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信阳市公安局前局长李长根卖官名录

漯河中院 媒律圈 2021-08-27

       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前局长李长根因受贿获刑10年,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还原了其受贿卖官的细节。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漯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长根,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毕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任纪检组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马胜利,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漯检公诉刑诉(2015)第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根犯受贿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永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根及其辩护人马胜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商人李某1的请托,多次收受李某1总计20万元人民币、1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0.0532万元)、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45.6535万元),将时任信阳市公安局上天梯分局副局长的李某3提拔为新县公安局政委,将时任信阳市公安局南湾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的李某4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副局长,并承诺对李某1进行关照。

2、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杨某1的请托,多次索取或者收受杨某1共计33万元人民币、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丹尼斯购物卡、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虫草、价值8万元人民币的的古画等财物,将杨某1从固始县公安局局长逐渐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并承诺对杨某1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进行关照。

3、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2的请托,多次收受张某2总计31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984万元),将张某2从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政委提拔为信阳市潢川县公安局局长,并承诺对张某2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关照。

4、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信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阮某的请托,两次收受阮某共计25万元人民币,将阮某的外甥王某2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并为阮某顺利要回信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500万元事故处理押金提供帮助。

5、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吕某的请托,多次收受吕某共计23万元人民币,将吕某从商城县公安局副局长逐步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政委、局长,并承诺继续对吕某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6、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陈某1的请托,多次收受陈某1总计23万元人民币,将陈某1从固始县公安局政委逐步提拔为固始县公安局局长、信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兼交警支队支队长,并承诺继续为陈某1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7、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严某的请托,两次收受严某共计10万元人民币,将严某从信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逐步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驾科科长、信阳市公安局警务保障部主任,职级由正科级晋升为副县级,并承诺继续对严某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8、2007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杨某3的请托,多次收受杨某3共计10万元人民币、1万欧元(折合人民币10.2843万元),将杨某3从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政委提拔为新县公安局局长,并承诺继续为杨某3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9、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何某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时任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副局长何某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9366万元),并在2013年3月份提拔何某为固始县公安局政委。

10、2012年12月份,光山县发生了“学生被砍事件”,光山县公安局局长余某引咎辞职。2013年1月份,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余某2.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6.92657万元),并承诺为余某调整岗位提供帮助,后因李长根调离信阳市公安局未办理。

11、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胡某1的请托,在办公室两次收受胡某1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3.4157万元),将胡某1从潢川县公安局政委调整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政委,并于2011年3月将胡某1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局长。

12、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信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胡某2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胡某2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4.6092万元),并于2008年8月提拔胡某2为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政委。

13、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某3的请托,在办公室多次收受刘某3总计16万元人民币,将刘某3从固始县公安局副局长逐渐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政委、光山县公安局政委、局长,并承诺继续对刘某3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14、2008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闫某的请托,在办公室两次收受闫某共计15万元人民币,将闫某从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副局长逐步提拔为固始县公安局政委、信阳市公安局工业城分局局长。

15、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淮滨县公安局政委胡某3的请托,在办公室三次收受胡某3共计14万元人民币,将胡某3提拔为淮滨县公安局局长,并承诺继续为胡某3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16、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商城县公安局政委周某2的请托,在办公室三次收受周某2共计14万元人民币,将周某2提拔为商城县公安局局长。

17、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汪某的请托,多次收受汪某共计13.5万元人民币,将汪某从罗山县公安局局长逐步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副局长,并承诺继续为汪某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18、2013年端午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陈某3任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政委提供帮助,分两次收受陈某3共计12万元人民币,并承诺继续对陈某3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19、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方某的请托,分三次收受方某共计11万元人民币,将方某从信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管理大队大队长逐步提拔、调整为信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交警支队考训大队大队长。

20、2008年4、5月份,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政委李某8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李某810万元人民币,2008年7月将其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局长,2013年11月经李长根推荐任信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兼平桥分局局长。

21、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政委杨某41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对其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22、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某3的请托,收受王某310万元人民币,将其提拔为息县公安局政委。

23、2014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彭某的请托,收受彭某送的一张价值6万元的油卡,并承诺为其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24、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李某3任新县公安局政委提供帮助,收受李某35万元人民币,并承诺为其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25、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罗山县公安局副局长赵某任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赵某5万元人民币,承诺继续为其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关照,并于2013年3月将赵某提拔为罗山县公安局政委。

26、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信阳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支队长王某4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王某42万元人民币,承诺以后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为其提供帮助。在李长根的安排、协调下,王某4在2009年享受县级干部待遇,2013年转为副县级干部。

27、2012年8月份,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信阳市道路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巴某要求调回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请托,收受巴某2000欧元(折合人民币1.54392万元),并于2013年7月份将巴某调回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浉河勤务大队任大队长职务。

28、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信阳荣业物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孙高俊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孙高俊一对瑞士AP牌情侣表,价值274319.98元人民币,并为孙高俊顺利要回其承建的信阳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工程款提供帮助。

29、2013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新县公安局副政委曹某担任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政委提供帮助,在办公室两次收受曹某共计3万元人民币,并承诺以后为其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关照。

30、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罗山县公安局政委王某5的请托,两次收受王某5共计3万元人民币,将王某5提拔为罗山县公安局局长,并承诺以后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为其提供帮助。

31、2007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董某的请托,多次在办公室收受董某共计23万元人民币,将其从信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队长逐步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上天梯分局政委、淮滨县公安局局长,并承诺以后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为其提供帮助。

