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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学伟|契约文书的归户性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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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文书的归户性研究方法


作者:冯学伟,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6期(第97-120页)。(责任编辑:侯学宾、孙远航)

摘 要 


契约文书的归户性研究方法是矫正文书研究“碎片化”和“同质化”弊端的新路径,包括归户性整理和具体研究时的归户性思维。归户性整理即在文书整理时,以户为单位,按文书本身产生和收存的自然顺序进行编排。这种整理方法能够充分挖掘出各相关文书间的彼此联系,使得各文书的特有信息可以彼此借用,减少无形信息流失,增强文书的学术价值。具体研究时的归户性思维是指把契约文书放到深广的历史背景中考察,为文书加入宗族的观念、区域的视角、秩序的维度,而不只是就契约文本进行简单的分类和归纳。具体方法有三:首先,结合方志、碑刻等相关文献绘制人物关系图,理清人物关系。其次,划分结构单元,使文本中隐含的诉讼过程、交易程序、人物关系进一步突显出来,以便考察契约与身份的关系、当事人的契约观念、民间交易实态等深层次的问题。最后,进行田野考察并与相应区域的民事习惯进行对比研究,互相印证,互相发明,展现出传统社会民事法律秩序的真实样态。
关键词:契约文书;归户性;人物关系;划分结构单元;民事习惯

民间契约文书是理解基层社会的钥匙,也是发现民法、建构传统社会民事法律秩序的重要史料。目前,学界对契约文书的研究方兴未艾。各地民间契约文书大量涌现,法律史、社会史、经济史等多学科学者投入其中开展研究,学科交叉融合的研究趋势日益明显。早期的契约文书研究者多从形式上分类研究买卖契约、典当契约、租佃契约、借贷契约等契约文书,提炼其中的规则和原理,与国家法进行对照,试图寻找出传统律典之外的中国人的行为规范。分类研究在规则提炼、秩序建构方面取得了丰富的成果。然而,如果不把契约文书中的相关记载落实到具体的地理空间上,将其和当时的社会状况结合起来研究,单纯的文本分析就会滋生“碎片化”和“同质化”的弊端,将信息丰富的民间契约文书简单化成对契约格式的不断重复。

随着研究的深入以及各地家族契约文书的不断涌现,为了矫正契约文书研究“碎片化”“同质化”的弊端,归户性研究的重要性渐为学界所认可。然而,对于归户性研究方法的意义、内涵及其具体操作方式,很少见专门研究,本文试图对相关问题进行一些探讨和分析。


一、对契约文书进行归户性研究的意义

(一)分类研究的弊端及归户性研究的意义

对于契约文书的研究和整理,早期多采用分类研究的路径,产生了丰富的学术成果。随着新文书的不断涌现和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学者们逐渐认识到分类研究产生的“碎片化”和“同质化”问题,开始寻求新的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形成新的学术增长点。

较早思考这些问题的是杨国桢教授,他在编辑《闽南契约文书综录》时就意识到:“要把各地不同文书群、不同性质的契约文书汇为一体,首先碰到的是编纂体例问题。传统学术鄙视契约文献,因而也无所谓契约文献的编纂学,没有现成的规范可循。迄今为止,中外学界整理出版的契约汇编、选编或目录、解说,或以文书体系为原则,打破原文书群的界限,依文书分类和立约年月顺序排列;或以保留原文书群面貌为原则,不论文书类别和立约年月顺序,甚至有其他类型的公私文书混杂其中。我们在编纂中,试图吸收两者的长处,并作了一些变通。”这是目前见到的较早对文书整理方式、编排形式的思考。在此书中,杨国桢教授提出了“文书群”的概念。对相关文书的整理方式虽然也是以分类排列为主,但是编者在每件文书的标题之后以字母进行标识,说明其所属的文书群。然而,之后出版的大量契约文书资料多以分类编排为主要体例,很少关注到文书群、归户性等问题。

刘伯山教授从1988年起就开始在徽州民间收集抢救徽州文书。他最初是受了哲学上的“整体性”观念影响,体察到对于出自一家的文书,应该保持其原有的整体性而不可轻易肢解。上世纪90年代中期,刘伯山教授萌发出“归户性”方法的概念。1998年,在“98国际徽学学术研讨会”上,刘伯山教授第一次尝试用“归户性”方法对一户文书进行了整理与研究。2000年8月,在安徽大学举办的国际徽学研讨会上,刘伯山教授正式提出了对于徽州文书的“归户性”研究方法。之后的研究发现,“归户性”方法不仅对徽州文书成立,对清水江文书、太行山文书、福建文书等也都成立。它实际上具有普适性,应该被拓展应用到所有民间文书档案研究领域。

所谓归户性方法,应包含归户性整理和归户性研究两个层面的研究方法。归户性整理即以户为单位,按文书本身产生和形成的自然顺序进行编排。刘伯山教授编辑的《徽州文书》即是通过归户性方法编排文书的典例。这种编排方式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其能充分挖掘出各相关文书间的彼此联系,减少无形信息流失。经此方式整理后的文书所蕴含的信息、折射出的时代氛围及学术价值较之单个文书将成几何级数增加。就孤立的一张普通白契来说,我们对其中的契约关系的发生地、人物间的关系、卖价合理与否、隐含的民间习惯等相关信息通常一无所知,因为传统的契约文书记载的都是本乡本土的契约关系,不会写出县名、乡名,绝大多数连村名都不会记载,往往只写“本村”字样。如果这张白契不是孤立的,而是某宗归户文书中的一件,情况就不同了。归户文书中的契约从形式上讲,往往红契、白契、官契都有;从内容上看,经常是卖契、租契、婚书、分书间杂。它们的共有信息可以通用:通过红契、官契,可确定当事人所属的村镇;通过分家文书,可确定契约中的人物关系;通过比较各契约的卖价,可以看出某一次交易价格的合理与否,进而还有可能推论出买卖双方经济地位的强弱;等等。若有族谱可以参考,则交易双方及中见人的生卒年月、文化水平甚至服制关系都会非常清晰。也就是说,通过归户性研究,单一契约文书匹配到的社会文化信息将得到极大的加强,其学术价值得到的提升是不言而喻的。

