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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会成 | 权威、自治与实践合理性——重访“权威悖论”

欢迎关注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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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自治与实践合理性'

——重访“权威悖论” 




作者:叶会成,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3期。由于篇幅所限,刊物在此推送未加注释版本,请广大读者前往本刊物网站下载全文阅读。(本文责任编辑:朱振)


摘  要


“权威悖论”是对权威正当性或其意义的一个极具学术价值的反思,它主张权威要求服从义务这一特性与道德自治不相容,要么坚持道德自治而拒绝权威,要么接受权威而拒绝道德自治。解决这一悖论有两条进路。一条进路是消解权威的概念,即取消权威所宣称的服从义务,但这一进路下的诸种方案因为误解了权威概念的实践要求而归于失败。更为合理的是另一条进路,即重构自治概念,放弃过于理想化和绝对化的道德自治,转而支持以自我规范性建构和评价为核心内涵的个人自治。个人自治虽然能够与权威概念相互兼容,但要彻底解决“权威悖论”,还必须匹配一套合适的正当权威观念,即“服务性权威观”;也就是说,权威的正当性在于服务行动者最大化地遵从实践合理性。“权威悖论”的最终解决就是要妥当处理权威、自治与实践合理性三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权威;自治;实践合理性;服务性权威观;权威悖论


权威在人类社会文明进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敬重甚至崇拜权威是各国社会文化当中的一个基本传统。但自启蒙运动以来,随着个人意识的觉醒和价值的提升,权威的地位不断遭遇挑战。时至今日,权威几乎在人类社会的各个生活领域都日趋衰退。宗教、国家、家庭、学校等等,这些传统的权威所受到的敬重都已无法与往昔相提并论,权威正面临着全面的正当性危机。实际上,权威的式微不仅源于异议者的反叛,而且还因为我们对权威基本性质和功能的思考方式发生了变化。权威的危机不仅要求我们重新思考权威在当今社会应该如何表达,而且还促使我们重新思考权威的意义。我们是否还需要权威?权威能否与我们的一些基本价值关切相融贯?   


罗伯特·沃尔夫(Robert P. Wolff)提出的“权威悖论”是对权威之意义的一个极具代表性的学术反思。“权威悖论”主张权威与我们的自治(autonomy)不相兼容,自治又是我们作为理性之人的首要道德责任;因此,合理的结论自然是应当坚持自治,而否认任何权威的正当性。“权威悖论”具备方法论和实质内容两个层面的重要理论价值。在方法论层面,它并没有采取既往的解释性/社会学的讨论方式,而是转向了权威的哲学性和规范性研究,包括阐明权威的概念和权威的道德证成两个部分。在实质内容层面,它紧扣自治这一基本价值。自治是自康德哲学以及新康德主义对功利主义的批评兴起以来,伦理学中两个核心的规范性概念之一(另一个是尊重),并已然成为一个重要的道德、政治和社会理想。


因此,“权威悖论”自被提出后就成了证成权威正当性必须要解决的难题,几乎支配了近几十年来关于权威正当性的讨论,给法律与政治权威的统治带来了严峻的哲学挑战。在沃尔夫看来,法律与政治权威的标志性特征是宣称统治的权利,并要求相应的服从义务。沃尔夫的洞见在于认识到权威问题并不缘于“统治的权利”,而是缘于“相应的服从义务”;恰恰是服从的义务要求我们放弃自治,放弃对自身行动负责以及从最佳理性的视角管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权威不可能具备正当性。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权威悖论”不仅揭示了权威与自治之间的矛盾,还揭示了权威与实践合理性之间的矛盾。若要彻底解决这一悖论,就必须同时处理权威、自治与实践合理性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   


本文的写作意图就是重访这一悖论(文章的第一部分),提出一个更加合理的回应或解决方案。本文认为,从消解权威之服从义务着手的既有方案并不成功,它们的最大缺陷是误解了权威的概念并简化了与此相应的实践推理结构(文章的第二部分)。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应是重构自治的概念,放弃沃尔夫所主张的道德自治,转而采用个人自治的概念(文章的第三部分)。但个人自治只是从概念上消解了“权威悖论”而无法证成权威,对权威的证成必须要求助一套完整的正当权威观念,即服务性权威观,它能够合理安置“权威悖论”牵涉到的三个概念(权威、自治与实践合理性)之间的关系,从而为其提供最终的解决方案(文章的第四部分)。




一、“权威悖论”


“权威悖论”是指权威与道德自治这两个概念之间所产生的矛盾,我们先讨论权威的概念。权威一般存在描述性意义与规范性意义之分,前者只是描述了人们相信什么人拥有权威,后者则是指真正具备道德正当性的权威,我们关注的是后者。沃尔夫指出,权威是发布命令的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得到服从的权利,权威意味着其发出的命令本身就应当得到被统治者的遵从。为了使权威的概念更加清晰,沃尔夫将权威与两个相关的概念作了比较与分析。


第一,权威不同于权力(power)。拥有权力,是指通过运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的方式强迫他人遵从的能力。与权威相比,权力虽然能够使得其适用对象遵守命令,但权力人并没有权利发布命令,其适用对象没有服从权力人的义务。抢匪情境很好地展示了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异:被抢劫者迫于威胁而按照抢匪的命令交出自己的钱包,此时,抢匪对被抢劫者行使了权力,但他对被抢劫者并不拥有权威;他既没有统治被抢劫者的权利,被抢劫者也没有服从他的义务。   


第二,权威不同于说服性论证(persuasive argument)。说服性论证是指某个命令或者建议之所以得到被命令人或被建议者的服从,是因为命令或建议的内容是正确的,它们得到了被命令人或被建议者的认可,被命令人或被建议者遵守这个建议或命令只不过是对命令或建议正确性的承认而已。但服从权威的情形并非如此,权威发布一个命令这一事实本身就可以产生相应的服从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独立于权威命令的内容而指向权威本身的义务。   


