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葛兰西 | “市民社会”与“分权”

Antonio Gramsci 社會學會社 2020-09-20

安东尼奥·葛兰西(Antonio Gramsci, 1891.1.23-1937.4.27),意大利共产主义思想家、意大利共产党创始者之一。1926年,被墨索里尼下令逮捕。1929年获准在狱中写作,写下了32本《狱中札记》,并提出其著名的文化霸权理论。



关于“人的集体”和“社会的一致”的问题

 

这实质上是个国家的教育与建设的任务的问题。这项任务的目的始终是建立新的和更高的文明型式,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文明”和道德标准符合生产上的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的要求,从而也在体质方面养成人类社会的新的型式。但是怎样使每一个单独的个人能够汇成为人的集体并且怎样对单独个人进行教育影响,以便事先取得他们的同意和合作,把必然和强制变为“自由”?这里要考虑到一个“法律”的问题,法律的概念范围应该扩大,也要把那种今天以“在法律上不关心”的公式出现的并属于市民社会范围的活动包括进来。这个市民社会的活动是既没有“制裁”,也没有绝对的“义务”,但是在习惯、思想方式和行动方式,道德等等方面产生集体影响并且能达到客观的结果。

 

关于还在1848年以前就已经出现的所谓“不断革命”的政治概念是作为从1789年到热月时期雅各宾党经验的科学总结的表现问题。这一公式属于一个历史时期,在这个时期内,还没有巨大的群众性的政党和经济方面的大规模的辛迪加,而社会在许多方面仍处于所谓动荡状态;乡村更为落后,在政治国务活动中几乎完全由少数城市或甚至一个城市(法国的巴黎)垄断了,国家机关相对地不够发展,市民社会更为独立,不受国家行动的影响;国家的军队和武装具有一定的制度;各个国家的经济更加独立于世界市场上经济关系之外。在1870年以后时期,由于欧洲殖民扩张,所有这些因素都发生了变化,国家的内部关系和国际关系的组织更为复杂和巩固了,1848年提出的“不断革命”的公式经过重新制定并在政治学里超越了“公民领导权”的公式。在政治艺术中也发生了象军事艺术中所发生的情况:运动战越来越多地成为阵地战了,而且可以这样说:如果国家在平时能精密地并深入地准备战争,就会赢得战争的胜利。现代民主制度的坚强的机构——做为国家各种组织和公民生活中团体组织的复合体——从政治艺术观点来看似乎是阵地战中一套“堑壕配系和前线永久工事配系”;它们只是运动的“局部”因素,而以前却是“全部”战争等等。


辛迪加(le syndicat)是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主要形式之一。大都是同一生产部门的少数大企业通过签订统一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料的协定而建立的组织。同卡特尔相比,辛迪加较为稳定,存在的时间也较持久。辛迪加的参加者虽然在生产上和法律上还保持着独立性,但在商业上则已完全受制于总办事处,不能独立行动。图为早期的辛迪加汉萨同盟。


这是对现代国家而言,而不是对落后的国家或殖民地而言,因为在落后的国家里和殖民地里还保存着在其他地方已经被摧毁并且成了时代错误的那些形式的力量。在专门探讨政治学时,也必须研究意识形态的意义问题(象在玛拉戈迪同柯罗齐论战时所提出的那样),连同柯罗齐对索勒尔“神话”所提出的意见一起加以研究,因为这些意见以用来反对“热情”的理论。

 

领导权(市民社会)和分权

 

分权和由于它的实现而发生的全部辩论以及由它产生的法理都是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之间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斗争的结果;在这一定的历史时期中,各阶级之间有某些受到下列事实制约的不稳定的平衡,即某类知识分子(直接担任国家职务的——特别是民事和军事的官僚)依然同旧的统治阶级保持密切的联系。这就表明在社会内部发生着柯罗齐称之为“教会与国家之间的经常的冲突”的现象,在这种冲突的进程中,教会努力代表整个市民社会(虽然教会是这个社会的不很重要的成分,而国家则努力代表经常形成一定发展阶段、一定情况的一切企图。在这个意义上教会本身可以成为国家,而冲突可以发生在世俗的(或成为世俗的)市民社会与国家—教会之间(当教会已变成了由一定特权集团垄断的——这个集团依附教会以便倚靠教会所代表的那部分“市民社会”的帮助更好地确立自己的垄断——国家即政治社会的组成部分的时候)。


贝奈戴托·克罗齐(Benedetto Croce,1866—1952),意大利著名文艺批评家、历史学家、哲学家。代表著作为《美学原理》(1902)、《逻辑学》(1908)、《历史学的理论和实际》以及《实践活动的哲学》(1908)。


对政治的和经济的自由主义来说,分权的基本意义在于:所有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包括它的优缺点在内,可以表现在分权的原则上,同时这里就出现成为自由主义弱点的来源的东西——官僚派,也就是起到联系力量的作用,并且在一定时机成为一种帮会的领导干部的特殊化。由此就产生了人民对一切职位实行遴选的要求,这种要求是自由主义最极端的表现,同时也是它的解体的表现(长期有效的立宪会议的原则等等,而在共和国里定期选举国家元首对人民这种基本要求给予了虚妄的满足)。

 

分权制度下国家的统一:议会在较大程度上同市民社会相联系,处于政府与议会之间的中间地位的司法权代表成文法的效力的不断性(对政府来说也是这样)。当然,这三权也都是政治领导权的机构,但是是在不同的程度上:(1)议会,(2)司法机关,(3)政府。应该指出的是使得人民印象特别坏的是司法机关的不正确的行动:在这部分领导权的机构特别敏感,因为也可以表现出政策和行政的滥用。

 

*本文选自安东尼奥·葛兰西《狱中札记》一书《关于“人的集体”和“社会的一致”的问题》与《领导权(市民社会)和分权》两小节,葆煦译,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编辑:翰墨       ○排版:望渚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