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简帛》|吴淏:秦漢簡牘所見司法檢驗制度探微

吴淏 武大简帛 2023-01-16

秦漢簡牘所見司法檢驗制度探微


吴淏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摘  要:中國古代司法檢驗制度在秦漢時期的文書簡牘中已見端倪,從内容上看,秦漢時期的司法檢驗活動包含了活體檢驗、尸體檢驗、現場檢驗及物證檢驗。秦漢簡牘中的司法檢驗活動有着嚴格的程式,司法檢驗文書也形成了規定的體例。


關鍵詞:司法檢驗  秦漢  簡牘


廣義上的“法”,在古代中國的誕生是很早的。伴隨着“法”的發展,“司法檢驗”作爲司法程式中的重要一環,也在不斷完善。可惜的是典籍中流傳至今的檢驗文獻甚少,而近年來陸續出土的一批批秦漢簡牘,則爲我們深入研究秦漢時期“司法檢驗”的情形提供了新的史料。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我們希望能補充新的材料,對秦漢時期司法檢驗的發展脈絡進行細緻深入的梳理。


“司法檢驗”與司法檢驗文獻


(一)“司法檢驗”的概念

首先要指出的是,“司法”一詞來源於現代法律,指的是對於法律的具體實施。然而,與現代法律所講求的“三權分立”相比,我國古代的立法、行政、司法之間并没有嚴格的區分,“没有出現過真正意義上的分權和制衡”;而在職能劃分上,戰國秦漢時期實際上也没有出現嚴格區分各類司法職能的相關機構,只是某些機構具備或者說承擔了一部分司法職能。從目前的簡牘文獻看,秦的法律中包含了“法的實施”的具體過程,并且漸漸形成了一定的制度和規範,可以統籌於“治獄”之下,主要表現爲告劾、偵查、檢驗、逮捕、審訊、判決、覆獄等環節,且某些環節已經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因此,爲了表述需要,在具體行文中我們依然使用“司法”一詞。

文獻中與檢驗相關的記載最早見於《吕氏春秋·孟秋紀》及《禮記·月令》:“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務搏執。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决獄訟必正平,戮有罪,嚴斷刑。”這條文獻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時檢驗的基本準則。除此之外,戰國秦漢時期的傳世文獻直接記録司法檢驗的内容甚少,此後,一直到南宋才出現了人們較爲熟知的司法檢驗書籍,即宋慈的《洗冤集録》。然而,出土的秦漢法律文書簡牘中則明確記載了當時與“診”相關的各類活動,“診”即勘查、檢驗,爲了探明真相,秦漢時期執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往往涉及到對不同對象檢驗的需求,這爲我們探索秦漢時期的司法檢驗制度提供了重要資料。

可以明確的是,雖然“司法檢驗”是司法程式中重要的一環,但在戰國秦漢時期,并没有形成獨立的“司法檢驗”的概念,司法檢驗的目的是爲斷案提供證據,它的出現常常與偵查、審訊等環節緊密聯繫,這點在秦漢簡牘文書的記録中表現得格外明顯。

(二)司法檢驗文獻概述

近年來,出土秦漢簡牘文書總量龐大,種類繁雜,我們所關注的主要是秦至兩漢的法律文書。爲了更加清晰地說明本文所涉及到的出土文獻,我們將涉及“司法檢驗”活動的文獻分爲幾類,并簡要介紹。

第一類是檢驗文書,是最直接反映司法檢驗活動的文獻,且内容也最爲豐富。然而根據簡牘出土地的性質不同,這一類别下又可細分爲三個小類:

第一種是出土於墓葬遺址的檢驗文書,以睡虎地秦簡《封診式》爲代表,最直接地記録了各類“司法檢驗”活動。“式”即範例、模式,《封診式》記載的就是秦人治獄的各種程式,其中《賊死》、《經死》、《穴盗》、《出子》等篇目直接反映了當時尸體檢驗、傷病檢驗及現場查勘的過程,體現了當時司法檢驗實施的具體辦法。要明確的是,《封診式》是一部經過精心挑選、縝密編排的範例彙編,是一份帶有參考性質、教育功能的學習手冊。《封診式》中案件相關人員多以天干指代,且案件内容常常不完整,與其說《封診式》的編纂是對真實案件的抄録,不如說是爲了給執法人員提供參與司法程式各個環節的處理辦法,以供他們在遇到案件時隨時翻查,同時也反映了當時對於司法檢驗的基本規則與要求。