何为自治?沃尔夫的自治概念借用于康德哲学,指的是道德自治(后文将会详述)。康德哲学的一个基本预设就是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一项无法放弃的道德义务。所谓负责,不仅仅指对选择的结果负责,还包括努力决定应当做什么的过程,如获取知识、反思动机、对结果的预测、对原则的批判等等。而人之所以能够对自身行为负责,是出于以下两点理由:第一,人拥有自由意志,能够根据自身的意志能力选择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第二,人拥有理性能力,这种能力使得人可以对自身的选择进行推理。


在沃尔夫看来,自治是自由和责任的结合体,意味着一个人应当经过自己的反复思考和权衡之后才能作出最终的、同时也是最佳的选择和决定。所以,自治是一种“有自由的责任”和“有责任的自由”的结合。负责任之人绝不是任性的和无政府的,他必须承认自己受到道德义务的约束,同时坚持自己是这些约束的法官或判断者,他自己给自己施加命令或自我立法。根据康德的看法,自治的人只服从于自己的立法,而不能服从于他人的意志。因此,对于自治的人来说,根本就没有命令可言。   


至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会产生所谓的“权威悖论”:权威意味着统治的权利和服从的义务,单单权威发出命令这个事实就给我们提供了相应的服从理由,权威命令要取代我们的个人判断。但是,自治意味着我们要自由地、独立地选择应当做什么或不做什么,自治要求我们反复思量、权衡相关理由,并最终按照自己的最佳理性判断行动。所以,权威与自治二者在概念上必然冲突,不可兼容。   


由此,权威与自治之间呈现出一种二律背反,只有两种结果可供我们选择:一种是承认权威的正当性,但放弃自治;另一种则是否认权威的正当性而保有自治。如果权威与自治两者地位或价值相当,那么我们就无法作出一个合理的选择。但是沃尔夫认为,自治是人的首要义务,是人之为人所无法拒绝和放弃的道德责任。所以不存在正当权威,无政府主义才是与自治相容的唯一政治学说。


“权威悖论”的提出以一种哲学性的、理论化的方式揭示了权威所普遍面临的正当性危机,尤其给法律与政治哲学中的权威形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法律与政治权威几乎统摄了现代社会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每个个体的行动与选择。法律与政治权威标示着自身的独立性与至高性,并宣称对全体社会公民的统治权利,要求相应的服从义务。自启蒙运动以降,自由主义兴盛,个体的地位与价值与日俱增。如果仅仅在概念上法律权威就与公民的自治不相兼容,那么,这样一种法律权威形象将面临全面崩塌的危险,国家和法治的正当性也都将随之遭遇全面怀疑。因此,如何回应“权威悖论”就成为法律与政治哲学领域中的一个棘手难题。



二、解决方案Ⅰ:消解权威


对“权威悖论”,可以有两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是从权威概念入手,第二种是从自治概念入手。换言之,我们既可以通过解构权威的概念,消除其要求服从的义务以避免权威悖论,也可以通过限定自治的概念,削弱其价值而避免权威悖论。第一种方案又包含了三个具体策略,它们分别将权威的概念界定为“权利—强制”、“权力—责任”和“信念—知识”。现在就让我们逐一检验这些策略能否成功。   


(一)权威:权利—强制   


我们知道,既有的权威概念非常严格,因为它不仅宣称统治的权利,还要求服从的义务。如果我们能够解除权利和义务的这种相关性,特别是免除服从的义务,那么,权威就不会与自治产生冲突。这种可能性在霍菲尔德所提供的对权利的经典分析框架中完全可以实现,具体如表1所示:

  

Robert Ladenson在《为霍布斯式的法律观念辩护》这篇文章中就将权威界定为权利的第二种内涵:特权(自由)与无权利,权威意味着统治者的统治特权或自由,而被统治者没有统治的权利,也没有服从的义务。在Ladenson看来,权威包含了两个要素:政府权力(governmental power)与统治的权利(the right to rule)。政府权力是指实际控制整个社会和抵御入侵的权力,包括了使用强制与威胁。而统治的权利是一种证成权(justification rights)而非主张权(claim-rights),主张权必须预设特定的制度背景(比如法律规则、道德规则),这种制度背景规定了主张的权利和回应的义务,亦即第一种意义上的霍菲尔德式权利。但证成权并不预设这样的制度背景,它只是宣称自身的行为能够得到证成;具体到政府权威而言,这就意味着政府的强制和权力是能够得以证成的。因此,根据Ladenson的观点,权威就是一种能够实施强制的权利。  


但很遗憾,这种“权利—强制”的权威概念实质上是对权威内涵的一种严重误解。首先,权威的确经常涉及到强制措施特别是政治权威,但从概念上讲,权威并不必然包含强制,更不等于对强制的证成或辩护。权威的统治权是一种道德权利的宣称,是一种正当性要求,并不直接诉诸强制,强制至多是特定情形下的辅助手段。此外,对强制的证成也无法产生权威。其次,将权威界定为实施强制的权利必然退化为威胁或强制,因为单纯的特权无法改变被统治者的规范性处境,被统治者既没有服从的义务,也没有服从的责任,一旦他们的意志与权威指令不相一致,则权威只能动用强制和威胁。对权威的这种解释可能与人类的政治经验相距甚远,我们很难想象在历史上存在过这种强制型权威管理下的社会。另外,从权力政治学的角度而言,Ladenson的主张也不甚合理。正如韦伯指出的,政治权力为了保障和维持自身的存续,必须总是寻求道德权力的面貌,鼓吹忠诚与服从。


