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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继明 初 萌:全球专利格局下的中国专利战略

易继明 初 萌 知识产权杂志 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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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载于《知识产权》2019年第8期,第38-56页。转载请注明出处。因篇幅较长,故注释从略,完整原文见《知识产权》纸质版。

作者简介:


易继明,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初萌,北京大学法学院2018级知识产权法学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内容提要:自二十世纪末以来,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工业化国家开始致力于通过专利战略的调整来获取国际优势地位。经过各国之间不断地较量,“一超多强”的国际专利格局已基本形成,全球专利一体化的大趋势已不可逆转。当前,全球专利制度仍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专利合作、区域专利联盟的出现丰富了国际专利制度供给。与此同时,我国专利制度经历了从“舶来品”到“本土化”的过程,以专利战略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已成为内生需求。立足于全球专利格局及知识产权强国背景,我国可从专利战略的地域布局、国家和地区间合作计划、国内专利制度的优化、专利运用与成果转化的促进、综合实力及谈判能力的提升等角度出发,推进专利战略。

关 键 词:专利战略 全球专利一体化 专利合作 区域专利联盟


一、引言:全球化背景下“一超多强”的国际专利格局

全球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的主要趋势之一。这一趋势的内在机理,是知识共享和技术文明的全球化,并意味着知识经济在全球范围内逐步兴起与繁荣。而经济全球化和新的国际贸易体制的形成,促成了法律的全球化,导致各国知识产权制度走向国际化。

自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这一旨在促进一国国民智慧成果在他国得到保护的国际条约的出现,到后续一系列国际条约或协定的签署,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IPO)与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的合作,世界专利制度体系逐渐形成。这一形成过程,经历了从《巴黎公约》到WIPO,又从WIPO到WTO,再到WIPO与WTO合作这三个阶段。目前,这一制度体系面临着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简称《TRIPS协议》)时代到“后TRIPS”或称“超TRIPS”(即“TRIPS-plus”)时代的演变。而体制转移和演变的过程,是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协调,趋于全球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力量对比变化在知识产权制度层面上的反映。

全球化背景之下,“一超多强”的专利格局已经形成。从主要专利指标来看,美国专利质量最高,德国、日本等次之,但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专利质量相对较高。当今美国“一超”、欧洲和日本等“多强”的专利格局,在国家技术创新产出能力、国际政治格局和国际经济格局等层面,亦有所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方面,是主动融入这一世界专利制度体系;另一方面,也存在“被动转型”或被这一世界专利制度体系所裹挟的因素。较之制度的自然衍生,我国专利制度有“催熟”的成分,也有“夹生”的因素。改革、惰性及守望之间,我国专利制度形成了某些“中国特色”。饶是如此,我国早已成为专利申请第一大国。如此事实,若善加利用,顺应国际专利发展趋势,必能让专利制度成为我国国力上升和国际综合竞争力增强的重要推动力量。

值得说明的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并不意味着政治一体化。有学者认为,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增强,技术流动性加快,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使用以及传统跨国公司向新型全球性公司的转型,民族国家和地缘国界正在逐渐淡化,经济利益的诉求超越了政治诉求。然而,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民族国家和地缘国界不仅不会弱化,恰恰由于上述背景或环境,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将会更加强化。因为,这种背景或环境强化了私人要求政府和国家对私有权利进行清晰界定的需求,以在国际谈判中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从而能够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一个结构合理、先见性强的战略格局。这也是我们面对国际专利制度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所不得不考虑的因素。故此,可以用“地缘政治”穿针引线,来讨论当下国际环境中的专利制度安排与战略考量,并提出我国的因应之道。

二、各国专利战略

(一)美国

美国学者将专利战略概括为“保证你能够保持已获竞争优势的工具”。从广义上讲,专利战略分为进攻战略与防御战略,但无论战略属性及实施手段如何,其最终目的均是保持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因此,美国的专利战略走向与其地缘政治战略、地缘经济战略呈现契合关系。随着美国不同时期对外政策的演变以及侧重点的迁移,美国专利战略在不同时期呈现出有张有弛、宽严相济的特点。以下以美国在不同时期地缘政治和地缘经济战略为背景,讨论其专利战略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1. 十九世纪的美国专利制度

十八到十九世纪左右,美国正处于大陆扩张时期,新兴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带来了经济的迅猛增长,而专利制度则为新技术的发展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制度激励。专利制度赋予发明人对其发明成果进行制造、使用、销售的垄断权利。在工业化早期,一个新技术的产生往往意味着一个新产业的形成,专利制度所赋予的垄断往往可延及整个产业,专利的市场价值广阔,此外,美国社会在十九世纪长期呈现资源丰富而人力稀缺的状况,节约劳动力的发明一旦面世,往往受到市场的欢迎。可见,美国在这一时期确立了亲专利政策,与其促进产业发展的作用密切相关。

立法方面,1836年《美国专利法》建立起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框架。1837年美国国会专利法案确立了专利年报制度,1839年法案赋予专利局以农业促进工作职责,1842年法案吸收外观设计为可专利对象,1861年法案在保护期、专利费等各方面进行了改革,1870年法案综合前期各阶段的变革,调整了《美国专利法》的规范形式结构,对既有制度内容进行了系统化、规范化和局部补充,全面确立起反映美国工业社会需要的现代专利法。

总的来说,十九世纪是美国现代专利法全面确立的时代,此时期的专利制度着重于根植美国本土,促进扶助国内重要产业的发展。

2. 十九世纪后期至二战结束后若干年间的美国专利制度

十九世纪后期,世界范围内的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并开始进入垄断阶段,各种社会矛盾迅速激化,经济危机接二连三,并导致两次世界大战,美国进入了海外扩张时期。该时期,美国对内部专利制度的完善具体表现为:通过美国专利局建立分类部门,对所有本国专利、外国专利、科技出版物等重新分类,使得美国专利局审查工作有了实质上的进展;增加了技术人员的职数,并扩充可专利主题,使美国拥有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品种专利三种类型;规定对原子能武器禁止授予专利,对地球大气层内和大气层外的飞行问题研究所做发明的问题作出规定。

外部专利制度方面,由于1929年经济危机,为了遏制产品进口,减少产能过剩,“337条款”应运而生。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前后,美国关税委员会通过一系列判例确认侵犯专利权属于“不正当竞争方法或不正当行为”,应根据1922年《美国关税法》第316条进行处理,此乃“337条款”的前身。在1930年《美国关税法》生效的最初五年间(1930—1935年),美国关税委员会主要针对专利侵权案件展开调查,即使有时在案件中可能既有专利侵权行为又伴随着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后依然会依据以专利为基础的救济请求而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在1936至1968年的三十多年间,由于海外扩张接近尾声,且自二战结束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以外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遭受重创,美国在世界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在全球推广美国的产品,美国政府极力推行贸易自由政策,以期打开别国市场,贸易保护政策遂退居次席,美国“337条款”被暂时束之高阁。

十九世纪后期至二战结束后若干年间,专利制度在美国国内继续发挥着带动新兴产业、激励创新、促进经济实力增长的重要作用。同时在对外贸易扩张方面,专利制度仍与关税制度相结合,被用作不同经济时期压制或撬动对外贸易的杠杆。

