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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数据交易所解读国资委《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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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国新办就2023年全年财政收支情况举行发布会。会上,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司长侯俊明就数据资产管理工作表示“数据资产已经成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这也是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原因,与传统资产类型相比,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资产,具有可复制、非排他等特性,对数据资产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1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不仅对中央企业一般性资产管理工作作出了优化,也对数据资产管理提出了特别要求,与《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形成了组合拳,有利于规范和加强数据资产管理,更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共享数字红利



01

加强中央企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通知》要求从五个方面加强中央企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一是应当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研究制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或修订现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二是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参与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经济行为研究论证、尽职调查结果审核(如有)、评估机构选聘;三是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本集团评估机构备选库内择优选聘评估机构执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四是备案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过程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处理等方面遇到问题,可以书面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推荐专家进行论证;五是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完成备案后,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对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02

八类豁免情形



《通知》指出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以下经济行为时,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一是符合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无偿划转股权、资产;二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独资、全资出资企业增资、减资;三是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四是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减资;五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不变;六是中央企业内部同一控制下的母公司与其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或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以及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完全相同的子企业之间进行交易;七是解散注销未发生债务或已将债务清偿且不涉及非货币资产在不同股东之间分配的企业,或资产、负债由原股东承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八是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无法获取标的企业资料的参股股权以及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或出售、租赁能够获取公开市场价格的房产。


03

五类可估值情形



《通知》指出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以下经济行为时,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相关标的进行估值:一是标的为境外企业或资产的交易;二是并购上市公司;三是标的为原创性技术、前沿性技术、涉密技术、“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主要任务为研发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产品且尚未形成稳定销售收入的企业的交易;四是中央企业管理基金按照市场惯例对外投资或转让所持股权;五是标的为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交易。


04

特殊资产规定



《通知》要求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交易流转定价:一是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转让、作价出资、收购等经济行为时,应当依据评估或估值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并对通过询价方式和协议方式确定交易价格的流程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二是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可以采用销售额或利润提成、许可入门费加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等方式确定许可费用。


05

对数据资产的影响



除明确涉及数据资产的条目外,《通知》中的一般性规定也适用于数据资产。《通知》相关条目对数据资产管理、交易、流转、定价将产生一些影响:一是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加强中央企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五点要求加强数据资产管理;二是数据资产评估和估值也适用八类豁免情形和五类可估值情形;三是数据资产转让、作价出资、收购也应当对其进行评估或估值;四是通过询价方式确定数据资产转让、作价出资等交易价格的应当组成询价小组,结合资产特点编写询价书,采用询价公告或报价邀请函的方式通知有意向的交易方,对报价文件进行审阅评定,综合考虑交易方意图、实力、价格等因素确定最终交易方;五是通过协议方式确定数据资产转让、作价出资或收购等交易价格的,应当结合其账面价值、历史投入成本等因素,邀请法律专家、财务专家、技术专家、行业专家在充分论证其法律价值、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六是许可使用数据资产,可以采用销售额或利润提成、许可入门费加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等方式确定许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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