(二)权威:权力—责任   


即使“权利—强制”这种权威概念并不具有说服力,但是否可能存在另外的权威概念呢?起码从上述霍菲尔德给出的对权利的分析框架来看,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比如将权威理解为“权力—责任”关系,Applbaum正是这种可能性的积极支持者。他认为,正当权威是一种道德权力,一种能够创造和实施非道德的规定和社会事实的权力。如果A对B拥有正当权威,则意味着A对B拥有统治的权利;B对A既不负有服从的义务,也不是如Ladenson所讲的无权利,B所负有的是一种道德责任(moral liability)。这种道德责任不同于道德义务(moral duty),道德义务是绝对的而非初确的(prima facie),正当权威有道德权力施加制度义务而非道德义务。至于具体情境下制度义务能否被证成为道德义务,则是一个开放的规范性问题。  


首先,Applbaum主张的这种权威概念会遭遇前述对Ladenson的反驳。我们实践中的权威普遍都会作出道德上的义务性宣称(即要求被统治者的服从),除非Applbaum能够提供一些解释人类为何如此普遍犯错的理由,否则他就无法推翻我们对权威的这种概念理解。只有进入到实质的规范性论辩中来,才能真正对这种概念宣称提出挑战,否定这种宣称的道德正当性;但Applbaum明确拒绝了这种努力,单纯在作一种概念上的可能性探究。


其次,权威包含了复合的道德权利,既可以施加“权利—义务”、“特权—无权利”这样的一阶关系,也可以施加“权力—责任”这样的二阶关系。但“权利—义务”关系是其中最根本和最核心的部分,Applbaum主张的“权力—责任”关系只能描述权威拥有的部分道德权利。   


最后,基于对道德义务的特殊理解,Applbaum反对权威所蕴含的服从义务关系也不具备说服力。在他看来,道德义务是绝对的而非初确的。当我们说负有一项道德义务时,这意味着我们就有了做某事的绝对理由而非初确理由(可被推翻的理由),所以,我们对权威不可能存在这样的服从义务。但是一方面,这与我们对道德义务的通常理解并不吻合,如果道德义务意味着绝对服从,那么就不可能存在道德义务的冲突现象,也无法解释实践中由此引发的道德困境;另一方面,即使从权威的视角来看,权威也不会宣称服从义务是绝对义务,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违背权威指令,例如,法律就经常规定遵守法律的例外情形。 


(三)权威:信念—知识   


由于传统的权威概念太强,而上述两个取消方案又都不成功,所以,部分学者干脆直接放弃权威的实践要求,转而从认识权威的层面定义实践权威。如果权威给出的只是信念理由而非实践理由,更非服从性(义务性)的实践理由,那么权威与自治自然没有矛盾。例如,Heidi Hurd就持有这种主张。她认为,权威的功能是认识性的,是提供证据让人们相信有好的理由按照权威的指示行动;但是,即使人们出于权威的指示行动,也不是因为“权威这么说了”这个事实本身,而是出于合理性之要求,是基于理由的权衡而行动。所以,Hurd认为权威是一种协助人类道德地行动的理论权威。


理论权威的最大问题仍旧在于其与我们所熟悉的权威形象相差甚远。第一,权威的指令都是针对我们的行动而非信念,从权威自身的宣称来看,也是直接要求我们应当如何行动,而非相信什么。第二,权威是一种等级制和不平等关系,但不论是Hurd讲的建议性权威还是理论权威,都类似于一种平等关系,权威与行动者之间处于一个平等的位置,行动者可以自由地权衡权威指令。第三,权威还具有一个基本特征,即当其指令是错误的时候,它也会要求服从。例如,法律一般惩罚行动上的不服从而不是思想上的不服从,而理论权威的性质是只有当其正确时我们才应当服从。第四,权威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解决合作问题,理论权威无法承担这项任务。当合作问题的解决方案只有一种时,理论权威或许可以适用,权威指出了这个方案让大家认识到它即可;但合作问题的解决方案常常有多种,理论权威只能帮助我们认识到几种方案的存在,而无法确定我们应当采取哪一种。更为麻烦的是,以法律权威为例,法律所面对的问题常常复杂地混合在一起,而人们对复杂的问题始终存在合理分歧,这时,若采取理论权威那样的说服方式,则几乎不可能实现合作目的。理论权威简化了人类的实践推理过程,对人类实践推理的认识过于理想化。即使我们认可权威给出了合理的信念,从相信权威指令是合理的到按照权威指令行动的过程也不是自动和必然的。人类的软弱意志常常切断这个过程,从而产生推理的裂缝,这也就是为什么宣称服从义务始终是权威概念的一部分。   


所以,不论是将权威视为有权实施强制的权利、“权力—责任”关系,还是将权威当作提供认识理由的理论权威,都是对权威概念的误解甚或扭曲,都没有准确认识到权威的实践本质:权威是一种改变行动者规范性处境的权力,这种规范性权力一是指向行动而不是信念,二是要求服从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得以辩护的强制或统治的权利。当然,上述几种理论的主张者们会认为,他们并不是在作一种纯粹的概念界定,而是在探究可以证成的权威范围或正当的权威观念。然而,正如下文的第二种解决方案将表明的,既有的权威概念能够实现正当化,因为真正的问题不在于“权威”而在于沃尔夫所理解的“自治”,而且我们也能够匹配一种合适的正当权威观念。


三、解决方案Ⅱ:重构自治


沃尔夫可能没有注意到,对于自治的概念可能存在不同的解读,除了他所提及的道德自治,还存在一种个人自治。从道德自治的角度看,权威可能无法实现正当化,但从个人自治的角度看,却可以实现。因此,如果有充分的理由支持我们重构自治的概念,并能够证明个人自治与权威相互兼容,那么,化解“权威悖论”就有了新的出路。  


