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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资助社团:开不出捐赠票据的难题

温如军 中国慈善家杂志 2024-04-01

如何厘清捐赠和资助

近日,北京春苗慈善基金会的社会组织支持型公益项目“小善大爱”,打算和石家庄某社工服务中心合作,助力其快速成长,却遇到了票据难题。

小善大爱属于赋能一线社会组织的项目,凡入选该项目的一线社会组织,春苗基金会将为其提供“公募支持+筹款赋能+资助链接”等主要支持,同时还从其机构发展以及人才培养、项目传播等多个维度给予辅助支持。
此次入选小善大爱项目的社工中心是一家民非机构,当该机构向相关部门咨询这笔款项是否可以出具捐赠票据时,却被告知:“目前政策上捐赠票据不能给民非开。”
这并非孤例。多个社会组织负责人向《中国慈善家》反映,他们向民非(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资助的项目,往往遇到开不出捐赠票据的难题,最后只能开购买服务发票。


捐赠发票难题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社会组织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确认捐赠收入,而捐赠人作为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入账,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不需缴纳增值税,并能有效配合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优惠政策,使机构能够将接受捐赠所得全部用于公益事业,从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理论上,基金会和民非/社团签订捐赠协议,结合原始的转账凭证、自制票据(收据),就可以证明其运用慈善财产通过资助民非开展慈善项目,协议、转账凭证、民非向基金会开具的自制收据就可以构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资助行为的真实发生,构成基金会确认业务活动成本的完整的原始凭证。
当然,基金会还有责任对接受资助的民非执行项目使用慈善财产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向民非索取使用财产的相关资料,比如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等。但现实中,审计和评估人员往往会要求有捐赠票据,否则会影响审计报告或机构评估的评分。这样一来,现实所存在的问题让很多基金会不知所措。

某基金会的捐赠发票。

那么,基金会拨付给民非/社团的支出可否算作基金会公益支出?到底能不能开捐赠发票?

一般情况下,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需要拿民政部门发放的相关文件,再向财政部门申领捐赠票据,并按规定使用。但在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地方的民非单位难以证明组织的公益性质,领不到捐赠票据。
前述提到的社工服务中心负责人和当地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沟通后,被告知“没有相关政策”。于是,该机构向春苗基金会表示,只能开“购买服务”的税务发票,但事实上“购买服务”并不存在。
北京春苗慈善基金会秘书长崔澜馨向《中国慈善家》表示,对此很不理解。她认为,社工机构当然属于公益组织,其接受基金会的捐赠,理应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崔澜馨咨询了几位业内专家。有专家回复称,基金会给社会组织捐赠,不需要开具捐赠票据,只要有转账凭证、捐赠(或资助)协议、社会组织的自制票据就可以入账。
而研究审计的专家则表示,财务入账和审计都是认可这笔支出的,但是建议社会组织出具一份“不能开具捐赠票据“的说明,最好有当地政府的证明文件加以说明。专家同时也指出,这样做也存在一定风险,因为在税务检查时,不允许无票和收据入账,这样就会给资助方带来一定税务风险。所以基金会为了避免风险,财务都要求按照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合规的票据入账。审计专家特别强调:不能用“购买服务费”的票据入账,否则就涉嫌虚开发票。
据《中国慈善家》记者调查了解,在这个问题上,目前全国各地税务部门的规定不一样,同样是河北省,承德市就可以拿着与捐赠方签订的捐赠协议到财政申请开具捐赠票据。
在开不出捐赠票据的情况下,为了平账,有些基金会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一些民非单位为了拿到资助款,只能选择到税务机关给基金会代开增值税发票,或拉来第三方机构,这样一来就会增加税负,进而提高了公益成本。

区别捐赠与资助

对于民非接受基金会的资助,是否属于《慈善法》及《公益事业捐赠法》所指的公益性捐赠范畴,这在公益领域也是存在争议的。有观点认为,基金会给民非拨款不属于捐赠,而是属于已接受捐赠款项的业务之间的正常流动,自然无法开具捐赠票据,因此有原始凭证即可以入账。但也有观点认为,应该将“资助”和“公益性捐赠”分开,如果属于公益性捐赠,就应该开具捐赠票据,如果属于资助性质,就不能开捐赠票据。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剑银认为,基金会向民非提供的项目款项属于资助,不属于捐赠行为,不需要捐赠票据。
在《慈善法》中,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捐赠的定义也和《慈善法》类似,只是明确受赠方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并明确了政府可以接受捐赠的情况。
关于“资助”,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不过在《慈善法》中,多处使用“资助”,甚至与“捐赠”并列使用,如“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受益人获得慈善组织的资助,并按协议使用慈善财产”等。
获得资助的受益人,可以是陷入困境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自然人或非营利法人,甚至是遭遇生存危机的小微企业。
2024年年初,财政部最新修订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中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应当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或个人等捐赠人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而作为受赠人的慈善组织再将善款用于慈善项目,包括用于扶持民非的资金,都不能再称为捐赠。”马剑银说,只有社会组织接受公益性捐赠,才能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这不包括慈善组织间的相互资助。      
深圳市君合信财税服务机构总裁胡绵鹏分析,慈善活动可分为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个人、企业等捐赠人将款物捐赠给慈善组织,捐赠人应当取得慈善组织所开具的捐赠票据,以及捐赠款项支付凭证等资料,作为个人或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法税前扣除。第二个环节是慈善组织利用善款开展慈善活动,其支出在会计上计入业务活动成本,而不是按“公益性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税法上应当按照成本据实扣除(即发生多少扣除多少),不受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限制。
“这进一步说明,社会组织间的资助活动并不是《慈善法》所指的慈善捐赠,也不是《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更不是《个人所得税法》所指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胡绵鹏向《中国慈善家》表示。

对票据的理解存在偏差
    
胡绵鹏认为,基金会将项目善款拨付给社团或其它公益组织,却拿不到捐赠票据,这不是政策原因造成的,而是有些审计和评估人员对票据的理解出现偏差。  
 “一些专业的财务人员在做审计时,只认税务发票和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包括货币收据、捐赠收据、往来票据等),这是一种误区。”胡绵鹏指出,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在按规定应当使用官方格式凭证以外的经济业务,应当由发生经济业务的双方自行填制原始凭证,包括白条、自制收款收据等,这一类原始凭证也属于合法原始凭证,“但前提是要以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入账。”
曾有学者呼吁财政部和民政部出台文件明确,基金会对民非等其他社会组织的资助,不需要开具捐赠发票,而是使用原始票据即可入账。但也有专家指出,相关部门认为现有文件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没必要再重复出台文件。
“财政部从来没有要求过基金会资助民非的支出需要用捐赠票据来平账,只是一些地方民政部门、评估和审计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准确,导致出现上述难题。”胡绵鹏建议,财税部门可以就此问题做出统一解释,全国统一执行。

作者:温如军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张旭
值班编辑:杨永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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