3.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的美国专利制度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确立了全球霸主地位,美国专利战略亦全面兴起。该时期美国的专利战略研究具有长远的战略考虑和长期的基础性布局。

具体而言,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包括1980年《美国拜杜法案》和《美国技术创新法》、1986年《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1989年《美国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案》、1996年《美国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1999年《美国发明人保护法令》、2000年《美国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等,这些法案的出台使美国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申请专利、加速产学研结合以及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得以加强,促进了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提升了产业技术竞争能力,同时也为激励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

美国于1988年通过了《美国联邦贸易与竞争法案》,运用“特别301条款”将知识产权与贸易挂钩,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压,世界主要国家无一幸免。通过在WTO积极推动《TRIPS协议》以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达成,美国将在主要跨国公司推动下确立的专利保护规则推向国际,从而能够在世界范围内推广“美国式”知识产权政策,并通过综合运用 “337条款”、完善的海关保护和司法保护等手段,最大限度保护本国企业的权益。

在具体专利规则的完善上,大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是最大的推动者和受益者,由于美国具有判例法传统,作为专利权人的大公司等可以通过专利诉讼完善美国具体专利规则。他们借助国家专利战略的平台,通过专利战略,占据了产业链的上游,并高举知识产权的大棒,使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知识产权输出国。1982年,美国成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专属管辖各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纠纷上诉案件,此举使经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在专利诉讼案件中具有相当的影响力。通过对Diamond与Chakrabarty基因技术许可专利案、State Street Bank商业方法许可专利案、eBay与MercExchange禁令救济案、Teleflex与KSR显而易见性判定案、AWH与Phillips权利要求解释案等专利案件的审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重新解释了相关的专利法律条款,在将基因技术、计算机软件和动植物新品种等纳入美国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同时,也体现出提高专利非显而易见性标准、增加故意侵权难度的趋势。

4. 评价

美国专利战略,突出了专利制度作为一种公共政策、适应经济政治需求及发展趋势的特点,体现出政府主导与市场拉动相结合的理念。美国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注重对专利整体战略的运用,通过有效的专利战略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真正实现专利战略的价值。而从其立法和修法来看,美国一方面注重对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尽量从规则上维持专利权人对于市场份额的占领;另一方面亦注重运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竞争的公平有序以及市场对创新的刺激作用。

(二)欧洲

从地缘政治学角度来看,欧洲混合了陆地(东欧)和海洋(西欧)两种性质。冷战结束后,陆地性质的不断凸显使欧洲越来越追求内部协同发展,而不大可能采取美国式积极对外制度扩张的发展方式。

欧盟知识产权战略是一种“超国家战略”,其与一国之知识产权战略相比,有其特殊之处。作为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欧盟成员国包括领先国家、中间国家、追赶型国家和落后国家四类,国与国之间差异较大。因此,在对内对外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过程中,需平衡协调内部成员参差不齐的利益关系,以建构将各国整合起来与外界进行竞争与合作的规则。

1. 背景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高新技术逐渐成为促进社会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变革、提升综合国力的重要途径。为了应对来自美日等国的竞争挑战,在高新技术发展前沿占有一席之地,欧洲开始实施欧盟科研框架计划(Framework Programmes)。该计划是欧盟“投资最多、内容最丰富、市场目的最明确的全欧洲性中长期重大科研与技术开发计划”。从第六框架计划阶段(2002—2006年)开始,欧盟对框架计划进行了重大战略调整,制定了明确的战略目标,即建立“欧洲研究区”,努力实现欧洲的科技一体化,强调项目的规模效应,倾向于长期性和结构性的投入,致力于从独立项目向综合项目发展。目前,该计划已经进行到第八框架计划阶段,该阶段的计划又称为“地平线2020”(Horizon 2020)计划。根据2017年10月发布的计划第三期内容,欧盟将在2018—2020年投入300亿欧元用于技术研发,并在国际合作领域设立了30个旗舰计划,探索对能够催生新市场的创新活动启动新的支持手段的途径,高度整合焦点领域的科研项目,并重视创新成果的扩散等。

在此背景下,为了联合起来应对挑战,给科研一体化推波助澜,欧洲专利制度也需要实现一体化,且必须不断由水平向纵深方向发展。

2. 专利申请与专利保护的一体化

首先,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以下简称EPC)的签订与完善为专利申请一体化提供了规则平台。EPC是在其缔约国范围内授予发明专利的一项欧洲法律制度。根据这一公约授予的专利即欧洲专利,其与缔约国所授予的本国专利具有同样的效力,并受到同样的条件约束。在一定意义上,1883年签署生效的《巴黎公约》、1970年签署的《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以下简称PCT)以及后来并入欧洲专利局的国际专利研究所(Institut Inernational des Brevet,以下简称IIB),都可以说是欧洲专利公约的先驱。建立该公约的目的在于通过在缔约国之间建立统一的申请、检索、审查和授予专利程序,加强缔约国之间在保护发明方面的合作,使各成员国能够应对专利申请量激增的问题,保证审查质量。EPC最初由创始成员国于1973年签订,其成员数量已由最开始的7个发展为现在的38个。EPC2000年修订案在经过所有成员国批准后自2007年起生效。该修订案在新颖性和现有技术、与治疗有关的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优先权要求、中间限制程序、限制权利要求、发明单一性、继续审批以及向扩大申诉委员会提出复审要求等几个方面作出了重要修改,简化了申请欧洲专利的程序。

其次,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以下简称EPO)的建立为专利申请一体化提供了机构平台。欧洲专利局因EPC而设,为欧洲专利的申请和保护提供了组织基础。1977年EPC刚成立时,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在EPO申请专利,并在指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内获得专利授权。通过这种方式,EPO为申请人提供了更为便捷且经济的服务。1983年EPO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及日本专利局建立起合作关系,三者统称为国际三边局,为现行的国际专利体系奠定了基础。

再次,单一专利制度(Unitary Patent System)以及欧盟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的建立标志着欧洲在专利制度一体化的进程中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走在了专利协作体系的前沿。2006年,欧盟专员查理·麦克里维就建立单一专利制度提出设想,并着重强调了建立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重要性。2012年,EPC成员国以及欧洲议会就“专利包”——建立欧盟单一专利制度的议案达成协议,为欧洲专利保护一体化奠定了基础。这一新的专利制度旨在使企业可以取得一项在25个欧盟成员国皆有效力的单一专利。单一专利制度的启动与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生效密切相关。旨在建立统一专利制度的欧盟法规已于2013年1月生效,但仍有待欧盟专利统一法院协议生效方能具体实施,真正实现对传统欧洲专利和单一专利的管辖。欧盟专利统一法院协议的生效需以包含英国、法国、德国在内的至少13个成员国的加入或批准为前提。

然而,由于欧洲各经济体在科技发展水平上差异巨大,且对专利需求各有不同,因此有学者认为,如果单一专利制度不能从实质上降低专利申请的成本,不能解决创新者制度一致性问题,则必将在制度的推广实施上遇到障碍。

