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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文启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7号《保险合同》将打开准备金“黑匣子”

文启斯 13个精算师 2023-11-07

——本文作者

    本文作者为长期从事保险企业会计咨询和审计的会计师,现为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金融行业主管合伙人。


    不少精算师都逐渐知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7号—保险合同》将对于保险会计以及准备金的计算有着重大的改变由于《国际财务报告17号—保险合同》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不少在香港上市的中国保险企业已经开始准备应对这次保险会计的革新。因此,精算师对于准则条文和要求的研究也开始热烈起来。

    本文旨在介绍这次保险会计革新的一些背景和潜在影响。


    由于精算师一般只接触到保险行业的财务报表,并不理解一个基本的事实:就是保险会计和其他行业的会计准则有着巨大的差异,甚至一些处理是偏离了一些基本原则。同时,由于利润表受准备金变动的影响有重大的影响,而准备金的变动有着不同的驱动因,因此保险企业的报表是比较难解读。


    事实上,保险行业和其他行业存在的会计差异,不同国家对于保险会计有着不同的理念和处理,印证了制定一套合理的保险会计制度是非常的困难。《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7号—保险合同》漫长的发展历程可能再一次印证这观点是正确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20年的时间来确定《保险合同》规范,即使不是后无来者,也绝对是前无古人。


01

保险合同会计处理变化的 沿革


    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者是一个名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组织。它的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最早于1997年开始收集并分析多个国家保险会计处理的区别,且于1999年11月发表保险会计的难题专辑(Issues Paper),迈出了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中保险会计的第一步


    在此之后,为了应对欧盟上市企业必须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挑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4号—保险合同》作为临时的应急方案。但该应急方案对于如何确认保险合同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支出,以及如何计量相关科目,仅有非常有限的规范。直到现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4号—保险合同》还是仅有的、对保险会计的规范。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4号—保险合同》颁布后,为了完善保险行业的会计处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业界展开了无休止的讨论。在三易其稿(2007年讨论稿、2010年和2013年的征求意见稿)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最终于2017年上半年正式颁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7号—保险合同》的会计准则,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从1997年到2017年

是整整的20年


02

新会计准则 出台的原因


    新的会计准则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应对一直以来困扰保险会计的几个棘手的核心问题:


    首先,如何评估长期保险合同的盈利。不少人身保险合同的周期非常漫长,可能达到几十年,而且现金流在这几十年并不平均,如保单的前期可能需要产生大量的代理人佣金;另一方面,随着投保人年龄的增长,死亡的风险在保单的后期会越来越高,但保险企业收取的保费很可能每一年都一样,因此收入和风险之间也不是完全匹配。因此,一组保险合同需要经历几十年的生命周期才知道最终的利润。那么,如何把这些利润合理分配到每一个财政年度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因为保险企业如果只在保单结束才一次性确认利润也不会是一种合理安排。


    其次,精算假设和估计对于财务报表有重大的影响。保险就是风险的累积和管理,因此业务性质本来就带有巨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保险负债评估过程中需要管理层通过设定一定数量的假设来计量保险企业对应的义务。某些关键假设的改变(如大部分长期人身险负债评估中需要使用的折现率假设)将对财务报表产生巨大的影响。由于假设对保险企业的业绩有重大的影响,不少国家的会计准则在保险负债的计量时,采用了一些并不反映当前最合理情况的假设。譬如,根据美国会计规定,很多传统产品的保险负债可能使用的是二三十年前保单签发时使用的精算假设,即使数据证明当时的假设可能并不合适。这种把假设锁定,不反映最新信息的变化的会计处理,和非保险负债的核算并不一致。后者必须反映最新的信息,而负债的变动更是直接反映在利润表。


    在欧洲,不少保险负债的计算采用的是保险监管规定和非常保守的精算假设。为了使投资者更能理解保险企业的价值,欧洲保险企业在财务报表以外发展出“内含价值"的计算,其中一年新业务价值——新保单未来利润的指标,依然是全球保险企业分析员关心的指标之一。


