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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索】杨洪源 ▏辩证法在其正确思想形式上的初步建立——重新探究《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的货币辩证法

杨洪源 哲学中国 2024-03-15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构建的货币辩证法,以客观上略显被动的方式“吸收”了黑格尔的概念及其辩证法的合理因素,并赋予后者以历史的实在内容,使之摆脱观念论的纯粹抽象形态来正确理解和描述现实世界。不仅如此,这种货币辩证法还以改变现实世界,即破解人的关系被颠倒为物的关系及其带来的现实困境,实现个人的真正自由个性的方式为主线,将货币的本质规定与人的全面异化的扬弃、货币的形式规定及其辩证运动、货币形式所表征的社会关系等内容融贯起来,呈现出超越直观经验而形成的深邃思考,因而具有概念体系和思想内容均完整的独特性与超越性。

辩证法 本质规定  形式规定  自由个性


关于价值形式的辩证分析无疑是《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最难理解的内容之一,连马克思本人也承认这一点。他认为,价值形式看似毫无内容且极其简单,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诸思想家普遍缺乏对价值概念的把握,因而对价值形式的各种分析都得不到任何有用的结果。可见,概念和概念的辩证法尤其黑格尔辩证法,是理解价值形式的必要环节。对于理解作为价值形式之完成形态的货币来说,亦是如此。近些年来,凭借辩证法中的形式分析来诠释马克思哲学,成为国外马克思主义学界的一个重要范式。其中,肇始于苏联学者伊萨克•鲁宾并得到“新阅读学派”和“新辩证法学派”呼应的研究,鲜明地将价值形式理解为《资本论》的基石。这种研究路向确实有助于“回到马克思”,真正“走进”马克思的思想世界。但它也带有一定的局限性。拘泥于关于形式的抽象分析,以彰显在物的形式之外的人的主体性,离揭示《资本论》及其手稿中辩证法的独有特质相去甚远。

早在创作《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时,马克思已经专门就货币辩证法作出了不同于黑格尔辩证法的详尽阐述,具体涵盖概念和概念的辩证法及其界限、货币的本质规定和形式规定、货币本质带来的全面异化与扬弃、货币形式的内在矛盾与自我消解、货币形式的颠倒性和破解方式等深邃内容。诚如恩格斯所言:“使辩证方法摆脱它的唯心主义的外壳并把辩证方法在使它成为唯一正确的思想发展形式的简单形态上建立起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603页)贯穿于其中的主线是破解人的关系被颠倒为物的关系这一现实困境,实现个人的真正自由个性的发展,而非简单意义上的超越物之外的抽象的人的独立性。诚然,上述内容中的绝大部分在之后的正式出版物(《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和《资本论》第一卷)中被删除了,只保留了有关货币形式的部分。但是,这绝不表明这些内容了无价值。相反,正是这些凝结着马克思最初超越经验直观而形成的深刻思考,才使得《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成为概念体系和思想内容均完整的独立著作,而不仅仅像传统研究中所理解的那样——作为《资本论》的初稿而存在。有鉴于此,本文以《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的货币辩证法为研究对象,力求再现马克思辩证法的独特性与超越性。


一、概念和概念辩证法的界限

马克思最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关于概念及其辩证法的探讨,不是主观上预先设定的,而是客观上以较为被动的方式出现的。他写道,随着货币的产生,整个商品交换过程可以表述为:(1)产品成为商品;(2)商品成为交换价值,后者进而成为前者内在的货币属性;(3)这个属性作为货币和一切商品相脱离,取得了一个独立的社会存在形式;(4)商品对作为交换价值的自身的关系,因而成为对同它并存的或在它之外的货币的关系。商品同货币并存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商品二重性所导致的矛盾,却始终无法掩盖随着这种关系而产生的矛盾。从交换价值到交换行为和交换本身直至货币,它们各自的二重性都会演变为各种矛盾,因为“二重的、不同的存在必然发展为差别,差别必然发展为对立和矛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96页)

从同一到差别再到对立和矛盾作为基本模式,贯穿于马克思揭示货币的产生和本质的始终。这种明显带有黑格尔逻辑学色彩的叙述方式,客观上使内容上较为混乱的“货币章”的脉络变得逐渐清晰起来,最终让马克思发现并运用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完成政治经济学批判的逻辑建构。