3. 评价

从总体上看,欧洲专利战略目标方向是整体性和统一化。欧洲各国国土面积相对较小,各国专业化程度较高,语言文化背景相似,虽然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但仍然有着强大的合作基础和合作愿望,能够形成统一市场。这对于欧洲企业来讲,无疑是天然的优势。欧洲专利战略在制定过程中始终保持并发扬这一优势,使企业在专利申请与保护时有多种可选途径,在企业专利战略制定和专利布局时能够游刃有余、收放自如。

(三)日本

日本疆域狭小且自然灾害频发,一直以来为争夺空间与亚洲大陆冲突不断。经历二战战败,其作为一个“经济大国,政治小国”,在安全上严重依赖美国,因此其主要着眼于从经济建设方面提高本国综合国力,开展“经济外交”。在此背景下,日本在不同时期的专利战略也呈现出阶段性特点。

1. 技术引进战略

二十世纪五十至八十年代日本施行技术引进战略,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之后进行自主创新。该时期的日本主要以政府主导型的技术引进战略作为经济赶超战略的动力,用“有形的手”干预市场,保证有限的资源向优先重点产业倾斜,推进“赶超型”产业政策的落实。而为了配合经济发展的“赶超战略”,在专利技术引进上采取了“追随战略”,即在学习其他国家技术的基础上,对既有技术加以改进以使其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围绕核心技术专利生产一大批外围技术专利来推出更贴近市场需求的产品。在这种国家战略下,日本政府鼓励日本企业及个人向外国特别是美国申请专利,进行企业海外专利布局,编织“专利网”,以期限制西方国家围绕初始专利进行市场开拓。

这一时期的专利战略虽然为日本带来了技术的进步和经济增长等方面的收益,但是也导致日本市场充斥着大量的改良型专利,造成了“专利数量虽多、但质量不高”的局面。

2. 知识产权立国战略

由于意识到“追随战略”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为应对知识经济背景下来自其他发达国家的挑战,日本提出“知识产权立国”战略。2002年,日本完成了《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制定工作,随后又通过了《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主要从创造、保护、利用、人才四方面来推进战略实施。在《日本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05》中,加快专利审查速度、增强国际间合作的要求被提出。

2013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在《知识产权政策展望》中强调了日本作为PCT国际局之一,所面临的专利申请量激增而专利审查人手不足的问题。尤其是,面对中文专利申请量激增的现状,需要通过实施专利审查员长期交换项目来促进与其他国家(中国)在专利审查方面的合作;同时要缩短审查周期,提高审查质量,从而提高日本专利局在国际上的形象。

2014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公布了《日本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14》,在附录工程表中,第一大项就是“构建强化产业竞争力的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提供最快最优的审查服务”,预计在2023年前将审查周期缩短一半;为使亚洲新兴各国专利局检索结果与日本专利局检索结果趋同,进行审查员派遣、检索系统输出与检索援助等;为推进亚洲新兴国家知识产权基础设施建设,与在亚洲新兴国家中颇具影响力的WIPO紧密合作,通过其JapanFund项目培养人才、派遣专家,为各国知识产权局提供信息化援助;在专利审查服务层面,提出更为细节化的要求,通过审查标准的简明化(包括审查意见书的简化)、各国专利申请手续等统一化等提高服务效率。此外,为吸引外国发明人使用日本专利局进行检索,给企业进行海外市场扩张及专利申请提供便利,进而实现日本综合实力的提升,该工程表还要求在扩大亚洲各国对日本专利局信任度的基础上,增加首次申请中使用英文进行国际申请的国家的比例。在经济合作、投资协定方面,要根据国内产业界的需求与国家政策需要,确定合适的战略合作伙伴,确保合作伙伴国内专利制度完备性以及保护标准能够达到《TRIPS协议》确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同时日本国内要积极加大专利的保护强度,将保护标准进一步提高。

2018年6月,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发布了《2025—2030年知识产权战略愿景》(以下简称《愿景》),对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及重点发展方向进行了明确。《愿景》指出,日本国际竞争力维持的关键在于发挥国家特色,将反映本国特征的价值战略性地输出,使之融入到国际规则的制定中。《愿景》的出台奠定了日本专利国际化战略的价值根基。

(四)韩国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由韩美知识产权争端引发的危机使韩国政府和企业意识到,实施灵活的专利战略是在激烈的国际技术竞争中取胜的关键举措。因此,韩国政府与企业高度重视专利战略与经营战略的一体化。近几年来,韩国运用专利战略作为强国政策,取得了较大的成功。

韩国专利战略,首先体现为注重专利与市场的结合、灵活开展专利经营、促进专利转化率的提高。韩国企业技术研发能力较弱,因此,其专利战略的首要目标是在跨国企业以技术优势为手段的情况下实现自我防御,并尽量引导技术转让。外国企业虽拥有核心专利,但要在一个新市场生产产品,还要使用一系列配套技术,因此韩国企业就采取层层围堵的办法,争取在技术含量较高的专利周围编织专利网,申请一系列技术含量较低的配套专利,以此遏制跨国企业垄断市场。这一战略使韩国企业不仅有效抵御了外国企业的攻势,也获得宝贵的时间来提高核心技术实力、提升韩国专利技术的国际地位。与此同时,韩国企业也已逐步意识到专利商业化对专利经济价值实现、增加发明者经济回报、乃至最终实现知识产权制度激励技术创新与扩散之目标的重要意义。在《韩国促进技术转让法》的保障下,韩国企业积极通过政府设置的知识产权市场和网上专利技术市场等平台进行专利技术的扩散。

其次,加快专利审查速度也是韩国专利战略的重要一环。许多技术的生存周期在缩短,而专利审查期限却相对较长,这阻碍了技术的商业化步伐并减少了新技术带来的利润。为此,韩国知识产权局(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以下简称KIPO)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高专利审查效率。这些措施包括:从2004年起增加大约500名科学和工程领域的审查员,允许审查员将占其审查任务量50%的在先技术检索进行外包;对生命周期较短的高新技术,通过优先审查制度在6个月内决定授权与否;建立一种高级审查模式,以加强对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网络技术高新技术的专业化审查;为解决专利审查与实用新型审查先登记制度带来的程序重复问题,在长期计划中取消对实用新型的非实质性审查制度;到2007年,将专利审查周期缩短至6个月,以加快解决专利权属纠纷;通过预审制度加速侵权诉讼程序,并提高审判结果的威信性。

最后,韩国还积极开展与他国专利局之间的合作,对外树立本国专利局的形象。在《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FTA)中,双方同意通过交换有关实用新型法律法规的信息和经验,以有效规制滥用实用新型制度的现象,尽可能消除由两国审查制度的差异带来的不均衡。通过发挥在信息技术领域的优势,KIPO在国际专利界的地位得以逐步提高。此外,KIPO还利用其作为PCT国际检索局的角色,扩大与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合作;通过鼓励其他国家承认韩国专利审查的结果,实现韩国专利权的国际保护。

(五)小结

从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的专利战略必须要服务于该国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的专利战略相契合。为了给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国内和国际环境,各国可谓“在竞争中谋合作,在合作中求竞争”,以专利保护促进科技发展、经济进步及国际影响力的提升,最终促成“一超多强”专利格局的形成。

