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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科技与伦理何以内在统一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社会科学文摘 Author 刘大椿

本文转自“社会科学文摘”,原载于《社会科学文摘》2023年第6期,摘自《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作者为刘大椿教授。

技术是一种负载价值的实践过程,伦理制约应成为技术的一种内在维度,主体对技术责任的履行应贯穿于技术的全过程,以实现技术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良性互动和内在统一。

一、科学的社会规范与伦理考量

(一)科学的社会建制化

科学的社会规范具有内外双重作用,它既可以约束和调节科学共同体中科学工作者的行为,也是科学共同体对外进行自我捍卫的原则。

(二)对科学的伦理考量

除了广泛深入地建构各种职业伦理准则,还需要在整体上确立对科学进行伦理考量的基本原则。这一整体性的基本原则,既是科学的社会规范的拓展,又是科学伦理准则的基准,因此成为一种兼顾科学建制与全社会目标的开放的规范框架。

二、科学的职业伦理与基本原则

科学建制发展的过程也是科学走向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过程。

(一)科学的职业伦理规范

科学建制的主要职责应是正确有效地行使继承、创造和传播实证科学知识的使命,以回馈社会的支持和信任。具体的职责都应服务于职业化的科学建制的总体目标——为人类及其生存环境谋取更大的福利。

(二)客观公正性和公众利益的优先性

科学活动的基本伦理原则应该是对科学的社会规范的伦理拓展。科学的社会规范的目标是拓展确证无误的知识,强调科学研究的认知客观性和科学知识的公有性。认知客观性拓展为客观公正性,知识的公有性拓展为公众利益的优先性,由此产生了科学活动的两大基本伦理原则。

三、技术的价值负载与道德反思

为了实现技术变迁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之间的良性互动,技术主体要自觉地使其受到伦理价值体系的制约,伦理价值体系也应该成为一种随着技术发展而调适和变更的开放体系。

(一)技术的价值负载

技术的价值负载,实质上是内在于技术的独特的价值取向,与内化于技术中的社会文化价值取向和权力利益格局互动整合的结果。

(二)对技术的道德反思

技术负载的价值是社会因素与科技因素渗透融合的产物,为了使技术服务于造福人类及生存环境这一最高的善,必须从技术的设计和创新阶段开始,将伦理因素作为一种直接的重要影响因子加以考量,进而使道德伦理制约成为技术的内在维度之一。

(三)技术与伦理的良性互动

从技术与伦理关系的角度,可以将技术活动视为技术相关主体的统一的技术—伦理实践过程。

科技与伦理何以内在统一

刘大椿


随着科学建制化的深化和科技的加速发展,科学界内外展开了科学伦理的新建构,以实现科技与伦理的内在统一。这种新的建构兼顾科学的求知目标和社会功能,以客观公正性和公众利益优先性作为其伦理原则,逐渐形成一种内在于科学活动的新型伦理规范。面对新兴技术特别是智能技术所带来的日益难以克服的负面效应,技术中性论受到了普遍质疑。技术是一种负载价值的实践过程,伦理制约应成为技术的一种内在维度,主体对技术责任的履行应贯穿于技术的全过程,以实现技术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良性互动和内在统一。


科学的社会规范与伦理考量

(一)科学的社会建制化

科学的社会建制化始于17世纪。著名科学家胡克为科学建制设立了明确目标,即科学应致力于扩展确证无误的知识,同时为生产实践服务。显然,科学建制的核心任务是扩展确证无误的知识。

随着科学建制化的发展,科学研究逐渐职业化和组织化,科学家和科学工作者也随之从其他社会角色中分化出来,成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角色,集合为有形的或无形的科学共同体。在科学建制内部形成的社会规范,是一种来自经验又高于经验的理想类型,其合法性在于它有利于实现(纯)科学活动所设定的求知目标。科学的社会规范具有内外双重作用,它既可以约束和调节科学共同体中科学工作者的行为,也是科学共同体对外进行自我捍卫的原则。但科学的社会规范终究是一种“应然”对“实然”的统摄,因此不可避免地会遭遇科学建制内外两个方面的冲击和挑战,自然要在伦理的角度作出有力的回应。

