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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谈交通》遭下架或面临数千万索赔?博主如何避免“一路汗水付之东流”?

法治光明 2023-04-13

“你们的谭sir(我)恐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的牢狱之灾和巨额的赔偿。”


7月10日,《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在微博、b站等平台发布视频,称其发布的《谭谈交通》视频被成都游术文化传播公司全网索赔数千万元,涉及视频将全网下架。不仅如此,很多以该节目为素材的二次创作或者编辑的爆款视频也被投诉下架。
而谭乔发布的视频显示,《谭谈交通》的账号在一些平台上逐渐被清空,在b站上发布的视频从345个缩减至80个。谭乔在视频中说:“没想到,我一个交通法的顶流,现在变成了民法甚至是刑法的顶流。”
一石激起千层浪。该话题随即冲上热搜,引发了舆论的巨大争议。

谭乔真的会“赔得连裤子都没了”?


对于此次惹上官司,谭乔表示这“有可能是我国新的著作权法实施以后,第一个具有代表性、里程碑式的一个case”



那么,谭乔是否构成侵权?是否真的会像他说的那样“赔得连裤子都没了”?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规定,在作品、表演、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于署名的争议,应当结合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性质、类型、表现形式以及行业习惯、公众认知习惯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当事人主张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成立,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谭警官只是一个表演者,对于《谭谈交通》并不享有著作权,因此,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他不能在互联网上传播《谭谈交通》,否则构成侵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万勇分析指出,如果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著作权人那里获得了著作权,它有权要求互联网平台下架视频。当然,由于《谭谈交通》是一档公益节目,谭警官也没有恶意,因此,即使最后进入诉讼渠道,法院判决谭警官侵权,赔偿数额不应当也不会太高。
谈及该事件带来的启示,万勇指出,一方面,公众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并不能因为自己出演了某个节目就认为自己享有该节目的著作权,可以随意在互联网上传播节目。另一方面也要关注恶意诉讼问题。
“以往专利领域曾出现所谓‘专利蟑螂’(即不实际实施专利,而是大量购买专利去起诉他人),近些年来,在版权领域也出现了类似现象。一些机构大量购买诸如照片、视频的著作权,然后向有关当事人提出高额赔偿。这种现象也是不正常的。”万勇强调说,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应当保护,但是应当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不能滥用权利进行恶意诉讼,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


博主如何避免

“一路汗水付之东流”?


此次谭乔惹上官司也引发了一个更深层次的思考——在“人人都是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博主们应当如何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尤其是有些已形成自己的独特标签且大获成功的“大V”,一旦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往往就可能“一路汗水付之东流”。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编审姚佳分析指出,自媒体时代知识产权风险主要集中于几个方面,需要予以注意。
一是侵害他人商标权的风险。一些博主经过长期运作可能会形成一些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三维标志、声音等,有的实际上已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可能性。但不排除其他人会将这些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内容抢注商标。虽然可能会被驳回,但也有主体可能在博主还未有较大影响力时抢注成功,这就给博主带来较大法律风险,可能会涉嫌侵害商标权。
二是侵害他人著作权的风险。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对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可成为作品的,由著作权法保护。而可称之为作品的独创性的智力成果,都是以一定文字、口述、摄影、视听等形式予以表达的,这些都受著作权保护。
三是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风险。博主想要吸睛,往往有时可能希望借助于一些名人、大V的影响力或流量进行二创。而一旦未经同意使用一些明星名人的肖像,还配有各类文案宣传之时,就可能会构成对明星名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害。此外,在自媒体文案发布过程中也不得对其他主体的名誉进行不利评价或贬损,以免引致名誉权侵权纠纷。
“总之,这是一个可以挥洒创意的时代,也是一个保护创意的时代。但是创意的保护离不开法律的护航。各位博主只有重视自媒体运营中的各类法律风险,重视他人合法权利,利己利他,才能健康发展,打造出具有长期价值和未来影响的‘百年老店’。”姚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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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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