三、全球专利一体化与区域专利联盟

(一)“一超多强”格局下的全球专利一体化

1. 现有国际专利体制

(1)专利制度全球一体化的历史脉络

十九世纪第二次工业革命期间,世界各国开始意识到专利体系作为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手段,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纷纷在国内建立起专利制度。然而,专利国际公约的缺失导致技术在国际范围内的传播转让受到阻碍。在此背景之下,1883年《巴黎公约》应运而生。

自WIPO于1970年正式成立后,一系列专利方面的国际条约诞生。在WIPO主持下签订的国际条约包括PCT、《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Agreement,以下简称IPCA)、《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dure,以下简称《布达佩斯条约》)以及《专利法条约》(Patent Law Treaty,以下简称PLT)。1993年,《TRIPS协议》与WTO其他协议一并缔结,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各成员之间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除了上述国际性条约,区域贸易协定也为专利制度走向全球一体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其中包括EPC、《欧亚专利公约》(Eurasian Patent Convention)、《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哈拉雷议定书》(Harare Protocol)、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frican Reg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的《班吉协定》(the Bangui Agreement)、非洲知识产权组织(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的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制度(the Patent Regulation of the Cooperation Council for the Arab States of the Gulf)、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局(Gulf Cooperation Council)以及由欧盟牵头制定的一系列条约。

总体而言,《巴黎公约》的作用在于其明确规定了国际专利制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性原则等一系列基本原则。《TRIPS协议》则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并为限制垄断、平衡公共利益提供了规则基础。

(2)现有国际专利制度体系

现有国际专利制度体系是一个包含了框架原则、实体标准、程序要求、行政合作以及国际申请和审查规则等多层次规则在内的结构完整、层次分明的制度体系。

首先,《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中的强制性实体规定和灵活性规定共同构成了该体系的基础。《巴黎公约》在专利方面规定了一系列一般规则,如发明人署名权、平行进口及临时保护等,要求各个成员国在本国专利制度中予以体现。《TRIPS协议》总体上延续了《巴黎公约》的实体性规定,并对专利权的取得、范围以及利用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从《巴黎公约》开始,专利制度的国际协作初具雏形。但此时的专利授权仍需以各成员国依据本国法律展开实质性审查为前提,并未突破专利权的地域性,不过,国民待遇和优先权的提出,成为专利制度国际协作的基础。最终,经过激烈的谈判,各国于1994年在WTO框架下签署了《TRIPS协议》。《TRIPS协议》除了确立国民待遇的普遍最惠国待遇原则之外,还从实体上统一了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确立了争端解决机制。虽未涉及专利审查的具体制度,《TRIPS协议》提出的原则性要求也将对专利审查标准产生影响。

其次,PCT与PLT对专利申请、审查作出了程序上的规定。随着世界各国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巴黎公约》已无法满足各国日益增长的国际保护需求,由35个国家于1970年6月在美国华盛顿签订的PCT遂应运而生。该条约被认为是继《巴黎公约》之后最重要的专利国际条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PCT由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WIPO管辖,自1978年6月1日开始实施,旨在为专利国际申请提供便利。具言之,该条约成员国的专利申请人可通过向国际局或WIPO指定的受理局提交一份申请,同时获得多个PCT成员国的申请日。申请人可在国家申请提出后12个月内按照PCT规定提交国际申请,主张《巴黎公约》赋予的优先权,在完成国际阶段程序后,于30个月进入国家阶段。其中,国际阶段主要分为国际申请的提交、检索、公布及初步审查;国家阶段则指各成员国根据本国专利法确定是否赋予专利权。PCT申请的优点在于:对形式的要求宽松,只要符合一种规格的形式要求则可向多个国家提出申请,指定国不能以申请不符合本国申请的格式要求为由驳回申请;30个月的等待期为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提供了更多的考虑时间;国际检索或国际初审在一定程度上为指定国的检索或审查提供了参考,减少了指定国专利审查机构的工作负荷;专利申请和国际检索报告同时公开的制度为他人提出合理的可专利性建议提供了帮助。虽然PCT体系并未实现成员国专利审查标准的统一,但其在程序方面提供的便利在进一步促进全球专利一体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PLT旨在协调各国家和地区专利局的形式要件并简化取得、维持专利权的程序。其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取得申请日的要件和避免申请人因未满足形式要求而失去申请日的有关程序;适用于各国家和地区专利局的一套单一的国际标准化形式要求,该要求与PCT的形式要求一致;各局均应接受的标准申请表格;简化的审批程序;避免申请人因未遵守期限而非故意丧失权利的机制;促进电子申请实施的机制。该条约规定了缔约方专利局可以适用的最高要求,这意味着缔约方有自由从申请人和权利人的角度规定对他们更有利的要求。该条约既适用于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也适用于进入国家阶段之后的PCT申请。总之,这种框架下形式要件的标准化和简单化将降低错误率并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此外,由于消除了复杂的程序、简化了专利申请流程,专利局得以提升效率并降低费用,为发明人、申请人提供更满意的服务。由于其规定与PCT一致,PLT的实施能够为专利制度的国际化提供更坚实的基础。

再次,目前的国际专利体系中还包含行政层面的合作,这主要体现为IPCA以及《布达佩斯条约》。IPCA为国际专利申请文件提供格式标准,《国际专利分类表》(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以下简称IPC)就是根据IPCA编制的,是目前惟一国际通用的专利文献分类和检索工具。IPC在海量专利文献的组织、管理和检索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布达佩斯条约》则要求为专利程序的目的允许或要求微生物寄存的缔约国,必须承认任何“国际保存单位”提交的微生物寄存。

(3)最新发展

2000年,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经济学教授Maskus在“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的研究表明,专利保护强度与实际人均国民收入相关,而与经济总量无关。专利保护强度与人均国民收入之间存在着倒U型的关系,在人均国民收入达到中等发达水平后,专利保护强度会增强。据此可知,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专利申请量、专利权人对于权利保护的要求也将与日俱增。从总体数量上看,全球PCT专利申请自1991年以来,整体保持了持续增长的态势。2018年,PCT申请数量首次突破了25万件,相较2001年的10万件实现了150%的增长。如此巨额的审查负担是各国专利局难以承受的,审查速度与审查质量难免受影响,由此带来的专利系统的不确定性,最终将导致发明人获得投资的机会降低,进而阻碍创新。在此背景之下,各国主要专利权利人开始逐步推动本国政府进行国际谈判和协商,意图建立起新的国际专利体制,在审查程序一体化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实现审查标准的全球一体化。他们所作出的努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促成WIPO与WTO联合推动《实体专利法条约》(Substantial Patent Law Treaty,以下简称SPLT)的签订。由于在国际和区域专利协调上仍存在着《TRIPS协议》无法根本解决的诸多问题,WIPO的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n the Law of Patents,以下简称SCP)于2000年决定在程序性条约PLT的基础之上,再推动一部实体性专利法条约的谈成和签订。该条约应涉及专利制度最基本的规则,并强制要求成员国实施。自2001年起,SCP相继讨论起草了若干版本的SPLT草案,从这些草案大致可以看出,如若SPLT最终得以签署,其内容必将涉及专利权授予的实质性判断问题,包括“三性”的界定、发明专利充分公开的标准、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书应满足的结构等。该条约的签订将最大限度地协调各国专利制度、提升全球专利质量、减少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工作量,因此为各专利强国所推崇。但是,由于这些超TRIPS条款(TRIPS-plus)提供的超强保护标准对于专利储量较少、质量较低的知识产权弱国而言根本无法接受,条约在谈判过程中遇到了重重阻碍和质疑,并最终于2006年被搁置。即便如此,作为WIPO与WTO的首次合作,SPLT的推出无疑意味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协商阶段。