对于马克思而言,一经涉及概念和概念的辩证法,势必要澄清同黑格尔辩证法的关系。提及黑格尔逻辑学中的“概念”,人们会很自然地将它同抽象的事物联系在一起,并将其理解为纯粹的思维形式。可是,把概念看作思维的一个单纯形式或一种普通表象的观点,却属于黑格尔坚决反对的知性逻辑思维的范围。在黑格尔看来,存在和本质的辩证发展都是它们扬弃自身而达到概念统一的过程,所以,概念同时是一切生命的原则和完全具体的东西,而不是僵死的、空洞的、抽象的东西。将概念直接等同于抽象物,源自固执于形式同内容相对立。从本质内在反思的整个运动来看,形式和本质的对立、形式和质料的对立、形式和内容的对立,即它们之间所具有的否定性的内在关系,不是由形式自身所造成的,而是本质自身内在反思的结果。本质在内部反思中发生着将其直接性规定为否定性的同时,又将其否定性规定为直接性的运动。换句话说,本质的抽象性在形式中被规定,而这种规定本身又以本质为根据。形式和内容都从属于本质,因而是建立起来的具有本质性的东西。这是内容的第一种性质。在上述关系中,内容是形式的内在基础,形式是内容的外在表现,这两者辩证地统一起来。内容的另一种性质是不同于本质的同一性。不论在形式中还是在质料中,内容都是同一的。这又意味着形式和质料对于内容是漠不相关的、外在的规定,但它们同时又在内容中转回到同一或根据去。概言之,形式和内容的同一性与对立性并存。相应地,作为形式的概念摆脱了单纯的抽象形式而具有无限创造性,“它包含一切充实的内容在自身内,并同时又不为内容所限制或束缚”。(黑格尔,第330页)

马克思绝不否认概念和概念的辩证法具有的合理性,确切而言,这对于他是一种颇显无奈的选择:平庸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乐此不疲于各种经济现象的抽象分析,根本无法正确辨识本质和现象、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他们将私有财产、货币和资本等视为不言自明的前提,以至用一般的、抽象的公式取代私有财产等的现实运动过程,并进一步把这些公式当做规律。马克思很早便认识到,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不理解这些规律,就是说,它没有指明这些规律是怎样从私有财产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55页)与此不同的是,黑格尔辩证法这个自我确证为从“无”通过“无”到“无”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现象背后的本质,并且至少由于从未受到过真正的批判和彻底被驳倒,而成为现有逻辑材料中可以加以利用的唯一材料。不言而喻,一旦赋予黑格尔辩证法以历史的实在内容,就可以使之摆脱观念论的纯粹抽象形态并用以正确理解和描述现实世界。

为此,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多次强调资本的一般概念的方法论意义,也就是“资本一般”同“具体关系”和“许多资本”相区别的研究意义。他分析说,所有资本的共性在于占有剩余劳动以增殖自身。这一共同点非但无法为现实中许多资本的形形色色样态遮蔽,反而能使许多资本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得到清晰的呈现。与此同时,马克思也意识到概念及其辩证法的界限所在。以资本一般为例,通过对简单流通的逻辑考察就能得出这个概念,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简单流通本身确实是作为资本的前提和以资本为前提而存在。然而,这种考察只能表明资本一般在现实中的必然性,即资本在现实中如何作为必要形式,同创造交换价值的劳动和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生产相结合的必然性,并未使资本一般成为永恒观念而推广到一切社会形式中。对于任何一般概念的考察来说,证明它的起点即为终点只是抽象的结论。概念只有以历史的方式被考察,也就是具体化之后,才能够得到真正的证明。只有这样,历史才能得到概念的说明,概念也能获得历史基础。这里的历史方式既是逻辑过程,更是实证的历史过程。

表面看来,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探讨的只是一些概念和概念的辩证法,采用的只是黑格尔观念论的叙述方式。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理论问题,会对马克思的整个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新唯物主义”方法带来严重挑战。马克思本人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并且提出对“产品成为商品”、“商品成为交换价值”和“交换价值成为货币”这类的说法作一番考察。这些考察描绘的是历史的和现实的辩证运动,绝非抽象的辩证运动。他不仅从历史性和现实性入手揭示“成为”的必然性,而且还在揭示“成为”所带来的矛盾及其现实表现的基础上找寻破解现实困难的方式。上述做法同阐述概念间生成的必然性即概念发生史的方式,难道不是高下立分吗?