归户性研究还可能解决“孤证不足凭”的问题。在历史研究中,最忌用“孤证”来说明问题。问题的存在性即使能被证明,其普遍性也会受到质疑。而在归户文书中,相同的问题、概念往往会多次出现,如揭银文书中的“银主”、利息率等信息。通过统计、整理,我们起码可得出适用于周围地域的结论。

通过归户性研究和整理,我们还可对学界的一种流行认识进行纠正。这种流行认识是:大部分契约文书都是以类似的样式制作的。从法制史的观点来看,只要知道一个,就可以大体明白其他的了。这种认识的存在和对契约文书的归户性研究不足有极大的关系。对于一件件孤立的类似契约来讲,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对于归户文书而言,情况并非如此,因为归户文书中的单个契约之于其所在文书群(户)的意义不同。举例来说,现有两件卖契A1和B1,A1之于A文书群可能反映的是家族的振兴,表现为三五年间不断兴业置产;而B1之于B文书群可能反映的就是家族的衰落,表现为短期内接连变卖族产。那些有身份关系或者称谓信息的文书是确定家族世系、绘制人物关系图的重要依据,是人物信息链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每一件都有其独特的学术意义。不考虑或无法考虑人物信息、地域信息、标的物信息的契约文书研究,相当于把鲜活的契约实践简化成契约格式的不断重复。

目前,学界对契约文书收藏、整理的归户性研究仍显不足。已整理出版的很多契约资料往往不讲归户性,一概以年代先后为序进行排列。很多研究连区域性都不考虑,将不同县的契约放在一起,导致了严重的信息流失。究其原因,有的是由于整理者对归户性研究的意义认识不足,在整理时破坏了文书原有的归户性;有的是由于采集者的认识不足,采集时就没有注意到归户性或区域性原则。对于过去的收藏和整理,我们只能望书兴叹了。近些年,由于契约收藏的升温,加之通讯手段、物流运输日益发达,市场更加明朗化,内外地信息逐步同轨,各地一手书商们在利益的驱使下,对所收同批文书分单列价,对文书归户性造成了严重破坏。这导致在很多地区,大规模的归户性文书收藏已成奢望。徽州文书由于数量大、种类多、涉及面广、跨越历史时代长、学术研究价值高而倍受人们关注,因此市场火爆、炙手可热。其它地区的文书热度虽有不及,但是也相去不远,如笔者收集到的山西沁源县青杨湾任氏文书也经历了类似的命运。笔者持续关注,几年内经过七次蒐集,才使文书不致过分流散。因此,从一线收购商、中转商、收藏者直至最终的研究整理者,在各取其利的基础上都应当尽其所能地保存文书的归户性。这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二)归户性研究方法的定义

契约文书的归户性研究方法是矫正文书研究“碎片化”和“同质化”弊端的新路径,包括归户性整理和具体研究时的归户性思维。归户性整理即在整理文书时以户为单位,以文书本身产生和形成的自然顺序进行编排。此方法能够充分挖掘出各相关文书间的彼此联系,使得各文书的特有信息可以交叉借用,减少无形信息流失,从而增强文书的学术价值。具体研究中的归户性思维是指,把契约文书放到相应的社会历史背景中去考察,为文书加入宗族的观念、区域的视角,而不是简单地作分类、归纳。这样可以避免把信息丰富的民间文献宝库简化成各种契约格式的不断重复、堆积,进而避免民间文献研究的同质化。此外,共享通用信息还可以使单件文书在人物关系、标的物归属、区域判定等方面的信息逐渐丰富起来,从而建立起文书之间的事实性关联。这类事实性关联包括与核心人物相关的文书结构单元,与同一标的物相关的文书结构单元,与同一出典文书相关的找价回赎文书、作绝文书,等等。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解决契约文书的碎片化问题。

归户之“户”与家庭户口、烟户门牌等纳税单位的户不是同一个概念,其比家庭户口涉及的范围更广、时间跨度更长,可以指一个家族的文书,但不以同一家族为必要。例如,把有姻亲关系的当事人的文书作为被归户文书纳入整体考察,也是归户性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样可以方便研究者建构更为复杂的多层文书信息。例如,笔者收集到的福建周宁县萧氏文书中的当事人虽然以萧氏族人为主,但是也涉及叶氏、郑氏、张氏、李氏、陈氏等多个家族。这些家族之间均有姻亲关系,且所属村落邻近。这就为研究文书所涉家族的婚姻圈、村际交往等地缘关系提供了可能性。

总之,归户性研究方法要求对契约文书进行整体性考量,重视资料间的关联性和匹配性,既重视文书群内部的信息互用,也关注不同文书群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更要求通过田野考察把文书群与地理环境、社会状况、国家制度结合起来考察。这一方法还包括通过访谈文书当事人后裔,了解文书的传承与流转、文书标的物的现实权利归属,力图折射出传统社会民事交易制度的时代变迁,为传统制度的创造性转化提供可能。