第二種則是出土於西北地區的各處烽燧、古城遺址的檢驗文書,《居延漢簡》、《居延新簡》、《肩水金關漢簡》中均有少量發現,文書中包括了對傷病、尸體的檢驗等内容。周祖亮先生比較秦漢司法檢驗制度時曾提出“漢代的法醫檢驗範圍更加寬泛”、“法醫檢驗、司法鑒定程式和書寫格式比秦代更加規範”。然而,與墓葬出土的範例彙編相比,西北漢簡中的司法檢驗文書,是原始的文書檔案或副本,二者的性質並不相同。一方面,這部分文獻更真實地保留了當時司法檢驗文書的體例與格式;另一方面,它們所記録的更多的是司法檢驗活動的結果,並不體現檢驗過程中涉及到的具體要求。

第三種是出土於湖南各處井窖遺址的檢驗文書,主要有《里耶秦簡》、《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以下簡稱《五一簡》)等。雖然這類文書是以廢棄狀態置於井窖中的,但它們和第二種文書的性質類似,也多是官方遺存的原始檔案,因而這一類檢驗文書所反映的亦是司法檢驗文獻的應用實態。秦簡中,這類檢驗文書被稱爲“診書”、“診牒” (以下引用簡文釋文用寬式,通行和通用字直接寫出):


其非疾死者,以其診書告官論之。

(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廄苑律》簡17)


丞陰吏卒在鄣中死,當置後,上診牒,即□……燔券書,無以知□

(《里耶秦簡》9-705+9-1111+9-1426)


卅六年以來傳囚書及死亡診牒。

(《里耶秦簡》9-2308)


可惜的是,目前《里耶秦簡》中的“診牒”並不多見,不過可以看到,診牒所記録的依然是檢驗的結果,與《封診式》的側重點全然不同。東漢時期的《五一簡》中也可以見到對於傷情、尸體的檢驗文書,簡文中一般以“爰書”、“解書”指稱。

第二類是奏讞文書,奏讞文書主要是對疑難案件的記録,反映了秦漢司法訴訟審理的基本程式,有一定的規範。目前出土文獻中以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和嶽麓書院藏秦簡《爲獄等狀四種》爲代表。不過,這類文書並不會專門記録司法檢驗的過程,但在還原辦案經過時,也時有涉及到與司法檢驗相關的内容。

第三類是律令條文,是目前秦漢出土文書簡中的大宗,睡虎地秦簡、張家山漢簡、嶽麓書院藏秦簡等材料中都保存了大量秦漢律令。另外,對於律令的解釋性文獻如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也可以劃歸在這一範疇内。相對來説,這部分文獻直接體現司法檢驗活動的内容較少,但是也有一些對司法檢驗的規定和要求。


秦漢簡牘所見司法檢驗活動


秦漢簡牘中一般用“診”來表示司法檢驗活動:


鞫獄故縱、不直,及診、報、辟故弗窮審者,死罪,斬左趾爲城旦,它各以其罪論之。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具律》簡93)


根據檢驗對象的不同,秦漢簡牘中目前見到記載的有活體檢驗、尸體檢驗、現場檢驗和物證檢驗幾種。除了活體檢驗,其餘幾種在先秦的傳世文獻中均未見記録。

(一)活體檢驗與尸體檢驗

所謂“活體檢驗”和“尸體檢驗”,即對檢驗對象傷、病情况的檢查,當傷情或病情惡化導致死亡,則對尸體進行檢查。秦律中就已經對“疾死者”和“非疾死者”進行了區分:


其小隸臣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診書告官論之。

(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廄苑律》簡16-17)


“診書”應當就是司法檢驗文書。檢驗的目的是查明真相,自然需要對於死者是否因病死亡進行鑒定。因此,我們擬將人體的檢驗合并在一起討論,主要從病、傷兩個角度入手。

在一般情况下,疾者和疾死者是不需要過多檢驗的。西北漢簡中有一些《病書》和《病死爰書》:


□癸亥病頭痛寒熱未能□

(《居延新簡》EPT51:535)


吏,十一月廿五日病傷寒,視一歲,病積五日。

(《居延新簡》ESC:24)


〼河内郡蕩陰邑焦里田亥告曰:所與同郡縣□□死亭東内中,東首,正偃,目冒,口噤,兩手卷;足展,衣〼□當時死,身完,無兵刃木索迹,實疾死審,皆證〼

(《居延新簡》EPT58:46)



從文書内容看,對於一般的病情,檢驗人員只需要簡單記録患者的信息,并不要求對其病情進行具體的診斷,且這類記録也未發現與案件有關聯的迹象,因而這類《病書》并不屬於司法檢驗文書的範疇;但對於“病死者”,檢驗人員則需要診視尸體,檢查病人的身體是否完整,有無受傷的痕迹,以確認其的確是因病死亡的。