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李长根的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有关票据等书证;证人李某1、杨某1、张某1、袁某、刘某1等的证言;被告人李长根的供述与辩解;同步讯问光盘十张。认为被告人李长根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李某1、杨某1、张某2等31人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0.953388万元,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认为被告人李长根具有自首情节、索贿情节,退赃情节,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长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马胜利的辩护意见是:李长根无索贿情节;李长根具有自首、退赃情节,认罪悔罪;起诉书指控的部分受贿事实应认定为礼金性质。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商人李某1的请托,七次收受李某1总计20万元人民币、1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0.0532万元)、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45.6535万元),将时任信阳市公安局上天梯分局副局长的李某3提拔为新县公安局政委,将时任信阳市公安局南湾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的李某4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副局长,并承诺对李某1进行关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商人李某1到其在信阳宾馆调干楼7楼701的住室,以拜年为由送一个手提袋,内装10万元人民币。

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1到其在信阳宾馆调干楼7楼的住处,以拜年为由送一个手提袋,内装10万元人民币。

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1到其在信阳宾馆的住处,请求其对其老乡信阳市公安局南湾分局的李某4安排提拔,给其一个档案袋,内装5万美元。

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1到其在信阳宾馆的住处,以拜年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3万美元。

2011年5、6月份的一天,李某1在信阳一家餐厅给其一个信封,内装5万元欧元,请求其对信阳市公安局的李某3进行提拔,当时有一个叫李某2的人在场。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1到其在信阳宾馆的住处,以拜年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2万美元。

2013年春节前,李某1到其在信阳宾馆的住处,以拜年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2万美元。

李某1送5万美元,是想让其提拔李某4政治进步;送5万欧元,是想让其提拔李某3政治进步;其他时间送钱,主要是想拉关系,发展感情,以便以后遇到麻烦事时,让其给他提供照顾、帮助。2009年李某4从南湾分局治安大队长岗位上被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的副局长,是其推荐安排的;另外在其推荐下,2013年李某3从浉河分局副局长岗位上被提拔为新县公安局政委,同时解决了副处级待遇。

2、证人李某1系河南纵横燃气管道有限公司董事长,其证言证明,2008年至2013年期间,其为了李某3、李某4工作提拔,七次向李长根行贿共计20万元人民币、12万美元和5万欧元。

3、证人周某1证言证明,李某1从通过其从河南纵横燃气管道有限公司财务上两次借账20万元。

4、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李某1为其亲属李某3工作提拔在2011年5、6月份是向李长根行贿5万欧元。

5、证人李某4证言证明,其知道李某1为了自己工作提拔的事向李长根推荐过自己,但不知李某1为此事向李长根行贿的事。

6、河南纵横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李某1、李某2、周某1在2006年10月至2009年10月在该公司工作。

7、周某1提供的借条以及用于冲账的发票。

二、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杨某1的请托,共计二十次索取或者收受杨某1共计33万元人民币、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丹尼斯购物卡、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虫草、价值8万元人民币的的古画等财物,将杨某1从固始县公安局局长逐渐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并承诺对杨某1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进行关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固始县公安局局长杨某1到其位于市公安局6楼的办公室,以过节看望为由,给其送一个信封,内装2万元人民币。

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杨某1到其位于信阳信阳宾馆的住室,以给其买玉为名,送一个档案袋,内装10万元钱。

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杨某1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1万元人民币。

2007年期间,其到固始县公安局检查工作两次,每次均以看望为名,在固始县县委招待所接受杨某1给的1万元钱,均在一个信封内装好,两次共计2万元。

2007年11月份的一天,其在北京出差时,让杨某1买一幅价值在人民币8万元的画,杨某1安排人购买后,由其本人带到北京交给李长根,其和杨某1一起将该画送给当时在国防大学学习的原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了。

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1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2万元人民币。

2009年的一天,其弟李长建因患肺癌在郑大一附院住院治疗,杨某1知道后,到郑州看望其弟,并以此为由,在郑州其家里给其了2万元人民币,在郑大一附院病房里给其弟了1万元。其弟把这1万元钱又给李长根了。

2009年春节后的一天,其孟淑珍到信阳看望,杨某1知道后,以看望其爱人为名给我其妻2万元人民币。孟淑珍把这2万元钱又给李长根了。

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其孟淑珍到信阳看望,杨某1知道后,以看望其爱人为名给我其妻2万元人民币。孟淑珍把这2万元钱又给李长根了。

2011年3月28日,其孙子出生,杨某1知道后,以看望其孙子为名,到郑州其儿子的家里,给其儿子2万元人民币。其子把这2万元钱又给李长根了。

2012年期间,我妻子、儿子、儿媳带着其孙子一起到信阳来看李长根,这一年来了两次,每一次杨某1知道后,都以看望其家人为由,给其爱人2万元人民币,共计4万元。

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经其提前安排,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杨某1到其办公室,送了由其在郑州购买的10万元郑州丹尼斯超市的购物卡。

2010年的一天,杨某1到其办公室,以让其家人补养身体为由,由其安排人员自西藏购买后,送其一包虫草,价值10万元人民币。

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经其提前安排,杨某1到其办公室,送了由其在郑州购买的10万元郑州丹尼斯超市的购物卡。

2011年的一天,由其安排,杨某1到其办公室,以让其家人补养身体为由,由其安排人员自西藏购买后,送了一包虫草,价值价值10万元人民币。

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杨某1和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邬应林到其办公室,以看望我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1万元人民币。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1和邬应林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2万元人民币。

其是杨某1的领导,杨某1以以上各种名义送钱物,是想和其继续搞好关系,在工作上能够给他继续支持,不找他的麻烦,遇到麻烦事时能够帮他解决,肯定他的工作成绩,在他以后遇到职务升迁、调整等机会了给予照顾。

李长根推荐杨某1于2008年7月份担任了信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兼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又推荐他于2011年3月任信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2、证人杨某1证言证明,2007年至2012年期间,李长根多次收受并索要其贿赂共计33万元人民币、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丹尼斯购物卡、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虫草、价值8万元人民币的的古画等财物,并将其从固始县公安局局长逐渐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并承诺对其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进行关照。