(一)道德自治   


如前已述,沃尔夫的自治概念直接源自康德的提法,这种自治指的是一种道德自治。他在《捍卫无政府主义》这本书的序言里写道:“这篇关于国家权威之根基的论文,标示着我对政治权威与道德自治问题之关切的一个阶段性发展。”但至少有三点理由促使我们放弃沃尔夫的道德自治概念。第一,实际上,康德自己并不认为自治与权威是矛盾的,理性的公共运用要服从权威指令,只不过我们不应当盲目服从,而要思考和质疑权威指令,对权威保持警醒。在康德看来,自治包括集体和个人两个层面,沃尔夫之所以得出“权威悖论”是因为他对自治的解释过于个人化,没有认识到康德自治观念的集体面向。而康德在其政治理论中极力避免这种单方面的缺陷,这体现在作为总体的理性行动者的社群观(目的王国)当中,它综合了统一性与多元性。  


第二,沃尔夫在阐述道德自治时出现了前后矛盾的表述,也因此导致了他在无政府主义立场上的含混不清。例如,他在讨论如何解决政治权威与道德自治带来的悖论时,认为一致的直接民主(unanimous direct democracy)可以消解悖论:“在政治共同体中,每个人对每件事都投票——通过一致性的规则实现统治。在这种一致的直接民主制度下,每个成员都自由地喜欢、支持每一个实际通过的法律。所以,他是一个只服从他已同意之法律的公民。……人类就可以调和自治的义务和权威的命令。”但是,接着他又认为:“一个共同体可能一致同意采取某些强制裁决的原则解决经济纠纷。……个体们将有了服从调解委员会或裁决委员会命令的义务,不管委员会发布的命令是什么,因为指导委员会裁决的原则源自于个体自己的意志。因此,委员会将对个体拥有权威,同时个体还保有了自治。”   


简而言之,一方面,沃尔夫认为,自治要求我们凡事亲力亲为,只能自己决定,否则就是对自治的侵犯;另一方面,他又认为,自治可以让我们作出原则性让渡,如果某个原则是我们自己同意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服从按照这个原则作出的任何决定,而这与自治要求亲力亲为是相容的。   


正因为沃尔夫在道德自治概念上的含混,导致了他实际上是在先验无政府主义和后验无政府主义之间游离。先验无政府主义与后验无政府主义这对区分来自于A. John Simmons。先验无政府主义认为国家正当性的概念先天就不成立,所有可能的国家都不正当;而后验无政府主义则认为国家的正当性在理论或概念上是可能的,国家的定义并没有排除正当性,只是现存的国家都没有满足特定的条件,因此都不正当。可见,先验理论主张国家的不正当性是必然的,后验理论则认为是偶然的、不确定的。沃尔夫的无政府主义其实是在后验与先验之间跳跃,因为他既认为权威与自治在概念上互不兼容,又认为通过一致的直接民主而建立的政府是正当权威。然而,前者属于先验无政府主义,后者属于后验无政府主义。  


第三,沃尔夫主张的道德自治概念过于绝对化和理想化,无法胜任我们对自治的通常理解。在生活实践中,我们的很多决定都不是由我们亲自作出,我们的很多行动都要受到别人的行动或判断的影响,只要这些外界的影响是合理的。道德自治概念要求的绝对性与我们对自治的通常看法存在差异。例如,我们经常需要听从朋友的建议、借助各种机器的辅助,虽然这些朋友和机器其实都不是权威,并不宣称统治的权利与服从的义务,但这些现象至少说明了我们的很多行动可以接受外在的影响。而且,我们并不认为这些方式影响了我们的自治,相反,它们恰恰促进了我们的自治,让我们更加合理和有序地管理自己的生活。此外,道德自治施加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应当蕴含着能够”的基本信条,道德自治要求我们必须对每个决定亲力亲为,收集信息、思考决策并得出自己的最佳判断,而这在现代复杂而高度技术化和信息不对称的社会几乎不可能实现。即使沃尔夫本人也承认,在某些情形下我们放弃自治反而是合理的,例如寻找医生治疗疾病,因为医生明显拥有更加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如果我们自己判断该服用何种药物、采取何种手术,显然非常不合理。   


综上所述,沃尔夫主张,道德律令要求我们无论何处和无论何时都尽可能地承认责任和获得自治,这既是对人类能力的高估,因为我们对很多问题根本就无能为力,必须让位于更可靠的权威;又是对人类能力和天赋的浪费,因为我们无法集中精力做我们擅长之事和想做之事,反而陷入到对各种问题的无穷纠缠之中。所以我们理应放弃沃尔夫的道德自治,寻找新的自治概念。   


(二)个人自治   


为避免对自治概念的界定陷入到语词之争当中,我们应当找到一种妥当的方式界定自治,从而使其在最大程度上与我们日常所理解的自治概念相吻合。遵从Gerald Dworkin的作法,我们可以区分出自治的程序独立性(procedural independence)概念和实质独立性(substantive independence)概念。前者是薄概念,并不包含特定的内容和价值;后者是厚概念,包含着特定的内容和价值,我们应当支持前者而非后者。[34]自治概念的初始界定不应当与我们所珍重的一些价值产生冲突,因为一旦在概念中加入实质内容,将会使得自治与很多价值不相兼容,例如客观性、忠诚、承诺、爱等等。沃尔夫的道德自治概念是一种典型的实质独立性概念、厚概念,它必然和权威概念相冲突。但自治的程序独立性概念则并非如此,它和其他概念的冲突是出于偶然而不是必然。   


