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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故事|同行恶意竞争,一方当众“出丑”,能索赔精神抚慰金吗?

深圳司法 2024-02-03


都是因为你故意降价,才导致这一切的发生,你必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

又不是我一个人造成的,只能赔医药费!


近日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某市场的

赵某与罗某在相邻摊位卖菜

赵某见罗某摊位围满了顾客

故降价吸引客人

罗某对此不满,便上前与其理论

双方话不投机

矛盾升级为互相拉扯、推搡

致罗某呼吸困难


市场管理员

见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将罗某送往医院

经检查

医生建议罗某居家观察一周




一周后,罗某上门找赵某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5200元,赵某认为发生争执并非其一人造成,表示除医疗费1300元外,其他费用一概不予支付。罗某则表示此次矛盾皆因赵某故意降价,恶意竞争引起,自己为此居家一周,无法出摊,误工费理应由赵某支付,且在发生冲突时赵某拉扯、推搡导致其上衣被撕破,隐私部位裸露在外,对其声誉影响甚大,赵某必须给予赔偿。


双方当事人

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

无奈之下一起到宝龙街道同乐派出所

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中,罗某情绪异常激动。调解员见状,先安抚罗某,待其情绪稳定下来后,再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及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赵某应依法赔偿罗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赵某对此无异议

表示愿意支付医疗费1300元

误工费1000元

但对精神抚慰金的说法表示不认可

赵某认为推搡时双方都受到伤害

都有过错


罗某则表示

发生冲突时恰巧是早上买菜高峰期

市场内人流量大

隐私部位裸露在外的画面

时刻出现在她眼前

致其晚上噩梦、失眠

给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困扰

因此赵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至少赔偿2000元作为精神抚慰金


调解员对罗某的状况表示理解,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鉴于纠纷发生过程中罗某衣服被撕破的情况较为特殊,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以及造成的影响,且该事对罗某的生活造成一定困扰,调解员表示,建议赵某酌情赔付精神抚慰金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

最终赵某表示可赔偿700元

作为精神抚慰金

罗某无异议


至此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由赵某支付罗某医疗费、误工费

精神抚慰金共计3000元

此次因同行生意竞争引发的矛盾纠纷

得到有效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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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岗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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