二、货币的本质规定与人的全面异化

货币究竟为何物,或者说,货币的本质何为,是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一大难题或“瓶颈”。更有甚者,连它自身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借用黑格尔的术语来叙述货币的产生过程时,重新提出并尝试解决货币的起源与本质问题。他指出,商品成为交换价值和交换价值成为货币的过程,绝不意味着商品可以直接成为货币,“虽然货币仅仅是同商品实体相分离的交换价值,而且只是由于这种交换价值要使自身在纯粹形式上确定下来的趋势,货币才得以产生出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10页)理解这个观点的关键在于货币的起源和本质规定。此时,借助黑格尔辩证法的逻辑并找到货币的本质在于商品本身,恐怕是再容易不过的事情了。马克思也认同这种做法的合理性,他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揭示的货币产生过程确实符合黑格尔关于本质内在反思过程中的一定环节。

按照马克思的解释,从商品到交换价值再到货币,既意味着商品的交换价值与商品本身同时存在,也昭示出作为一般商品的货币同时作为特殊商品与其他特殊商品并存。在这里,由一定的特殊商品充当货币,表明这种商品同其他一切商品相对立,以获得代表后者的交换价值的特权。这种特权也不会随着货币在进一步的发展中获得脱离其实体的存在(纸币)而消逝,相反,它会因货币需要不断从这种特殊商品那里得到自己的名称而延续下去。货币不是人们在观念上约定的产物,而是源于商品本身的交换的产物,其本质也在于此。进言之,货币虽然产生于商品交换即流通过程,但并非流通本身的产物,而是以生产为起点的有机统一过程的产物。因此,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将货币比喻为血液的做法是不准确的。同样,以欧文派社会主义者把货币理解为一种语言的论断也是穿凿附会。货币作为象征化的交换价值可以在人们头脑中观念地存在,却不能由观念直接成为语言,一则由于观念无法脱离语言独存,观念的社会性和观念并存于语言中;二则由于货币具有同质性,而语言之间具有异质性,即不同观念之间的交融须先从本族语言译为别族语言。

超出作为内部反思的一定环节的范围,马克思揭示出货币的本质在于商品的深意为:货币只是作为商品交换的中介或第三者而具有普遍效用性和普遍适用性。在这个意义上,莎士比亚将货币比作“人尽可夫的娼妇”的做法无疑是中肯的。早在“巴黎手稿”中,马克思就通过转引这个比喻来阐释货币作为“普遍的牵线人”的特性,指明它把只存在于个人想象中的本质力量(观念)变成现实的本质力量,再把这种本质力量变成纯粹抽象的观念,也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外化和异化。

秉承以上思路,马克思认为以货币为中介的交换终将导致人与货币关系的全面异化,其一方面表现为使个人产生没有货币就没有致富欲之类的错觉,另方面表现为个人的积累和积累欲望受到需要和产品有限性的制约,并自然而然成为有限之物。换言之,人的社会特性及依赖关系却以物的特性及其依赖关系为基础,这是以货币为中介的交换所带来的现实症结。正是个人使自己的社会关系作为对象同他们自己相异化,才赋予货币以社会属性。一切产品、能力与活动都用货币来计量,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行情表”。这不仅意味着物摆脱了人所赋予的社会性而独立,还显现出整个社会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都成为个人的异己之物。“个人从属于像命运一样存在于他们之外的社会生产;但社会生产并不从属于把这种生产当作共同财富来对待的个人。”(同上,第108页)

只指明货币的起源和本质在于商品本身,并揭示出以货币为中介的交换所表征的现实症结,之于马克思不过是解释世界的层面。只有找出扬弃由货币中介带来的全面异化的方式,从而实现人的自由个性与全面发展,才可谓对黑格尔辩证法的真正超越。

