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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试论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

吴汉东 知识产权杂志 2023-08-28


试论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


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文澜资深教授


内容提要


知识体系是理论认知和经验体验的总和。从中国知识产权语境出发,其知识体系的应然状态具有自主性、知识性和整体性的特征。属于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是以本土资源为基础,包括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思想体系、中国自有的知识产权理论体系、中国自立的知识产权话语体系。践行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建构的学术工程,须遵循相应的原则、方法和路径,把握好本土性与国际性、自主性与科学性、现代性与非现代性、学理性与实践性的关系。


关 键 词


知识产权   自主知识体系   基本构成   方法路径



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是推进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和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基本工程。知识产权是哲学社会科学中重要而特别的领域,是法律、经济与科技深度融合的交叉性学科。在知识产权领域建构知识体系,就是自主建设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科学认识和经验的系统,从而为知识产权学科中国化和现代化提供学理化、系统化的知识基础。同时,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包含思想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丰富内涵,具有人才品质塑造、理念养成、能力构建的教化功能,是高层次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形塑必备的知识构成。当下,中国知识产权领域重要学术话题和理论研究活动之一,就是讨论和建构其知识体系。何为知识产权的知识体系,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包括哪些构成要素,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应把握何种方法路径,本文试就上述问题作出初步探讨。



一、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的语义解读


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是当下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学术话题和紧迫研究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培育壮大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上述重要论断,为建立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学科体系、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旨在为全面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植入必要的知识根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成长的历史,呈现出“知识产权弱国—知识产权大国—知识产权强国”的现代化发展的渐进过程。这一法律和社会变革,为中国知识产权学科进步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土壤和历史基础。但是,必须看到,知识产权法律及其知识元素对中国本土而言是“舶来品”。较长时间以来,知识产权研究多是“奉他者”的学术定式,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以西方学术标准、学术命题、学术观点为圭臬的“盲从心态”。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的建构,要在吸收全球共同的法律文明成果和借鉴外国先进的法治理念、经验的同时,注重本土理论创新和思想自主,形成具有原创性、自主性的知识主张,增强知识产权界生产知识、创造知识的能力,以科学、先进、有用的知识体系服务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目标。

知识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所获得的认识与经验的总和,包括经验知识和理论知识。所谓知识体系,又称知识结构或知识系统,是描述特定专业知识总合的概括性术语。从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的语境出发,其理想模式及其应具备的重要特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自主性


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应立足于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首先,这种本土性应是世界文明体系中的“多元模式”构成。知识产权制度本是欧美国家地缘政治、经济环境中的法制文明,在“欧洲中心主义”的解读下,被喻为现代化过程的“制度必需”。中国接受知识产权制度是东西方文明交流的结果,在这里,单一现代性被多元现代性所取代。在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今天,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及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为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可以遵循的共同规则,但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都有自己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和诠释的自主话语权。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话语权力”。此外,这种知识体系也是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本土性认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成长,经历了“被动移植—能动转化—主动建构”的历史过程。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出现本土性、时代性和国际性的诸多问题并相互冲突。中国必须对外来制度进行“内化”和“吸收”,实现移植法律与本土国情的契合性。与此同时,致力于制度创新以推动创新发展,保持法律构建的时代先进性和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实现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变迁,需要本土化的思想引领和知识支撑。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厘清知识产权法治和发展的“中国问题”,找出解决上述问题的“中国方案”,形成制度自主和创新的“中国经验”,对此,我们不可能直接借用他国经验样板进行复制,也无法简单依赖西方世界的理论工具作出解读。因此,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知识性


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应有别于纯粹的政治话语和道德说教,它在教义学上应是具有逻辑性的经验和理论样态的知识构造。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庞大的制度体系,作用于文学艺术创作、科技创新和工商经贸领域。在知识经济的时代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的推行及其效果,与一国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状况紧密关联;而在全球化的国际环境中,知识产权保护又事关国际政治、经贸、文化和科技的交流与合作。在上述情景下所构筑的知识谱系,应是以法学理论为基础,结合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政策科学以及技术科学等学术元素而形成的多视角、交叉性、综合型的知识系统。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的建构和完善,是中国知识产权研究走向繁荣和成熟的标志。在现代法学体系中,知识产权知识体系最具科技含量、最具创新要素,知识产权制度基于科技革命而生,因循科技革命而变,其变迁、发展的历史本身就是一个制度创新(法律创新、政策创新、体制机制创新)与知识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产业创新)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过程。从制度创新的法律本质和知识创新的法律价值出发,中国知识产权界有必要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本体构成、内在特性、外部关系和运行机制等进行思想总结、理论挖掘和知识概括。上述法律知识创新的一切方面和所有过程,形成了表征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特性的知识体系。