一、归户性研究方法之一——绘制人物关系图

目前,学界对归户的认识空前提高,近来的研究者在收集、整理、出版文书时也都有意识地保持文书的归户性,如《徽州文书》《赣南文书》。有的文书直接以家族为单位被结集出版,如《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福建洋坑许氏文书》。然而,学界对于归户文书研究的具体方法仍然缺少总结。在拿到一宗归户文书后,我们能够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由于多数归户文书都没有相应族谱存留,人物世系不清,因此,研究者首先应该做的就是绘制人物关系图、理清人物世系,为后续的学理探讨、田野考察打下坚实的基础。

最早依契约文书为家族制作族谱、世系表的是周绍泉先生。《明后期祁门胡姓农民家族生活状况剖析》一文以胡氏家族从弘治十三年(1500年)至崇祯十年(1637年)的36件文书为基础制作了家庭世系表。难能可贵的是,这36件文书也是自多处蒐集而来,它们分别来自《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洪氏謄契簿》《洪氏置产簿》《明代徽州庄仆文约辑存》,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经济研究所等机构所藏文书。这就相当于给文书作了简单的归户。由于这批文书反映出胡姓逐渐沦为洪姓的佃仆的事实,其中涉及到的身份关系较为集中、突出,研究者可大致廓清人物世系。

在不盛行佃仆制的地区,即便是归户性较好的家族文书也很难保证世系清楚。然而,为了理清人物之间的身份、辈分关系,我们仍可以绘制出大致的人物关系图。这也是归户文书较之散件文书具有的最大优势之一。在散件文书中,关于立契双方及中见人之间关系的线索很少、关联信息缺失,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姓名就是孤零零的两三个汉字,换成张三、李四、王五都不影响契约在文义上的完整性。这种情况最终使蕴含丰富信息的契约文书退化成了契约格式,如同在契式上随意加了几个人名那样单调、枯燥。这样的史料基本上无法和其他史料形成有机的联系,我们不能从中得到地域、身份、经济地位、先人后裔等相关的背景信息,只能孤立地在学理上对其分类并进行统计分析,易生“碎片化”之吡。

具体而言,绘制人物关系图首先应该从整批文书内部提取人物关系信息。其次,应结合县志、碑刻、村志扩大人物线索,丰富核心人物信息。最后,要进行田野考察,拜访家族墓地,采集家族后裔口述资料,不断地丰富完善人物关系、人物信息。

在归户文书群内部提取人物关系信息是最核心的手段。从文书类型看,这些信息主要集中在分家书、过继书、同买/同卖文书中。分家书中一般都会有同胞兄弟的名姓。父命分书中,还有父亲的名姓,如山西襄汾县西中黄村张氏文书中的“张尔恕为子瑞翔、翰翔分书”“张翰翔为子澋、河分家书”等文书。分家时若兄弟中一人亡故,还会有胞侄代父承份。过继文书中会有昭穆相当的较近旁系血亲出现。同买/同卖文书中的同买人、同卖人往往是财产共有人,如母子、胞兄弟、亲叔侄等等。此外,在这些身份性很强的文书中,中见人往往也是关系较近的旁系血亲及母舅等亲属。这些信息都为我们划定核心人物圈、判定辈分、拓展家族姻亲信息等提供了重要线索。

人物间的称谓也是判定人物关系的重要信息。对于当事人与胞兄、堂兄、从堂兄、胞叔、堂叔、族叔等亲属,我们均可以画出相应的关系图,试举例如下(直线代表出生关系,方块代表不知名的祖先,如第一图“胞兄”表示B为A之胞兄):
如果在穷尽文书内部信息后,人物关系图还有不易排列通顺的地方,研究者就要结合县志、村志、碑刻等外围资料对人物信息作拓展和深化。县志中有记载者多为有功名之男性,如进士、举人、岁贡、监生等等。结合人物字辈和所在村庄,研究者基本能够锁定相关人员。列女志中的女姓多有节孝、节烈、贞烈、贤淑等事迹,其中多涉及其夫、子姓名,为我们判定人物直系关系提供了重要信息。例如,《太平县志》中记载:“监生张岑妻李氏,西中黄人。年二十二岁夫故,孝事翁姑,抚遗腹子正南成立。守节三十九载,赠安人,嘉庆二十五年旌表。”由此,我们可推知西中黄村张氏文书中的张岑为张正南之父。

县志里记载的人多数都是当地的大人物或特殊人物。这对收集文书中的普通人信息作用不大。近年来,各地村志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为我们拓展文书信息提供了更加精准的途径。然而,村志里有些口述的记载,需要在其他史料的佐证下使用。乡村庙宇碑刻里的功德碑提供了大量捐资人姓名,有的还标有具体的村名,为我们丰富、印证家族人物信息提供了比较可靠的依据。例如,在拙文证明西中黄张氏文书里的张尔恕在中举前后的名称是张承恕时,碑刻就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对于归户性较好的家族文书,如山西省襄汾县西中黄村张氏文书,研究者结合契约文书、县志、碑刻、村志、墓志就可以绘制出详细的人物关系图,既方便读者了解家族传承、人物事迹、地方惯例、产业流转等信息,也可以分析其中的科举人物在地方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归户性研究方法之二——划分结构单元