其次,推动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以下简称PPH)的“铺就”。专利审查国际协作模式有基于检索与审查信息即时共享的新路线(New Route)与专利申请快速审查策略项目(SHARE),由EPO、日本特许厅(以下简称JPO)和美国专利商标局(以下简称USPTO)成立的三方合作模式,由USPTO和JPO开始的专利审查高速路模式等。目前,专利审查高速路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应用,成为专利全球申请的途径之一,意在建立一种专利审查合作机制,确立两国专利审查顺序,使首次受理专利局的检索结果可被二次受理专利局所承认并使用,从而提高专利审查的效率和质量,促进专利信息在世界范围的交流和扩散。

PPH首先由USPTO与JPO于2006年发起,从2006年1月到2008年1月,二者建立起PPH试点项目,并于2008年4月正式开通美日PPH。USPTO选择JPO作为首个合作对象的原因在于日本申请者所提出的美国专利申请数量在美国非本国申请者中居首位。基于美日PPH框架结构,美国还积极同英国知识产权局(United Kingdom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KIPO以及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展开合作,以求将以美国为“交通枢纽”的专利审查高速路铺满全球。

除美国之外,其他国家也在积极展开PPH项目的建设。世界五大专利局,即USPTO、EPO、CNIPA(即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JPO和KIPO(以下合称IP5),已经于2013年12月24日宣布共同合作落成PPH试点项目(Global PPH)。另外,由于PCT申请量的激增,各国还致力于将PCT与PPH相结合,在IP5之间签订一个横向多边协议,使得在通过国际阶段PCT检索并进入国家阶段后,可以直接在各国之间使用PPH相互承认国内检索结果(IP5 PPH),从而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Global PPH及IP5 PPH试行项目已经于2014年1月6日正式展开,其中Global PPH将于2015年1月结束,历时一年;IP5 PPH则于2017年结束,历时三年。为更好检验上述项目的实施效果,经参与国家一致同意,Global PPH试点项目将无限期延长,IP5 PPH则将延长三年,于2020年1月终止。项目终止时,各参与国需要对项目实施结果提交报告。

作为一种前瞻性的专利制度安排,专利审查国际协作不仅需要着力解决当前的专利审查积压问题,还需为未来可能出现的状况提供解决思路,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新形势。现行的合作模式主要集中在专利申请的程序方面,对于更为复杂的实质性要件,如专利审查的新颖性、创造性及充分公开等,则并未涉及。此外,共享的检索和审查信息仅供各国专利审查机构参考,并未要求不同国家之间直接给予认可,是否授予专利权仍是由各国根据本国专利法律自行决定。不难看出,目前的专利审查国际协作机制与权利人的预期仍存在一定差距。

2. 国际专利体制变化的背后推手

(1)国际专利体制转移及其内在原因

一个国际体制需要具有实体性、制度性和关系性三种特征。其中实体性是指该体制包括必要的国际法原则、规范和规则;制度性是指该体制需要有正式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非正式的磋商、协调以及信息交流机制作为保障;关系性是指体制内以及体制之间所涉及的问题具有联系。体制转移的前提是需要具有可供转换的国际舞台。国际体制能够促使国与国之间针对特定国际议题在一个体制内甚至不同体制之间的互动。体制的转移导致新的议题被引入,从而加强了体制之间的联系,甚至导致体制综合体的出现,当然同时也会导致不同国际主体之间的相互竞争,以及源于不同体制的国际法原则、规范以及规则间的冲突。由WIPO到GATT,再到WTO主持国际专利制度框架建设的过程,事实上就是一种体制转移的过程。

(2)国际专利体制变化的内在原因

苏珊·K.赛尔认为:“知识产权是一个体制性的描述,描述了不可阻挡的全球化进程和跨国资本家的力量。”跨国公司是有着最充足的理由去推动全球一体化的专利体制形成的群体,围绕着组织内部集权、分权之均衡这一主线,其组织变革不断向纵深发展。外部市场的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使得跨国公司传统的刚性边界逐渐淡化,网络化正在将这些公司转化成“全球网络公司”。而与跨国公司全球化脚步相伴随的,是子公司的角色从“当地执行者”向“特殊贡献者”以及“世界命令者”的转变。

彼得·德霍斯认为,在全球专利一体化的条件下,专利实际上类似于一种“私税征敛”体系。将专利视为一种私人税收十分有意义,因为这将专利的代价问题瞬间曝光在众目睽睽之下……(对)在全球知识经济中运营的跨国公司(而言)……专利布局是圈定知识资源的手段,旨在实现潜在的资源开发,专利制度授予了一种对资源的私权,专利所有人藉此能够创造出一系列的私人税收。为了能够获得这种“征税”,一个统一的法规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在当前世界形势下,跨国公司要实现全球性经营,一般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到专利战略的灵活运用,以实现“私税征敛”的全球化,这也正是全球专利一体化进程日益加快的背后推手。体系的变化可以改变机构的利益,技术的变革改变了从原有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中获益的资本主义者的偏好。而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内,他们寻求的不是现有体制的复制,而是体制的改变。正因如此,大型公司会运用更加全面的策略请求政府保护其专利权,并在国际层面寻求体制的切换,以实现机构利益的最大化。

(二)专利合作:中日韩三国及世界五大专利局

1. 中日韩“亚洲三边局”的专利合作

2013年3月26至28日,中国、日本和韩国三国代表在首尔举行了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FTA)的首轮谈判,标志着三国FTA谈判正式启动。中国、日本、韩国均为全球重要经济体,中日韩自贸区一旦建成,将对世界经济和政治生态产生重大影响。

2015年,中韩FTA的正式签署,标志着中韩贸易一体化发展到新阶段。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合作主要包括以下层面:其一,针对内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及各自的实施情况进行交流,共同探讨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其二,根据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强合作;其三,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如就双方知识产权政策信息进行交换、提供技术协助和课程培训等。在目前已经启动的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谈判中,知识产权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国一致认为应着手从简化专利申请和授权程序、加强信息交流和人员往来等层面展开合作。这也必将进一步推动三国知识产权事业的深入合作,取得更多更好的务实成果。