    在收入的确认上,保险企业的一些会计处理也和其他行业不尽相同。譬如,和基金性质十分类似的投资连结险,保险企业很可能把收到的“保费”(实质是保单持有人的投资款项)作为收入,同时计提一项很大的负债,以“准备金提转差”的名义在利润表中反映为一项支出。但是,对于基金行业而言,投资人的资金并不属于表内资产,而且收到的资金也不会反映为收入。虽然,中国的会计处理已经不把投资连结险的保费作为收入处理,但是,一些具有重大投资成分、类似于银行存款的产品,保费还是作为收入来确认,虽然这些保费的绝大部分未来需要以满期或者退保金的形式返还给保单持有人,而本身风险成分相对比较少。


03

新会计准则带来的 变化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即将颁布的《保险合同》将革新未来保险行业的会计处理。就目前行业整体反馈来看,重点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收入的确认口径出现重大调整。新的《保险合同》将明确收取保费中对应的投资部分将不能作为收入确认。因此,在亚太地区,包括中国,大量销售的投资类型产品大部分将不能作为收入确认。这样的话,保险企业,特别寿险企业的收入将会大幅减少。这对于重点依赖收入确定排名的世界财务500强而言,保险企业的排名将可能有所下滑。此外,新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由目前保费收到的时点,变更为相关保障提供或风险释放的时点。因此,收入的确认时点也会相对的延后。


    其次,过去被喻为“黑匣子”的准备金将被打开,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新的《保险合同》准则要求将“准备金变动”或“准备金提转差”这一支出项目按照变动的原因分拆为不同组成部分,并在利润表中不同的科目反映。对于这些不同组成部分,会计准则还要求报表编制的主体提供大量的附注。这种分拆以及信息的编制与既往的处理方法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由于风险降低和利润确认(剩余边际的摊销)导致的负债减少,将反映为收入的确认,而不是支出项目。


    另外,在新的报表体系中,来自承保和投资的利润将会得到清晰的区分。过去,财产保险是比较重视承保和投资利润的区分,但寿险的报表过去就很难比较,因为寿险的准备金中隐含着占用保单持有人的资金的“利息”,而这些利息成本没有在报表中单独列示,如果只列报投资收入,而不列报资金成本,这些财务数据没有太多的参考价值。现在,新的报表将“利息”支出也单独列示,保险公司的“利差”将一目了然。

    

    这些改变都会重构保险企业的财务报表,信息系统需要大量的改造,精算系统需要改造产生更为精细的分析,这些都会使报表编制的成本大幅度上升,精算师未来关账的工作量也会大大增加。


04

新会计准则

对于中国行业的 具体影响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将首先会影响在香港上市、拥有海外保险业务,以及部分在华的外资保险企业。但是,由于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准则的并轨和趋同,这些改变最终也将影响中国所有的保险企业。保险行业的管理层、会计人员和精算人员将需要及时熟悉、理解和掌握这套新的会计标准。


    此外,投资人过去一直依赖内含价值这一工具来评价保险企业的表现。因此,所有在香港上市的中国保险企业都公开披露了内含价值的信息。但是,随着中国偿付能力的改革,偿付能力的准备金从偏于保守的估计改为合理估计,加上未来的会计准则中负债中的披露将提供更多关于保险企业新保单对当期和未来利润的贡献,内含价值这种非会计(Non-GAAP)评价标准可能会淡化。保险业的投资人,包括分析员,必须掌握新会计体系提供的信息。


    总而言之,新的保险会计体系将是革命性的,它将改写保险企业的报表。有人认为这将大大提升保险会计的透明度,也有人认为保险会计会变得更复杂,一般投资人难以掌握。是耶?非耶?保险会计的争议经过了20年还是难以平息。在下一篇的分析中我将引用我们德勤2018年最新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7号—保险合同》的调研,看看国际上保险企业的领导如何评价这次保险合同革新的影响。

——本文作者

    本文作者为长期从事保险企业会计咨询和审计的会计师,现为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金融行业主管合伙人。本文根据作者另外一篇刊登于新财经杂志的《保险行业会计处理的革新》一文修订。


    作者特别感谢德勤咨询副总监丁倩给予专业意见。丁小姐对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7号》的实施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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