(三)整体性


知识体系所指称的整体性,是指“若干事物或某些意识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知识产权知识体系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思想、学理、观念、经验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它不能是“个别的、单独的、碎片化”的理论知识,而应是一个具有“宏观大模型”的全面性、系统性的整体。知识体系建构的逻辑主线,体现了一个问题导向、概念阐释、结构设定、要素构成、思想表达的知识生产和运用的学术进路与过程,包括思想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知识系统化与整体化。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是特定专业领域各种知识要素具有集合性与逻辑性的体系,其建构应以确定的、系统的知识范畴为基础。换言之,范畴体系的形成是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知识体系构建的基本要素,“建构范畴体系是一门科学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在过去的四十余年间,从学说移植、借鉴到知识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界提出并阐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重大问题,形成了一大批重要的知识成果。当下业界的重要学术任务,就是对各种观点、见解进行发掘和整理,建立起它们之间的逻辑联系,构建一个内在统一、结构完整的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



二、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的基本构成


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三大体系”的应有之义。这是一个不断推进和发展的动态过程,也是一个有着规范和理想样态的目标追求。在知识产权领域,属于中国的“自主”的“知识体系”,应是以“本土资源”为基础,以“中国特色”为底蕴,形成了包括思想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的知识框架。


(一)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思想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的思想基石和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家治理、科技创新、产业发展、营商环境、体制机制改革等各个方面审视知识产权制度,述及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目标和实现路径、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基本方略及其应对措施。这些论述所涉领域广泛,内容丰富,有着内在而统一的思想基础。从知识体系的逻辑结构要素出发,众多思想成果同构在一个思想体系之中,其首要条件是具有内在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体现在“指导思想、实践基础和创造主体”三个方面。具言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实践”,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所“创造”。这些论述具有知识体系的逻辑结构要素,其重要构成就是具有指导思想意义的核心范畴。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的基石范畴。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整套包括法治战略方位、法治总体目标、法治本质特征、法治功能作用、法治体系构成、法治推进方式等在内的法治思想系统。进入新时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中国知识产权法治的重大问题作出了专门论述,这一系列论述不仅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形成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过程中的法治思想体系。在现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同时,知识产权事务管理,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活动,具有法治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集中而深刻地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要义:提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谋划知识产权大保护的系统工程,明确知识产权强保护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具有重大思想意义和实践价值。可以认为,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要义的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知识产权法治体系的本质特征、重点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为知识产权领域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奠定了思想基石。

新发展理念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的目标范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以创新为首要的全面发展理念,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对新的发展阶段基本特征的深刻洞察和科学把握,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思想和实践以及国际发展先进经验和理论的重大突破和超越。新发展理念引领我国发展全局发生历史性变革,是新时代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遵循。知识产权领域所秉持的新发展理念,是关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思想指引、战略布局、政策方针、实现路径的一整套科学认知体系,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明确的价值目标。可以认为,以创新为核心要义的新发展理念,是引领发展全局深刻变革的新理念、新思路,也是强化知识产权制度功能的新任务、新要求,为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指明了发展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发展理念的核心范畴。核心范畴确定了知识产权体系内各项思想成果的共同主题,又预设了知识产权体系中其他经验知识和理论知识的相同立场。应该指出的是,前述具核心要素地位的两大思想范畴之间具有自洽的严密逻辑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准确把握现代化治理和现代化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联系,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重要论断;阐述知识产权保护与“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关系;强调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于“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这些论述,从法治建设和创新发展两个方面强调了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作用,在“中国式现代化”体系中,为我们构建了一个知识创新、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协调机制,是解决中国问题的知识产权思想方案,是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的核心构成。


(二)中国自有的知识产权理论体系


知识产权理论体系,是知识产权相关思想认知和实践经验的学术总结,构成了知识产权研究的知识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工作逐步完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在此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研究已从过往的学术概念和学说理论的引进、诠释,开始转型为对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和发展问题的系统思考,为知识产权法律建构、政策运行、战略实施的社会实践提供了理论资料和知识能量。