一般情况下,官府不需要對病人生病的情况進行核實,但如果有人在參與服徭役等官事的時候稱病,則需對他們的病情進行檢驗:


其病及遇水雨不行者,自言到居所縣,縣令獄史診病者令、丞瘳所縣,縣移其診牒及病有瘳、雨留日數,告其縣官,縣官以從事。診之,不病,故〼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簡324-325)


這裏“縣令獄史診病者令、丞前”是獄史對服役者病情的核實和確認,當服役者病情痊癒後就需要安排他正常參與徭役。

另外,對於具有傳染性的疾病,則必須加以檢驗。睡虎地秦簡《封診式·癘》篇記録的就是這樣的情况,里典甲懷疑士伍丙得了麻風病,醫生丁觀察丙的情况後,對丙進行了診斷:


丙無眉,根本絶,鼻腔壞。 刺其鼻不嚏。肘膝□□□到□兩足下踦,潰一所。其手無胈。令謕,其音氣敗。

(睡虎地秦簡《封診式·癘》簡53-54)


從丙的五官、肢體和聲音判斷,醫生丁認爲他符合麻風病的症狀。秦律規定,對麻風病人需要嚴格處理,一般情况下,病人都需進入專門的場所隔離;如果麻風病人犯罪,甚至需要“定殺”(即身體綁上重物淹死)。

相對而言,“非疾死者”則是一個較大的範疇,自殺、他殺或者意外死亡都可以包含在這個範疇内,身體上受傷的痕迹是用以判斷死因的重要標準。對於傷情檢驗的部分,當時司法檢驗人員已充分予以重視。前引《禮記·月令》中的“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决獄訟必正平,戮有罪,嚴斷刑”一句,東漢蔡邕注爲“皮曰傷,肉曰創,骨曰折,骨肉皆絶曰斷”,根據注解,“傷、創、折、斷”就是依照損傷輕重程度不同而劃分的。

秦漢文書簡中也已經初步出現了對於傷情的等級分類,根據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75-89有:


律曰:“鬭决人耳,耐。”

鬭折脊項骨,何論?比折肢 。

决其耳 ,若折肢指、胅體,問夫何論?當耐。

或與人鬭,縛而盡拔其鬚眉,論何殹?當完城旦。

或鬭,嚙斷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論各何殹?議皆當耐。

或與人鬭,决人唇,論何殹?比疻痏。

或鬭,齧人頯若顏,其大方一寸,深半寸,何論?比疻痏。

鬭,爲人毆殹,無疻痏,毆者顧折齒,何論?各以其律論之。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75-89)


《法律答問》是對律文的解釋和補充,説明對於不同部位、不同程度的傷勢,當時已經有了一定的區分。一種是直接在律文中明確説明,如《法律答問》所引律文明文規定“鬭决人耳”的刑罰是耐,又如“折肢”、“疻痏”作爲被“比”的對象,是可比附的成例,説明秦律中對於這兩種傷勢已有規定的刑罰。另一種則是以成例爲標準來爲其他不同程度的傷害劃分等級,因爲律文中并未明確説明,所以《法律答問》補充了這些傷勢所對應的刑罰。

類似的例子也見於漢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也有對於人身傷害的規定:


折肢、齒、指,胅體,斷决鼻、耳者,耐。

(《二年律令·賊律》簡27-28)


此外,還出現了根據致傷工具不同而對傷情進行的分類,從秦至兩漢,均有類似的簡文:


鬭以針、絲、錐,若針、絲、錐傷人,各何論?鬭,當貲二甲;賊,當黥爲城旦。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86)


鬭而以刃及金鐵鋭、鐘、錐傷人,皆完爲城且舂。

(《二年律令》簡27)


鬭刃傷人,完城旦。

(《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212號木牘)


在睡虎地秦簡中還是以《法律答問》的形式補充説明,到了漢律中,這樣的分類已形成了明確的律條。

在司法檢驗程式中,對於傷情的檢驗是最爲基本的要求,可以舉一些不同的案例。《封診式·奪首》篇中士伍甲告發男子丙爲了搶奪男子丁手中的首級,“以劍伐痍丁”,對於男子丁的傷勢,檢驗人員即“診其痍狀”,但未描述傷口的具體情况。《封診式·出子》篇中士伍妻甲告發大女子丙,因與丙鬭毆使得甲摔倒并致小產,對於甲所述傷勢,令史要求生育過的隸妾“診甲前血出及癰狀”,判斷出“甲前旁有乾血,今尚血出而少,非朔事殹。某嘗懷子而變,其前及血出如甲□”,也就是檢驗出甲確實符合小產的情况。這兩個案件中,報案人陳述了涉案人員的受傷情况後,檢驗人員都對其所述傷情進行了檢驗,以確認供述内容的真僞。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十七講的是秦王政時期,城旦講請求覆審自己所涉的與士伍毛合謀盗牛案。城旦講稱自己没有盗牛,之前是被令史銚屈打成招,士伍毛也説自己是被令史騰笞掠後才改口誣陷城旦講的。對此案覆審的調查中著重關注了講與毛二人身上的傷勢,記録得非常細緻:


診講背,笞䏖大如指者十三所,小䏖瘢相質伍也,道肩下到腰,稠不可數。

(《奏讞書》簡109-110)


診毛背笞䏖瘢相質伍也,道肩下到腰,稠不可數,其臀瘢大如指四所,其兩股瘢大如指。

(《奏讞書》簡118-119)


這兩條對於傷情的記録描述了傷口的位置、大小、數量,驗證了講、毛二人在被訊問時確實受到了笞打。奏讞文書和檢驗文書的性質不同,一般來説,奏讞文書中不會特别詳細記録傷口的情况或者尸體的狀態,除非涉及到案情的重點難點。因此可以看出,對講、毛二人傷口痕迹的檢驗也成爲了此案覆審的關鍵。

在漢代也有類似的司法檢驗活動,西北漢簡中的一些文書也記録了對於損傷的檢驗,如:


夏侯譚爭言、鬭,憲    以所帶劍刃擊傷譚胸一所,廣二寸,長六寸,深至骨。憲帶劍,持官六石具弩一,稾矢銅鍭十一枚。持大□橐一,盛糒三斗、米五斗,騎馬蘭越隧南塞天田出。案憲:鬭傷,盗官兵,持禁物,蘭越于邊關儌亡,逐捕未得,它案驗未竟。

(《居延新簡》EPT68:20—23)


以所帶劍首,歐種戍卒王奉親,肩背皆青黑、臃腫,廣袤各半所,得以會

(《肩水金關漢簡》73EJT5:73)


對此,閆曉君先生已有總結:“秦漢時期的損傷檢驗一般應包括受傷的部位,創口的長、寬、深度,數量,創口的走向等,以便劃分損傷的等級。”

發展到東漢,對於損傷的檢驗依然是治獄過程中非常基本的要求,《五一簡》中有一例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案件:


左賊史式,兼史順、詳白:前部左部賊捕掾篤等考實

南鄉丈田史黃宮、趣租史李宗毆男子鄧官狀。今

君教若  篤等書言解如牒。又官復詣曹診,右足上有毆創一所,

廣、袤五寸,不與解相應。守丞護、掾普議:解散略,請

𨚫,實核。白草。

(《五一簡(貳)》四二九+四三〇2010CWJ1③:202-4+202-5)


對於被毆男子鄧官的傷情,先由前部左部賊捕掾篤等“考實”了鄧官的情况并上書,但左賊曹再次檢驗鄧官的傷口時,發現傷口的情况與篤等人所上“解”書并不相符,因此請求駁回篤等所上解書,要求他們重新核實。由此可見,在傷人案中,對於傷情檢驗非常重視,并且檢驗過程也很嚴謹。此外,《五一簡》中還有許多對於傷情的記録:


辤怒,反毆我,爲語相報應,孨走入籠戶,尚、恚、孨與相報應,取所有木柃矛一,墨從戶外刺孨,左脅創一所,袤一寸五分,廣五分,深通中,矛刃連中左臂,凡創一所,袤一寸三分。

(《五一簡(壹)》三四五2010CWJ1③:179)


寸,左脅創二所,袤各二寸,廣各一寸,要創一所,袤二寸,廣五【分】,深皆通中。風要創一所,袤二寸,廣一寸,深通中;臍上、左臂創各一所,袤、廣各五分,深皆達外。皋凡創五所,出創四所,亭、風凡創各三所,鬭處

(《五一簡(貳)》四三六2010CWJ1③:202-11)


可以看到,在類似文書中,對於創傷的描述已經形成了一套規律。黃樸華、羅小華先生公佈了更多的辭例,并根據傷口部位將辭例主要分爲頭頸、軀幹、四肢三個大類,根據簡文,他們總結出五一簡中描述創傷的規律爲“身體部分(亦分左右)+相對位置(分上下中内外)+創幾所+袤+廣+深”,其中“袤”與“廣”以長度表示,“深”則有“深至骨”、“深通中”、“深達内”、“深斷骨”、“深達外”、“深絕革”等表達,根據創傷的部位不同,描述方式也有所區别。