究其实,货币的本质规定所带来的异化潜在包含着对它自身的扬弃。马克思分析说,在全面异化的基础上,商业活动使得作为物的货币重新归属于个人,从而使个人的独立性不断增强。而市场行为又同货币关系互利共生。这样,生产和消费的普遍联系与生产者个人和消费者个人的彼此独立一同增长,这种矛盾势必导致经济危机的产生。此时不言而喻,人们消除经济危机的尝试实属扬弃全面异化的开端。除此之外,“行情表”已经昭示着个人的生产和交换本身都是作为独立的物的关系而与他们相对立。个人可以通过它来获知他人的生产活动和交换活动情况,并且尽量做到与之相适应。这种对普遍情况的掌握作为一种“比较”,不仅取代了实际的共同性和普遍性,使单个个人与其他个人发生联系,还对供求关系产生实际影响。“单个人与一切人发生联系,但同时这种联系又不以单个人为转移……以致这种联系的形成同时已经包含着超越它自身的条件。”(同上,第111页)

更重要的是,消除货币的本质规定所导致的全面异化,还须破除观念论的影响,尽管观念本身只是作为统治个人的那些物质关系的理论表现。在马克思看来,个人从自然的相互依赖关系变成受特定观念的“役使”,是物的依赖关系的集中表现。人们不仅要摆脱资产阶级时代的观念论,还要消除包括“纯粹的人的关系”等错觉在内封建时代的观念论“纯粹的人的关系”等的错觉。前一类观念论的危害在于,误导人们相信时代受观念统治是资产阶级时代的特征,进而错误地认为只实现哲学观念的变革,推翻观念对人的统治,而不是消灭统治个人的物质关系,就能实现自由个性。物质关系的统治在个人自身的意识中表现为观念的统治,资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自然会千方百计地扶持和灌输观念的永恒性,也就是物的依赖关系的永恒性的信念。因此,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看,人们更容易犯上述错误。后一类观念的危害则在于它的狭隘性,即局限于自然或现有秩序而不作任何改变。诚然,“纯粹人的关系”在其自身范围内和一定的阶段上具有物的性质;但是,这种关系“没落”而成的物的关系却具有由自然决定的性质即必然性,从而使人们误以为这种关系就是真正的人的关系,不再作任何尝试或改变。同只实现哲学观念的变革相比,上述因循守旧的做法更不可取。

三、货币的形式规定及其辩证运动

把握货币的形式规定比理解它的本质规定显然要困难得多。资本主义社会里充斥的各种外在于货币自身的形式,如计算货币、观念货币、金属货币和信用货币等,掩盖了货币本身固有的形式规定。作为支付手段的金银凭借在世界市场的重要作用,成为货币关系的承担者乃至一切资产阶级关系的货币表现。从现实的运动来看,货币既是商品流通的中介,又是货币流通的主体;它既存在于作为分离的流通环节中,又存在于流通总体中。在上述情形下,只有在通晓简单流通的总体运动,并对金银充当货币材料作必要分析的基础上,才能揭示出货币本身固有的形式规定及其相互关系。

所谓简单流通,就是自在的流通,它具体表现为商品规定和货币规定的简单反复与交替。上述概念绝不意味着简单流通的总体运动是买(货币—商品)和卖(商品—货币)的“恶的无限”。这个运动实为商品流通(商品—货币—商品)和货币流通(货币—商品—货币)的统一。马克思指出,商品在流通中作为交换价值而存在时,其自然的存在(使用价值)却使它不能适应这个规定性。货币只得通过某个中介让商品表现为交换价值,从而成为货币商品。随着全部的交换价值在特定商品上获得一种不依赖于商品本身的独立化存在,货币也将扬弃货币商品的形式并独立于一切商品或交换价值之外,“交换价值就表现在那个作为主体同交换价值相对立的货币的规定性上”(同上,第139页)。表现在货币规定性上的交换价值,就是价格。同样,交换价值的一般尺度就成为不同的货币之间的尺度。货币表现为价值尺度或计算货币是自然而然得出的首个规定。

交换价值在价格上观念地转化为货币不足以完成商品的实际交换,它还要实在地转化为货币再同商品相交换。在上述过程中,货币表现为交换手段、流通手段和价格的实现者。马克思认为,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形式规定表明,通过它来流通只是商品的“所有权证书”。商品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流通只有通过实际的运输工具才能实现。商品流通中的商品同货币相交换所实现的仅为价格。这就是说,价格作为商品流通的前提而存在。为此,货币要事先确定自身的量,确定为货币单位的金银的重量须有一定的数目。由于货币表现为中介行为的承担者,它进入商品流通后便转瞬即逝且自我扬弃,其实体形式的表现也是这样。货币作为流通手段起作用的唯一规定性就是它在流通中的数量,而非它作为金银的物质存在。