3、证人邬应林证言证明,2008年至2012年期间,其和杨某1多次向李长根行贿共计13万元,该款均经杨某1同意后其签字报销了。

4、证人陈某1证言证明,2006年至2007年其任固始县公安局政委期间,杨某1多次让其准备共计现金7万元向李长根行贿,后让该局刘某2从该局财务上冲账处理了。

5、证人李某5系固始县公安局副局长,其证言证明,2007年12月前后,其听时任固始县公安局局长的杨某1说李长根需要一幅10万元左右的画。其安排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舒某找到一个名叫周斌的老乡以8万元的价格买了一幅民国时期的画。后和杨某1一起到北京将画交给了李长根。买画的8万元后来舒某找了一些发票在交警大队财务上冲抵了。

6、证人舒某证言证明,2007年下半年其任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期间,局长杨某1安排其以8万元的价格买了一幅画,后其和杨某1、李某5一起到北京将该画送给了李长根。8万元其找发票在交警大队财务上冲抵了。

7、证人王某1系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装财科科长,其证言证明,2009年至2012年期间,该队支队长杨某1分四次安排其从该队财务上支取现金共计40万元,杨某1告知其该40万元都是给李长根的;该队政委邬应林支取现金3万元用于看望李长根亲属。后其将以上43万元均找发票在该队财务上冲抵报销了。

8、证人詹某系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装财科工作人员,其证言证明,2009年至2012年期间,该队支队长杨某1、政委邬应林多次安排其从该队财务上支取现金共计13万元用于看望李长根亲属。该13万元其找发票从该队财务上冲抵了。

9、证人刘某2系固始县公安局财务科科长,其证言证明,2006年至2007年期间,该局局长杨某1五次通过该局政委陈某1安排其从局财务支取现金共计7万元用于看望李长根。后其找发票从财务上冲抵了。

10、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5000元以上大笔支出审批表、记账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主要证明王某1为冲抵杨某1、邬应林借支交警支队公款而虚开票据的情况。

11、杨伟于2015年1月29日自书的情况说明。

主要证明2010年4、5月份和2011年4、5月份帮杨某1购买虫草的事实,每次买10万元的,杨某1安排人将现金汇入杨伟提供的银行卡上。

12、王某1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两份。

主要证明2010年5月4日、2011年5月15日分别向杨伟的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10万元。

13、杨某12007至2008年在固始县公安局任局长时经会计刘某2处理的7万元票据。(虚开发票冲抵送给李长根的7万元现金)

14、周斌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证明2007年年底受固始县公安局副局长李某5委托购买一幅民国时期山水画,价值8万元。

15、舒某为冲抵买画的8万元而虚开票据的情况。

三、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2的请托,七次收受张某2总计31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984万元),将张某2从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政委提拔为信阳市潢川县公安局局长,并承诺对张某2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关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08年端午节前的一天,罗山县公安局政委张某2到其在信阳宾馆7号楼7楼的住处,以让其提推荐提拔为由给了一个信封,内装5万元人民币。2008年8月,经其推荐,张某2被任命为潢川县公安局局长。

2010年9月11日,是李长根生日,张某2在李长根家里,以过生日为名送了一个信封,内装2万元人民币。

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2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2万元人民币。

2011年的端午节前的一天,张某2到其办公室,以看望我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1万元人民币。

2011年仲秋节前的一天,张某2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1万元人民币。

2012年仲秋节前的一天,张某2到其在信阳宾馆的住处,以调整工作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2万美元。2013年2月,经其推荐,张某2被任命为固始县公安局局长。

2013年仲秋节前的一天下午,张某2到其在信阳宾馆的住处,以让调回市区工作为由送一个手提袋,内装20万元人民币。其未给其办理。

2、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2008年至2013年期间,为了工作晋升和得到李长根工作上的照顾,其向李长根七次行贿总计31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张某2从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政委提拔为信阳市潢川县公安局局长。行贿的钱一部分是自己的,一部分是找人借的。

3、证人杨某2系张某2亲戚,其证言证明2013年中秋节前一段时间,张某2找其借过20万元现金。

4、证人谢某证言证明,2012年中秋节前,张某2找其借过2万美元。

四、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信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阮某的请托,两次收受阮某共计25万元人民币,将阮某的外甥王某2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并为阮某顺利要回信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500万元事故处理押金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09年8月份的一天,河南省信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阮某到其办公室,请求安排提拔其亲戚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的干警王某2,给其送一个档案袋,内装人民币10万元。2009年下半年,其向市委政法委推荐王某2担任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纪检组长,不久,经市委政法委同意,王某2被任命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纪检组长。

2013年9月底的一天中午,阮某到其位于信阳宾馆调干楼7楼的办公室,以感谢安排妥善处理其公司一起汽车交通肇事事故有关事宜和早点要回他们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先期垫付的500万元事故处理押金为由送了15万元钱。其后来安排事故处理部门及时把这500万元押金还给他们了。

2、证人阮某系信阳市信运集团董事长,其证言证明,2009年8月的一天,其为了外甥王某2的提拔、晋升,向李长根行贿10万元。不久,王某2被任命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纪检组长。向李长根行贿的事其未告诉王某2。2013年9月份的一天,为了要回其公司处理交通事故垫付的500万元垫付款,其向李长根行贿15万元,后在李长根的帮助下500万元垫付款被退还。

3、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其未向李长根行贿,也不知其舅父阮某向李长根行贿的事。

4、阮某户籍证明。

5、王某2任职文件。证明王某2于2009年8月19日任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6、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7、信阳市运输集团公司交事故处理费以及返还费用的相关票据。