當傷害致命時,對尸體的檢驗也是司法檢驗活動的重點。


·診首□髮,其右角痏一所,袤五寸,深到骨,類劍迹;其頭所不齊䏼䏼然。

(《封診式·□□》簡35-36)


男子尸在某室南首,正偃。某頭左角刃痏一所,背二所,皆縱頭背,袤各四寸,相耎,廣各一寸,皆臽中,類斧臿,角䪼皆血出,被污頭背及地,皆不可爲廣袤;它完。衣布禪帬、襦各一。其襦背直痏者,以刃决二所,應病。襦背及中衽□污血。

(《封診式·賊死》簡56-59)


安、宜及不知何一女子尸皆在内中,頭頸有伐刑痏。

(《嶽麓書院藏秦簡(叁)》簡151)


這幾起都是比較典型的他殺案件,傷口痕迹也很明確。這一時期,對於尸體進行檢驗時一般會先觀察傷口的長度、寬度以及深度,記録血迹和尸體身著衣物的完整性,最重要的一點是檢驗人員會根據傷口的情况推斷凶器,這爲找到凶手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綫索。

到了東漢時期,司法檢驗的手法有了進一步的發展,長沙五一廣場1號窖中出土了一件木俑(J1③:218),黃樸華、羅小華先生指出它就是五一簡文書中常見的“象人”,并公佈了紅外照片。“象人”又稱“豫人”、“像人”,五一簡中“爰書”、“象人”并舉的類似文例多見,如:


敢言之。謹移象人、爰書一櫝。章敢言之。

(《五一簡(叁)》九二九2010CWJ1③:264-83)


爰書、豫人書。

(四八零七2010CWJ1③:286-19B)


爰書、像人

(四八一八2010CWJ1③:286-30)


通過紅外掃描可以看到出土木俑的身上有幾處墨迹,“後腦勺左側有‘□誧豫人’,左耳部、左耳部右上、右肩胛骨、尾椎、左臀、左髀外側均有‘創一所’三字”,他們指出“‘象人’的主要作用是如實反映出受傷者的創傷位置和程度”,并在文末强調是“較爲嚴重的創傷”。黃樸華、羅小華先生又列舉了秦、漢、唐律律文中對傷情的等級分類,認爲“爰書”與“象人”是給傷人者量刑的重要依據。

由於“象人”是首次發現,且只有一件,因此可以結合簡文中的“象人”討論:


延平元年十月乙巳朔八日壬子,兼獄史封行丞事永叩頭死罪敢言之。

謹移案診男子劉郎大奴官爲亭長董种所格殺,爰書、象人一讀。

(《五一簡(壹)》一二三2010CWJ1①:110)


目前公布的簡文中,只有這一例内容最爲豐富,格式最爲完整,并提供了重要信息。另有一簡可與此簡相關聯:


兼左賊史英、助史壽白:陽馬亭長种言:掩捕小盗男

子劉郎所有奴吉、官。官以矛刺种,种以所持刀斫官,創三所,官君教  以格辜物故。吉捕得,毄亭。丞優、兼掾重議,屬功曹辟(?)

行丞事,兼賊曹掾、史各一人迎取吉,并診官死,得吏便

(《五一簡(貳)》五三八2010CWJ1③:261-18)


刺遣當言府,復白。

                         延平元年九月廿八日壬寅白

(《五一簡(壹)》三九三2010CWJ1③:201-2)



結合此兩簡,本案是陽馬亭長种格殺了大奴官。因男子劉郎的奴隸吉與官犯了盗竊罪,亭長种在抓捕他們的過程中,官先動手,种反擊時砍傷了官,官在辜期内死亡,因此需要對亭長种進行判决。案件中的“格殺”是逮捕罪人時,罪人拒捍逮捕,捕者與罪人格鬭而殺之。對於這種行爲的判决,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有明確規定:


捕盗賊、罪人,及以告劾逮捕人,所捕格鬭而殺傷之,及窮之而自殺也,殺傷者除, 其當購賞者,半購賞之。

(《二年律令·捕律》簡152)


則西漢時期捕者“格傷”、“格殺”是可以免除其罪的。相應的,在《奏讞書》案例五中,求盗視在追捕士伍武的過程中,二人格鬭,都用劍刺傷了對方,由於視在追捕前被告知武是逃亡的軍奴,因此最終判决視非故意傷人,免除他的罪名。