进一步而言,采取程序独立性的个人自治概念在方法论上拥有诸多优点。第一,它可以与我们珍视的很多其他价值相兼容;第二,它容许人的自我创造空间并鼓励成为自己想成为的那种人,对人生的实质价值保持开放;第三,我们的道德概念对每个人都应保持开放,要让每个人都有实现的可能,如果采取厚实的实质独立性概念,则很可能会使得部分人无法共享自治概念,从而违背了对人的平等对待,程序性概念就有效避免了这个困难。


方法论上的优点和上述道德自治概念本身的缺陷,使我们并没有像前述解决方案I改造权威概念那样来改造自治概念。换言之,我们既要确保个人自治最大程度地符合我们对自治的通常理解,也要确保个人自治仍旧值得被视为一种政治道德理想,是我们所孜孜追求的一种价值关切。否则,对自治的概念重构仍旧归于失败。所以接下来的问题是,什么是个人自治?Gerald Dworkin较早地提出了一个基本的定义,他将自治理解为:“人的一种二阶能力,即对自身的一阶偏好、欲望和愿望等等批判反思的能力,以一种高阶的偏好和价值接受或意图改变这些一阶偏好和价值的能力。通过实施这样一种能力,人定义了他们的本性,给予他们生活以意义和融贯性,对于他们是什么样的人担负起了责任。” 


不过,Gerald Dworkin对自治的定义过于严格,而且不够具体。过于严格是指,其包含的二阶批评反思能力过于苛刻,容易产生一阶与二阶之间的冲突,但又很难讲服从哪一阶才是自治。例如,我的一阶欲望是吃肉,因为要减肥,我的二阶反思是不吃,这个时候很难讲服从二阶反思就是自治,服从一阶欲望就不是自治。人的反思能力的确是自治当中一种相当重要的能力,但不能因此就视其为自治的概念要素,我们应当寻求更低限度的自治。不够具体是指,Gerald Dworkin只是笼统地指出自治是一种能力,但这种能力具体包含哪些条件和哪些要素却不得而知,这使得我们对自治的认识仍旧非常模糊,停留在较抽象的层面之上,而且,对于如何促进自治也无从着手。   


因此,不管是一阶能力还是二阶能力,自治其实是人们控制自我生活、塑造自我生活的能力,自治的人是自己人生的作者,自治能够帮助他们过上他们想要的生活,因而自治才与人的本真性(authenticity)、尊严等紧密关联在一起。同时正如Joseph Raz所指出的,自治的实现要满足三个条件,即适当的心理能力、充足范围的选择和独立性。Steven Wall则更进一步承认自治指的是通过选择目标和规划从而塑造自我生活,自治是一个持续的成就而不是一次性的自我肯定。他完善了自治的构成要素,具体分为以下五个要点:一是心理能力和身体能力,心理能力包括形成和有效执行规划与目标、支持或鉴别规划与目标的能力,身体能力包括基本的健康和个人需要承受技术发展状态下的环境的一切能力。二是性格特征,包括控制个人事务的自我意识和精力、维持致力于实现规划和目标的坚定意志。三是选择,包括有机会接触充分范围的选择、一定范围的选择自由。四是独立性,包括不受制于他人的强制与操纵,免于他人的干预和阻碍。五是环境,包括影响个人生活规划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我们看到,Wall的自治概念既对Gerald Dworkin主张的二阶反思能力作了弱化和修正,也对Raz的三个条件作了充实和细化。他采用的是一种以自我评价性立场(evaluative stance)和自我规范性观念为内核的自治观,这种立场将指导个人选择,实现自身的目标与规划。因此,这种立场被称为“作为实践推理者的立场”(standpoint as a practical reasoner),本文赞成这种更为合理的自治观念。接下来,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对个人自治作一些分析与阐释,否则我们对自治的理解仍旧显得抽象与不够深入。   


第一,自治不同于自由。自由与自治都包含了按照自身的意愿实施特定选择的状态和能力,排除外在的干扰和阻碍(既包括消极的,也包括积极的),但自由更多地处于道德中立的意义上,而自治却是处在积极的道德评价面向上,是向善或追求善的。例如,某人由于犯罪被关进监狱,我们会认为他的自由受到了限制,但不会认为他的自治受到了限制,因为自治不仅意味着自由选择某种行为,更是要求按照一个良善的目标和规划塑造我们的个人生活。显然,成为罪犯或者江洋大盗不是我们所认可的良善生活。   


第二,自治也不同于自我实现(self-fulfillment)。自我实现是指我们已经实现了自身的价值、潜力或整个理想,是一个最终的结果或状态;自治更多的是一种追求人生价值和理想的过程,是一个历时性的持续努力,而非最终的肯认状态。因此,自治的人可能最终完成了自我实现,也可能没有,两者是一种工具性的偶然联系。当然,如果我们足够珍惜自治的价值,一般也会认为自治的人更可能完成自我实现,自治是完成自我实现的最好方式。   

第三,上述五个要素或条件既是自治的最低限度的构成条件,同时也是一种程度性条件,亦即不是全有或全无式的,而是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满足。这五个条件进而也可以被分为内在的和外在的条件,其中心理与身体能力、性格特征属于内在条件,而选择、独立性与环境则属于外在条件。虽说权威对每一个条件都能施加影响,但实际上我们主要争论的可能还是权威是否与自治的外在条件相冲突。   


第四,因此可以看出,自治不是个人所能完全决定的事务,其必然涉及与他人、社会乃至整个环境等等之间的关系。从消极意义上讲,它需要排除外在的干预,特别是强制与操纵的干扰;从积极意义上讲,自治很多时候还需要他者的支持和辅助,否则我们不可能实现真正或者充分的自治。自治并不意味着选择的最大化,它允许服从权威,也允许限制某阶段的自由,但它不赞成总体上臣服于他人的意志,也不赞成完全取消自我选择的承诺。


