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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疫防控罪案】温州检察公布十起涉疫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刑法 2021-04-29

温州检察机关究竟如何严厉打击涉疫刑事犯罪



 • 妨害防疫工作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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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鹿城李某某妨害公务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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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8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鹿城区西城路菜市场附近,拒不听从防疫人员劝阻踢踹社区硬隔离措施,并辱骂现场工作人员。后其又在西城路菜市场门口,违反防疫有关规定,不佩戴口罩进入菜场,被现场工作人员制止后扰乱现场秩序用温州话辱骂工作人员。民警接警后出警到现场,李某某情绪激动,拒不听从民警指令,并用温州话辱骂民警,民警对其控制,李某某挣扎反抗抓伤、踢踹民警及协辅警,当日被刑事拘留。2月9日,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2月18日,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决定批准逮捕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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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瑞安周某某寻衅滋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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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骑助动车从平阳坑镇南山村外出时,发现路口被封,为发泄多日居家累积的怨气,遂用助力车撞击卡口的简易防护栏,致防护栏被破坏,当被害人潘某某过来阻止时遭到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拳打脚踢,后被附近村民劝阻。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气不过,又骑车回家拿来一把三四十公分的西瓜刀预砍潘某某,后被村民劝阻。此事造成村里多人围观,造成恶劣影响。经拍片检查,潘某某一根肋骨骨折,法医初步断定构成轻微伤。2月13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2月15日,瑞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月20日,瑞安市公安局提请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当日决定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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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瑞安黄某某妨害公务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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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液化气公司送气工)没有携带出入证,驾驶二轮电动车运送煤气罐途经一处防疫卡点时,被街道防疫工作人员李某等人拦停并要求出示出入证及测量体温。被告人黄某某拒不配合,以被故意刁难为由下车殴打李某头部一拳,并在李某报警时用手掐李某的脖子并扯断其脖子上的工作牌,致使李某轻微伤。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入该村运送煤气,出村时看到出警到场的公安民警,又上前强行扯下李某佩戴的口罩并大声质问,被公安民警当场控制并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同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2月8日,瑞安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同日下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2月9日,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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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平阳管某某妨害公务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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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管某某醉酒后途经平阳县鳌江镇某村疫情防控检查点时,无故阻碍现场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辱骂、殴打现场工作人员,造成一人轻微伤。公安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管某某仍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多次挥拳、踢踹出警人员,后被当场控制并抓获到案。同日,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2月15日,平阳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2月17日,平阳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管某某拘役五个月。



 • 虚假销售防疫物资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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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鹿城溪某某诈骗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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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7日0时许,被告人溪某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引诱被害人蔡某某与其联系并约定交易口罩1万个,后溪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被害人蔡某某货款人民币8500元及红包88元,随即将蔡某某微信拉黑并失联。2月7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日,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2月17日,鹿城区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次日,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2月21日,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溪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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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龙湾郑某某诈骗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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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9日至2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民众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恐慌的心理,及重要医疗防护用品极度紧缺的时机,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内频繁发布其有大量医用口罩可以出售的虚假信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经查,2月5、6日,被告人郑某某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余某某等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6.02万元用于赌博挥霍,致使资金无法归还。2月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月8日,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2月13日,龙湾区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次日,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2月20日,龙湾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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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瓯海胡某某诈骗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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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口罩等防疫用品供应紧张之机,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吴某某联系,虚构自己有口罩、消毒酒精等物品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70250元,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失联。2月2日,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月4日,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2月21日,瓯海区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25日,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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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乐清涂某某诈骗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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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31日至2月3日期间,被告人涂某某利用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对紧缺防护物品的需求,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在微信、QQ上虚假发布出售大量口罩的信息销售口罩。被告人涂某某在骗取他人钱款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赌博、游戏等,导致大部分资金无法归还,累计金额达8万余元人民币。2月4日,涂某某向乐清市公安局盐盆派出所投案自首。2月6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2月11日,乐清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次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2月13日,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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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苍南林某诈骗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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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初以来,犯罪嫌疑人林某在疫情期间,利用微信发布虚假的销售口罩信息,诱使他人向其购买口罩,骗取他人财物10万元,用于网络赌博。2月11日,犯罪嫌疑人林某主动到苍南县灵溪中心派出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2月13日,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涉嫌诈骗罪,决定批准逮捕林某。



 • 盗窃防疫物资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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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城王某盗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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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5日至2月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多次在鹿城区某大厦1楼安基金抗击疫情物资免费发放点内,盗取口罩共计9500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50元),事后将其中5000个口罩以14000元的价格卖给愈某某,将2000个口罩以5600元的价格卖给童某某,将剩余2500个口罩送给他人。2月10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月17日提请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2月19日,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涉嫌盗窃罪,决定批准逮捕王某。2月24日,鹿城区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26日,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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