(二)对科学的伦理考量

将科学建制放到社会情境中考察的时候,科学研究中的责任成为对科学进行全局性伦理考量的一个主要方面,以社会责任为核心内容的科学工作者的职业伦理规范,也得以广泛地建构起来。然而,具体的职业伦理准则往往局限于丰富而变动不居的科学实践活动的某一领域,因此,除了广泛深入地建构各种职业伦理准则,还需要在整体上确立对科学进行伦理考量的基本原则。无疑,这一整体性的基本原则,既是科学的社会规范的拓展,又是科学伦理准则的基准,因此成为一种兼顾科学建制与全社会目标的开放的规范框架。

科学的发展已进入大科学时代,科学研究的高投入、高风险和高回报,必然使功利追求成为科学的重要目标。在坚持科学的基本社会规范的同时,必须依据势态的变化改革科学的社会规范的实际运行机制。只有当科学的伦理规范内在于调节科学工作者行为的评审体制、社会法规和政策制度之中,并通过这些运行机制获得强制性时,才能有效地吓阻违规行为,同时也使遵守规则者获得心态的平衡。

鉴于涉及世界著名科学家的“巴尔的摩案件”及其戏剧性结果,1989年初,美国成立了“科学求实办公室”,专门调查处理科学研究中的作假行为。1992年,来自美国国家科学院等科研机构的22名专家,进行了一次大规模调查,发表了报告,提出了建立非官方、非营利性的“科学诚实性顾问委员会”(SIAB)的建议。

科学界的这些主动作为,为科学的伦理规范内化于科技管理体制和社会法规制度,并形成有强制力的运行机制,开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当然,新的运行机制的建构复杂而艰巨,需要科学界改进同行评议、论文审查和重复实验等工作,还需要社会对科学界的同情理解和有力支持。

《科学活动论》


科学的职业伦理与基本原则

科学建制发展的过程也是科学走向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过程。一直到19世纪,许多著名的科学家还是业余科学家;但时至今日,每年诺贝尔科学类奖项的得主无一不是职业的科学家。

(一)科学的职业伦理规范

科学建制的主要职责应是正确有效地行使继承、创造和传播实证科学知识的使命,以回馈社会的支持和信任。而这一职责的行使不可避免地涉及职业伦理规范问题。职业伦理规范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也是利益主体分立关系的表现。与科学的职业伦理规范进行比较,科学的社会规范强调,科学的奋斗目标确定了科学的精神气质和科学工作的规范结构;科学的职业伦理规范则从分工和职责的行使这一角度引出科学的职业规范。前者对认知目标负责,后者对社会、雇主和公众负责。两者都是科学活动在不同发展阶段因其活动性质而内生出的一种伦理诉求,这一诉求反映了社会化的科学实践活动的本质需求,体现了科学活动与伦理实践的内在统一。

在现代社会,科学工作者有责任不断地开展科学研究,搞好科学建制的管理和自治,向公众传播知识;也有义务为其受雇单位(国家、大学、研究所、企业)进行有指向性的研究。从整个社会层面来讲,科学工作者还应高效率地利用社会为其配置的资源,多出研究成果,保持学术上的领先水平。这些具体的职责都应服务于职业化的科学建制的总体目标——为人类及其生存环境谋取更大的福利。为此,科学界展开了科学职业伦理规范的构建。

在具体的科学职业伦理准则的制定过程中,科学研究的过程和后果得到了更为深入的考量,但仅有这些由众多的专业联合会制定的各类职业伦理准则是不够的。科学研究作为一种拓展人类知识新疆域的活动,较其他任何职业活动更具有变动性。一套具体的静态准则,不可能总是有效地为新涌现的个案提供伦理立场。科学研究者需要一种“实践的明智”,需要一种分析科学活动的伦理冲突实质的能力。这种能力来自科学工作者对科学活动中应坚守的伦理精神的理解,而这一伦理精神应该是科学的职业伦理准则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唯有明确了这些原则,才可能使职业伦理准则具有动态的适用性,成为一种有效的规范。

