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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伦特:我仅仅属于他们 | 朱迪斯·巴特勒

朱迪斯·巴特勒 勿食我黍 2019-10-22

朱迪斯·巴特勒(Judith butler),1956年出生于美国,耶鲁大学哲学博士,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修辞与比较文学系教授。巴特勒是当代最著名的后现代主义思想家之一,在女性主义批评、性别研究、当代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等学术领域成就卓著。其所提出的关于性别的“角色扮演”概念是酷儿理论中十分重要的观点,她也因此被视为酷儿运动的理论先驱。



      汉娜·阿伦特讲过这样一段话:“左派认为我是保守派;而保守派认为我是左派,或是持不同政见者,或老天才晓得的什么派。而我必须澄清,对此我丝毫都不在意,我觉得这些东西完全无法阐释这个世纪真正的难题。”阿伦特关于犹太人的著述使她的政治取向问题变得更加扑朔迷离。在社评、论作和未完成的文章里,她试图重点揭示出民族国家在政治上的悖论。假若民族国家能够保障公民的权利,那它的存在理所当然是必要的;但是假若它本着民族主义,不断制造数量巨大的无国籍人口,那我们显然应该反对它。而如果我们反对民族国家的存在,又用什么东西(假定确实存在某种东西)来替代它呢? 
  阿伦特以各种不同方式使用过“归属”之类的词汇和“政体”之类的概念,在她那里,民族国家的观点不能抵消政体的概念。在她早年的著述里,她甚至在定义国家的概念时,把国家与国家地位及领土脱钩。国家在她那里仍保留着一定的位置(尽管从20世纪30年代中期到60年代早期,其地位有所降低),可是阿伦特开始设想——不管这种设想多么简要抽象——政体是一种有别于民族国家的事物:一种既不同于集中统治国家也不同于个人主义本体论的联合体。在对法西斯主义的批评以及对犹太复国主义的怀疑中,她明确地反对民族国家的异化形态——依靠着民族主义,制造出巨大规模的无所归属和民不聊生。很矛盾而又很凑巧的是,阿伦特批评法西斯主义的术语也能揭示出她对犹太复国主义的批评,尽管她并没有也并不愿意将二者相提并论。 

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1906年10月14日—1975年12月4日),德国犹太人,20世纪最伟大、最具原创性的思想家、政治理论家之一。


  在1951年出版的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里, 阿伦特清晰地阐述了这种状况:无国家的状态并非犹太人所独有的问题,而是20世纪反复出现于民族国家的尴尬处境。希特勒时期发生在犹太人身上的事情不应该被视为一个特例,而应被看作控制少数族裔的一种典型的固定模式。她继续阐述: 
  战后,犹太人的问题(这被认为是唯一难解的问题)确实获得了解决——亦即获得了一块首先是殖民地然后成为主权版图的土地,但是这既未能解决少数族裔的问题,也未能解决无国家状态的问题。相反,就像二十世纪的绝大多数事件一样,犹太人问题的解决结果只不过是制造出一支新兴的难民——阿拉伯人,从而使无归属、无权利人口的数量又增加了70万到80万。在巴勒斯坦最小的区域里无数次发生的事情,随后在印度以极大的规模重演,数百万人受到直接影响。 