绘制人物关系图可以明晰文书中的人物关系。要提取更加丰富的文书信息,研究者还需要划分结构单元,进一步打通文书之间的彼此联系,这是文书内部研究的关键一环。目前,学界对此的认识尚显不足。在具体的学术研究中,一件件契约文书仍在单打独斗,而不是集团作战。这样的研究不但使契约文书的学术价值大为减损,而且导致完整的历史现象被割裂开来,契约秩序因此而不彰。

结构单元是一件件契约文书因交易习惯、相同标的物、共同主体、共同事件等要素而自然形成的有机整体,是我们在研究、利用契约文书时应整体考察的文书集合。所谓自然形成是指文书间的联系不经过学理的归纳、总结就已经形成了。这种联系有时候甚至排斥学术上的分类。比如,研究者按照买卖、租佃、典当等事由对契约文书进行的学理上的归纳,不是文书自然形成的结构单元,而是学术上的抽象、总结。这里说的结构是指文书之间的事实联系,了解这些事实关联是在学理上进行归纳、总结的基本前提。

(一)交易程序单元

划分结构单元的方式多种多样。研究者可以用交易习惯来划分结构单元。比如,上海房地契中的绝卖房屋交易需要经过卖契、加契、绝契、叹契、升高起造据、借据、永远叹契等七个程序才能使得产权完全转移。这样的七件文书就是因交易习惯而自然形成的结构单元。《清代上海房地契档案汇编》中收有此类文书80余宗,其中一组涉及相关交易习惯的七件文书,分别为咸丰六年(1856年)十月卖契、咸丰六年(1856年)十二月加契、咸丰七年(1857年)二月绝契、咸丰七年(1857年)五月叹契、咸丰七年(1857年)七月升高起造据、咸丰七年(1857年)十月借据和咸丰八年(1858年)十一月永远叹契。

这组文书看似涉及多次交易,但指向的标的物都是戴心如二十五保十六图十六铺大东门外朱家弄中市的一块地基。咸丰六年(1856年)十月,出卖人以卖契卖给邻居朱某为业,契内详细标有地基的四至,价银豆规银三十两,中见人里有多名戴氏族人。十二月,出卖人因思价值不敷,加找豆规银三十两;咸丰七年(1857年)二月立杜绝契,得豆规银二十两;咸丰七年(1857年)五月立叹契,得豆规银二十两。在出卖人得到卖、加、绝、叹银两以后,产权就已转移,没有再找的可能性了。然而,按照当地的俗例还可立升高起造据,于是出卖人于咸丰七年(1857年)七月得银十两。此实为变相加找。咸丰七年(1857年)十月,出卖人又以借为名变相加找豆规银十两。最后,在朱姓业主于地基上建屋时,出卖人又因循俗例,叹绝到通足钱八十千文,地基才与戴姓丝毫无涉,约定嗣后决无枝节生言。两年内,除一卖契之外,其余的契约本质上都是加找契,但从前到后,中见人越来越少,最后连代笔人都不易找到,只好“自书不代”。从中可见,在这一地区,加找的次数似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便有官方的条例,民间往往也巧立名目。然而,加找次数越多,交易在民间的认可度就越差,出卖人渐渐到达了权利的边界。

再如,在福建文书中,产业的完全出卖需要经过送卖、加添、推产关三个程序才能完成。再加上之前的兑换、送归佃字等上手诸契,相关文书构成了一个结构单元。从中,研究者可考察产业的交易频率、交易程序等问题。洋坑许氏文书中的FYXS156至FYXS160五件文书即是典型的例证。嘉庆八年(1803年),许廷实用自己共载租170斤的两处民田四坵换来李尚太的两处折色屯田共七坵,亦载租170斤,后又用银赎回50斤。道光二年(1822年),许廷实又出酒礼银三大元,将佃田送归与李文光,李文光取得整个产权。道光四年(1824年)二月,李文光以价银五大元将田送卖给许坪使,七月添银四大元,同时立推产关契,将四甲李开兴股内民米壹升正,推出付一甲许进传收入股内完纳,即办理了最后的赋税过割手续。至此,产业最终彻底转移到了许坪使手上。

(二)诉讼文书单元

某些家族契约中的早期文书之所以能被保留下来,是因为这些文书和家族中的某些重要事件相关,如诉讼、置买坟地等等。置买坟地的例证见于山西襄汾县西中黄村张氏家族明朝万历、崇祯年间的契约。而福建洋坑许氏文书中的明末清初文书,即FYXS001至FYXS006六件文书,则是诉讼文书单元的典型例证。其中,FYXS002是FYXS003的抄契,故实际只有五件文书。这五件关联性文书组成的结构单元,反映了许氏家族经历两朝百年买得林氏山场,集通族之财力,经过多次诉讼,最终取得产业的过程。因诉讼费用是按灶均摊的,故山场经议被纳入族内公山,成为族产。这就是福建宗族族产的来源之一——合族诉讼。所涉及的产业主要是两段:一段坐落在漈头坂,土名大坂军田后;另一段土名东埔坑口产墘头。这两段产业先由林春二在明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送卖给廖三,后由廖三之子廖伟卿在崇祯二年(1629年)缴卖给许氏。送卖是活卖,可以加找,也可以做绝。这时没有看到林氏之缴绝契,故廖氏之缴绝可能有权利瑕疵。因此,后来林氏和许氏构讼。最早在万历十八年(1590年),林氏曾把部分产业卖给李三。可能也与林、许所争之产业相关,故李氏后裔李大顺也加入其中缠讼。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许氏后裔立合约集合族之力为祖争产,约定如果“县主黑罩,无辜摊害,诳诬族中户丁炉税,不论亲踈尔我名字,众等齐来解救,不致被差拿吓”。再若发展到出县诉讼,甚至往府诉冤,则“务要依户内叔兄弟侄出办使费,不许临局认名推托、袖手傍观”。此即诉讼费用按灶均摊。产业争回后,基于利害相一致原则,许氏家族于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立合约将争回的山场并入族内公山,成为族产。