五、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吕某的请托,四次收受吕某共计23万元人民币,将吕某从商城县公安局副局长逐步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政委、局长,并承诺继续对吕某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08年9月份的一天,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政委吕某到其办公室,以感谢推荐他担任浉河分局政委为由送一个档案袋,内装10万元人民币。后来经其推荐,吕某于2010年10月被任命为浉河分局局长

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吕某和浉河分局政委胡某1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2万元人民币。经其推荐,吕某于2011年3月调整到老城分局任局长。

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吕某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1万元人民币。

2012年3月份的一天,吕某到其家中,以看望其孙子为由送了一个手提袋,内装10万元人民币。

吕某送钱的目的,一是进一步联络感情,让其支持、肯定他的工作,在以后的职务升迁、调整时给予照顾。二是对其推荐提拔他担任浉河分局政委、局长及调整他到老城分局任局长表示感谢。

2、证人吕某证言证明,2008年至2012年期间,其为职务晋升分四次向李长根行贿共计23万元,后其从商城县公安局副局长逐步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政委、局长。其中的2万元是通过胡某1从浉河分局财务上借支的。

3、证人胡某1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前,时任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局长的吕某安排其从浉河分局财务上借支2万元看望李长根,其和吕某一起向李长根行贿2万元。后安排财务科长高某找发票从财务上报销了。

4、证人高某证言证明,2010年年底前一天,胡某1从浉河分局财务上借支2万元,后用发票冲抵了。

5、高某为冲抵胡某1在浉河分局财务上借支的2万元公款而虚开的有关票据。

六、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陈某1的请托,四次收受陈某1总计23万元人民币,将陈某1从固始县公安局政委逐步提拔为固始县公安局局长、信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兼交警支队支队长,并承诺继续为陈某1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固始县公安局政委陈某1到其在信阳宾馆住的房间,请求其推荐担任固始县公安局局长,送了一个手提袋,内装10万元人民币。2008年8月,在其推荐下,陈某1被任命为固始县公安局局长。

2013年4、5月份,陈某1到其在信阳宾馆住的房间,以感激其推荐他当上了信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为由送了一个手提袋,内装10万元人民币。

2013年中秋节前,陈某1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1万元人民币。

2014年春节前,陈某1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2万元人民币。

陈某1当上局长后还送钱一是对其推荐提拔他政治进步表示感谢;二是进一步联络感情,在以后的职务升迁、调整时给予照顾的意思。

2、证人陈某1证言证明,2008年至2014年期间,其为了职务提拔和工作中得到照顾,四次向李长根行贿共计23万元。其中3万元是从通过王某1从信阳市交警支队财务上分两次借支的,后来安排王某1找发票冲抵了,其他的钱一部分是找人借的,一部分是自己的钱。

3、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陈某1通过其从信阳市交警支队财务上分两次借支共3万元,其用车辆维修费票据冲抵了。

4、王某1为冲抵陈某1借支3万元公款而虚开的票据。

5、证人陈某2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大概在2008年或2009年借给陈某16万元。

6、证人李某6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夏天曾借给陈某15万元。

七、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严某的请托,两次收受严某共计10万元人民币,将严某从信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逐步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驾科科长、信阳市公安局警务保障部主任,职级由正科级晋升为副县级,并承诺继续对严某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信阳市公安局高速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严某到信阳市公安局6楼李长根的办公室,以让其给他安排好岗位为由送一个档案袋,内装现金5万元。2009年3月,经其推荐,市局党委研究后,严某被提拔为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考驾科科长。

2012年11月份的一天,严某到信阳市锦江大酒店一个房间内,以看望其家人为由送一个档案袋,内装现金5万元。2014年2月份,经其推荐,严某由考驾科科长升任信阳市公安局警务保障部主任。

2、证人严某证言证明,2009年2月、11月,其为了个人工作晋升、提拔分两次向李长根行贿共计10万元,后其从信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逐步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驾科科长、信阳市公安局警务保障部主任,职级由正科级晋升为副县级。

八、2007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杨某3的请托,六次收受杨某3共计10万元人民币、1万欧元(折合人民币10.2843万元),将杨某3从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政委提拔为新县公安局局长,并承诺继续为杨某3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政委杨昭斌到其办公室,以请求推荐他担任基层公安局局长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1万欧元。2008年7月份,经其推荐,杨昭斌被任命为新县公安局局长。

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昭斌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2万元人民币。

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昭斌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2万元人民币。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昭斌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2万元人民币。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昭斌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2万元人民币。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昭斌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2万元人民币。

杨某3当上局长后还要送钱是因为一是感谢其推荐他担任了公安局局长,二是想搞好关系,在他今后的职务调整和晋升上给他支持和照顾。

2、证人杨某3证言证明,2007年至2014年期间,其为了自己职务调整和晋升,六次向李长根行贿人民币10万元和1万美元。其中8万元人民币是其通过新县公安局装备财务股股长张某1从新县公安局借支的,后安排张某1找发票冲抵了。

3、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2009年至2012年期间,杨某3通过其(分四次、每次2万元)共从新县公安局财务上借支8万元,其通过他人找发票冲抵了。

4、证人袁某证言证明,2010年至2013年每年年初过完春节的一段时间,张某1都为了冲账让其找发票。

5、证人刘某1证言证明,2010年至2013年每年年初过完春节的一段时间,张某1都为了冲账让其找发票。

6、张某1为冲抵杨某32009年至2013年在新县公安局账户上借支的8万元而虚开的有关票据。

九、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何某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时任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副局长何某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9366万元),并在2013年3月份提拔何某为固始县公安局政委。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副局长何某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2万美元。实际他的目的是让其推荐他担任公安局政委的。2013年初,信阳市公安局进行干部调整,其向市委组织部推荐何某担任固始县公安局政委。2013年3月份,市委组织部下文任命何某任固始县公安局的政委。