如果货币作为商品流通的中介而具有价值尺度与流通手段的形式规定,它作为货币流通的起点即商品流通的结果就要表现为完成了的、独立的货币本身。在马克思看来,货币在这第三种形式规定上有着以下几个具体表现:(1)贮藏货币和暂歇货币。商品流通一旦在卖的环节中断,即商品在其“金蛹”形式上停顿下来,货币就被卖者占有而成为贮藏货币。此外,每个个人都是他的商品的卖者和满足其需要的其他商品的买者。需要的更新导致不断的买而不卖,部分货币便作为铸币参与商品流通而成为暂歇的货币。(2)一般支付手段。卖在时间上可能会产生一种分离即期卖:卖者向买者提供商品,而买者在约定期限内向卖者付清货币。这种被推迟了的商品向货币的转化赋予货币以支付手段的形式规定,使其成为商品流通的最终结果,并在国内贸易中表现为作用范围远超交换手段的一般支付手段。(3)世界货币。为了支付国际贸易中的差额,货币首先要以贮藏货币、以金银实体的形式存在。此时使用的是金银本身即一般等价物从而商品本身,因此在世界市场不受任何直接使用金银的需要的限制。这样,货币就在复归到其本质规定上获得新的形式规定——世界货币。

综观前述,金银虽然在货币获得形式规定的过程中作用很大,但却不能直接作为货币形式而存在。应当在货币形式上考察金银作为货币关系的承担者的必然性。在马克思看来,货币形式及其职能决定着金银在充当货币材料方面的优势,尤其是可变形性可以使金银更好地适应货币在各种形式规定间的不断转换。金银在上述转换中发生的价值比对变化,从根本上归结为生产等量金银所需劳动时间的变动,而劳动时间本身又取决于金银的自然存在的相对数量及其获取难度。只有将金银供给变化和社会生产力发展联系起来进行考察,才能正确解释金银流通现象以及它同货币形式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货币的辩证运动不会随着它获得作为货币本身的形式规定而停止。马克思进一步分析说,上述运动以货币形式的内在矛盾的产生与消解为动力。首先,货币作为流通手段是对它作为价值尺度的否定:它在前一种形式规定上是计量的,在后一种形式规定上则与其自身的量无关。其次,货币在其完成了的形式上既将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当作自身的规定包含在内,也是对它们的否定:其一,货币本身的计量单位同作为货币材料的金银的重量相一致,而金银的名义价值与其实际价值却又相分离;其二,货币在铸币形式上的使用价值与它发挥流通手段的职能相一致,却又在世界货币的形式上失去了通货资格。最后,货币本身作为离开简单流通并与之相对立的表面独立物,表现为自我消灭的矛盾:它应当代表价值本身,而实际上只代表价值可变的一个同一量。货币作为已经完成的独立化的交换价值实现着自我扬弃,其后果在于:“相互的社会关系转变为一种固定的、压倒一切的、把每个个人都包括在内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377页)

同样,货币在形式规定上的自我否定也没有消灭其自身的辩证运动。货币在流通中向商品的转化只是一种形式变化,其目的是使自己再现于在适当的形式上,即作为最适当的增殖了的交换价值。这种量的增长是交换价值本身和作为独立化的交换价值的货币本身所能发生的唯一过程。与此同时,货币又始终只是作为一定的量或金银的量而存在。于是,量的增长与量的限制相矛盾,并推动着货币不断超越自身的限制而向下一个形式过渡。马克思继续写道,量的增长本身也是一种再生产,更准确地说是交换的生产性。生产可谓以流通即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运动或趋势。交换是货币作为交换价值的唯一职能,货币通过交换过程不断倍增来保持自身作为不同于自在的价值(使用价值)的自为的价值,其能动性在于生产新的价值。只有商品不断投入流通,并且商品实现从交换价值形式向货币形式的转化,才能维持这种生产性。此时,交换价值就不再是货币了。另一方面,如果货币重新进入流通,它也不再是交换价值了。这种同时是不在货币形式上的交换价值和不作为交换价值的货币,就是货币资本。货币向资本的转化也使它在各种形式规定上的固有矛盾消解于其中。