虽有上述合作基础,但考虑到中国、日本、韩国三国知识产权战略在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和推进措施层面的差异,三国在FTA知识产权议题上的立场和政策取向上也难免存在一定的摩擦。不过,得益于当今贸易保护主义环境所形成的倒逼机制,FTA的谈判进程已有加快的趋势。正如中国应该主导中日韩自贸区一样,CNIPA也应当主导中日韩三边局,形成以CNIPA为核心,以JPO和KIPO为“亚核心”的区域专利同盟。由于我国PCT申请量近年来增幅极大,专利授权量也显著增长,我国知识产权局的影响力必将不断扩大。我国应该学习EPO的做法,通过与东亚各国专利局之间的合作,建立技政信任,让别国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采用我国专利局系统和审查结果。

2. 国际“三边局”的三边合作

国际“三边局”是指USPTO、EPO以及JPO。自1983年起,三者就开始就共同遇到的问题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解决方案。经过多次讨论,三方一致认为:要解决专利申请积压的问题,需要实现专利审查的自动化,并通过自动化系统的兼容性提升不同国家和地区专利制度之间的兼容性。由此,“三边合作”作为一个独特而高效的国际合作框架应运而生。二十世纪末,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急剧增长,三方共同面临着建立“无纸化专利局”的挑战;二十一世纪初,为减轻由全球专利申请增长所带来的不断增加的工作量,三方开始在检索审查结果的相互利用、建立合理化的工作共享机制等层面开展合作。在自动化、专利文档编制以及专利信息传播之外,三方的合作还体现在协调专利法律和程序方面。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三边局”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案件拖延和不断增长的专利申请积案问题。这些问题使国际专利制度面临着严重的危机。“世界最主要的专利局的实质审查体系是否还能够满足专利申请人在审查速度和审查质量方面的要求”,成为不得不摆上台面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均积极采取措施,USPTO的“21世纪战略性规划”、JPO的“战略性计划”以及EPO的“控制工作量”计划等就是最典型的体现。这些战略性行动计划在内容上较为近似,即:训练并雇佣更多的专利审查员,提高审查员和其他专利局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增加对自动化和文档制作等设备和资源的投入。但“三边局”也认识到,要克服目前的工作量问题,仅有这些仍不足够,以一种协调的方式采取行动势在必行。专利局之间工作成果共享的理念亦已体现在三大专利局各自的战略性规划中。

当前专利申请量过大的原因之一是针对同一专利的审查申请在各大专利局被重复提出,这为各专利局通过合作达到互惠互利提供了机会。2003年初,国际“三边局”启动了“巴黎途径”双边计划,将重点放在检索与审查结果的相互利用上。通过一系列试验,“三边局”发现,如果受理首次申请的专利局可以及时向受理第二次申请的专利局提供检索结果,则后者的工作负担将会减少,专利的总体质量也会提高。但是该计划在真正落实时很快遇到了现实障碍。首先是语言上的障碍。2003年前后,大约20%的日本国内申请都提出了国际申请,但EPO和USPTO的专利审查员在面对没有相应的英文同族专利的日文文本时遇到极大困难,因为日本方面只能提供专利的英文摘要,而不能提供专利文件完整的英文版本,这将导致检索结果不可靠。其次是制度上的障碍。要达到上述目标,受理首次申请的专利局必须在受理第二次申请的专利局之前开始进行检索,但是JPO有关请求审查的制度允许申请人推迟专利实质审查申请长达三年,从而导致JPO很难将检索结果及时移交其他专利局。

解决上述第一个问题(即语言方面的)的办法是开发包含机器翻译的档案读取系统。以日本为例,JPO目前正与KIPO合作开发一种类似的档案读取系统,以实现与三大专利局共享和使用检索、审查结果;同时,JPO也开始与CNIPA共享档案读取系统,以为日后将CNIPA纳入类似的共享体系中做铺垫。至于制度上的目标,则可通过PPH试点计划以及PCT-PPH(全称为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项目计划的实施部分地得到解决。

3. 五大专利局的合作机制

EPO、JPO和USPTO三局合作模式,存续了三十余年。2012年,三局领导人共同签署了旨在改善文件共享机制、进一步发展全球专利系统的文件,并发起、推动了包括中国和韩国五局(IP5)合作模式,建立起全球档案系统。美日专利审查高速路现已扩展到全球,PPH与PCT完全兼容,形成了专利审查高速路——专利合作条约衔接模式(PCT-PPH)。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Francis Gurry在2012年度报告中指出,当前信息共享程度较深且使用较为普遍的就是PPH和PCT。因此,在PCT和“专利审查高速路”(PPH)之间建立联系十分重要。

(三)区域专利联盟对国际专利格局的影响

1. 区域专利联盟推动国际专利格局的变化

美国凭借成熟的法律制度和顶尖的科技实力,试图保持其在国际专利格局中的核心地位。但是这一“野心”受到了多方面的挑战。从地缘上讲,国际经济和政治的重心正在向亚太地区转移。随着以中国为首的包括印度、韩国等亚洲国家的兴起,美国的“霸主”地位受到动摇。而各个新兴国家或新兴经济体的互相联合,更推动了这一趋势。

2.世界主要区域专利联盟

(1)欧洲专利同盟

欧洲专利同盟的外化形式为欧洲专利组织,包含两个组成部分:其一是以EPC为基础建立的执行机构EPO,总部设在德国慕尼黑;其二为行政理事会,主要负责监管EPO的专利授权工作,由EPC签署国组成。作为一个高度统一的区域同盟,欧洲专利同盟立足于欧洲大陆以及大西洋地区兼具陆地与海洋性质的地理位置,通过新法令的颁布和新方案的执行不断统一步调,提高从专利审查到专利诉讼等一系列工作的质量,对世界专利体系产生着重要影响。

(2)欧亚专利组织

1994年9月9日,来自欧洲与亚洲地区十个国家的政府首脑在莫斯科签署了《欧亚专利公约》(Eurasian Patent Convention,以下简称EAPC)。目前,该公约已在俄罗斯、白俄罗斯、亚美尼亚、亚塞拜然、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摩尔多瓦与土库曼斯坦等9个国家生效,构建起单一专利体系。该体系提供一套相对廉价且高效的程序,用以获取在上述9国境内皆属有效的欧亚专利权。欧亚专利组织(Eurasian Patent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EAPO)是EAPC的执行机关,承担授予专利权、维持欧亚专利系统运作的相关管理工作,EAPC的所有签署国均为其成员国。自开展工作以来,EAPO累计授权欧亚专利31,431件,其中,2018年的授权量为2630件。

EAPO在为专利权人申请提供便利之余,还积极展开国际专利合作。2013年9月,EAPO与EPO签订了以建立俄英专利文件自动翻译系统、制定统一专利分类标准(Cooperative Patent Classification)等为主要内容的合作协议,以“排除语言屏障”、提升申请效率。2018年,EAPO进一步与EPO、CNIPA、KIPO就双边合作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并坚持与顶尖审查机构在专利审查高速路方面展开合作。

欧亚专利同盟在国际专利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该区域专利体系为专利权人在欧亚大陆范围内的专利申请提供了便利通道,也增加了国际专利制度的多样性,为专利权人制定更为灵活的专利战略提供了条件。