第五,从“独立性”条件来看,权威与自治并不构成一对相反概念,真正与自治构成相反概念的是强制与操纵,但权威与强制、操纵不论从概念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着关键的区别。强制与权威完全是两个问题:从概念上说,权威并不必然涉及强制,例如,争议双方共同寻找第三方作裁决,而这个裁决者根本没有什么强制或执行权力;从实践上而言,强制至多是权威指令失灵时的辅助措施,即使受众负有服从的义务,当其违背义务时,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可以使用强制性权力或惩罚措施。比如,生活中时常发生一些琐碎的违法行为,但这些行为却并不见得需要什么制裁或惩罚。至于操纵,更是与权威概念相差甚远,系统性地按照某种目的控制他人的行动与选择完全与权威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相背离。


四、自治、权威与实践合理性


当然,上述对自治概念的重构只是表明自治与权威在概念上并不必然冲突,权威与强制、操纵等阻碍自治的实践方式截然不同,并不必然侵犯人的自治,但是,这对于解决“权威悖论”而言仍旧不够。如果要使得权威与自治真正保持一种和谐关系,那么必须要匹配一套合理的权威观念,毕竟权威宣称统治的权利和相应的服从义务,一旦权威统治腐化和败坏,就很容易沦为戴着正当性面具的强制与操纵。这基本上是辩护自治的学者们最为忌惮的情况,只有提供一个实质的正当权威观念,才能消除这种疑虑。   


(一)服务性权威观   


对正当权威观念的争议(亦即对权威的规范性辩护)其实是当代伦理学与政治哲学争论的一个焦点,限于篇幅,本文无法进入到关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论辩之中,而是接受Raz提出的极具说服力的正当权威观念:“服务性权威观”(the service conception of authority)。“服务性权威观”预设了人类的理性化(rationality)能力和伦理学上的客观理由论立场。作为世界上(可能)唯一的理性存在和能动主体,人类的本质在于拥有独特的理性化能力,这种能力让我们能够理解理由和回应理由,也正是这些能力给了我们无穷的知识和力量来控制我们的生活。理由是由客观事实而非欲望、态度、情感等主观因素所给予,理由之所以是理由,就在于我们拥有的理性能力能够对其作出回应。不可否认,也存在其他的能力能够回应理由,比如直觉和本能。但相比之下,理性是一种普遍的或一般性的识别理由的能力,原则上能够识别和回应任何适用于我们人类的理由。换言之,理性能力相对于其他能力具有着绝对的优势,依据其他能力,我们只能够偶尔回应部分理由,但并不足以应对人类生活的复杂性。另外,理性能力还包括一种反思性的能力,这种能力使人类能够反思性地识别构成理由的事实,这一点是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关键所在。   


作为理性的能动主体,我们的行动和对事务的处理自然要接受实践理由的约束与指引,最大化地遵从正确理由,即遵循实践合理性(practical reasonableness)。遵循实践合理性不仅意味着要回应理由,而且回应的是规范性理由而非纯粹说明性理由。当然,至于何种理由是规范性理由,对于这样的实质道德问题,暂且保持开放,或者并不作过多预设。这也使得我们这里的实践合理性概念区别于John Finnis所讲的实践合理性,Finnis将其视为一种基本善(common good),认为它塑造了人类对其他基本善的参与和实现,并设定了诸种道德义务和责任,因而更多地是一套实质道德理论。 


一般而言,我们主要通过两种方式遵循实践合理性:一种是自治,即自我决定如何处理某事;另一种则是服从权威,将决定权交由权威,然后根据权威的指令行事。显然,若要证成权威的正当性,我们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要权衡自治与权威两者的价值,决定何事应当采取个人自治而何事又应当服从权威。如Raz所指出的,只有在涉及那些服从权威相比于个人自治更重要的事务上,我们才应当服从权威;换言之,在权威指令所关涉的那些事务上,遵从正确理由的价值胜过了个人自治,或者说服从权威要比个人自治来得更重要和更好。既然我们选择服从权威的前提就在于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遵从正确理由,那么,一个正当的权威就必须能够实现此目的或功能,满足这个原则的权威就是正当的。由此可见,权威的首要功能和目的就是服务于行动者遵从正确理由,充当行动者与理由之间的中介或桥梁,所以,这套权威观念被命名为“服务性权威观”。


“服务性权威观”紧扣我们最为珍视的基本价值,即自治与实践合理性,并契合了启蒙运动以来所倡导的统治者要为被统治者服务的政治思想或权威形象,相当具有解释力。这种服务性观念将权威视为我们实现实践合理性的工具,让我们最大化地遵从正确理由;同时,它并没有完全吞噬自治的价值,因为服从权威的前提条件就是相关的实践事务必须是适合由权威处理而不是个人自治,从而为自治预留了足够的施展空间,这给了我们接受这套权威观念最为充分的理由。  


(二)权威与实践合理性   


引入“服务性权威观”也仍旧需要处理一些可能的疑问,因为证成权威的正当性同时涉及到权威、自治与合理性三者的关系,而不仅仅是权威与自治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沃尔夫所提及的道德自治内涵中,个人不仅要自己最终作出决定,而且要作出自己所认为的最佳理性决定。因此,“权威悖论”不仅揭示了权威与自治之间的悖论,还揭示了权威与实践合理性之间的悖论。首先是权威与自治的悖论:既然自治是我们人类首要的道德责任,它要求我们检视个人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并形成自己的最终决定,权威概念蕴涵的服从义务则要求我们服从它的决定,因此权威与自治形成悖论。其次是权威与合理性的悖论:我们的理性本质要求我们应当遵从最佳理由而行动,如果权威的指令符合最佳理由,那么,我们就服从了理性或者说遵从了实践合理性,而不是服从了权威;如果权威的指令不符合最佳理由,那么我们就不能服从权威。所以,权威指令要么是多余的,要么是有害的,权威与实践合理性之间会形成悖论。权威与实践合理性之间的悖论我们分别称之为“冗余论”与“矛盾论”。   