2、证人何某证言证明,2012年春节前,其为了当时固始县公安局政委,向李长根行贿2万美元。2013年3月份,其被任命为固始县公安局政委。

十、2012年12月份,光山县发生了“学生被砍事件”,光山县公安局局长余某引咎辞职。2013年1月份,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余某2.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6.92657万元),并承诺为余某调整岗位提供帮助,后因李长根调离信阳市公安局未办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13年1月份的一天,因光山县“学生被砍事件”引咎辞职的信阳市光山县公安局原局长余某到其位于信阳市政府17楼的办公室,以请求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2.7万美元。其答应待其处分期限结束后给其重新安置工作,但后因调离信阳市公安局局长岗位,对该事未予办理。

2、证人余某证言证明,2013年1月的一天,其为了工作调整向李长根行贿2.7万美元。

十一、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胡某1的请托,在办公室两次收受胡某1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3.4157万元),将胡某1从潢川县公安局政委调整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政委,并于2011年3月将胡某1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局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信阳市潢川县公安局政委胡某1到其办公室,以让推荐他调回城区分局担任政委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1万美元。

2010年年底的一天,胡某1到其办公室,以让推荐他担任浉河分局局长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1万美元。2010年上半年,经其推荐,胡某1于2011年10月份被市委组织部任命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的政委。2011年7月份,经其推荐,市委组织部门同意,胡某1被任命为浉河分局局长。

2、证人胡某1证言证明,2010年至2011年期间,为了自己工作调整和提拔,其分两次(每次1万美元)向李长根行贿共计2万美元,后得到提拔。

十二、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信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胡某2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胡某2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4.6092万元),并于2008年8月提拔胡某2为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政委。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07年年底春节前的一天,信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胡某2到其办公室,以让推荐他担任公安分局政委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2万美元。2008年8月份,经其推荐,胡某2被任命为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政委。

2、证人胡某2证言证明,08年春节前,其为了工作晋升提拔向李长根行贿2万美元,2008年8月,经市委组织部门同意,胡某2担任了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政委。

十三、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某3的请托,在办公室四次收受刘某3总计16万元人民币,将刘某3从固始县公安局副局长逐渐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政委、光山县公安局政委、局长,并承诺继续对刘某3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固始县公安局副局长刘某3到其办公室,以调回市局工作为由送10万元人民币。2008年8月份,经其安排,刘某3担任信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副政委。2011年11月份,经其推荐,刘某3担任信阳市光山县公安局政委。

2013年的春节前的一天,因光山县公安局局长职位空缺,刘某3到其办公室,以让推荐他担任光山县公安局局长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人民币2万元。2013年2月份,经其推荐,刘某3被任命为河南省光山县公安局局长。

2013年的中秋节前的一天,刘某3和光山县公安局政委赵某到其办公室送了2万元人民币。

2014年的春节前的一天,刘某3和光山县公安局政委赵某到其办公室送了2万元人民币。

刘某3当上局长后送钱一是感谢给他调整了新的工作岗位,二是联络感情,让其对他有好感,在工作上能够给他支持。

2、证人刘某3证言证明,2008年至2014年期间,其为了工作得到提拔和照顾,四次向李长根行贿共计16万元,其中6万元是使用的公款,后安排人找发票在光山县公安局财务上冲抵了。

3、证人赵某证言证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其两次同刘某3一起向李长根行贿共计4万元,用的是光山县公安局的公款,后安排曾某1找发票冲抵了。

4、证人曾某1证言证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刘某3安排其从光山县公安局财务上借2万元,赵某安排其从财务上分两次借共计4万元,其找发票在光山县公安局财务上冲抵了。

5、证人李某72015年1月20日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2008年春节前准备了10万元交给丈夫刘某3。

6、光山县公安局2013年至2014年记账凭证共计12张,证明相关的财务人员曾某1在时任局长刘某3、政委赵某等的安排下,用以上票据冲抵给李长根在2013年至2014年送6万元现金的事实。

十四、2008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闫某的请托,在办公室两次收受闫某共计15万元人民币,将闫某从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副局长逐步提拔为固始县公安局政委、信阳市公安局工业城分局局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区分局副局长闫某到其办公室,以让推荐他担任公安局政委为由送了10万元人民币。2008年8月份,经其推荐,闫某被任命为固始县公安局政委。

2011年年底的一天,闫某到其办公室,以让将其调回城区分局工作为由送了5万元人民币。2013年2月份,经其推荐,闫某被任命为信阳市公安局工业城分局局长。

2、证人闫某证言证明,2008年和2011年,其两次向李长根行贿共计15万元,后从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副局长逐步提拔为固始县公安局政委、信阳市公安局工业城分局局长。

十五、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淮滨县公安局政委胡某3的请托,在办公室三次收受胡某3共计14万元人民币,将胡某3提拔为淮滨县公安局局长,并承诺继续为胡某3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08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时任淮滨县公安局政委的胡某3到其办公室找我,以让提拔为局长为由送一个档案袋,里面装有10万元人民币。2008年上半年,其向市委组织部推荐胡某3担任淮滨县公安局局长,大概是在2008年8月份,胡某3被任命为淮滨县公安局局长。

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胡某3到其办公室来了,以看望为由送一个牛皮纸信封,内装有2万元人民币。

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胡某3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牛皮纸信封,内装有2万元人民币。

胡某3以前找其谈过想到基层公安局担任局长,送10万元钱的目的就是让推荐他。胡某3当上局长后,还送钱因为一是对其推荐提拔他担任局长表示感谢;二是想联络感情,以后遇到职务升迁、调整等机会了给予照顾。

2、证人胡某3证言证明,2008年至2009年期间,其为了工作提拔和得到照顾,三次向李长根行贿共计14万元,其行贿10万元后被提拔为淮滨县公安局局长。

十六、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商城县公安局政委周某2的请托,在办公室三次收受周某2共计14万元人民币,将周某2提拔为商城县公安局局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商城县公安局政委周某2到其办公室,以让推荐他担任商城县公安局局长为由送一个手提袋,内装人民币10万元。2013年3月份,经其推荐,周某2被任命为商城县公安局局长。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周某2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2万元人民币。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周某2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2万元人民币。