四、中国专利制度的演进

(一)总体趋势

我国专利制度演进的总体趋势是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保护范围不断拓宽,顺应国际趋势稳步跟进。但同时,也呈现出由最开始的被动适应、仿效,到逐步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合理的公共政策选择与专利战略的布局,力争使得专利制度适应我国国情、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专利事业发展的态势。

(二)具体表现

1. 规则体系的扩张

我国自1984年第一部《专利法》出台之后,相关制度不断完善,规则体系不断扩张,总体呈现出保护范围越来越广,救济途径越来越完善,保护强度越来越大的趋势。经过一系列修改和立法、司法活动,我国不仅在专利基本立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越来越丰富,而且相关配套制度也不断扩张,从而为专利制度的有效实施、专利权人权利的保护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专利规则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律法规与类专利法律法规两部分。专利法律法规包括《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类专利法律法规包括《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专利的授权条件、申请审批程序、保护期限、使用许可、强制许可、权利限制、法律责任、行政管理和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和刑事救济两种方式)等各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此外,相关配套法律规定包括:《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规定了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程序和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也可能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另外两种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和非法经营犯罪;《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专利权可以质押;《合同法》分则第18章专门对技术合同作出规定,包括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内容。相关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等。

海关制度方面,1994年9月我国开始对专利实施边境保护。中国海关现已建立起一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查验、对侵权货物的扣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行处罚以及对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善的专利执法制度。依据中国现行《海关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海关专利执法制度包括:第一,备案制度,专利权利人将专利在海关总署申请备案后,口岸海关有权对侵犯已备案专利的进出口货物予以扣留;第二,依申请和依职权查处的制度,海关根据权利人申请扣留查处侵权货物,或者依职权查处侵权货物。

2.《专利法》具体规则的变化

自1984年第一部《专利法》颁布以来,我国专利制度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其中一个契机就是1992年中美签署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自此,应对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成为我国专利法每次修改所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前两次修改主要是为履行《TRIPS协议》项下的义务而完成的,具有被动性;而后两次修改则是在无外部压力的情况下,从我国实际需求出发所做的主动调整。

在1992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中,涉及《TRIPS协议》的相关内容包括:第一,扩大专利保护客体范围,将化学物质、药品、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等纳入;第二,延长专利权保护期限,其中,发明专利保护期从15年延长至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从5年延长至10年;第三,重新规定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根据修改后的规定,在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情况下,专利局可根据该单位的申请,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也主要以履行《TRIPS协议》为目标。本次修改的具体内容包括:赋予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增加了制止“即发侵权”的临时禁令规定;引入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接受司法审查等。自此,我国专利法已基本满足《TRIPS协议》的要求。

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将专利授权标准由相对新颖性提高到绝对新颖性,将在国外公开的技术纳入现有技术范围;第二,提升专利权保护力度,如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大幅提高法定赔偿标准、对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等;第三,简化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由“五审”结案精简到“两审”结案;第四,增加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此外,此次修改还涉及专利共有、强制许可、平行进口、假冒专利、行政执法、专利代理及诉前证据保全等诸多问题。总体而言,此次修改是我国在无外部压力的情况下主动完成的,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进程之中。从修法之初的规划,到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颁布,本次修订完成了从 “特别修改”到“全面修改”的转变,主要体现在: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法中的基础地位;从专利保护范围、期限、侵权赔偿或处罚额度三个方面,重新平衡了专利保护的强度;明确规定了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及其连带责任;构建专利实施和运用体系;完善职务发明、专利代理、专利评价、专利信息服务等配套制度;扩大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能,并加强与司法制度的衔接。在2019年1月公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上述核心内容得以延续,其中亮点部分主要包括:进一步提升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度;规定网络服务商未及时制止侵权的责任;为补偿创新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时间,规定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完善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准确发布专利信息,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引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将外观设计保护期延长为15年;等等。此次修法主要基于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专利法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而展开,致力于解决专利质量总体有待提高、专利保护实际效果与创新主体期待存在较大差距、专利市场价值未充分挖掘、专利公共和社会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旨在通过制度的完善为企业创新提供激励,以服务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3. 小结

在自身实际情况以及美国等发达国家不断施压的双重因素影响下,我国的专利制度从制定之初到现在,通过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保护范围的不断拓宽,已满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科技实力的提升以及专利制度的成熟,我国开始由被动适应专利制度转向主动运用专利制度,力图进一步发挥专利制度在保障专利权人权利、激励创新和促进科技传播上等方面的作用。

五、知识产权强国背景下的专利战略推进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颁布实施以来,“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的目标已基本实现。在《纲要》实施期届满之际,为及时谋划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战略举措,尽快将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强国,相应的战略编制工作已紧锣密鼓地展开。

从“舶来品”到“本土化”,我国专利制度的演进为专利战略的实施铺平了道路。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背景之下,专利战略的推进应立足于全球专利一体化的基本格局以及我国的地缘基础,从我国专利立法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强、企业核心专利中自主专利较少且质量偏低、专利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的现实出发,通过战略的实施,逐步实现以专利保护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升我国在国际层面制定规则能力的目标。具体来说,我国专利战略的推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合理布局专利战略

1. 立足东亚地区

虽然我国是联系欧亚大陆与太平洋地区的兼具陆地性与海洋性的国家,但是由于长期的历史积淀和从黄河地区发展出来的民族感,我国向来具有大陆视角和内向性质。因此,与海洋性相比,我国的陆地性其实更为明显。从这一点出发,在进行专利布局时,我国应该以陆地为核心,立足于东亚地区,向周边稳步拓展。这也与我国大多数跨国企业选择的以打开国内市场为主、以周边国家市场为辅助的发展策略相符合。

具言之,我国专利战略在东亚地区的推进应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我国需超越意识形态的禁锢,在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以及中日、中韩专利审查高速路基础上,尝试落实“超国家战略”,促进三国更高层级的合作。为此,应在充分认识到三国之间制度的趋同性和差异性基础上,适当进行制度调整。在国际谈判中,我国应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力求自由贸易协定中贯彻贸易优先原则,并推动相关专利合作规则尽快形成,从而平衡美国在亚太地区的影响力。

另一方面,我国需吸引周边知识产权弱国向我国集中,谋求与东盟各国之间的纵深式合作。在已有的良好合作基础之上,可参考欧盟专利体系建设的方法,通过检索系统的输出、审查员的交流培训等方式建立起技政信任,渐进式地向东盟国家输出我国专利制度;也可以参考欧亚专利组织的作法,以我国为核心,推动一个较世界其他地区更为快捷简明的申请—审查—授权系统建设,吸收专利权人向我国集中。

2. 合理安排与美国、欧洲等的关系

美国是我国专利发展的对标国家,需要密切跟踪、加强合作。欧洲作为连接大西洋战略区域以及亚洲大陆区域的重要成员,也是企业在海外专利布局时的“兵家必争之地”,是我国必须争取的战略合作伙伴。而俄罗斯作为我国科技和能源的合作大国,也是连接欧亚大陆的“历史的地理枢纽”,不仅在世界市场上具有重要地位,同时在战略防御上也具有重要作用,其理应成为我国专利国际战略推进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3. 寻找国际合作的“抓手”