(二)客观公正性和公众利益的优先性

科学活动的基本伦理原则应该是对科学的社会规范的伦理拓展。科学的社会规范的目标是拓展确证无误的知识,强调科学研究的认知客观性和科学知识的公有性。认知客观性拓展为客观公正性,知识的公有性拓展为公众利益的优先性,由此产生了科学活动的两大基本伦理原则。

科学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强调科学活动应排除偏见,避免不公正,这既是认知进步的需要,也是人道主义的要求。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要保持客观公正,使研究的风险得到公平合理的分担;在研究结果形成之后,要审慎地发布传播和推广运用,尽可能避免不公正的后果。总之,研究者不仅要对知识和信念的客观真实性负责,更要为这些知识和信念的正确传播和公正使用负责。

公众利益优先性原则的出发点是,科学应该是一项增进人类公共福利和生存环境的可持续性的事业。一切严重危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公共福利、有损环境的可持续性的科学活动都是不道德的。依据公众利益优先性原则,科学家在科学研究中首先要对研究中的个人(如接受试验者)和研究成果的运用可能影响到的公众的利益负责;其次要对知识的垄断作出合乎公众利益的限制,避免企业等利益集团利用投资控制科学研究、独享研究成果;最后,当其他研究者的目的将严重损害相关个人和公众利益的时候,科学研究者有义务向有关人群乃至全社会发出警示。

对于以科学为职业的人来说,客观公正性和公众利益优先性两项基本原则应该是各种科学职业伦理准则的精髓,在其职业训练之中,对这两条原则的领悟无疑是不可或缺的。而这一领悟过程应该伴随着科学工作者的研究经历不断地丰富和加深,并通过与实践的结合,逐渐内化为他们的职业素养中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科学技术哲学导论》


技术的价值负载与道德反思

技术是负载价值的。在现实的技术活动中,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利益和价值冲突,为了实现技术变迁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之间的良性互动,技术主体要自觉地使其受到伦理价值体系的制约,伦理价值体系也应该成为一种随着技术发展而调适和变更的开放体系。

(一)技术的价值负载

对有关技术的哲学、历史、社会学等方面的研究表明,技术与技术的运用及其后果并非绝对分立,技术本身是负载价值的。有关技术非价值中立的讨论主要有技术决定论和社会建构论。技术决定论认为,技术是一种自律的力量,即技术按自身的逻辑前进,“技术命令”支配着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技术是社会变迁的主导力量。技术决定论强调技术的价值独立性,甚至将现代技术视为一种自主地控制事物和人的抽象力量。而技术的社会建构论认为,技术发展根植于特定的社会情境,技术的演替由群体利益、文化选择、价值取向和权力格局等社会因素决定,强调了人在支配和控制技术方面的主体性地位和责任。

虽然技术决定论和社会建构论对于技术所负载的价值有不同的看法,但它们分别从两方面揭示了技术的价值负载:其一,技术具有其相对的价值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不仅表现为技术对客观自然规律的遵循,还表现在技术活动对可操作性、有效性、效率等特定价值取向的追求,而这些独特的价值取向对于社会文化价值具有动态的重构作用;其二,技术是包括科技文化传统在内的整体社会文化发展的产物,技术的发展速度、规模和方向,不仅取决于客观自然规律,还动态地体现了现实的社会利益格局和价值取向。