周某2当上局长后还送钱一是感谢其推荐他当上商城县公安局局长;二是联络感情,在工作上能够给他继续支持,在他以后遇到职务升迁、调整等机会了给予照顾。

2、证人周某2证言证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其为了得到工作提拔和照顾向李长根三次行贿共计14万元,行贿10万元后被提拔为商城县公安局局长。

十七、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汪某的请托,七次收受汪某共计13.5万元人民币,将汪某从罗山县公安局局长逐步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副局长,并承诺继续为汪某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山县公安局长汪某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1万元人民币。

2008年春节假期期间的一天,汪某到郑州市其家中,以让将其调回市局工作为由送人民币10万元。2008年9月,经其推荐,汪某被任命为信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汪某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5000元人民币。

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汪某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5000元人民币。

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汪某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5000元人民币。2011年7月份,经其推荐,汪某被任命为信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兼政治部主任。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汪某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5000元人民币。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汪某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5000元人民币。

汪某在逢年过节期间送钱一是对其推荐他当上了政治部主任和市公安局副局长表示感谢;二是让在工作上能够给他继续支持,在他以后遇到职务升迁、调整等机会了还得给予照顾。

2、证人汪某证言证明,2008年至2013年期间,为了工作上得到提拔和照顾,其七次向李长根行贿共计13.5万元,后多次得到提拔。

十八、2013年端午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陈某3任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政委提供帮助,分两次收受陈某3共计12万元人民币,并承诺继续对陈某3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13年端午节前的一天,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政委陈某3到其在信阳宾馆的住室,以感谢推荐他担任老城分局政委为由送了一个档案袋,内装10万元人民币。

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3到其在信阳市政府17楼的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2万元人民币。

因为其是市公安局局长,对信阳市公安系统干部职务的调整有推荐、决定和使用的权力。陈某3送钱一是感谢推荐他担任公安分局的政委,二是想联络感情,在他以后遇到职务升迁、调整等机会了还得给予照顾。

2、证人陈某3证言证明,2013年端午节、中秋节,其为了工作得到提拔和照顾两次向李长根行贿共计12万元,后被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的政委。

十九、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方某的请托,分三次收受方某共计11万元人民币,将方某从信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管理大队大队长逐步提拔、调整为信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交警支队考训大队大队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09年春节前,信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管理大队大队长方某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1万元人民币。2009年4月份,在其安排下,方某担任信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2013年春节前,方某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档案袋,内装8万元人民币。2014年2月份,其又安排他担任信阳市交警支队考训大队大队长。

2014年5月份,方某到其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2万元人民币。

方某给送钱,主要是想在政治上继续进步,让其提拔、推荐他。另外是想和其进一步联络感情,对他有好感,肯定他的工作,在他以后遇到职务升迁、调整等机会了给予照顾。

2、证人方某证言证明,2009年至2014年,其为了工作提拔、晋升三次向李长根行贿共计11万元,期间多次得到提拔。

二十、2008年4、5月份,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政委李某8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李某810万元人民币,2008年7月将其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局长,2013年11月经李长根推荐任信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兼平桥分局局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08年4、5月份的一天,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政委李某8到其办公室,以相当分局局长为由送了一个黑色塑料袋,内装10万元人民币。经其推荐,2008年7月份,李某8被任命为任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局长。

2、证人李某8证言证明,2008年4、5月份,其为了工作提拔向李长根行贿10万元,2008年7月份,李某8被任命为任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局长。

二十一、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政委杨某41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对其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政委杨某4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手提的塑料袋,内装10万元人民币。2013年3月份,经其推荐,杨某4被任命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政委。他这次送10万元钱是感谢其推荐提拔他担任浉河分局政委了,也是想与我进一步联络感情,让支持、肯定他的工作,在以后的职务升迁、调整时给予照顾。

2、证人杨某4证言证明,2014年春节前,为了感谢李长根在自己工作晋升至提供的帮助,其向李长根行贿10万元。

二十二、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某3的请托,收受王某310万元人民币,将其提拔为息县公安局政委。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08年春节前,信阳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某3到其家里,以让提拔推荐他担任公安局政委为由送一个手提袋,内装10万元人民币。2008年8月,在其推荐下,王某3被任命为息县公安局政委。

2、证人王某3证言证明,2008年春节前,其为了工作得到提拔、晋升,向李长根行贿10万元,后被提拔为息县公安局政委。

二十三、2014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彭某的请托,收受彭某送的一张价值6万元的油卡,并承诺为其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14年1月份,经其安排后,彭某到其办公室送了价值6万元人民币的加油卡一张。

彭某送加油卡一是想和其搞好关系,让在工作上能够给他支持,肯定他的工作;二是在他以后遇到职务升迁、调整等机会了给予照顾。

2、证人彭某证言证明,2014年1月份,李长根安排其办一张6万元的加油卡,后该6万元在信阳市高速交警支队财务上报销了。

3、证人曾某2证言证明,2014年1月份,彭某安排其办一张6万元的加油卡,说是李长根安排办的,后其在信阳市高速交警支队账上报销了。

4、曾某22015年1月18日出具的证明。证明2014年1月28日办理了一张6万元的加油卡交给彭某。

5、曾某2为冲抵为彭某办理的6万元的加油卡而虚开的相关票据。

二十四、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李某3任新县公安局政委提供帮助,收受李某35万元人民币,并承诺为其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信阳市新县公安局政委李某3到其在信阳信阳宾馆的住室,以感谢推荐他担任新县公安局政委为由送一个纸质的手提袋,内装5万元钱。李某3送5万元钱一是为了对推荐他担任新县公安局政委表示感谢,二是想进一步联络感情,让在他以后遇到职务升迁、调整等机会了给予提拔、照顾。

