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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城市”吗?

维舟 维舟的方舟 2023-11-18
南京 秦淮河夫子庙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有一个著名的论断:“中国无城市”。这常常被误解为是西方学者无视中国社会现实的一种傲慢,“中国怎么可能没有城市?”
作为现代社会学之父,韦伯当然不至于连常识都没有,只不过他所说的“城市”,并不是与“乡村”相对而言的那种城镇中心,而是一个自治的市民共同体。
不同于中国在谈到“城市”时往往强调其地理、空间属性,欧洲历来的传统是强调市民传统。
古罗马人把前一种意义上的“城市”(即所有楼房、街道、喷泉和下水道的总称)称之为“urbs”,而那些住在urbs里面的人(即所有市民组成的共同体)则称为civitas——现代英语里的city(“城市”)和civilization(“文明”)都源于此。
德语里的Stadt虽然兼有这两层意思,但德国文化向来注重一种特殊的有机体概念,相信一个群体真正的活力潜藏在这个深邃复杂的系统之中,因此对韦伯来说,城市在本质上乃是一个自我认同并不断寻求扩大政治权利的社会有机体,而在中国,市民阶层从未像西方那样,在历史发展中扮演行动主体。
其实,韦伯在中国城市史上找不到这样的对应物是不必奇怪的,毕竟不同社会有不同的城市发展模式,东方的城市当然不见得遵循和西方城市相同的路径。
19世纪欧洲考古学家第一次抵达吴哥窟遗址时,也习惯于埋头找寻西方的都市发展模式,却对当地文化的印记视而不见。因此,虽然像罗威廉也通过对汉口的研究证实“中国也有韦伯意义上的城市”,但汉口倒不如说是一个特例,真正的问题在于:如何回到中国社会本身去理解一种不同于西方的“城市”。
这乍看起来是如何理解“城市”的问题,但更进一步说,则涉及到如何理解中国社会乃至中国文明的特性。
实际上,这和“中国为何没能自发产生现代科学和工业革命”的“李约瑟难题”是内在相通的,但现在越来越清楚的是,这之所以难以回答,是因为问题本身就错了——它假定了西方现代化的道路是唯一的,但中国这样庞大的文明几乎肯定会有不一样的范式。

《谈判中的城市空间:城市化与晚明南京》
费丝言 著,王兴亮 译
启真馆 | 浙江大学出版社2021年12月第一版
费丝言在回顾这些争论后认为,这种概念性僵局源于这样一个事实:看似连续不断的城市扩张实际上被种种“王朝式城市主义”打断了——也就是说,城市化并非商业社会发展的“自然”副产品,而是被各个王朝以强大政治力量为后盾的制度框架和文化趋势所塑造。
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任何一个社会的城市化不可能是在没有外力的真空环境中发生的,其路径势必要受到各种力量的左右,因而要重新认识中国的城市,就得回到那个复杂的政治文化语境中去历史地理解它为何是这样。
因此,《谈判中的城市空间》一书虽然聚焦于晚明南京,但其实是试图以当时的南京为个案,找到一种重新认识和理解中国传统城市的新范式。
一般认为,中国的城市缺乏自主性,甚至没有整体的共同体意识,然而费丝言也发现,随着商业化的蓬勃发展,经济结构和社会思想结构变迁的冲击已经使得晚明的城市发生了重大转型,虽然仍缺乏正式的法定自治地位,但人口流动和活跃的新式社会活动,不断挑战着制度框架的紧身衣,那些原有的死板规定,在新形势下也成了可以协商谈判的议题。
在晚明南京的集体行动中,可能最让现代人费解的是,人们发起基层税制改革不是为了减税,而是主动要求增加一项新税收。
因为在传统时代的中国,国家税收主要来自田赋,城市居民当然无田可种,然而这也就意味着他们被财政改革排除在外,并且当官府财政窘迫时,被迫承担许多非正式的徭役。
吊诡之处就在这里:不纳税反而需要承担更多额外的负担,因而人们呼吁“我们必须被征税”,这样才能争取到某种“像其他人一样的权利”。
《职方大一统总图》之《南京地图》全图预览
不可否认,无论是这样新设城市财产税的动议,还是高淳成功促使官府打消筑城的行动,都可表明当时城市民众的集体行动已登上历史舞台。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人们的行动充满能动性,但他们使用的是“体制内反抗”的模式,即在制度框架容许的范围内进行博弈,这就像是传统的自我变革,始终不能突破边界。
正如鲁大维所言,明廷一直是一个“不断上演竞争与协商的舞台”,在这个舞台上,“一大群演员追逐着个人或集体的目的”,问题在于:当时南京城市精英与官僚机构的讨价还价,即便一时获胜,也无法得到有效的制度化。
更常见的情形是,这类博弈往往取决于行政管理上“度”的把握,由于集体行动是地方化的,其结果是哪怕此起彼伏,也只是一个个孤立的个案,即便这一次成功了,也不保证下一次也同样如此。
按巫仁恕在《激变良民》一书中的分析,明清市民集体行动的目标原本就是有限的,一旦目的达到,行动随之平息;更关键的是,这些行动者多是脱离土地的“游民”,能否算得上“市民”其实都难说。
的确,当时的城市化推动了制度的调整,改变了人们对城市空间的观看方式和理解方式,城市空间从一种国家权威的展示,扩展为一种充满了社交和日常活动的场所,然而,这些可能还不够。
正如安东尼·吉登斯指出的,现代城市乃是“根据几乎完全不同于旧有的将前现代的城市从早期的乡村中分离出来的原则确立的”,它需要一种全新的城市精神。
明清时代的中国城镇没有自己的市政机关,即便那些看似具有自主性的组织,在现实中也无法独立于帝制国家的行政网络之外,倒不如说,它们既是社会的自我管理组织,同时却又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这就是中国城市社区的微妙处境:如果它想要获得自身的权利和福祉,最好的办法不是将国家的影响力排除在外,而是在博弈中先充分满足国家治理的种种要求。
回头来看,韦伯对中国“城市”的理解虽然有其时代印记和视角偏差,但我们对中国城市史理解得越深入,就会意识到他确有其洞见。
只不过,我们需要反思的不仅是韦伯对城市的界定,也需要把城市放在相对于国家的脉络中去理解,因为在韦伯观念中的“城市/国家”是一组关联而非孤立的概念。
用当下时髦的术语来说,这样才能“以城市为方法”,重新认识中华帝国的性质,同时挑战既有的学术范式,开辟全新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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