这种按灶均摊诉讼费用的情况在福建文书中屡见不鲜,《闽南契约文书综录》中也收录两件,其一为“792陈仁丰等立给合同 康熙十八年正月即公元1679年2—3月(Z)”:


其二为“793朱佛恩、陈仁丰等立给合同 康熙三十四年三月即公元1695年4—5月(Z)”:


这两件文书都标有编号Z,属龙溪陈氏《追远堂合约集》,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藏有原钞本照片。《追远堂合约集》收录了和陈氏祖管山场相关的契约文书多件,时间跨度从明万历年间至清乾隆年间,似乎都与朱、陈相争山界案有关。可见,这些契约文书和上文分析的德化县许氏文书中的五件许、林二氏构讼文书极为类似,都涉及某一宗族同其他宗族争夺山场之事。由于事关阖族利益、祖先“风水”,故族内户丁集合于祖祠订立合同,即使打官司也再所不惜。诉讼费用往往按灶均摊。如果官府偏袒黑罩,他们甚至要对抗官差,以免单独族人被拿获。

(三)“典、加、转、赎”单元

典是传统契约秩序中的精灵。当事人既可以加找、作绝,又可以转典,还可以回赎全业。回赎时,原出典人可以在原典契上加批并从承典主那里抽回典契,如西中黄村张氏文书中“寻028 嘉庆三年(1798年)张遐龄典地契”约定:


上文中的加粗字体部分是回赎时所添。从起立典契到回赎土地,往往要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很可能一时翻捡不到契约。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还会立失约执照,如“百044 民国七年(1918年)段年则失约执照”:


出典、加找、转典、回赎全业文书可以写在同一张纸上,亦可分三纸书立,但必须被作为一个结构单元看待,“寻024 雍正十二年(1734年)张鹊征典地契”即是一例:



这件文书虽然是在一张纸上书写,被命名为“雍正十二年(1734年)张鹊征典地契”,但是从学理上讲,其中共有四件文书,即雍正十二年(1734年)张鹊征典地契(楷体字部分)、乾隆元年(1736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添银加找契(斜体字部分)、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六月初三日转典契(粗体字部分)和某年回赎字(划线字部分)。此例集中地反映了一宗地产从出典,经过加找、转典到回赎的完整过程,前后经过了四十余年。回赎的对象已不是当初的承典者梁日聪,而是其后裔梁魁升。

同南方典契的多次加找不同,北方(以山西为例)出典后加找较少,而多次转典成为常态,最多可见七次转典的实例。这些文书均属关联文书,应当被当作一个结构单元看待。研究者从中可看出产业的流转频率、流转对象、流转程序等诸多问题。

山西转典与南方转典的形式区别在于,山西转典绝大多数是在原典契后面直接加批“某年月日转典于某人,后中人某”,而南方福建文书往往都要另外书立转典契(有时亦称缴契),并在转典契中注明“缴上手几纸,共几纸,付执为照”,如“586林捷茂立转典契 光绪十二年正月即公元1886年2—3月(X)”:


当然,以上结论只是一般意义上的,不排除有例外情况。就个案来讲,山西契约文书中转典亦有重新书契的,只是比较少见,如“百031 同治十二年(1873年)任守福转典房约”即是一例:


(四)父子相承文书单元

归户文书中产业的传承性非常强。虽然俗谚云“崽卖爷田不心疼”,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家族成员变卖族产不但在道德上会受到压力,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如需要房亲人作中见,亲邻先买,等等。故从契约文书中明显地可以看出,产业的父子相承是一种常态。非但变卖祖产不被鼓励,反而能赎回祖业是子孙的极大荣耀。这种对产业的父子相承、子孙接力式的维护和拓展,必然围绕特定的家产形成系列文书。对于这种情况下的相关文书,研究者也应当将它们认定为同一个结构单元。例如,在山西青杨湾任氏文书中,任正元大量出典家产,家道中落。到其子任印田、任印甲时,家境没有明显起色。直至其孙任鹏程时,家族才得到中兴,大量回赎任正元出典的产业。相关系列文书如下:

百 026 道光二十四年 (1844 年) 任正元典租粟文约

百 027道光三十年 (1850年) 任正元典地契

百 028 咸丰九年 (1859 年) 任正元典粪厕约

百 044 民国七年 (1918 年) 段年则失约执照

从中可以看出,同治八年(1869年)十二月,任鹏程将其祖父于道光、咸丰年间出典的西庄则、苇园、豆家地等处的土地及粪厕等同时赎回,所用价额总计达25100文(2500文+22000文+600文)。甚至到民国年间,任家还有未赎回的祖产,再去赎时,典契已不知失落何处,只好写“失契执照”,以杜后患。

西中黄村张氏文书中的“寻090 同治某年张敷铭典地契”“寻091 同治十二年(1873)张敷铭典地契”“寻101 民国十三年(1924年)张汶藻、张仁基兑换地契”三件文书也展示了一宗历时五十余年的父子相承交易。张敷铭于同治九年(1870年)将自己村西北三分汧平地四亩典与张三宝,得典价元丝银70两整,后来在同治年间加找银10两,于光绪五年(1879年)加找银26两。同治十二年(1873年),张敷铭又把三分汧另外三亩平地典与张三宝,得典价45两。光绪五年(1879年),张敷铭加找银14两。五十余年后,张敷铭之子张汶藻找张三宝之子张仁基赎地。此时,多年的灌地水冲和添堰修理,使得两块地的形势和契上已有不合。无奈之下,双方找人说合。张仁基交地七亩,其中原坟地4.817亩,余2.183亩以其他地代替。