2、证人李某3证言证明,2014年春节前,为了感谢李长根在其工作提拔中提供的帮助,向李长根行贿5万元。

二十五、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罗山县公安局副局长赵某任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赵某5万元人民币,承诺继续为其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关照,并于2013年3月将赵某提拔为罗山县公安局政委。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赵某到其办公室,以感谢推荐他担任车管所所长为由送一个手提袋,内装5万元人民币。

2、证人赵某证言证明,2008年下半年,为了感谢李长根将其从罗山县公安局调整到信阳市车管所任所长,向李长根行贿5万元。

二十六、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信阳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支队长王某4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王某42万元人民币,承诺以后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为其提供帮助。在李长根的安排、协调下,王某4在2009年享受县级干部待遇,2013年转为副县级干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10年春节前,信阳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支队长王某4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了一个信封,内装2万元人民币。他送钱是想进一步联络感情,让在工作上能够给他支持,肯定他的工作,在他以后遇到职务升迁、调整等机会了给予照顾。在其的安排、协调下,2009年王某4从正科级享受副处级待遇;2013年转为副县级干部。

2、证人王某4证言证明,为了感谢李长根在其工作调整中提供的帮助,向李长根行贿2万元。

二十七、2012年8月份,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信阳市道路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巴某要求调回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请托,收受巴某2000欧元(折合人民币1.54392万元),并于2013年7月份将巴某调回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浉河勤务大队任大队长职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12年8或9月份的一天,信阳市交通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巴某到其所住的信阳宾馆院内,在其的车上给了一个信封,内装2000欧元。巴某送钱因为他想从信阳市交通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调回到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2013年7月份,经其安排许可,巴某被调回到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浉河勤务大队担任大队长。

2、证人巴某证言证明,2012年8月,为了自己工作调整向李长根行贿2000欧元,2013年7月份巴某调回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浉河勤务大队任大队长职务。

二十八、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信阳荣业物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孙高俊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孙高俊一对瑞士AP牌情侣表,价值274319.98元人民币,并为孙高俊顺利要回其承建的信阳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工程款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孙高俊到香港办事,在香港给其买了两块瑞士AP表,两块表总计价值27万多元。因为孙高俊是承包信阳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工程的建筑商,他送表是感谢其同意他承揽了局办公大楼的工程。

2、证人孙某证言证明,2012年8月,为了要回信阳市荣业物业管理公司工程款,向李长根行贿一对AP牌手表,后工程款陆续要回一部分。该表价值274319.98元。

3、行贿人孙高俊户籍证明。

4、信阳市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件。证明孙高俊任该物业公司董事长。

5、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信阳市公安局新办公大楼项目,2009年7月6日双方签订工程合同,信阳市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高俊为该项目合伙人,该工程实际由孙高俊承建、管理及收益。

6、信阳市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7、信阳市公安局新办公大楼项目审批手续、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等。

8、孙高俊往来香港的记录,显示孙高俊2012年8月20日出境,2012年8月24日入境。

9、尾号为8649建行卡的开户信息(孙高俊)。

建设银行尾号为8649账号的交易明细,显示2012年8月21日消费274319.98元。

10、被告人李长根的妻子孟淑珍提供的一对AP手表的照片。

二十九、2013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新县公安局副政委曹某担任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政委提供帮助,在办公室两次收受曹某共计3万元人民币,并承诺以后为其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关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曹某到其在信阳市政府17楼的办公室的办公室,以看望为名送一个牛皮纸信封,里面装了1万元人民币。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曹某到其在信阳市政府的办公室,以看望为名送一个牛皮纸信封,里面装了2万元人民币。

曹某在当上政委之前,是新县公安局的副政委,他曾经找其表达过他想当政委的想法。2013年初,其向市委组织部推荐曹某担任羊山分局政委,2013年3月份,曹某被市委组织部任命为羊山分局政委。曹某当上政委后送物,一是感谢推荐他当上羊山分局政委,二是想让在工作上能够给他支持,不找他的麻烦,肯定他的工作,在他以后遇到职务升迁、调整等机会了给予照顾。

2、证人曹某证言证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为了感谢李长根在其工作提拔中提供的帮助,两次向李长根行贿共计3万元。

三十、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罗山县公安局政委王某5的请托,两次收受王某5共计3万元人民币,将王某5提拔为罗山县公安局局长,并承诺以后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为其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妻子、儿子、儿媳带着其孙子一起到信阳市玩,中午在信阳市中乐百花大酒店吃饭,罗山县公安局政委王某5见到其后,以看望其孙子为名送了1万元人民币。

2014年年初春节不久后的一天,王某5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名送一个牛皮纸信封,里面装了2万元人民币。

王某5送钱主要是为了其个人政治进步,因为王某5说过她有想当局长的想法。2013年年初,其向市委组织部推荐她担任罗山县公安局局长,2013年2月份,信阳市委组织部任命王某5担任罗山县公安局局长。

王某5当上局长后又送钱送物主要是感谢对她的提拔,在工作上能够给她继续支持,不找她的麻烦,肯定她的工作成绩,在她以后遇到职务升迁、调整等机会了还得给予照顾。

2、证人王某5证言证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为了自己工作提拔及感谢李长根在自己工作提拔中提供的帮助,两次向李长根行贿共计3万元。

三十一、2007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董某的请托,六次在办公室收受董某共计23万元人民币,将其从信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队长逐步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上天梯分局政委、淮滨县公安局局长,并承诺以后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为其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长根供述:2007年3月或4月份的一天,信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董某到其办公室,请求推荐他担任基层公安分局政委,然后给其一个档案袋,内装5万元人民币。经其推荐,2007年5月份,董某担任了信阳市公安局上天梯分局的政委。