回到本案,官已死亡,因此簡一二三中的“象人”需要還原的是尸體上的傷口情况,傷人時需要根據傷情量刑,但本案屬於殺人範疇,自然不存在根據創傷的情况對种量刑。因而對官的尸體進行檢驗時,更多的是需要核實亭長种所言是否爲事實,比如傷口是否符合刀傷,是否只有三處。結合前舉出土木俑身上對於傷口的標記只有“創一所”的簡單記録,則象人的作用應當是更直觀地標記位置。除此案外,目前所見“象人”的辭例前後文缺失,那麼“象人”在什麼情况下需要投入使用,是否需要製作“象人”以輔助傷情檢驗,可能都還無法斷定,黃樸華、羅小華先生亦指出“象人”所標註的是“較爲嚴重的創傷”,因此,我們猜想“象人”或許只用於傷口數量較多的尸體的檢驗。

比較特别的是,《封診式·經死》篇記録的是一起對自縊尸體的檢驗,秦律中已經明確要求自殺者的親屬必須要報官,由官府派人檢驗尸體,以確認是自殺死亡。這篇文書内容詳盡完整,分成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對士伍丙的尸體進行司法檢驗,第二部分則總結了當時對自縊尸體檢驗的程式與原則:首先觀察尸體死狀,包括繩結的大小、位置,尸體和繩索到地面的距離,死者面部和下身的狀態;然後解開繩索,觀察尸體口鼻是否出氣,檢查繩索留下的痕迹,以及現場的其他情况;如果繩索可以脫出,再脱衣,檢視死者的身體、頭髮和會陰。

這一套流程的重點是爲了區分死者是真的自殺,還是他殺被偽裝成自殺,所以要求檢驗人員一定謹慎細緻,“診必先謹審視其迹”,并且每一步都要按照順序檢驗,要求非常嚴格:


舌不出,口鼻不喟然,索迹不鬱,索終急不能脫,□死難審殹。

(《封診式·經死》簡71-72)


死者身體的其他部位是否有傷痕,現場是否有他人遺留的痕迹也是需要觀察的重點。并且,即使明確了死者是自殺身亡的也一定會有原因,所以在確認後也需要執法人員盤問同居者以尋求答案,這足以説明當時司法檢驗程式的嚴謹與精密。

(二)現場檢驗與物證檢驗

司法檢驗的另兩項重點是“現場檢驗”和“物證檢驗”,由於在判案過程中此二者緊密相關,物證大多是從現場獲得的,所以我們也一并討論。

秦漢時期的司法檢驗人員也很重視對案發現場的檢驗,前節討論的幾起案件在檢驗過程中也包含了對現場進行勘察的環節。特别是在尸體發現的現場,要進行精細地勘驗,前舉《封診式》即有:


男子西有䰍秦綦履一兩,去男子其一奇六步,一十步;以履履男子,利焉。 地堅,不可知賊迹。……男子死所到某亭百步,到某里士伍丙田舍二百步。

(《封診式·賊死》簡59-61)


權大一圍,袤三尺,西去堪二尺,堪上可道終索。地堅,不可知人迹。索袤丈。衣絡禪襦、裙各一,踐□。

(《封診式·經死》簡67-68)


前一案是他殺現場,尸體身上的短衣和現場找到的綦履都被交到了縣廷;後一案是自殺現場,檢驗人員也需要檢查尸體周邊環境是否符合自縊的條件,還需要勘查現場有没有他人留下的痕迹,以進一步判斷死者是否是自殺。

除了刑事案件外,當發生盗竊案時,也要求檢驗人員仔細搜查現場,《封診式·穴盗》篇即是典型的例證,士伍乙報案説自己家房間内被挖了一個洞,一件“紬衣”丟失了,需要令史去現場檢驗:


房内在其大内東,比大内,南向有戶。内後有小堂,内中央有新穴,穴徹内中。穴下齊小堂,上高二尺三寸,下廣二尺五寸,上如豬竇狀。其所以埱者類旁鑿,迹廣一寸大半寸。其穴壤在小堂上,直穴播壤,破入内中。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手迹,膝、手各六所。外壤秦綦履迹四所,袤尺二寸。其前稠綦袤四寸,其中央稀者五寸,其踵稠者三寸。其履迹類故履。内北有垣,垣高七尺,垣北即巷殹。垣北去小堂北唇丈,垣東去内五步,其上有新小壞,壞直中外,類足歫之之迹,皆不可爲廣袤。小堂下及垣外地堅,不可迹。不知盗人數及之所。内中有竹柖,柖在内東北,東、北去廦各四尺,高一尺。

(《封診式·穴盗》簡75—81)