知识产权理论的本土化建设,伴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成长。四十余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参与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化构建,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变革,回应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诉求,推动知识产权政策战略化工程,在知识产权学理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一大批理论成果,包括“法律本土化理论”“制度创新理论”“利益平衡理论”“协同保护理论”“司法裁判理论”“产业发展理论”“强国建设理论”“国际战略理论”等。当下中国知识产权界的主要学术任务之一,就是要通过对上述思想观点进行整理和发掘,建立起它们之间的逻辑联系,即实现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的学理化、体系化建设。对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运行的“中国问题”的学术研究和理论概括,有学者曾称之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中,知识产权理论体系是一个相对独立和较为成型的组成部分。它不是封闭和终结的知识理论模型,而是需要通过持续的学术创新不断注入新的学术元素。从本土化、整体化和科学化的学术规范和实践需求出发,本文将中国学者的知识产权理论成果概括为如下基本范畴。


1.知识产权本体论


知识产权本体论是对知识产权的存在及其本质的认识和概括,是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的逻辑起点。知识产权本体论主要回答知识产权是什么的问题。它以权利为基本内核,将知识产权的概念、性质、特征、主体、客体、利用、限制、保护、体系等作为研究内容,述及知识产权的构成要素与本质属性、法律关系与运行方式、保护范围与体系框架。其中,关于知识产权本质与功能的认识,包括民法学意义上的“知识财产”、管理学意义上的“无形资产”、经济学意义上的“信息产权”、政策科学中的“政策工具”、国际贸易学中的“贸易规则”等,从不同学科层面揭示了知识产权的基本蕴意。对知识产权本体进行研究,名为务虚之学,实为务实之术,有助于达致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的科学性、适用的准确性以及运行的有效性。在知识产权本体论的研究中,需要关注知识产权法治现实、关照知识产权政策实践,力图通过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提出能够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所用的本体论基础。


2.知识产权价值论


知识产权价值论是关于知识产权对主体的效用以及主体对知识产权运行效用评价的认识和概括,是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的思想基础。知识产权价值论主要回答知识产权制度价值取向和目标选择问题。学术界应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价值体系进行新的构造:一是整理和概括出知识产权制度的一般性价值,即体现“伦理理性”的正义价值、反映“经济理性”的效率价值、表现“科学理性”的创新价值,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统一;二是调整和升华知识产权制度的时代价值目标,将致力于人的全面发展的“人本主义”与追求人、社会、自然共存和进步的“和谐发展”,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终极性价值。在建立相关价值构成体系的同时,还应针对知识产权制度风险与法治失灵的状况,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障碍及其解决途径。


3.知识产权法治论


知识产权法治论是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构成与演变的认识和概括,是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的核心内容。知识产权法治论主要回答知识产权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问题。它以法律规范为对象,研究知识产权法律建构的科学性、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协调性和妥当性。就研究内容而言,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历史变迁维度,研究“‘精神所有权’—知识产权—‘无形财产权’”的制度创新过程;二是体系构成维度,研究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内部问题和外部关系,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三是法律实施维度,研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执法与守法之间的关系。


4.知识产权政策论


知识产权政策论是对知识产权政策的规划、制定、实施、评价的认识和概括,是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重要构成。知识产权政策论主要回答作为公共政策工具的知识产权是如何选择、推进并服务社会发展目标的。它从政策科学理论出发,研究知识产权的政策主体、政策构成、政策效益、政策目标等。知识产权政策论是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新领域,其主要研究内容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理论范畴,对知识产权政策的学科属性、研究对象、分析工具等进行系统研究,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属性及其与私权属性的关系,知识产权政策成本与效率分析的理论工具,与知识产权相关联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文化政策、贸易政策所形成的公共政策体系,知识产权政策目标取向与总政策目标的相互关系;二是实证范畴,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实践及其效果进行应用性研究,包括西方国家推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立场,发展中国家接受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选择,中国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安排特别是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政策经验等。


5.知识产权运行论


知识产权运行论是对知识产权的运行操作环节的认识和概括,是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的特殊要素。知识产权运行论主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视角,分析知识产权事业的运行状况。它以知识产权本体论、法治论、政策论和发展论为基础,观察知识产权从产生到获得实效的全部环节、过程和方面,主要表现为法治运行机制和发展运行机制,分属于国家法治系统和国家创新体系。可以认为,对知识产权运行模式的规律性、运行环节的协同性、运行环境的特殊性等问题的认识,是知识产权运行论研究的主要内容。