2009年11月份的一天,董某到其办公室,请求推荐他担任基层公安分局局长,然后给其一个档案袋,内装10万元人民币。经其推荐,2009年12月份,董某被任命为信阳市淮滨县公安局局长。

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董某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2万元人民币。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董某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2万元人民币。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董某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2万元人民币。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董某到其办公室,以看望为由送一个信封,内装2万元人民币。

董某当上局长后还送钱因为其是他的领导,他以过节名义送钱,一是感谢推荐他担任局长;二是想让对他有好感,在工作上能够给他继续支持,在他以后遇到职务升迁、调整等机会了给予照顾。

2、证人董某证言证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其为了工作提拔六次向李长根行贿共计23万元,其从信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队长逐步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上天梯分局政委、淮滨县公安局局长。其行贿的23万元中有8万元是淮滨县公安局的公款,其安排该局会计李某9以其他名义从该局财务上冲抵了。

3、证人李某9证言证明,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期间,淮滨县公安局局长董某多次安排其从局财务取出现金共计8万元,其以局机关伙食费等名义虚列开支报销了。

4、淮滨县公安局2011年至2014年财务票据30张。证明相关财务人员李某9等在局长董某的安排下,虚开发票,套取8万元公款冲抵董某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给李长根送款的事实。

关于本案的综合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河南省检察院2015年2月11日对李长根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

2、交办案件决定书。河南省检察院2015年2月11日将李长根受贿案交办漯河市检察院办理。

3、询问通知书。

4、调取证据通知书。

5、李长根的户籍证明。

6、干部任免审批表、省委组织部关于李长根职务任免的通知。主要证明:

李长根2006年10月至2011年9月任河南省信阳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2011年9月至2014年3月任信阳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

2014年3月1日起任河南省纪委驻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院党组成员。

7、情况说明。信阳市公安局于2015年1月8日出具,证明李长根2006年至2014年3月份期间任信阳市公安局局长,在其工作期间,一直居住在信阳宾馆7号楼701室。

8、李长根2015年3月27日出具的《关于信阳市公安系统干部任职制度管理程序的说明》。主要证明:在其担任信阳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对拟提拔、交流到各县、区公安局担任局长或政委的人具有推荐和使用的权力。由其推荐担任局长或政委的人选,都是其自己平常通过多种途径了解、认可可以胜任的人员,因此就不再召开市公安局党委会议进行集中研究和酝酿,直接确定推荐名单后,将这些人员的名字、拟任的职务告知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汪某,再将这些人员的名字、拟担任的职务一一对应写好,为了保密,其亲自去市委组织部,将名单交给市委组织部部长,告知他名单上所列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能力、品行等情况,然后市委组织部将该名单上报市委常委会进行研究,通过后,市委组织部再依照党政干部任免规定程序进行任命。

关于市局机关、下属各区公安分局科级干部的任命,则按规定召开市局党委会研究,通过推荐、考核、评议等环节确定下人选,再将结果上报至市委政法委,再由市委政法委报至市委组织部研究批准,然后由市委政法委下发任命文件。

其在担任信阳市公安局局长期间,信阳市公安局进行过4次规模较大的干部调整:2008年8月份一次,调整范围为:任免各县区公安局局长、政委和信阳市公安局局直县处级干部;2009年3月一次,调整范围为:任免市局局直机关内部的科级干部;2013年5月份一次,调整范围为:任免城区分局科级干部;2013年10月一次,调整范围为:任免市局局直机关内部的副县级干部。个别调整的情况也有,其根据空缺情况随时决定调整。

9、干部人事基本信息。主要证明胡某2、张某2等28人的履历、职级、奖惩、考核等情况。

10、曹某、方某、李某3等的任职文件。

11、李长根购买房产、汽车等物品的收款凭证等书证。

12、河南省纪委2015年7月9日向河南省检察院出具的《关于移送李长根有关证明材料的函》和《关于李长根案件有关情况的说明》及李长根自书材料和河南省纪委对李长根的谈话笔录。主要证明:

A、省纪委二室于2014年11月2日开始对李长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2月13日省纪委将李长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交检察机关处理。该案由中纪委交办。李长根在省纪委调查期间,积极配合组织审查,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认罪态度很好。

B、李长根在省纪委立案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收受李某1、孙高俊、杨某1等31人财物的问题。

C、李长根主动退缴赃款550万元,并积极说服家属配合组织调查。

13、中共河南省纪委收缴财物清单。显示孟淑珍上缴现金550万元。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根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李某1、杨某1等31人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0.953388万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长根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长根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李长根归案后退出赃款550万元,可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李长根受贿犯罪中部分存在索贿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李长根的辩护人所提“李长根无索贿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李长根索取和收受行贿人杨某1贿赂的犯罪中,李长根主动向杨某1索取20万元购物卡、10万元虫草和名画一副,该犯罪事实李长根在侦查阶段做过多次详细稳定供述,且与行贿人杨某1证言相互印证一致,故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所提“李长根具有自首、退赃情节,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所提“起诉书指控的部分受贿事实应认定为礼金性质”的辩护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的多起受贿犯罪事实中,行贿人借过年过节、看望亲属等名义向李长根行贿,看似并无具体请托事项,但该部分行贿人与李长根均系上下级关系,李长根对行贿人请求工作调整、提拔、照顾的行贿目的是明知的,其在侦查阶段做过多次供述,与行贿人证言能够印证一致,且事前事后该部分行贿人工作均得到调整、提拔,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长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

二、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630.953388万元(含已上缴河南省纪委的55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未上缴部分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黎明

审 判 员  贺广

代理审判员  刘怡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 员代  晨园

欢迎扫码关注何光伟的小号蕉门客


我是“网络流氓”

过冼村派出所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