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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人维权自助手册

赵智功 赵先生的事务所 2020-02-03

音乐人维权自助指南手册


今天看到了一个段子:在国内,音乐艺人简介中各种国内奖项和荣誉都是虚的,只有被侵权才是最高的荣誉。

 

实实在在被逗乐了。

 

因为存在很严重的问题,所以才有了对应的讽刺。那么,在自媒体平台发达的今天,作为一个独立音乐人应该如何维权自救呢?我在各种渠道已经针对性地回答了几百次这个问题,为了提高效率,今天为大家系统性梳理一下,如果有缘看到这篇文章,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步 发现问题

发现侵权行为是前提,在没有发现东西丢失之前,自己是无法意识自己被“偷”的事实的。因为国内目前没有有效的社会组织负责监督,目前最好的方式叫做“随缘”。音乐人往往总是最后一个知道自己被侵权的人,发现侵权的消息一般都来自自己身边的亲朋好友们。多传播一些自己的作品,让自己的朋友们听到,出现问题,他们会通知你的。

 

第二步 确认权利

音乐人不能简单地认为“我的歌就是我的”。这个想法不算完全错误,但至少是不严谨的,因为在法律上,你的主张都要通过证据来证明。

证明自己为著作权人,必须拥有相应的证据,这类证据包括电脑中的DAW工程文件、音乐中加入的水印、版权协议或者曾经申请过著作权登记。这些证据可以相互佐证,越多当然越好,但必须至少要有一样,如果一样都没有,比如说工程文件丢失,自己的“权利”都没办法证明,维权的基础都不存在了,所以在制作音乐的时候,保存好相关文件也是一个必要的良好工作习惯。

 

第三步 固定证据

发现侵权行为应当及时保存证据。有的侵权行为是现场即时产生的,有的是上传至互联网的,这二者都存在一个特点,侵权人很容易销毁证据,要么抵赖说从来没用过,要么直接删除网上一切信息,音乐人只能吃哑巴亏。所以在第一步和第二部确认无误后,应当固定保存相关侵权证据,方法包括截图、录屏、手机录像或者直接向公证处申请公证。

 

第四步 找对目标(干货预警)

很多综艺节目并不是一个法律层面的主体,去找节目组维权方向是错误的。如果目标都找错了,投入的精力和时间都是浪费。应当找到背后的运营公司,比如发现网易云音乐侵权了,找原创君是没用的,应该找的是“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找虾米小编是没用的,应该找的是“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找《中国有嘻哈》是没用的,应该找“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有些网络综艺有多家合作出品或者外包出品公司,比如《明日之子》应当找的主体之一是一家名叫“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的公司(大家平时阅读的媒体文章总是为了吸引眼球混淆一些概念),比如《创造101》应该找的是“七维动力(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第五步 明确要求

音乐人如不提出自己明确的具体要求,总喊着“我要一个说法”,这并不是一个具体的要求,要求应当是封闭式的,如“我希望你们在何种期限内赔偿我多少损失,在什么平台发表道歉,发布几天”,这样的要求很具体,属于有效谈判,而不是一场“我要你赔!”、“赔你什么?”、“你说你该赔什么?”“你不说清楚我怎么知道赔你什么?”这种毫无意义的无效沟通。

音乐侵权主张的权利主要两种经济赔偿和赔礼道歉,经济赔偿一定要具体。如果对于标准拿捏不准,可以参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公布的标准。

使用音乐作品摄制电视剧以及同类方法摄制的专题片、纪录片、栏目短片等,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使用费计算方式如下:

①使用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不低于15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按照每千套每分钟100元计算。

②使用歌曲在剧中演唱或演奏,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不低于20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按照每千套每分钟150元计算。

③使用音乐作为片头或片尾曲,10集以下(含10集)按照每集不低于3000元计算。20集以下(含20集)按照每集不低于2500元计算。20集以上按照每集不低于20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按照每千套每集200元计算。

使用音乐作品摄制电影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使用费计算方式如下:

①使用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不低于5000元计算。

②使用歌曲在剧中演唱或演奏,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不低于6000元计算。

③使用音乐作为片头或片尾曲的,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不低于70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影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按照每千套每分钟200元计算。

 

第六步 解决问题

按照上述步骤操作,基本都进入实际谈判阶段了,问题一般集中在是否赔偿和赔偿方式上了。如果对方不同意赔偿或者赔偿方式存在巨大差距,可以进行法院司法程序(参照李志维权),由法院作为第三方来确定最终如何处理。如果达成协议,双方可以补签一份音乐授权使用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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