实效。要充分考虑定向招聘退役士兵的特殊性,结合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大力加强宣传引导,并认真分析新形势新情况,积极研究行之有效的落实举措,稳妥组织实施,为广大退役士兵提供贴心、暖心的服务。

各区人社局、市属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当年定向招聘工作的汇总分析,并于12月20日前将《天津市事业单位定向招聘退役士兵情况统计表》(附件)报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截至当年12月31日前,能完成招聘人员聘用手续的,可计入本年度数额中,并在“备注”栏作出说明;不能完成人员聘用手续(时间跨越到下一年度)的,则将该数据计入下一年度,并作说明。

市人社局将联合市退役军人局、市政府征兵办等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单位组织实施定向招聘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并进行通报。

2020年天津市义务兵家庭

优待金标准调整内容

1.参照2018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06元),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23200元/年一次性调整为39506元/年,从2020年3月1日执行,全市统一标准。

2.自2020年8月1日起,每年8月按照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上一年度的增幅金额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3.义务兵每服满1年兵役,由其入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其家庭1年的优待金。

4.入职前具有天津户籍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预备消防士(入职2年内),其家庭参照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

关于做好非天津籍大学生

退役士兵优先落户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切实筑牢强军兴军源头工程,积极适应兵役制度改革,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现就从本市应征入伍的非天津籍大学生退役士兵(服役满规定年限)优先落户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从本市应征入伍的非天津籍大学在校生(高职及以上)退出现役后,对参军时在本市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在原学校集体户恢复户口;对入伍时在原籍注销户口的,应当在原籍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并可以按照我市往届大学生落户政策迁入学校集体户。对从本市应征入伍的非天津籍大学在校生(高职及以上)退役复学毕业后,可以按照以下政策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在津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所在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在津租房居住的,凭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在租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 从本市应征入伍的非天津籍大学毕业生(高职及以上退出现役后,对参军时在本市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在原学校所在地社区集体户恢复户口;对参军时在原籍注销户口的,应当在原籍办理恢复户口,并可以参照应届毕业生(含高职)落户政策,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在学校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直接落户,无须提供在津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等材料。

三、 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取得我市居住证3年以上)退出现役后,不超过35周岁且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可以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参照非天津籍大学毕业生(高职及以上)落户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天津市将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子女确定为2020年征兵优先征集对象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我市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肩负市委、市政府及全市人民殷切重托,义无反顾冲锋在前,舍生忘死与时间赛跑,同病魔较量。为体现对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关心关爱,2020年2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下发通知,将我市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子女列为2020年征兵优先征集对象,规定:凡参加2020年应征的我市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子女,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后,不参与量化定兵排名,直接确定为定兵对象,其中,援鄂医务人员及其子女可优先分配入伍去向。

《通知》明确,我市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名单由派遣任务的市、区两级卫健部门审定并加盖公章报市征兵办,由市征兵办统筹安排各区征兵办具体落实。市、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助做好相关宣传和优待保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异议,由市征兵办负责解释。

2020年征兵体检标准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条件兵ef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涓囊宾或损伤及其后选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踝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  瘀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瘀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瘀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领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日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条件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条件兵除外);

(三)交通性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条件兵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六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in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条件兵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   癫病,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眩晕病,不合格。第三十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一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条件兵不合格。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条件兵合格。

第三十二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条件兵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条件兵不合格。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莹宿性鼻炎,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五条   右眼裸眼视力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夕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油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   深度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瘀痕,不合格。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四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012/L,女性3.8~5.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09/L。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U/L,女性7~40U/L;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U/L、≤60U/L,女性>40U/L、≤50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酶法:男性59~104umol/L,女性45~~84umol/L;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umol/L,女性53~97umol/L;苦味酸去蛋白终去:男性44~133umol/L,女70~106u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第五十一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Eu/d(弱阳性)。

第五十三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四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六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沟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条件兵除外);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八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款,条件兵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痛、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肿长径小于3cm。

第八章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合格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条件兵,指坦克乘员、水面舰艇、潜艇、空降兵、特种部队等对应征青年政治、身体、文化、心理有特殊要求的兵员;条件兵合格或不合格的具体类别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文件扫描件请点击“阅读原文

右边给我一朵小花花,你“在看”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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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 天津警备区政治工作局

主办 | 宣传文化中心

刊期 | 第10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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