6.知识产权文化论


知识产权文化论是对人们关于知识产权现象的观念和行为模式的认识和概括,是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的基本元素。知识产权文化论主要回答知识产权制度的文化基础以及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改造和建设问题。知识产权文化论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研究知识产权文化的基本要素,包括私权意识、创新意识、法治意识、市场竞争意识、诚信意识等;二是研究知识产权文化的基本功能,包括文化建设与制度建设、经济社会建设的关系;三是研究知识产权文化发展的基本路径,包括政策环境构建、教育宣传环境营造、人才环境培育、市场环境治理等。总之,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应在继承中延续文化多样性的脉络,在创新中发展文化同一性的品质。


7.知识产权发展论


知识产权发展论是对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及战略的现状分析和发展愿景描述,是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的未来学内容。知识产权发展论主要回答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时代背景、国际趋向和中国走势。它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研究人们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目标期待和实效展望。知识产权发展论的研究,应秉持国际胸襟、时代视野和本土情怀,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为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建构提供科学的目标构成。


(三)中国自立的知识产权话语体系


话语体系是理论知识和经验知识的外在表达形式。知识产权知识体系中的话语表达内容(思想、观念、理论、文化等)及其方式(字词、句式、信息载体或符号),其中国化、时代化、体系化的构建,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学术使命。知识产权话语体系的功能作用,不仅是内在教化,形成全社会关于知识产权的普遍认知和共同价值取向;更在于外在叙事,构建中国自立的知识产权话语,打造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达。构建中国自立的知识产权话语体系,在国际知识产权话语体系中事关“中国表达”的影响力和认可度。对此,中国知识产权界应予以更多的关注。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形成,迄今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无论是早期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还是后来的《TRIPS协定》,尽管是各国合作博弈的产物,但无疑都是在西方国家主导下缔结的,秉持了一种西方中心主义的立法范式。与此相应,西方国家主张的思维范式、价值理念和学说观点,构成了所谓的“国际主流学术思想”。在知识产权的国际话语体系中,我们要进行“中国表达”,发出“中国声音”,修正“知识产权原教旨主义”做法,谋求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知识产权国际秩序。在中国与他国的平等对话、中国与世界的良性互动中,我们要增强国际话语权力,提升话语表达能力,即在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过程中,建构起被世界所理解、接受,甚至被共同使用的话语体系。世界已经进入“后TRIPS时代”,当下表现出的集团化、碎片化、单边化,动摇了WTO的中心地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格局带来深刻影响。因此,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依然是我们关注的国际话题。


1.构建知识产权领域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科学、理性的全球观,是获得国际话语权的前提。中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追求,表现为保护私人合法权益和促进知识社会传播的二元立法宗旨,这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特点所在,也蕴含着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在全球化进程中,基于不同国家科学技术差距和信息利用差别,“知识分隔”“信息落差”和“科技贫富分化”的现象普遍发生。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中,美国展现了价值观念的片面性和政策推行的两面性:在国际保护体制中一味强化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忽视知识传播的价值面相;在法律政策立场上,对内将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创新发展的制度工具,对外将知识产权作为构筑国际壁垒的法律武器。中国秉持全人类共同价值理念,致力“建立面向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政策制度体系,营造国际合作环境,让科技创新成果为更多国家和人民所及、所享、所用”;“推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可以认为,构建知识产权领域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变革的中国主张。


2.维护知识产权保护的多边体制


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尽管《TRIPS协定》存在不尽合理、不尽公平的制度弊端,但现在已然成为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基础,不仅作为各缔约方国内立法、修法的依据,而且成为当今区域或双边合作协议的基准。对此,各缔约方的任务是致力改革,而不是规避和抛弃。近年来,美国在国际贸易纠纷中采取单边主义做法,频繁适用其国内法以对抗、报复贸易对手。面对“逆全球化”的非常态势,我们应当“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引导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立场,坚守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贸易规则,无论是在WTO多边体制框架之下,还是在“体制转换”中的区域、双边场合之中,我们都应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为基础实现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


3.建立知识产权交往的“全球伙伴关系”