  或许正是因为类似的观点,以及她在1944和1948年对犹太复国主义的批评,招来了1963年《耶路撒冷的艾希曼》(Eichmann in Jerusalem)一书出版之后格尔辛姆·肖勒姆(Gershom Scholem)在往来书信里对阿伦特的尖锐指控。艾希曼(Adolf Eichmann)自称他只是履行自己作为官员的职责,阿伦特不动情感地关注着这一点,对此,肖勒姆说她“没良心”。她报告里的诸多记述都引起了争议。有些人认为她歪曲了法西斯统治下犹太人的抵抗历史,对犹太人理事会的政治协作前景给予了不公正的预示,还有些人想让她把艾希曼这个人定位为一个邪恶的典型,并对其邪恶进行条分缕析。此外,她的记录试图揭示,对艾希曼的心理动机的推测是与正义程序毫不相干的。尽管她认同以色列法庭的裁决——艾希曼是有罪的、应该处以死刑的——但她认为整个诉讼的程序和判决的依据存在着问题。一些人反对她对法庭的公开批评,他们认为现在对以色列的政治制度进行批评为时过早、不合时宜。她在艾希曼身上发现的追逐名利、混沌不清以及在谈论自己恶行时的那种出人意料的神采奕奕的特点,无法令某些人感到满意--这些人希望通过《最终方案》 里的方针政策找到艾希曼的动因:千百年来的反犹主义发展到了顶点。 
  肖勒姆继续指责阿伦特的个人动机:“在犹太传统中有一个难以界定然而却相当实在的概念,亦即我们所知道的Ahabath Israel——'对犹太人的爱'。而在你,亲爱的汉娜,以及许多来自德国左派的知识分子身上,我看不到分毫痕迹。”阿伦特反驳了对方将自己归为德国左翼(事实上,她的确不是马主义者)的指称,然后回复说: 
  你说的很对——我并不被这一类的任何“爱”所打动,原因有二:(首先)我这辈子不曾“爱”过任何民族或团体——无论是德国人、法国人、美国人,还是劳动阶级,或者诸如此类的任何群体。我真正爱的只有我的朋友们,并且,我所知道和相信的爱仅仅是对于一个个具体的人的爱。其次,作为一个犹太人,这份“对犹太人的爱”在我看来是相当可疑的东西。我无法爱我自己,或者任何我自己身上的不可或缺的东西。为了澄清这一点,让我告诉你我在以色列的一段谈话,谈话的对方是一位著名的政治人物,当时她正在为以色列的政教统一(据我看来这真是灾难性的)作辩护。她的话——我不太确定具体的词汇——大约是这样子:“你应该懂得的,作为一个社义者,我,当然,不信仰神明;我信仰的乃是犹太人民。”我认为这是一段令人震惊的陈词,由于过度惊讶,当时我未发一言。而我原本应该这样回应的:这支民众之所以伟大是因为他们一度信仰上帝,他们是如此地信仰他,以至于对他的爱超过了惧。而如今这支民众仅仅信仰他们自己?从这里头能产生什么益处?好吧,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不“爱”犹太人,也不“信仰”他们;我仅仅属于他们,自然而然,不待争辩。 
  阿伦特的语调和内容将她如何理解犹太人归属的问题摆到了台面上。她说她自然而然、不待争辩地是一个犹太人,这是什么意思呢?是仅以遗传的特点而成为名义上的犹太人,或者是以历史的传承而言,抑或是以这两种因素的糅合而论?她有没有指出自己在社会学的意义上属于犹太人?当肖勒姆称呼她为“我们人民的女儿”,阿伦特并未正面回应这一亲密的归属关系,但是坦率声明自己的所属:“我从未伪装成有别于我的任何人,或以任何形式成为有别于我本身的任何人,同时我从未被牵着往这方面走。那就如同说我是个男人而不是女人——也就是说,那太错乱了。”她继续指称,“身为犹太人”是一种“在我的生活中无可争辩的事实”,并强调:“无论如何,这是对任何事物——对于天赐的而非人为的东西,对于自然的而非习俗的东西——都怀有的最基本的感恩。” 

