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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律师因受贿被吊销律师证:律师能否成受贿罪主体?

京睿 法度LawBJ 2023-10-24

10月18日,北京市司法局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律师于某,因犯受贿罪被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北京市司法局收到北京市律师协会转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反映于某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


目前判决现已生效,北京市司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吊销于某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对于律师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法度law”检索发现,此前的审判实践中也有不定罪的判决结果。


1992年12月,锦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肖贵才,在准备担任被告人肖光英奸淫幼女一案辩护人时,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委托人肖杰送给的人民币3000元,并在出庭时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


案发后,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肖贵才犯受贿罪向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肖贵才辩称,为肖光英作无罪辩护是履行律师职责,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不构成受贿罪。


其辩护人提出,肖贵才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没有受贿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受贿罪。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肖贵才担任律师职务期间收受当事人现金3000元,但因律师不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故其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目前,对于律师在执业中私自收受当事人额外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两种观点。


认为律师构成受贿罪的观点,主要依据是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务性质。


该派观点认为,律师是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安排与指派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如果把律师的法律服务设立为公务活动,律师就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能够具备受贿犯罪主体的资格。


而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具有法律赋予的特殊权利,例如向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查阅案卷、向检察院提出法律监督建议等,因此,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务性质。



不认为律师构成受贿罪的观点,则强调律师既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也不具有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该派观点认为,首先,作为受贿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次,构成受贿罪主体必须具备的第二个要素就是“职务”,即能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去索要或收受贿赂。


律师工作的性质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不是行使权力。当事人与受委托的律师之间完全是一种契约关系,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而且当事人在支付了合理的律师费之后,就没有必要再去“贿赂”律师。


有文章认为,我国目前律师身份有多种情况,应当根据律师身份是合作制、合伙制律师,还是国有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公职律师”,来确定律师是否能成为受贿罪主体。

作者|京睿

版权来源|法度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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