综合这两个互补的方面,所谓技术的价值负载,实质上是内在于技术的独特的价值取向,与内化于技术中的社会文化价值取向和权力利益格局互动整合的结果。

(二)对技术的道德反思

技术负载的价值是社会因素与科技因素渗透融合的产物,技术不再只是一种抽象的工具、一种社会文化的表现形式或一种神秘的自主性力量。现代技术的客观基础的主体际建构性和技术活动的价值负载及其复杂性表明,技术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伴随着风险的不确定性的活动。在现代技术运行过程中,技术人员与其说是把握了知识的应用者,不如说是处在人类知识限度的边缘的抉择者。因此,技术绝不仅仅意味着科学的运用,面对技术固有的不确定性,科技工作者需要综合考量科技和社会文化因素,方能确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其中,对于伦理因素的考虑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怎样决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用什么标准,谁来确定这个标准,都是技术实践中必须解答的难题。

站在一个相对中性的立场,可以认为,技术的核心理念是“设计”和“创新”。设计行为是贯穿于一切技术活动的始终,甚至已经深刻地影响到了人的心理(如行为控制技术)和生理(如基因工程)的活动。创新是经济化和社会化的技术体系的主要发展动力。技术创新是一种广义的设计,不论是传统的技术创新线性模型,还是流行的链环模型,所关注的主要是研究开发体制、经济环境、市场需求和组织形式等产业和经济因素,而社会伦理价值和社会文化倾向或受到忽视,或仅被看作是一种不甚重要的外部因素。人本主义思想家弗洛姆曾对现代技术发展的两个坏的指导原则提出质疑:原则一,“凡是技术上能够做的事情都应该做”;原则二,“追求最大的效率与产出”。第一个原则迫使人们在伦理价值上作无原则退让,第二个原则可能使人沦为总体的社会效率机器的丧失个性的部件。由此可见,为了使技术服务于造福人类及生存环境这一最高的善,从根本上摆脱这两个可疑的原则,必须从技术的设计和创新阶段开始,将伦理因素作为一种直接的重要影响因子加以考量,进而使道德伦理制约成为技术的内在维度之一。

(三)技术与伦理的良性互动

技术过程与伦理价值选择具有高度的关联性,而且在有关价值的考量与选择中,与技术相关的主体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从技术与伦理关系的角度,可以将技术活动视为技术相关主体的统一的技术—伦理实践过程。

为了促成技术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之间的互动,首先,必须公开充分地揭示和追问技术推进过程中所隐含的伦理价值因素。其次,在技术—伦理这一异质性实践中,技术的相关社会群体不仅应充分考虑技术过程中的伦理价值因素,使技术内在地接受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制约,而且应该在深刻地领悟其中的伦理精神的基础上,主动和创造性地构建新的社会伦理价值体系。这种新体系,既应秉承原有的普遍的伦理精神,又应使伦理体系及其精神实质随技术—伦理实践领域的拓展而拓展,从而使它成为一种可随技术变迁而调适和变更的开放的框架。在技术—伦理实践中,核心的伦理精神不只是信念或良心,责任是更为重要的伦理精神。前者强调行为者的内在动机,后者则强调行为者应时刻关注行为可能的多方面效果,并及时采取恰当的行动。最后,值得强调的是,技术的加速变迁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巨大惯性之间的矛盾,往往使技术与伦理价值体系之间的互动陷入两难。除了某些极端违背人性的技术及其运用应受到禁止之外,对于大多数具有伦理震撼性的新技术,较为明智的方法是引入一种伦理“软着陆”机制。所谓新技术的伦理“软着陆”机制,就是新技术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之间的缓冲机制。这个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社会公众对新的或可能出现的技术所涉及的伦理价值问题进行广泛、深入、具体的讨论,使支持方、反对方和持审慎态度者的立场及其前提充分地展现在公众面前,然后,通过层层深入的讨论和磋商,对新技术在伦理上可接受的条件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识;其二,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决策者尽可能客观、公正、负责任地向公众揭示新技术的潜在风险,并且自觉地用伦理价值规范及其伦理精神制约其研究活动。

《思想的攻防:另类科学哲学的兴起与演化》

作者简介

刘大椿,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著有《科学活动论》、《科学技术哲学导论》、《思想的攻防:另类科学哲学的兴起与演化》(合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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