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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表、现金价值表”全公开!银保监会发布寿险产品信批“全规范”,强调销售人员不得自行更改,万能、分红、投连等产品信披待细化~

13精 13个精算师 2023-11-07

银保监会正式下发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①首度要求披露费率表

现金价值表全表(一年期以上)

条款、说明书等都必须在官网披露


中介、销售人员“两不得”

不得自行更改,使用不一样材料


③销售和服务、理赔时效等

也要披露,后续还有不同产品的细则


1

产品信披新规下发

适用所有人身保险产品

全方位系统化规范寿险业发展


1. 提升保险产品透明度:费率表、现金价值表,必须主动公开!

一直以来,对于大多数消费者而言,听到“保险”两个词时第一印象或许都有些负面,以至于很多保险从业人员,在向客户介绍产品的时候也有一些畏难情绪。


这是由于行业发展早期,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以至滋生误解导致乱象丛生。


因此,要想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就要让客户更方便、清晰的了解保险产品。


今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


其中,有很多重点内容,比如,首度要求费率表、现金价值全表(一年期以上),都必须主动公开。


同时,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个人保险代理人,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具体的内容,后文详细分析。

首先,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从文件名称看虽然这只是个产品信披制度,但是,却与大家往常理解的,诸如,年报、偿报等传统披露,有很大区别!


新规第三条,给出本办法所称产品信息披露的定义,如上图所示,为方便大家看,小编标注了一些重点。


不管是险企还是中介机构,以及他们的销售人员,无论是提供给投保人或者社会公众的产品信息都属于新规所指的产品信息披露。


2. 适用所有寿险产品,万能、投连等产品细则后续发布~

此外,此次新规涉及所有个人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年金险、健康险、分红型、万能型,短期和长期都适用。


无论是在产品说明会,还是其他渠道披露的产品信息材料,只要是保险公司披露或授权披露的,都要符合新规要求。


其中,关于万能险、投连险等,此前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出台十余年,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监管要求。

此次,新规中明确废止上述三项文件。


不过,监管方面表示,已经在同步研究制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


该文件是今天文件的基础上,对不同设计类型的产品信披进行细化,以方便消费者更全面、清楚地了解产品功能作用。


今年年初,曾有一版征求意见稿在业内流转,其中提到全面下调演示利率,万能最高4%,投连要有负收益演示~


详见《银保监会拟出新规:全链条规范寿险产品信息披露,利益演示不再采用“高中低”三档,分红险要披露红利实现率!》。


在上述强化产品信披真实性、完整性等的基础上,新规还优化披露方式方便消费者获取关键产品信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


该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对于所有与保险产品销售相关的从业人员而言,都需要抓紧了解新规的可能变化。下面,“13精”就带大家一起看看,新规中的重要内容。


2

现金价值表全表、产品说明书等

都必须在官网披露,内容显著增加


1. 现金价值表、产品说明书,也都必须在官网披露!

那么,具体产品信息披露都包括哪些内容呢?


首先,有三方面内容是必须披露的,如下图所示,这些都需在公司官网公开披露!


即,产品目录、条款、费率表。

同时,对于一年期以上的人身险产品,还要披露两项信息,分别是现金价值表,产品说明书。


这里要注意的是,正式稿要求披露的是现金价值表“全表”!


目前,虽然很多险企也会在官网披露,在售和停售产品的信息,但是,大多只有条款,费率和产品说明书披露的并不多。


距离明年年中正式执行还有半年多的时间,各家险企要开始抓紧按新规调整信披内容。


其实,费率和现金价值表,以及产品说明书,都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如果,消费者能够更方便的获取这些关键信息,就可以一定程度的降低被销售误导的可能性。


尤其是,现金价值表的披露,还能为大家日后选择更具性价比的产品,提供便利条件!


此外,产品说明书,往往还会涉及一些产品利益演示的问题,可能会在后续细则中进行明确,这一点也需关注。


2. 从保单查询到停售、理赔都有要求:销售人员、理赔时效等,都要披露!

除去条款、费率这些,销售前就需要了解的产品信息外,新规还对承保后的信披提出新要求。


一是,要提供有效的保单查询服务;


二是,对于转保的客户,要披露转保信息;


三是,停售的产品要在10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四是,在公司官网等渠道,要提供理赔流程、时效等信息。

比如,保单查询不仅要能查基本的产品信息,还要包括销售人员和服务人员的信息,以及销售渠道等


在转保环节,要披露的信息更多,无论是退保的利益损失,还是转保后的费用和保障范围调整等,都要求客户确认知悉、充分知情。


近几年,退保黑产的出现,就有消费者对于转保和退保了解不充分的原因,未来,行业向成熟市场转型过程中,转保可能也会变得常见一些。


因此,明确转保和理赔的信披,能够更大程度上的保障消费者在售后环节的权益,详见《保险315!看监管点名的那些典型案例!》。


3

不得自行更改,保持材料统一

相关高管和负责人“问责制”


1. 监管明确“三不得”:不得自行更改,不得使用不一样的材料...

如前文所说,人身险产品信披的主体是保险公司,所有材料都要由总公司负责管理,省分机构在总公司授权下,可以对材料进行设计或修改。


但是,其他分支机构,均不得设计相关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监管还明确了产品信披的“三不得、两一致”!


①所有披露的材料,不得与险企官网披露的相冲突


②险企不得授权销售人员和中介,自行修改这些材料


③销售人员和中介,也不得自行修改这些材料


④销售人员和中介及其从业人员,使用的产品信披材料,和宣传材料中的产品信息,都要与保险公司产品信披材料保持一致。


乍看上去很绕,其实就是堵住了所有“借口”,要求销售各环节使用的产品信息材料,必须保持一致。


一旦对比发现,与险企的材料不一致,能够更好的分辨,是在哪个环节出现的问题。


2. 高管等相关人员“问责制”!

此外,新规还明确各环节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是,产品信披的主体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二是,险企指定高管负责披露事务,高管和承办部门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


三是,销售人员、中介、中介从业人员,承担使用责任。


对于未按照新规披露的公司,不仅会对公司进行处罚,还将对相关管理人员问责!


以上这些内容,与征求意见稿时相比并无太大的变化,主要的一条变化是第十三条。


其中,要求保险公司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重点提示格式条款中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4

全方位规范寿险业发展

销售行为、个代营销等新规待发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此次新规还只是全方位系统化规范寿险业发展的其中一个环节。


随着,寿险业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对于保险产品的销售、管理等多方面,也提出更高要求。


因此,银保监会近期拟定多个制度文件,以期从售前-售中-售后全链条,产品开发-信披等多方面,系统化规范人身险业发展。


①保险销售行为方面


人员产品“按级销售”,分四个级别,四级可跨界,不得不当评比、不当排序,全方面了解客户需求,按需销售等。


详见《保险销售“大规范”:不得自行编发宣传信息、离职后不得继续服务、不得炒停售,监管拟新规、行协定框架


②寿险个代改革方面


拟推动签订劳动、劳务合同,销售利益向直接销售人员倾斜,为代理人缴纳社保提供支持,偏远地区可为其他公司代理服务。


详见《银保监会拟出手指导寿险代理人改革:合同制、间接佣金、社保、相互代理等都有提及


后续随着这些新规的出台,无疑能更好的为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保障。


而且,保险产品更透明,消费者更了解,将很大程度上的改变,曾经大家对保险业的认识,助力行业繁荣发展。


文件原文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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