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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老人土葬后被当地镇政府挖坟,拖走尸体强行火化!

来源:红星新闻

老人遗愿与殡葬改革发生冲突,家人将老人偷偷土葬后,却遭遇“挖坟”事件。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获悉,4月17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修水县大桥镇人民政府对大桥镇大桥村人樊佛宝父亲坟墓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判决大桥镇政府赔偿樊佛宝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法院认为,土葬应予查处,但该案中程序不合规。

樊佛宝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姐弟一共6人,除了二姐,都在深圳工作,他是最小的弟弟。此事发生后,一家人心理均受到刺激,虽然赢得了一审,但他们仍想要政府一个道歉。


修水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及大桥镇镇长华贤文先后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有可能会上诉,因为根据《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相应的执法权。大桥镇常务副镇长游美军则向记者强调,殡葬改革已进行几年,政府做了大量宣传工作。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的修正中,第二十条取消了对于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等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这一内容。《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也随之删除了相应条款。

据新华社当时的报道,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有关人士曾表示,对于非法乱埋乱葬行为,民政部门首先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说服教育,并注重工作手段人性化,引导群众自觉积极参与殡葬改革,不得已时方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手段。2012年行政强制法正式施行以来,已多次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父亲去世偷偷下葬

当地镇政府半夜“挖坟”送至殡仪馆


相关判决书显示,樊佛宝之父于2022年9月30日在家中去世。当日,其家属采用土葬方式将其葬于大桥镇大桥村自家坟地。

九江市全域都是火葬区。樊佛宝表示,其父2019年得了癌症,临终前嘱咐不办丧事,但唯一心愿是土葬。因此,他们在父亲去世当天将其下葬,并在政府人员联系时否认父亲已过世,而是称把他带到深圳治病。樊佛宝称,他们知道这样“瞒不下去”,但当时认为强制执行需要时间,等几个月后再火化,他们也能接受。

“在父亲有遗言的情况下,我们先土葬,后面再按规定整改,也是可以两全其美的。”樊佛宝表示,“我作为人子,也是无奈的。地方上老人走了,哪个老人不是风风光光地办事?”

据法院经审理查明,一个月后,2022年11月4日凌晨,大桥镇政府在未书面通知老人子女的情况下,将坟墓挖开,把尸骸带走送至殡仪馆。


樊佛宝称,他经亲戚告知,才知道父亲遗体被带走了。对于政府“半夜偷偷挖坟”的行为,当时,樊佛宝一家向其发去律师函并打算起诉,“希望能保住遗体。”

2022年12月12日,大桥镇政府派人来到深圳,给樊佛宝送达一份由修水县殡仪馆12月10日出具的《告知书》,表明樊父遗体进入殡仪馆已超过30日,“请于12月15日前办理遗体火化手续”,逾期将依照《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条例执行。


↑殡仪馆告知书 受访者供图 

殡仪馆工作人员给樊佛宝打电话时,樊佛宝回应称:“谁把遗体送来的你找谁去。”2022年12月22日,樊父遗体被火化。之后,樊佛宝和家人回到家乡,取走了父亲骨灰并进行安葬。

2022年12月26日,樊佛宝将修水县大桥镇人民政府诉至永修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大桥镇政府挖掘原告已故樊父的坟墓并将尸骸带走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大桥镇政府向樊佛宝及其家人公开赔礼道歉等。庭审中,樊佛宝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大桥镇政府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法院判决:

土葬应查处,但镇政府无查处职能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大力推行殡葬改革;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工作;第十三条规定,平毁坟墓由殡葬管理处(所)提前6个月公告和通知墓主,将平毁的坟墓拍照、记录在案。

2023年3月7日,本案在永修县人民法院开庭。大桥镇政府在庭审中辩称,执行上级政府殡葬政策是自己的工作职责,自己的行为虽然存在程序瑕疵,但是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此外,其是为了查明埋葬者真实身份,排除意外事件,故而挖掘坟墓。

对此,法院认为,即使是为了查明身份必须开棺查验,也应由有权机关在遵守正当程序前提下进行,如在开棺前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原告及其家人意见等,所以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大桥镇政府对辖区内殡葬管理有领导管理的职责,对修水县范围内违反殡葬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能部门是修水县民政部门。樊父遗体本应火化,土葬应予查处,大桥镇政府强制火葬行为的结果符合殡葬管理相关规定,但其并无查处职能,且强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实施的强制行为系超越职权,应予撤销,又因该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确认违法。

最终,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决大桥镇政府赔偿樊佛宝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对于樊佛宝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请,因为土葬行为违反殡葬管理规定,不具有可保护的合法利益,故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判决书截图

日前,修水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及大桥镇镇长华贤文先后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有可能会上诉,因为根据《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相应的执法权。大桥镇常务副镇长游美军则向记者强调,殡葬改革已进行了几年,政府做了大量宣传工作。

事实上,2018年8月,针对有些县乡在推进殡葬改革过程中出现简单过激的做法,江西省民政厅在官网回应称,这些现象虽属少数,但造成不良影响,伤害了一些群众的感情。有些县乡对殡葬改革的复杂性认识不足,没有进行充分、深入的宣传引导工作,导致出现入户收集、集中拆解棺木等简单过激的做法,引起社会的关注。

相关回应称,江西省民政厅要求,殡葬改革既要积极稳步推进,又要坚决防止“一刀切”“运动式”倾向;各地党员干部要带好头,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提高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对简单过激的做法,该制止的要立即制止,该纠偏的要立即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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