這是一篇完整且縝密的盗竊現場檢驗記録,根據這份勘驗報告,我們可以構擬出犯人的行動路綫,犯人應該是從這户的東墻入户的,然後在側房北面的小堂上,給側房的北墻挖了個洞,從洞中一路鑽到房間裏,偷走了士伍乙的衣服。

另外,其中有幾點值得特别關注,一是對各種數據的精准測量,無論是對建築物,還是對現場殘留的各種痕迹,檢驗人員都用數字直觀地記録了下來;二是對現場痕迹的仔細搜查,檢驗者觀察到墻上有新挖的洞,房中和洞穴内外有六處膝蓋和手掌留下的印迹,洞外的地上還有四處鞋印;三是對所得證據的分析探索,一方面根據牆上洞穴的痕迹,檢驗人員判斷出挖洞的工具應該是寬刃的鑿子,另一方面根據鞋印前中後三部分“稠”、“稀”狀態的差别,即清晰度的不同,推斷出犯人鞋跟磨損得比較厲害,穿的應該是“舊履”,這些都爲抓獲犯人提供了線索和方向。其中,對於現場足迹的檢驗一直是司法人員勘查的重點,發展到後世,結合不同學科的專業知識,甚至可以根據足迹分析出嫌疑人身高的範圍,模擬出嫌疑人犯罪時的具體軌迹。

在現場除了對周邊環境、遺留痕迹的檢驗之外,還能够獲得一些物證,有時這些物證正是破案的關鍵綫索。《嶽麓書院藏秦簡·爲獄等狀四種》有一起“巍盗殺安、宜等案”,私屬喜報案,發現安、宜等三人死於内室,獄史去往現場檢查并盤問附近人員後,發現了兩點綫索,一是現場留有“赤裙襦,類城旦衣”,二是死者身上的“布衣、裙襦、絝、履”都不見了:


不知殺者〼赤裙襦,類城旦衣。……●銜曰:宜、安有布衣、裙襦、絝、履,皆亡不得。

(《嶽麓書院藏秦簡(叁)》簡151-152)


根據前一個綫索,獄史觸、彭沮、衷查找了本縣、鄰縣的城旦和逃亡者,連夜搜查了櫟陽縣和外縣;另一方面,又根據現場衣物被盗的現象,鎖定了補了衣袍、佩戴了新刀的嫌疑人巍。經過一番審訊,最後查明真相發現,“城旦衣”是凶手故意留在現場的,目的是轉移辦案焦點,讓官府以爲是城旦作案;而盗取的衣物也由巍賣給了過路的行人,并用得到的錢買了布料和大刀,補了衣袍。這個案件有一定的偵破難度,凶手比較聰明,留下了具有誤導性的證據,然而獄史結合現場勘查所得,仔細搜查,最終還是鎖定了凶手。

《奏讞書》案例二十二也是如此,女子婢被一男子從背後刺傷、劫走了金錢,官府遲遲没有能抓到凶手。現場留下了兩件重要物證,一枚荊券和一把刺傷受害人婢的刀。獄史舉能偵破此案的關鍵就在於他抓住了這兩樣綫索,首先,他去尋找了可能與這枚荊券有關聯的人員,和前一個案子一樣,這枚券其實也是凶手爲了擾亂視線故意留下的證物,因此從這個方向出發的搜查一無所獲。之後,獄史舉擴大了偵查範圍,將目光投向了其他可能犯罪的人員,經過一番仔細探查,最終發現了嫌疑人孔:


疑孔盗傷婢,即讂問黔首:有受孔衣器、錢財,弗詣吏,有罪。走馬僕詣白革鞞,係絹,曰:公士孔以此鞞予僕,不知安取。……舉以婢背刀入僕所詣鞞中,衹。診視鞞刀,刀環噲旁傅鞞者處獨青有錢,類刀故鞞也。

(《奏讞書》簡214-217)


走馬僕送來的這把刀鞘與現場留下的那把刀完全吻合,鐵證如山,雖然孔幾度極力否認自己與刀鞘的關係,但最終,經過了舉的多方取證和連番審訊,孔只能認罪伏法了。此兩案案情複雜,但負責辦案的令史(獄史)均通過對現場的仔細勘查,對物證線索的全力探索,最終破獲了案件,且均被上級推薦升職。

秦漢時期對物證的檢查,還表現在注重分辨券和分辨書的真僞。當時已經存在不少作假的現象,因此無論官私券、書,都需要進行甄别。例如《爲獄等狀四種》案十四是“學爲僞書案”,講的是學這個人僞造書信,謊稱自己是“馮將軍毋擇”之子癸,欲行詐騙被發現的案子。《奏讞書》案例九至十二都是僞造官府文書的案件。