  贯穿其《有关犹太人的著述》,阿伦特都挣扎于这样两个问题:一、作为犹太人而缺乏强烈的宗教信仰,这意味着什么?二、为什么对世俗犹太人和被同化的犹太人进行区分(像她所做的)显得格外重要?毕竟,她明确将自己标识为犹太人,这就标志着同化的失败(同化的任务乃是完全抹去这种标识)。在一份写于1939年左右的未完成论文里,阿伦特指出,犹太复国主义和民族同化论是由一个共同的教条主义孕育出来的。民族同化论者认为犹太人属于接纳他们的国家(反犹太复国主义的哲学家赫尔曼·科恩在20世纪初说,德国犹太人首先是且最重要的是德国人,并只能在德意志国家里茁壮成长和获得保护),而犹太复国主义者认为必须建立一个犹太人的国家,因为其他所有国家的存在都不受制于其中的犹太少数民族。 
  阿伦特对他们二者都有指责:“这些(主义)都具有相同的缺点,产生于同一种恐惧——犹太人共有的恐惧,不敢承认在犹太人和周围其他民族的人们之间一直存在着并将永远存在利益上的分歧。”换句话说,与其他人有利益分歧是一种政治状况,这种状况不可能你希望它消失它就消失。对于阿伦特而言,“利益分歧”的持续性存在,不构成同化的理由,也不构成少数民族隔离的理由。无论犹太复国主义者还是民族同化论者都“保留着(欧洲人)对外来性的指控”,并用此衡量标准来反对犹太人:民族同化论者寻求通过进入他们寄居的国家、获得充分的公民权而扫除这种外来性,而犹太复国主义者认为不可能存在永久接纳犹太人民的外国,无论怎么准备,反犹主义都会找上他们,只有建立一个犹太国家才可能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场所。 
  此外,这两个阵营认同一种特定的民族逻辑,阿伦特最早在她20世纪30年代调查反犹主义和犹太人在欧洲的历史时,就开始拆解这种逻辑,然后整个战争年代她针对巴勒斯坦和以色列发表的一系列社论[发布在《建设周刊》(Aufbau)和德国犹太人的报纸上]继续拆解着这种逻辑,20世纪50年代早期她在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里尖锐批评了民族国家和大量无国籍人口的产生,延续了这一拆解。 
  毫无疑问,将她对肖勒姆的回复解读为信奉民族同化论,是错误的。她是一个世俗的犹太人,但是这种世俗性没有像历史学所定义的那样,大幅度吞噬掉她的犹太性。如她自己所言,她活在某种失去的信仰的复苏当中。她在纳粹统治下的经历,她自己被迫在20世纪30年代移居法国的经历,她1941年逃出哥尔斯(Gurs)拘留所、移居美国的经历,给了她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视角来观察难民、无国籍人口,以及大量人口的迁徙转移、流离失所。阿伦特对民族主义的批判,在某种程度上是从其流亡和迁徙的经历中诞生的。这种流亡和迁徙对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的犹太人产生过特别的影响,但对阿伦特来说,流亡和迁徙不仅仅是“犹太人”的问题。她相信,人们有一种政治上的义务,像拒绝民族主义思潮那样,来分析和反对驱逐出境、人口迁移以及无所归依。这就是她对犹太复国主义与同化论给予同样批评的原因。这也是她对肖勒姆的回驳中存在那种显而易见的唯名论——她不“爱”犹太人或“信仰”他们,而只是“属于”他们——的原因。这里的 “爱”和“信仰”都加了引号,但是否她反对的也是这种普遍性,“犹太人?”因为毕竟她说过她不可能爱“人民”,只能爱“一个个人”。 
  “爱犹太人”这个概念有什么错?20世纪30年代后期,阿伦特申明,19世纪的欧洲“解放”犹太人的努力其重心并不在于犹太人的命运,而倚重的是特定的进步主义信念,在这种信念之下犹太人是作为一个抽象理念存在的:“解放不是要触及你所认识或不认识的犹太人,不是要抵达低微的小贩或大宗借贷者,而是要延伸至'普遍的犹太人'。”由于犹太人中存在着异常之人,比如支持“普遍的犹太人”立场的摩西·门德尔松,所以“犹太人” 这个词意味着人权的进步。在阿伦特看来,这种努力是将原则从个体中剥离出来:与反犹主义相反的进步启蒙,在拥护普遍犹太人的权利的同时,始终把日常的犹太人定义为有害的。所以,当阿伦特拒绝爱“犹太人民”,她是在拒绝成为一个为反犹主义提供预设与借口的抽象物的附属。 