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是以积极发展“全球伙伴关系”为基础的。中国致力于“建立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营造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具言之,中国与欧美国家“求同存异”,与新兴共同体“合作共赢”,对欠发达国家“普惠包容”。在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的世界维度中,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不仅是中国式的现代化,也是多元性的国际化。其重大国际任务是:建立公正合理的多边贸易体制和平等开放的对话机制,增加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完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标准,在全球治理体系建设和改革中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促进南南合作和南北对话,反对单边主义,妥善解决知识产权争端。



三、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的路径方法


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是一个具长远性、基础性、战略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动员整个知识产权学术界、实务界的广泛参与,形成以法学为基础,包括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各个部门学科和交叉学科统筹推进的合力;同时,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也是一个以科学态度、科学精神、科学方法来造就的科学工程,其过程须遵循制度文明发展规律和知识产权知识体系生长规律,包括对已有研究成果作出专门化、系统化的学术梳理、理论整合和思想提升。践行这一伟大学术工程,应遵循相应的原则、方法和路径,把握以下四个基本问题。


(一)本土性与国际性的关系


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建构的本土资源,构成主体性意义的“中国特色”,其要素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要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发展理念,不仅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的根本遵循,决定了这一学术工程的发展方向和建设目标,并且其本身所具有的思想内涵和理论元素就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知识精华,有关新命题、新论断为知识产权知识体系的中国化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二是以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实践经验为基本要素。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和事业发展,是一项伟大的制度创新和知识创新的社会实践。与西方国家现代化的模式、进程不同,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在中国具有不同于以往大国崛起的国际背景、时代情景和本土场景,这就导致了“中国问题”的存在及解决“中国问题”的“中国路径”的特殊性。我们唯有挖掘、归纳、总结本土实践所蕴含和依凭的发展理念、创新思想和法律意识,才能建构起属于自己的知识体系。三是以中国传统文化内核和优秀文化基因为特殊要素。发掘知识产权知识体系中的“中国文化元素”,关键在于对传统文化与现代制度的结构要素进行分析、鉴别,或是梳理、整合、选择传统文化的积极之处,或是导入影响意识观念的现代制度,凭借功能机制促进传统文化创新性发展。

知识产权的本土性知识,不是自我封闭、自说自话的认知。在当下,应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组成部分,归类于国际知识产权的话语表达系统;在未来,应是能够获得世界性影响的知识,是本土性、民族性、自主性与国际性的统一。在世界知识产权法治文明中,中国知识体系与国际知识体系应具有共通性和相融性,即融通中外文化,实现东西方文明交流互鉴。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制度文明的典范”,与其他现代法律一样,应是一个各主权国家相互接近、相互认同、相互联结的全球法律机制和国际准则,“这一全球法律机制和国际准则,乃是生活在不同国度的社会主体所创造的调整规则和所积累的调整经验之有机聚合,体现人类法律实践的普遍性的历史定则,反映了人类的法律智慧和对理性的追求”。可以认为,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的建构,在注重本土理论创新和思想自主的同时,还应吸收全球共同的制度文明成果、借鉴外国先进法律理念。


(二)自主性与科学性的关系


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建构的自主意识,主要表现在知识表达内容及其形式的“自有”与“自立”,其自身特质与上述构成要素的“本土性”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国知识产权的知识表达,“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立足中国经验,繁荣中国学术,发展中国理论,传播中国思想”。可以认为,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的自主性是一个中国化和时代化问题,需要在“中国式现代化”经验的基点上,对知识产权制度实践进行理论挖掘和思想总结。从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出发,探讨本土语境下的制度建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环境治理、文化养成等重大问题,并形成具有自主性的知识成果,表明这种研究有别于西方国家的问题导向和理论需求。

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建立在思想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的科学基础之上。本土化的知识体系建构,应是一种真理性、规律性的科学探索。其智力成果和知识元素,在中国实践中可以有用、有效,在国际语境下可以得到认同、共信。知识产权知识体系的中国化建构,不应是思想、学说片段的无序组合,也不应是文化元素、实践经验的简单概括,而应是对已有的研究成果作出专门化、系统化的科学整理和提升。科学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在于提炼具有原创性意义的概念范畴和普适性的定律规则,这是我们与西方法学体系的差距所在,也是铸造知识结晶和“思想芯片”的紧要方面。总体而言,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建构的科学目标是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发展规律进行系统性阐释,从中发现和表达代表世界知识产权制度文明的共同价值和普遍知识,其基本方法路径是,体现思想认知与实践导向的双重价值(功能维度)、本土学说与世界文明的融通交汇(空间维度)、传统文化与现代知识的承接沟通(时间维度)以及宏观样式与微观细部的框架安排(系统维度)。