結語


本文梳理了目前簡牘中所見的幾類司法檢驗活動,總體而言,這一時期法律制度日臻完善,檢驗活動程式規範完整,種類豐富,且檢驗技術已經達到了一定的水準。

當然,我們的分類是以檢驗對象爲基點,繫聯不同文獻,從内容的角度對秦漢時期的司法檢驗活動進行歸納總結,但需要明確的是,目前所見秦漢簡牘中的司法檢驗活動多是從具體案件出發,需要滿足案件本身的檢驗要求,例如《封診式·賊死》《經死》篇既涉及對尸體的檢驗,也包含對現場的勘查。因此,在實際檢驗過程中,各種檢驗活動往往相互關聯、密不可分。

此外,司法檢驗與偵查、審訊等環節始終是密切相關的,檢驗是調查的一部分,最終目的都是爲探明案情提供證據。例如,在對現場勘查的過程中,有時還需要對現場相關人員進行問訊,這也是幫助辦案人員第一時間掌握線索的方法,如:


訊甲、亭人及丙,知男子何日死,聞謕寇者不殹。

(《封診式·賊死》簡61-62)


自殺者必先有故,問其同居,以答其故。

(《封診式·經死》簡72)


以及“巍盗殺安、宜等案”中現場衣物遺失的重要線索也正是來自於報案人之一。因此,秦漢時期實際“治獄”過程中,“診”這一環節除各類檢驗活動以外,常常還包含對相關人員的“診問”,即核實他們所言是否真實可靠:


診問蒼、信、丙、贅,皆關内侯。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簡88)


《五一簡》中與檢驗相關的司法活動還可稱之爲 “參驗”、“摻驗”、“合驗”、“檢驗”與“案驗”、“考實”,以下簡單列舉幾例:


以胡、均等辤相參驗。

(《五一簡(貳)》四〇一2010CWJ1③:201-10)


發覺,考問,辤具服,與脩、若、丸、等辤合驗,即脩、若、丸等證。

(《五一簡(壹)》(三七八2010CWJ1③:199-1))


       亟考實姦詐,摻驗,正處,言。

(《五一簡(壹)》三三八2010CWJ1③:171)


      書到,亟考實姦詐,明證檢驗,正

(《五一簡(貳)》五六一2010CWJ1③:261-42)


甲戌詔書罪非殊死且勿案驗,立秋如故,去年雨水過多,穀傷民

(四一四2010CWJ1③:201-23正)


在司法檢驗人員方面,秦簡《封診式》中明確記録了負責“診”的官吏通常都是令史,有時會需要攜帶助手牢隸臣,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還需要臨時邀請專業人員協助檢驗,例如《封診式·癘》篇要求醫生檢驗麻風病人,《出子》篇需要生育過的隸妾幫助檢驗流產的婦女;而西漢奏讞文書中所記録的負責檢驗工作的人員則基本都是獄史,例如要求獄史去往案發現場檢驗;東漢《五一簡》中所記載的檢驗人員除獄史外,還包括賊曹掾、史。因此,秦漢時期的司法檢驗人員基本由令史或獄史擔任,有時還需要富有經驗的專業人員加以協助。需要明確的是,這一時期的司法檢驗一定是以官方爲主導的,且獄史參與治獄的諸環節,協助令、丞辦案,并不單單負責司法檢驗,并不能夠算作專職的司法檢驗人員。這與後世所熟知的“仵作”不同,仵作一開始是專門從事喪葬的職業,從宋代起,才逐漸兼任官方的差事,一直到明萬歷年間,仵作仍然一方面參與官方的司法檢驗活動,一方面仍從事送葬的舊業,到了清代,才成爲官方的司法檢驗人員。

從秦漢時期的簡牘文書中,我們看到了對當時司法檢驗活動的豐富記録,而東漢以降的傳世文獻中,也逐漸有了對司法檢驗的記載,比如《漢書·佞幸傳》記載“即日賢與妻皆自殺,家惶恐夜葬。莽疑其詐死,有司奏請發賢棺,至獄診視。……賢既見發,裸診其尸,因埋獄中”,這就是一例非常明確的尸體檢驗案例。但是,史書記載的只是事件的重要部分,往往不會將具體的司法檢驗過程展現在後人面前,因此如上所論的與司法檢驗有關的秦漢簡牘所記載的内容正可以填補這部分空白。


附記:拙文寫作及修改過程中,得到導師劉釗教授和匿名審稿專家的悉心幫助與指點,在此一并表示感謝。

本文原載《簡帛》第24輯,引述請據原文。

編輯|張雅昕

審核|魯家亮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