四、归户性研究方法之三——契约文书与民事习惯相互印证

(一)契约文书与民事习惯互证的意义

如果说一件件契约是一颗颗散落的珍珠,那么,民事习惯就是将它们串联起来的最好的线索。由于归户之后的契约文书所属区域、村落信息非常清晰,因此,研究者可以利用文书和相应区域的民事习惯进行互证比较研究。二者互相印证,互相发明,更方便勾勒出传统社会的民事法律秩序。契约文书的优势在于详细、真实、未经学者雕琢润饰,是民间民事交往中留下的最原始、最真实的记录,从中可以看出某些民事习惯在实际适用过程中的变通、加强、分化等纷繁复杂的真实状况。民事习惯的优点在于经过了一定程度的归纳总结,理论性相对较强,有时还阐发了一些契约中不易反映出来的立契双方的内心状态或立契时的相关社会现实,以及调查员对习惯的评价、建议等等。此外,在某些区域集中出现的相关契约文书里,研究者还可以提炼出民事习惯调查报告中没有收录的惯例,如山西省稷山县的典地回赎时期惯例——“茬下许赎”、作为种地人义务惯例的“钱粮神例”,等等。

在利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时,本文主要参看了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即《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和由上海法政学社编集的《中国民事习惯大全》。此二书在利用价值上各有千秋。由于《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是按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四编分省份编排的,因此便于研究者对地域性、史料考证性问题作考察。而《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以民法理论作指导,进行了一些归纳总结,体系性强,还将一些重复的习惯合并编写,便于作关于民事法律及习惯等问题的专题性研究。

(二)通过契约与民事习惯互证看“推约、并约、兑约”的身份属性

传统社会极重人伦秩序,尤重名分,故民间习惯、民事秩序受亲属关系影响巨大。对于同宗同族尤其是服制关系为期亲以上关系之亲属之间的交易,传统社会发展出了不同于常人间典卖的契约类型——推约、并约。这些契约的含义在于,传统社会的人们认为不动产卖与同族和卖与别姓不同,故不曰“卖”,而曰“并”。也就是说,产业卖与他族属族产家业之流失,卖与本族则只是在同一个家族内部进行归并。至于契约性质及使用方法,随各地习俗略有不同。例如,兴县习惯表明,民间在典卖田产时,契约除典、卖两种外,尚有推约、归并约。此两种契约系人民对内关系,如典卖田产,其相对人系期亲以上,则用推约,期亲以下,则用归并约。其性质以约上有无“永远”字样为断。如果注有“永远”字样,则契约与卖契无异,否则,仍许原业主回赎。人民持有永远推约、归并约投税过粮,官署亦久信为有效。这是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对推约、并约所下的第一层定义。下面我们看推约、并约在民间契约实践中的丰富内涵。

定襄县宏道镇大营村彭氏文书中有一件期亲以上的推约,即“首047 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彭吉顺、彭六顺推约”:

以上文书出推的相对人是胞弟彭玉顺,出推人是父亲及胞兄彭六顺、彭吉顺。他们之间的服制关系为期亲及斩衰。而按照五台县习惯,不分期亲与否,凡同姓同宗买卖不动产时,即将原约照原价、原粮立一推约,推与同族人某某永远为业。

在山西家族契约文书中,推约使用较集中的家族为宁武县化北屯乡头马营村陈氏家族。研究者据之不但可以推断出推约在宁武县的使用情况,还可以深入发掘推约所推之产业的不同类型。根据其中相关的15件推约,我们可列表分析如下:


从表中可以看出,陈氏家族文书中保留的推约的时间跨度是从清代后期直到民国。所以,即便至今未见相应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记载,在亲属间交易中使用推约也是宁武县长期存在的民间契约习惯。分析推约使用的对象,在15件推约中,8件以胞兄(期亲)为对象,2件以伯兄(大功亲)为对象,1件以三叔(期亲或小功亲)为对象,1件以本家伯叔为对象,1件以侄婿为对象,1件的对象身份关系不明,1件为分单(相对人可能是叔兄弟侄)。从适用对象看,宁武县的推约也是近亲属(多数为大功亲以上亲属)之间转让产业的身份契约。少数当事人会将推约用在小功亲以至本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14号推约,即“在077 民国六年(1917年)陈光明推死契地约”。在此推约中,出推的相对人是居住在二马营的侄婿闫金成,他虽然是出推人亲属,但是已超出“本家”的范围。究其原因,或许是二马营与头马营存在相邻近的地缘关系。此外,第7号推约,即“在033 光绪十五年(1889年)陈万根分单约”显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推约,而是分单,只不过在契约末尾被冠上了“推约”的名称。这虽然是民间契约实践对推约的“滥用”,但是恰恰说明在民间契约意识中,“推约”适用于近亲属之间的财产流转。

此外,出推的标的物有坡地、房院、场、粪坑洞及油房院,即传统社会里的产业均可出推,没有特殊限制。而出推原因均为“使用不足”或“紧急使用”,当为民间契约的套语。落实到具体的契约实践中,推约会根据标的物的不同而演化成推地死约,推死房院地基约,推死契地约,推房院约,推窠约,推卖死契圐圙约,推死契油房、院舍、窠场、粪厂约等具体形式。