(三)现代性与非现代性的关系


知识产权知识体系是法学体系中的“现代知识板块”,涉及制度创新和知识创新的方方面面和所有过程,表征了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现代性特征。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的现代性,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发展的主动映像和能动转化。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法治文明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构成,是经济、科技、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制度基础。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可以表述为法律本身的时代先进性及其促进社会发展的进步性。知识产权法律经历了从工业革命、信息革命到智能革命的不同时期,其变迁的历史就是人类社会创新发展的过程。当下的知识经济时代就是知识产权时代,科学技术发展需要新的观念突破、新的理论建构、新的制度设计,这一时代态势决定了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建构的现代性要求。以信息技术(包括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和基因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不仅创造了作为保护对象的新知识产品(数字版权作品、程序算法专利、电子商标等),提供了知识产品传播和利用的新商业模式(算法推荐、网络直播、用户创造内容等),而且带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克隆人、智能机器人的“类人化”、网络平台间接侵权责任、数据财产赋权、智能技术的法律规制等)。对此,中国知识产权界须建构起具有现代性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关注数字时代、智能时代、基因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为应对高技术发展而进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提供知识储备和理论支撑。

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在高度关注现代性建构要求的同时,还应对非现代性问题予以必要的关照。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对象是新知识、新技术、新信息,西方立法对智力成果私权化进行了精心的制度设计和严格的强力保护。应该指出的是,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对知识创新给予激励与保障,却无法对智力源泉提供涵养与庇护。与私权化的现代知识不同,传统知识长期处于公共领域。其中,传统文化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是特定人群在特定社会环境中发展起来的特定知识类型,“具有鲜明的文化多样性,是人类进步和创造力的源泉”;遗传资源则是“人类自然遗产”,是记载生物多样性的“遗传密码信息”。现代基因技术源于遗传资源信息的破译,二者之间具有依赖性与本源性的对应关系。中国知识产权界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在国内场合发力,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传统医药保护、遗传资源保护进行理论研究和立法探索;同时在国际社会发声,“应注重发挥具有共同现实情形的国家的集群作用”,推动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研究,为中国在多元立法机制和场所中的非现代性知识保护主张提供理论支撑。现代性与非现代性的统一,是中国建构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式现代化”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体现。这一知识体系构造对于西方中心主义立法范式和国际主流话语体例而言,具有建设性意义和批判性价值;对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主张有着借鉴和示范作用。


(四)学理性与实践性的关系


学理性是知识体系中理论知识构成的学术性要求。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理论体系是以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为基础,以西方国家知识产权学说体系为参照而构建起来的。这一理论体系中的主体性、民族性、原创性的“中国要素”尚显不足,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实践需求尚不匹配。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应以理论体系建设为学术基础和思想支撑。从知识生产规律和学术范式要求出发,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建构须以相关学科的概念、范畴、原理为基础,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学术话语阐述和学术思想凝练,最终形成一个有公认度、有影响力的专业性、系统性、科学性的理论体系。从中国知识产权理论发展过程及其经验来看,应致力于“知识产权法治论”和“知识产权发展论”的学术思想建构,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为导向,以知识产权的法治运行机制和社会发展机制为主题,在法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其他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进行理论体系构建。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理论体系,有助于推进传统法律学科的转型升级、新兴领域特色学科的创新突破、复合型交叉学科的加快发展。

实践性是知识体系中经验知识构成的自主性特征。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界建构的经验知识框架,主要是基于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所形成的经验、模式与路径,以及与中国发展道路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及其治理方略。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存在“非均衡性发展”“跨越式发展”“超大型崛起”的问题。围绕着什么是“中国式现代化”所需要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发展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有什么关系,如何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价值目标等重大问题,需要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提供相应的理论基石和实践导向。新时期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伟大实践,为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应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大局,将思想成果融入到本土实践活动之中。同时,以制度实践发展推动理论创新发展,不断完善具有活力和动力的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的生命力,在于通过社会实践促进理论创新,并在这一过程中体现自身价值、实现自身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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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6期|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论纲——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为研究文本


2021年第4期|吴汉东:试论“民法典时代”的中国知识产权基本法


2019年第6期|吴汉东:试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法治观和发展观



来源:《知识产权》2023年1期

责任编辑:吉利

编辑:窦一珂

审读:蔡莹   孙雅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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