经过前面的讨论,我们成功地将自治概念由道德自治重构为个人自治,进而引入了“服务性权威观”,权威与自治的悖论由此得到了解决:个人自治并不要求我们凡事都自我决定,当在某些事务上遵从理由的价值胜过个人自治,而服从权威又的确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遵从理由时,我们就应当放弃个人自治服从权威,权威与个人自治两者相互兼容。在这种情形下,权威其实是将我们从特定的不擅长的事务上解放出来,更好地辅助我们在其他事务上实现个人自治。   


至于权威与实践合理性之间的悖论,本文认为,“冗余论”和“矛盾论”的共同缺陷在于二者忽视了实践推理当中所包含的复杂性与困难,因而都难以成立。“冗余论”的实质在于主张权威只是机械地反映了我们已有的最佳行动理由,而无法对我们的行动产生实践差异。对冗余论我们可以提出三个反驳:首先,它没有注意到,很多时候我们的行动事务并不存在最佳理由,例如按季收税还是按月收税,两者并无优劣,当权威指定其中一个选择时就会产生实践差异。其次,不同的社会合作惯习之间也无优劣之分,权威可以指定其中一种,从而帮助我们建立和维持社会合作。最后,在囚徒困境中,虽然囚徒们都知道最好的选择就是集体合作,但他们无法保证这项合作的成功,此时权威就可以利用位置优势促成它,从而对囚徒们的行动造成实践差异。   


“矛盾论”的问题在于既想享受权威的服务价值,又想取消对权威的服从义务,但这两者是关联在一起的整体,无法只取舍其一。前文已经批判了消解权威的进路,权威的概念内涵仍然是统治的权利与相应的服从义务。如果权威实现了正当化,那么它的指令就要得到全部服从。我们不能因为某个权威指令发生了错误,与最佳理由不符,就要推翻对权威指令的服从义务,而按照最佳理由行动。那样的话,将会无法享受权威提供的服务价值,反而又重新回到对每个情形的计算之中,承担起反复计算的判断负担,耗费相应的时间、精力和资源。“服务性权威观”秉持类似规则功利主义的立场,以长远和总体的眼光看待权威的意义;即使个别权威指令违背了最佳理由,但它仍然能够使得权威在总体上与实践合理性保持一致。因此,“矛盾论”也不成立。   


(三)自治与实践合理性   


如果上述论证可靠的话,那么,权威不仅与自治不构成悖论,也与实践合理性不构成悖论。权威能够对我们的行动造成实际差异,并在总体上帮助我们更好地服从理由,与实践合理性保持一致。至此,“权威悖论”似乎已经完美解决,它涉及的三个概念(权威、自治与实践合理性)所形成的两个悖论(权威与自治、权威与实践合理性)都已消除。但本文认为,这样“权威悖论”解决得仍旧不够彻底,其所包含的复杂性仍旧没有得到充分揭示,因为在自治与实践合理性这两个概念之间完全可以形成新的悖论。为什么这样讲呢?   


让我们再回到沃尔夫的道德自治。道德自治作为我们首要的道德责任,要求我们应当每件事都亲力亲为,反复思考和权衡相关理由,最终得出最佳的理性决定。实践合理性则要求我们的行动都应当遵从正确理由,而不是无条件实施道德自治。但鉴于个人理性的局限,包括时间、精力上的限制,我们必然对某些事情缺乏得出正确决定的能力,这个时候如果仍旧要求我们实施自治,亲自作出决定,就必然违背实践合理性。而如果遵从实践合理性,则意味着我们要放弃道德自治。因此,自治与实践合理性构成了悖论。   


自治与实践合理性之悖论的解决归根结底是一个价值权衡问题,是自治与实践合理性两种价值的比较与通约。对沃尔夫道德自治概念的批评和“服务性权威观”的引入,其实已经表明了本文的中间立场:并不赋予自治与实践合理性任何一端以绝对的价值,而是根据具体的实践事务性质取舍两者,权威也因为承担着促进实践合理性的中介功能而获得了正当性。所以接下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反驳两种极端立场:一种坚持绝对的道德自治而放弃实践合理性,另一种坚持绝对的实践合理性而放弃道德自治。只有完成这两个论证任务,“权威悖论”才算得到了彻底解决。   


1.自由至上主义   


沃尔夫所坚持的道德自治概念代表了坚持绝对自治而放弃实践合理性这个极端。他将自治视为人类首要的和最高的善,拒绝服从任何权威,即使权威能够帮助我们符合实践合理性。经过上述对自治概念一系列的重构与澄清,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这种自治观。这种自治观是一种典型的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立场,主张绝对的自我依赖(self-reliance)或自我拥有(self-ownership),认为个人自由具有最高的内在价值,个人的意志对行动起着最终的决定作用。   


其中,同意理论就是这种自由至上主义的很好体现,也是反对正当权威、为道德自治辩护的一种重要学术流派。同意理论主张,权威的正当性必须建立在个人同意之上,不论是单个事务还是处理事务的原则,只要个人表达了同意,权威就得到了证成。同意理论包括极端的与温和的两个版本,极端版本认为同意是一切义务和价值的来源,没有个人同意,就不可能存在有效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我们知道,义务关系有自愿型和非自愿型之分,同意只能被适用于自愿型义务,例如合同、婚姻、捐赠等等。但也有很多义务并不是由个人同意所创设的,例如尊重人的义务、不得杀人的义务、保护环境的义务等等。  