“在069 民国二年(1913)陈三明推窠约”较为特殊,出推的标的物为陈三明之前典到的老龙沟舍窠。此时的推约具有了转典的功能。相似的民事习惯亦见于五台县,即将典产照原价原约,立一推约,推与某某永远为业。此时,推约与卖契有同等之效力。与五台县相邻的繁峙县有相应的实例,即繁峙县古家庄村崔氏文书中的“火004 光绪二十年(1894年)崔元峰推房院约”:

此文书出推的对象是堂叔崔荣。值得注意的是,推约后加批有“随带原典约一支”,可见崔元峰出推的房院并不是完全的产业,而是典业。故此推约亦属转典约。

以推约代替转典契约,是由所推的标的性质决定的。如果所推的标的是自己所有之物,那么推约具有买卖契约的性质。若所推标的是典来之业,推约则具有转典的功能。也就是说,推约不具有经济关系上的单独价值,只是因身份而设的,可称作“身份契约”。与之相对应的是突破身份关系或者不考虑身份关系的一般民事主体间的无身份属性的典卖契约。

笔者收集到的山西契约文书中还有推约2件,其所属县域为五台县、原平市,现存录并分析如下:

那 037 民国二十一年 (1932 年) 刘根书推约
此文书属山西省五台县沟南乡观上村刘氏文书。虽然不能确定推约中的刘根书、刘书书的具体身份关系,但是由于文书是同一家族内部的契约,且从人名“根书”“书书”判断,此二人或许也是较为亲近的同辈亲属。这说明五台县除上引的转典推约外,也有对身份推约的使用。

却 014 咸丰拾年 (1860 年) 李永立推约
这件文书收录于山西省原平县寨上村李氏文书中。相关文书多和李永安相关。而这里的李永立从字辈看也至少是李永安本家兄弟,故符合推约当事人的身份特征。

与推约类似,临县习惯是同姓、同宗买卖不动产,不立卖约,立一并约,其性质与卖约相同。方山县习惯是同族间买卖不动产,如在前已有买卖情事,后若再行买卖,即不另立卖约,或傍批于前约以内,或另立一并约,其效力与卖约相同。报告里关于“先卖后卖”的表述似有含混不清之处。究其本意,应当是说同族间买卖不动产要立并约,且其效力同于卖约。这种并约显然发挥着与推约同样的作用。不过,目前在山西契约文书中尚未发现并约之实例。

以上是推约、并约的第一种含义。在民事习惯中,推约还有另外一种用法,并非用于同族之间交易,而是用作因土地贫瘠,转移所有权时没有实际交价的绝卖契约。例如,山阴县习惯是,民间因土地硗瘠,粮银为累,往往出推与人,其推约虽略载价钱,其实并未受价,以为无价不成约也。又有将地产彼此兑换者,书写兑约,往往有兑地不兑约之字样,以此地兑彼地,亩数相当,而各纳各粮也。以上两项均系死契,与卖约有同等之效力。当时的调查人员将该习惯概括为“兑约、推约与卖约有同等之效力”,即是说明这类“推约”“并约”在所有权转移时发生与买卖契约同样的效力。由于没有实际交价,故这些契约不能被称为“卖约”,而被改称作“推约”或“兑约”。兑约在山西契约文书中常见,试举一例如下:

灯 030 宣统三年 (1911 年) 任增寿兑地约
与此类似,高平县也有“让产作绝”之习惯,即民间有亲邻和睦无分彼此者,以房地产业写立让约。其中,有无偿让与者,有得钱若干而让与者,亦有因房田价低落不堪粮累无偿让与者,其让与之原因不一,统为所有权之转移,与卖绝无异。非亲族间的推房约在宁武县东寨镇店儿上村王氏文书和大同市云冈区口泉乡小营村周氏文书中各保存有一件:

灯 008 咸丰陆年 (1856 年) 任志安推约

处 016 成纪七三五年 (1940 年) 姜喜推地契
这两件文书似无法被归入以上各类民事习惯。相关交易既不是亲属间的让与,也非因土地贫瘠无偿让与。察契约性质,带有上手老契,与卖契无异。此外,王氏文书中亦有期亲以上亲属转移产业的推约:

灯024 光绪拾柒年 (1891 年) 王来娃推约
综上,关于宁武县、大同市非亲属间的推约是否有其他特殊的含义这一问题,因发现文书数量各只有一件,不宜轻下结论。对此问题的进一步分析只能留待将来更多例证的出现。

此外,“推约”还有第三种含义。此类推约被用在商业和特定产业之买卖中。例如,五台县习惯是,如果有商号赔累,该财东等不愿经营,就将该号底产按几成折价若干,立一推约,推与某某经管,嗣后利害与己无干。与之完全相同的文书在山西省襄汾县不叫推约,而被称为“推单”,西中黄村张氏文书中就有一例,即“寻050 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张德蔚推单”:

这是典型的晋商商号经营文书。张德蔚在襄陵县与人伙开“友德典”生意。他在其中顶身股二股五厘,可能是由于经营不善,想要抽身出伙,把身股折成银股六厘八毫,推与德星堂,拔出钱510千文。此文书为典当行的推单。张氏文书中亦见有开粟店的银股推单,即“寻063 咸丰九年(1859年)李张氏并孙乃济推单明白字”:
这件推单的承接人为共同开店的伙友张敷铭。合伙人出推之后,生意由合伙经营变成独资经营。虽然没有说明具体的出推价格,但是据“用银在急”“当日资本交清”可推断是交了对价的,并非无偿出推。在商业经营中,利益与风险并存。若是生意、字号处于经营不善时期,利害难明,则净身出推也不失为明智的选择。相应的文书为“推单明白字”,如“寻080 同治四年(1865年)张从新推单明白字”:

与商业经营有关的推约在山西家族文书中还有两件,分别保存在宁武县化北屯乡头马营村陈氏文书和浑源县裴村乡凌云口村左氏文书中,即“在066 某年陈光明、陈三明推油房买卖约”:

这显然是兄弟间的油房生意,自立推约之后,油房归胞兄陈月明一人所有。两个弟弟陈光明、陈三明帮大油二百斤,每百斤顶白银七两,即共出十四两白银,然后与油房的一切该外、外该债务脱离关系。这是推约的商业用途与身份意义的叠加使用,也是“亲兄弟明算账”的契约实践。

另外,凌云口村左氏文书中的“珊002 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左大鹏、左大成、左大士、左大勇推地约”中也包含着丰富的信息:
这件推约亦和复杂的家族合伙生意有关。左大士同左大鹏、左大成、左大勇合伙开设五成富当铺,多次将私钱借给五成富公中即合伙当铺公账中。但五成富生意经营不善,外该债务难以支付本息。于是四家商议从玉成世生意中拔来地亩,推与左大士自己名下,以抵五成富之外欠债务。

最后,右玉县有“许推不许卖”的惯例。该邑多军租地。人民先时领照承种,每年交租与官厅,如欲将耕种权移转于人,只许立写推约,不许出卖。这是针对特殊标的物——军租地——的惯例。由于军租地不能转移所有权,即不能出卖,出卖人在有流转意愿时,其只能以“推约”转移耕种权,即使用、收益的权利。右玉县的这种推约至今尚未发现实例。然而,笔者收集到一件“屯地”的推约,虽然没能确定具体的地域,但是似与军租地、军屯地类似:

以上仅以“推约、并约、兑约”为例,将契约实践与民事习惯对照考察,分析其身份属性,厘清了推约这一概念在传统民事秩序中的丰富内涵:其一,表示服制关系为期亲、大功亲以上近亲属间的典、卖关系;其二,表示贫瘠土地的买卖关系且未受实价;其三,表示合伙生意股份的整体转让,推出后利害无干。可见,针对不同主题,对契约文书和民事习惯作结合分析的空间是非常大的。
此外,归户文书地域清晰,往往能精确到具体的村落,方便研究者后续进行田野考察。田野考察能够使研究者了解文本和文本制作者或保存主体之间的关系,获取与某个文本的生成、流转、使用相关的一系列事实,如契约文本牵涉到的人、事、物、文本生成的背景和过程等“文本生成信息”。依靠这些信息,我们一方面能将文本嵌入相应的社会关系和权力网络当中进行定位,对文本的生成过程进行社会学或政治学解读,从而对文本本身及其记录的内容获得比较深刻的理解。另一方面,研究者在同一个田野地域有可能搜集到更多不同类型的文本。它们的不同类型和属性经常能够披露有关地域社会不同面向、不同过程的信息。由于来自同一地域,大多数文本之间拥有内在的关联(如不同文本提到的信息有交叉,人物有关联),分享着“文本关联信息”。这有助于我们对地域社会形成较为整体、立体的认识。无论是文本生成信息还是文本关联信息,对于解读文献都颇有助益。


结 语

契约文书的归户性研究方法本质上是一种整体性思维路径。这一方法要求,不能把鲜活的史料从丰富的社会背景中剥离出来。相反,应当尽量为契约文书匹配族谱、账簿、碑刻、方志、诉讼档案、文人著述等相关文献。既要从地域社会的脉络出发,形成一种“在地化理解”,探讨契约秩序的当地特色,同时又要充分注意国家的在场,将国家法、官民互动、地方治理纳入考虑范围,重视自上而下的官方政令活动给各地基层微观契约秩序带来的不同影响。这样,庶几能够把握契约文书在实践中的复杂面相以及传统民事法律秩序的深刻内涵。

契约文书的归户性研究方法也可以被看作是法律社会史与法教义学思维在契约文书研究方面的综合应用,是一种从民间基本史料出发,研究非正式制度的运作规则,关注发展变迁,重视相互关系的研究范式。这一范式既注重契约条文内部的逻辑结构和各相关文书间的实质关联,注意挖掘其中的契约意识和契约精神,又强调不能和深广的历史背景割裂开来,提倡有意识地关联文书所在区域的人文社会因素。

在具体研究时,研究者可通过绘制人物关系图明晰文书群内部的人物关系,将身份、宗族等因素与契约文书的平等、自由特性结合起来,避免文书信息单一导致的认识偏差。然后,通过划分结构单元,研究者可以进一步打通文书之间的彼此联系,提取到更多的关联信息,避免利用单一文书信息导致的碎片化弊端。归户性较好的契约文书群的生成地非常明确、清晰,方便研究者将其和所在区域的民事习惯相互印证。此外,研究者还可以进行田野考察,将契约文书中的相关记载落实到具体的地理空间中,和当地的社会状况结合起来,避免单就文本作分析导致的同质化弊端。没有田野考察辅助的文本分析容易忽略区域地名、标地物特性、人物关系等信息,而这些信息往往具有特殊性,是契约文书扎根于所在区域独特历史社会环境的文化触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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