四、货币形式所表征的社会关系

货币形式内在矛盾的自我消解,绝不等同于与这个矛盾紧密相联的现实困境的自动消失。这种现实困境直接表现为人的关系被颠倒为物的关系。从生产总体的分离的环节来考察,货币兼具非生产性与生产性:作为流通的手段和目的,货币不是任何特殊生产部门的工具和目的;货币在跨出流通后又以不同于产品的方式,成为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生产一般的要素的前提。从生产总体来看,货币关系“实际上只是反映了个人参加总生产或把他自己的生产当作社会生产来对待时所处的各种不同的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但是,个人相互间的这些关系表现为物的社会关系。”(同上,第332页)对此,马克思作了进一步追问:人的社会关系如何被颠倒为物的社会关系?

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从货币完成了的本身的形式来看,它既表现为一般财富的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又成为由作为特殊有用性的商品所构成的财富总体。正是由于其他一切特殊商品被排斥,同时作为总体和抽象交换价值的财富才个体化为金银实体上的存在,成为个别的可以捉摸的对象。一旦如此,货币就有可能在这种实体形式上为个人占有,并由商品的“奴仆”跃升为商品世界的“上帝”。伴随着上述情形的发生,个人占有货币这一本来与其个性发展毫无关联的偶然行为,成了对整个商品世界的支配权,并逐步演变为对包括欲望、劳动乃至他人关系等在内的整个世界的普遍统治。由之,货币成为具有抽象人格的个人的权力,成为与个人的个性发生完全异己的和外在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不仅劳动创造价值从而货币,而且货币也可以直接购买劳动从而购买工人。易言之,个人在货币上的对象化被颠倒了,它不再是个人在其自然规定性上对象化,而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关系上的又外在于个人的对象化。

进一步而言,货币形式同时构成了作为交换主体的个人借以相互交往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是在流通过程中形成的,而流通则是一种普遍转让表现为普遍占有、普遍占有表现为普遍转让的运动。因此,揭示简单流通中的占有规律成为理解货币关系的实质的题中之义。

马克思认为,商品作为交换价值是个人的特殊劳动的对象化,然后通过自己劳动的转让即等价物的交换,从而占有他人商品即他人劳动的对象化。个人的主体性及其社会关系最终表现为物的主体性和物的关系。于是,简单流通中的占有规律首先表现为:(1)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商品;(2)产品的让渡或产品向社会形式的转化。与作为交换价值不同,商品作为使用价值则是对象化的社会劳动(一般劳动),即适合不同需要体系的非同质劳动,也就是分工的物质存在。此时,商品作为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反映到作为交换主体的个人那里,就是要证实特殊劳动与一般劳动的同一性,以及这两类劳动的产品的同一性。他们为此只能采取以下方式:作为其劳动的特殊内容的特殊使用价值,同时是他人的需要对象;他人为了获得这种使用价值而将自己的产品作为等价物(货币)让出。换句话说,个人的特殊劳动并不直接生产满足其需要的生活资料,一般劳动作为各种特殊劳动自然发生的总体而存在。这样,简单流通中的占有规律进一步表现为:每个主体都为了满足个人的社会总需要的一个方面而占有互相补充的商品。

然而,占有关系对于货币关系只是一种外部表现,离揭示它的实质仍有“一步之遥”。流通在赋予货币以各种形式规定性的同时,也将它背后的社会关系“植入”货币形式之中。不仅如此,流通本身作为范畴或概念,同样有着形式和内容(作为本质的内容)之分,并且表征着不同的社会关系。