作为中西方文化交融之地、国际和亚太地区重要的航运枢纽和最具经济自由度、竞争力的城市之一,香港理应成为我国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从JPO以及EAPO的经验来看,要开展对外合作首先必须克服语言障碍。在此方面,同时将中文和英文作为官方语言的香港,无疑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考虑到上述两方面因素,可以通过香港这条通道建立我国与其他英语国家之间的联系。在具体操作层面,可考虑对香港予以政策扶持,引导其“原授专利”制度形成,以内地专利审查资源为后盾,推动香港在整套专利活动各个环节上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从而使香港成为我国吸引国外企业向我国进行专利布局的窗口。如我国能够顺利建成与东盟国家在专利领域的深度合作关系,则新加坡也可以同香港一样成为我国对外合作的重要“抓手”。此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合作,也是我国布局专利战略的重要抓手。

(二)制定国家和地区间的合作计划

1. 培训计划和审查员交换计划

因审查资源稀缺而日益增强的全球专利合作,导致专利审查质量在各合作国之间相互影响,审查员的审查工作成为关键因素。然而,审查员的审查培训仍由各国自行组织,尚缺乏国际层面的统筹。可见,专利审查员的培训与国际交流应当得到重视。我国应深度参与国际专利制度体系的构建、推广中国专利文化。

第一,重视高端人才的培养。在今后专利审查员的选拔中,我们应重视语言能力的考察,以英语为主,法语、德语、日语等小语种,同时开展对现有专利审查员语言能力的发展和培训。此外,培训教材的编制工作也应展开,其内容应包括重要的国际条约及美英等主要国家专利制度及审查标准等等,使审查员的知识储备与国际接轨。

第二,与其他国家的专利局开展合作。我国应启动专利审查员跨国家、跨地域的体验交流等项目,培养其全球化思维并拓宽视角,提高其对异域文化的理解和接受能力,使其更好地适应目标国家文化和专利制度,发挥促进检索技术交流发展、推动专利制度演进的作用。

第三,利用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通过对在线培训网站与综合公共数据库的利用,可以在提供各国专利审查实时信息的同时,方便专利审查员学习和开展相关培训。

2. 寻求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合作

从先发明制到先申请制,美国专利法的修改为国际领域的专利合作带来了契机。与此同时,五局合作模式下的全球档案系统之建立,亦为合作提供了基础。总的来说,全球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合作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其一,审查标准层面的合作。美日欧在DNA技术领域的审查合作即为典型。其二,检索技术层面的合作,如针对分领域检索制定指引性文件等。其三,数据层面的分享与交流,如建构检索案例库、实现分领域检索一体化等。以专业技术领域作为切入点,有助于快速积累合作经验,并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实现全技术领域推广,其理应成为我国开展国际专利合作计划的重要维度。

(三)积极优化国内的专利制度

在开展上述国际合作时,我国也应积极优化国内的专利制度。

首先,在专利审查制度层面,应注重与时俱进,紧随前沿科技的发展潮流。对于创新领域的科学技术适当放宽审查要求,对于旧技术适当收紧审查尺度,从而将专利审查资源分配到更为重要的创新领域。此外,还应完善专利审查行政规章中关于专利分类的规定,制定更为细致的审查标准,从而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减少审查中的不确定性与人为因素。

其次,在立法与执法层面,应顺应专利强保护的国际发展态势,从长度(专利保护期)、宽度(专利保护客体范围)、高度(损害赔偿标准、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等)三个维度提升我国专利保护标准。基于专利与贸易的捆绑,同时又与产业、技术监督、进出口监管、市场监管等息息相关,应在专利及其产品运行的各环节,通过多种手段打击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等不法行为,通过严格专利执法树立大国形象,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以及建构专利国际规则的能力。

最后,应引入专利授权立法机制,以回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受制于现行立法体制和立法资源,专利法修改往往需要经年累月,问题堆积不逮,各方推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始得通过。然而,知识社会中技术变动不居,社会生活日新月异,亟待法律及时回应。为了因应现有的立法模式、技术发展和社会变迁,需要在专利立法领域建立专利授权立法机制。在新一轮专利法修订中,可考虑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授权条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条例,以回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

(四)促进专利运用与成果转化

纵观各专利强国制定的专利战略,无不以促进本国企业获取竞争优势、开拓国际市场、进而主导国际技术竞争与贸易为目标。而利用专利政策促进经济、贸易发展的关键,在于专利的运用与成果转化。过去我们一直在强调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从早期的科研人员“下海”现象到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出台,莫不如此,但实际转化效果并不理想。我国现行科研体制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在市场化程度不高的高校、科研机构及国防系统仍然存在着大量不利于科技成果专利化、更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评价体系。在财政资金扶持下产生的大量专利,也存在成果转化率低、转化周期长等问题,没有发挥其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应有作用。

为有效促进专利运用与成果转化,我国专利战略的推进应坚持政府与市场“双轮驱动”模式。在“科技创新—专利成果—成果转化”的专利制度链条前端,政府的推进发挥着重要作用,有时甚至需要由政府直接提供相关的公共产品;此外,专利保护中的制度设计、成果转化中的政策环境,都需要以政府监管为依托。至于专利成果的后端即成果转化,则应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具言之,鼓励资本与专利的联姻,从专利金融的角度建立和健全专利金融体系,是未来面向市场、营造创新环境的重要举措。

(五)增强我国在专利合作时的谈判能力

立足于全球一体化的新格局,新时代我国专利强国战略的制定应具备国际化视野,引入国际化战略,通过本土专利制度的输出提升国际影响力。制度输出的能力,以国家的综合实力为依托;而从《TRIPS协议》的签署历程不难看出,在专利国际条约的谈判中,国家综合实力往往体现为跨国公司等大企业的谈判能力。因此,充分借助国内大型公司的力量,便成为我国实施专利国际化战略的关键。具体说来,我国需要发掘重点行业中的重点企业,充分考虑他们的需求和建议,在国际谈判中寻找自己的立场。

目前,我国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是通讯行业,其中华为公司、中兴通讯2018年PCT专利申请量在同类企业中分别排名第一位、第五位。从提升我国专利综合实力的角度出发,应将这类企业的力量联合起来,构建畅通的政企交流机制,从大公司的制度需求出发,调整我国在国际贸易体制下的专利保护策略。此外,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挖掘方面,也要充分发挥专利局的引导作用。通过优化专利申请、授权信息公开系统,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有助于让人们对于未来行业和市场的发展趋势有更明确的判断。

结语

在知识经济和全球贸易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专利制度已日渐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贸易游戏规则。一场以科技创新为武器、以专利制度为平台的知识经济时代“空间革命”,已经激烈展开。自二十世纪末以来,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均开始致力于通过专利战略来获取国际优势地位。经过各国之间的较量,“一超多强”的国际专利格局已基本形成,全球专利一体化的大趋势已不可逆转。当前,全球专利制度仍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专利合作、区域专利联盟的出现丰富了国际专利制度供给。这对我国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国应该立足于现有国际地位,顺应趋势、摸清形势,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我国在国际专利格局中占有一席之地,并谋求国际专利秩序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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