因此,同意理论必须退回到一个温和的版本,即主张人为的、有意施加的义务必须经由个人同意,否则就是无效的义务,例如,权威所主张的服从义务,没有经过个人同意的权威就不具备正当性。温和版的同意理论的缺陷在于,为什么同意就能够施加义务呢?为什么个人同意或个人意志就具有这样特殊的“魔力”呢?换言之,同意理论预设了同意作为义务的来源,但却没有解释原因。为什么一个人当前的选择或行动能够限制将来的选择或行动呢?实际上,什么是或什么不是义务的来源并非一个单纯的事实,而是需要解释才能理解的事实。具体到权威,同意一个政府的统治与我们日常同意别人代理一件官司或者处理一笔财产差异很大。同意政府的统治(政治权威)要来得更加广泛和全面,如果某种形式的个人同意就能够使其全方位地服从别人的意志,那么这就有如卖身为奴般荒唐。因此,个人意志并不如自由至上主义者们所想象的那样绝对和至高,它仍然要接受实践合理性的检验与制约。   


当然,反对同意理论并不是要否认同意所拥有的重要价值,同意是实施自治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实践合理性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实,在“服务性权威观”的架构中,我们就能够看到同意所发挥的作用。根据“服务性权威观”,实践合理性与自治这两种价值权衡的结果可能存在三种情形:第一,实践合理性胜过自治,相关事务只能交由权威决定;第二,自治胜过实践合理性,相关事务只能由个人自治解决;第三,实践合理性与自治两者不可通约,不存在谁胜过谁,这样一来,相关事务是交由权威决定还是交由个人自治就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显然,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形下,同意都可以作为自治的实施形式发挥其作用。   


2.权威至上主义   


拒绝自由至上主义似乎预留了一个理论风险,即从悖论的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坚持绝对的实践合理性而完全放弃自治。权威的正当性在于帮助我们遵从实践合理性,如果权威能够在每个事务上都符合这个要求,帮助我们作出所有的决定,那么,自治将变得无足轻重,这就会导致绝对权威或权威至上主义。   


反驳权威至上主义或绝对权威必须回溯到我们前文着重构建的个人自治概念。自治是通过选择目标和规划从而塑造自我生活,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一种规范性的自我创造或自我塑造,并因而形成了一个评价性立场。让权威帮助我们作出所有的决定意味着我们要在总体上服从权威,但这会导致我们与自己的生活相分离,因为个人的判断很可能与权威的判断不一致,而此时若仍旧要求我们一直服从权威的指令,就会导致非常严重的结果:这种生活根本就不是我们想过的生活。   


可能的回应是,如果权威作决定时照顾到我们的评价性立场,不让权威的决定与我们想过的那种生活相分离,那么绝对权威仍旧可以得到辩护。但是,这里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我们的评价性立场发生错误的时候,权威就不能按照我们的评价性立场行动,因为这样会与实践合理性相背离,只有当我们的评价性立场是正确的时候,权威才应当帮助我们实现想过的生活。第二种情况是,自治所要求的不仅是过那种与我们所理解的价值和追求相一致的生活,更重要的是,这些追求和价值选择就是由我们自己作出的。[55]如果这些选择不是出自我们自己,那么,即使这种生活同我们所设想的结果完全一样,它对我们而言也没有多大意义,这也是为什么自治总是与人的本真性和尊严关联在一起的原因。   


但权威至上主义者可能仍旧不放弃,他们认为,可以通过区分不同决定的分量来避免上述难题。重要的决定对于人生具有非凡的意义和价值,因此它们自然是由我们自己作出;而相对来说不那么重要的决定则不应由我们自己作出,完全可以交给权威,否则的话,就会违背实践合理性。然而这个回应的缺陷在于,它预设了一个明确的分离观,即我们的评价性立场(对我们很重要的目标和关切)与我们追求或实现那些关切所作的决定之间的分离。[56]这显然是一个错误的分离观,我们正是通过作决定的过程才发展出一个评价性立场。换言之,这些决定是自我构成的,它们构成了我们人生的意义和价值,构成了我们对自身的规范性创造或自我塑造。我们前面不断重申的自治的核心要义其实也就在此,一旦掏空这一精髓,这一系列的过程就无法被称为自治,而会沦为控制或操纵。   


另外退一步讲,类似于上帝式的全知全能全善型权威只能是一种美好的假想,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存在这样完美的权威。因此,即使抛开绝对权威与我们个人的评价性立场相分离这一点,事实上就不可能有权威能够做到全面帮助我们遵从实践合理性。无数的社会经验和历史事实表明,情况可能恰恰相反,权威在很多事务上反而不如个人做得好。这就是为什么个人自治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理想,有限权威(有限政府)成为了全世界的政治潮流,而怀疑权威、警惕权威成为我们政治生活中的新常态。



四、自治、权威与实践合理性


“权威悖论”是权威在当代各个领域不断衰退的一个理论上的缩影,也是对权威正当性的一个极具学术价值的反思。从消解权威这个进路解决悖论的诸多方案已被证明是失败的,它们是对权威概念的误解甚或扭曲,未能正确认识权威的实践本质,更为合理的进路是重构自治。沃尔夫所坚持的道德自治缺陷很大,其不仅自相矛盾,而且过于理想和绝对,夸大了自治的价值,从而在定义上与我们珍视的其他各种价值不相容。以规范性建构和自我评价为核心内涵的“个人自治”更符合我们对自治的通常理解,在方法论上更具有优势。“权威悖论”的最终解决必须同时处理好权威、自治与实践合理性三者之间的关系,而不仅仅是权威与自治之间的关系。我们既不能支持绝对自治或完全的自我依赖,走向自由至上主义,也不能完全追求实践合理性,主张绝对权威或权威至上主义。我们要根据人类实践事务的性质区别对待,部分事务上依靠个人自治,部分事务上服从权威遵从实践合理性,从而在容纳有限权威的基础上实现自我的规范性建构和良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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