在马克思看来,流通的内容意味着对个人的独立性即自由的实现。第一,若没有流通中发生的社会物质变换这个客体中介,作为交换价值所有者的个人彼此就没有任何关系。独立的个人相互交往表现的社会联系,对于他们同时表现为物的必然性和外在的联系,从而表现出个人的独立性。第二,流通中的特殊劳动是对个人自由的肯定。特殊劳动既然是个人实现其精神需要和物质需要的活动,分工就是特殊个性的再生产。这种个性既作为人类整个发展中的一环,又使个人能够以其特殊活动为中介而享受一般生产活动,参与到全面的社会享受之中,彰显出个人的自由。第三,流通中个人需要和使用价值的自然差别,或者说,个人的劳动和商品的物质差别,实现了主体的完全自由。作为上述物质差别的具体表现,个人为生产满足他人需要的商品而劳动会导致个人在交换行为中作为契约双方相对立,以及个人意识和共同意识相对立、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相对立。在前一种情况下,交换行为在它的法的形式上已经包含着自由的因素,即自愿的交换、不使用暴力进行占有。在后一种情况下,个人同时作为自我目的和自身手段意味着他能够自我复归,进而实现完全自由。

与流通的内容实现着个人自由不同,流通的经济形式即交换价值则达成了社会平等。马克思进一步分析说,个人在流通过程中只是作为主体化的交换价值,作为价值相等或“活”等价物的人互相对立,他们之间不会产生任何质的差别。即使作为交换价值的占有者和需要交换的人相对立,他们也都是同一的、一般的和无差别的社会劳动的代表,并且给出的和获得的是等量的交换价值。个人作为交换主体彼此价值相等和互相对立,因而实现为平等的人,这是在交换行为中被证明的。他们的商品(客体)则实现为等价物。交换主体和等价物的作用是相互的。作为一个主体为另一个主体的对象化,等价物本身价值相等,并且在交换行为中证明彼此价值相等和彼此无关。个人只有通过等价物及其交替才分别表现和证明为价值相等的人,同时也成为彼此漠不关心的人。

阐释流通的内容与形式的分别作用,决计不是否定它们的相互作用。流通形式使交换主体的个人成为彼此漠不关心的人,就是具有独立性即自由的人。同黑格尔的“内容是形式的根据”这个论断相类似,流通的内容作为流通的经济形式的根据,是个人在交换行为中的社会平等的前提,也是他们作为生产者所发生关系的前提。只有个人在需要和生产方面有差别,才会导致流通从而在流通中的社会平等化。“他们的需要通过他们的劳动和商品的物质差别而互相满足,这使他们的平等成为实现了的社会关系,并且使他们的特殊劳动成为社会劳动一般的特殊存在方式。”(同上,第359页)

综上所述,既然流通是对个人自由与社会平等的实现,那么,货币所表征的社会关系亦是如此。这是从概念本身的逻辑分析上就能得出的直接结论。

五、个人的真正自由个性的实现

以上关于货币所表征的社会关系的分析,只是它的观念化过程。重要的是考察货币关系的观念表现如何外化到社会现实中。具体而言,就是考察产生于简单流通中的货币形式之于个人自由和社会平等的作用几何,从而辨识它所达到的程度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和平等。

正如马克思所强调的:“如果我们一般地来考察个人在他们的经济过程中的社会联系,我们就只须遵循这个过程本身的形式规定。”(同上,第360页)从货币的三种形式规定性来看,它实际上只是上述自由和平等关系的现实表现,而非消除这些关系。其中,货币作为价值尺度行使的职能在于使商品表现为同质性的东西,以在量的差别上成为等价物。在流通着的铸币上,平等甚至在物质上得到了表现,并且只存在形式上的差别而已,因为货币执行流通手段职能时出现在何人手中是无所谓的,个人都交替地同他人换位。这种换位同时也是确立和扬弃不平等的过程,以至于不平等只表现在形式上。当货币在它的第三种职能上出现时,它作为一般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由于扬弃了支付和交换上的一切特殊差别而实现平等。“它使人人在货币面前平等,但是货币只是他们本身的物化的社会联系。”(同上,第361页)

然而,货币作为贮藏货币似乎取消了最初的平等,因为财富占有不均等的现象比比皆是。马克思对此解释说,个人之间的贫富差异取决于其自身的自由意志、勤劳节约和道德品行等,与他们在流通中的交往关系即相互对立的经济关系没有必然的联系。个人在流通中以货币形式取得的财富,只能是他之前以商品形式付出的财富,根本无法靠牺牲他人来换得。在上述过程中,个人享受财富的具体内容,他人则占有财富的一般形式。甚至连财产继承权所确立并延续的不平等也无法撼动这种平等关系。财产继承权与个人的最初平等之间并没有矛盾,前者的作用在于使社会规律的效力超越生命的有限性导致的个人平等消失,个人只是作为货币的个体化才让平等成为“不死之物”。继承财产的个人只有将货币重新投入流通中,才能使之成为享受品。

