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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10亿押金难退涉集资诈骗?这想法可能落空了

曾杰 新浪法问 2020-02-09

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曾杰

  315晚会,央视曝光共享单车押金难退!仅对酷骑单车的投诉就超过21万次,中消协建议加强共享单车押金监管工作。节目中有消费者表示:酷骑单车押金退不了,相当于公开抢劫!甚至还有网友提出,某些共享单车企业以公开宣传方式,向不特定对象集资超过10亿,资金断链后无法偿还,老板跑路,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首先明确一点,共享单车企业收取押金的行为,一般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不然这就完全混淆了商业行为和刑事犯罪的界限,不能把资金量过大、资金链断裂的行为就一概视作一种犯罪,要以正常心态看待商业风向、商业冒险现象。

  原因如下:

  在司法实务中,一个行为要构成集资诈骗,需要以公开宣传方式,以欺诈手段,面向不特定对象以保本付息的形式吸收存款,行为人主观上还要有非法占有目的。

  所以,我们不妨做一个体检,看看共享单车是否符合这些要求?

  是否公开宣传?

  是。毫无疑问,共享单车的确利用网络公开宣传,各种广告满天飞,可谓是只要有几乎,就会不惜一切手段宣传。

  是否面向不特定对象?

  是。作为互联网企业,其用户就是不特定的网友,符合这一要求。

  是否属于保本付息的集资?

  共享单车用户支付押金的行为,属于提交资金的行为,而且这些押金是承诺可以退还的(注意是承诺),表面上,这个和非法集资已经很像了。

  但是,由于提交押金的行为,并没有获得利息或利润的目的,而且每个用户所能提交的押金都是定额的,一般是200左右,这个和非法集资所呈现的保本付息、多多益善的集资性质不同。

  而且用户提交押金的目的也不是投资,而是为了保证之后双方的交易。

  因此,这一点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求,更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要求。

  所以共享单车收取押金的行为一定不会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也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老板跑路是否属于非法占有财产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某些共享单车公司无法退押金,一般是因为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导致的商业失败; 老板跑路则是一种逃避债务的行为,一般不会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除非该公司老板在公司成立之初就虚构了公司投放共享单车的事实,或者说在正常经营中,产生了占有押金的故意,携款潜逃,则构成诈骗罪或职务侵占罪。

  是否构成抢劫罪?

  否。商业交易,完全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的方式压制他人反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文原发于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公众号金牙大状(微信ID:jydzlawyer)和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微信ID:jinrongfanzui)。本文为作者独家授权新浪财经使用,请勿转载。所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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