从表现形式来看,流通中的差别不过是在其中不断消失的商品与货币的差别。就像交换价值是社会存在一样,平等在这里也表现为社会的产物。货币作为实现了的交换价值,从而货币制度作为发达的交换价值制度,只能是一种平等制度和自由制度的实现。马克思指出,在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中,一切商品作为交换价值都表现为无差别的一般社会劳动的对象化,而他们本人作为货币的占有者则表现为社会过程的地位和身价都相等的执行者。因此,交换价值过程不仅是对自由和平等的证明和肯定,更是它们的现实基础和生产条件。这就是说,作为纯粹观念的自由和平等,只是交换价值过程及其各要素的一种理想化表现;而作为具体实在的自由和平等,不管它是具体法律、政治或经济上,还是总的社会关系上发展起来的,都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衍生物而已。

上述结论有着充足的历史依据,人们耳熟能详的“所有权、自由和平等的三位一体”,正是建立在交换价值过程中并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最终得以实现的。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普遍性的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虽然作为具有地方性的古代的自由和平等的反面,但远非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个性,因为交换价值表征的彼此独立的个人互相间的全面依赖,决定着这种自由和平等仍处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个人的独立性这个大的社会形态。从这个角度来说,对货币本质带来的全面异化的扬弃,就是个人的真正自由个性的实现。

除此之外,马克思还通过批判当时两种对待资产阶级自由和平等的流行思潮,深化了对实现个人真正自由个性问题的理解与反思。

从作为总体的资本主义社会来看,简单流通以及源于它的资产阶级自由和平等,无外乎一种表面的事物。这是否意味着上述意义的自由和平等在表面深处进行着的另一些较为复杂的过程中会消失呢?围绕这一问题,形成了蒲鲁东主义和经济和谐论这两种截然对立的思潮。其中,蒲鲁东主义者试图证明,货币和资本等形式歪曲了原本在概念上和时间上均作为普遍自由和平等的交换价值,只要回到最初的且最适当形式上的交换价值,实现劳动产品之间的直接交换,便可获得“真正的”自由和平等。为了反对蒲鲁东主义者对货币和资本及其构筑于它们之上的社会制度的诘难,经济和谐论者干脆直接取消了前述问题,将资本主义社会从表面进行到深处所产生的矛盾,即资产阶级自由和平等的消失,归结为一种假象。

综观这两种思潮,无一例外都犯了一个致命错误:完全忽视交换价值的历史性和客观性从而资产阶级自由和平等的暂时性和片面性。马克思认为,这种客观性和历史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交换价值作为历史的前提,不是产生于个人的意志和自然存在。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整个生产中,个人只有作为交换价值的生产者才能存在,这同时已经包含着对个人的自然存在的否定。此外,分工等作为交换过程的前提,又使得个人在它们中所处的关系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交换者关系。其二,在交换价值基础上实现的生产关系的较高级形式,不会只停留着只存在形式差别的简单规定性上。由于对上述情况的无视,蒲鲁东主义者的做法终将沦为一种虔诚而愚蠢的幻想,尽管他们对资产阶级自由和平等制度的矛盾(工资和资本的对立)已经略有察觉。出于同样的缘由,经济和谐论者只停留在最简单经济关系上的平庸论证和儿戏般的抽象,甚至还忽略了早在交换价值和货币的简单规定中已经潜在包含着工资和资本的对立。

在批判蒲鲁东主义和经济和谐论的同时,马克思更加意识到之前的致思路向——从纯粹形式上考察货币所表征的社会关系出发,来探究个人真正自由个性的实现方式——的局限性:没有同发展程度较高的生产关系和更为复杂的规定联系起来,无法彰显资产阶级社会的一切内在对立,因而很容易被人用以掩盖这些对立,为现存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辩护。这也就能够解释马克思为何在《资本论》中最终放弃了前述思路。当然,这种放弃也决不意味着马克思的货币辩证法毫无价值;相反,它足以成为表征马克思哲学的特质的一个重要范例。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95年,1998年,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2009年,人民出版社。

黑格尔,1980年:《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


作者:杨洪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哲学研究》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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