  阿伦特明确反对犹太人建立在世俗揣测之基础上的民族主义。但她发现任何一种以宗教为基础的政体都是不可接受的。一种正义的政体应该把平等扩及所有的公民、所有的民族:这是她从反对法西斯主义的过程中学到的。对于犹太教从宗教信仰转移为一种民族政治身份,她公开表示忧虑。“那些不再以传统的方式信仰其上帝却继续认为自己以这样那样的方式'被选中的'的犹太人”,她写道,“只可能相信他们是在自然属性上更优良、更聪慧,或者更激进、更精英。而这种想法会随着人的情绪翻云覆雨,只不过是种族主义迷信的翻版。”她一度声称“我们民族的苦难”开始于犹太人放弃宗教的价值观:“始于我们宣布我们的存在本身——不包含任何国家的或宗教的内容——就是一种价值。”虽然她很理解,作为20世纪的犹太人,生存的挣扎是其生活中无法抹去的一个方面,但她无法接受“生存本身”打倒正义、平等和自由的理想。 
  20世纪30年代末和40年代初,阿伦特思索着,犹太民族可以成为众多国家中的一个国家,成为欧洲联盟的一部分。她设想,当时正在与法西斯斗争的欧洲国家会结成同盟,而犹太人可能建立起自己的军队,和其他欧洲军队并肩抗击法西斯。然后,她提出,作为一个没有领土的国家,一个只有在联盟形式中获得认可的国家,从定义上来讲,那将是一个多元复合体的组成部分。再后来,相对于以色列国应该以犹太人主权为根本性原则这个已经形成的概念,她更主张成立一个犹太-阿拉伯联盟国家。事实上,“犹太人主权”可能是一个可怕的分类错误,因为它将一个国家政权与单个民族相统一,这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对少数民族的巨大的不公正。1943年,她写道:“巴勒斯坦只有整合成为联邦,才可能保留为犹太人的民族家园(就像其他一些小国、小民族)。” 
  尽管这是一个世俗的政治解决办法,但在1941年,她借着一个宗教典故陈述了实施这种解决方案的全部逻辑依据。“作为犹太人”,她写道:“我们要争取犹太人民的自由,因为'如果我不为我,还有谁会为我?'作为欧洲人,我们要争取欧洲人民的自由,因为'如果我只为我,那么我是谁?'”这是希勒尔——公元1世纪著名的犹太人评论家所提出的问题。在这里,以及其他地方,她吸取了犹太宗教传统来规划适用于组织世俗领域的政治事务的政治原则(这不同于将世俗政治建立在宗教原则之上)。22年后,阿伦特写信给肖勒姆的时候,并没有征引希勒尔——在那里,她拒绝对自己的身份作出宗教性的表述——然而,我们还是可以从她使用的语汇中听到希勒尔的回音:“我不可以爱我自己,或者我所知道于我自己不可或缺的任何东西”,还有“现在这支民众仅仅信仰他们自己?从这里头能产生什么益处?”她不能只为自己,因为,如此一来她是谁?但是,如果她不为自己,谁会为她呢?
  在《犹太复国主义再思考》(Zionism Reconsidered)中,对于在一些超级大国的利益范围内建立犹太国家的想法,她斥之以“荒谬”。这样的一个国家,将在“主权国家的错觉”之下遭受挫折:“只有蠢笨者才能提出这样的政策:信任一个遥远的帝国强权并希冀其保护,而疏远邻邦的善意。”一方面她确实急于为以色列/巴勒斯坦找寻生存之道;另一方面她预测到,构建政权的现实基础将付之一炬。“如果犹太政治实体在不久的将来得以实现……那将要归于美国犹太人的政治援助”,她写道,“但如果以色列与阿拉伯人的意愿相抗衡,而得不到地中海各国的支持,那么不仅经济上的援助将姗姗来迟,政治上的支持必然更令它望穿秋水。其结果可能会对这个国家里的犹太人造成切实的困难,毕竟,这个国家没有权力引导近东地区的政治命运。” 
  1948年,联合国制裁以色列后,阿伦特预言:“即使犹太人赢得(争取独立的)战争,它到头来会发现……犹太复国主义在巴勒斯坦取得的成就已经毁灭……'胜利'的犹太人将置身于完全与之敌对的阿拉伯人的包围当中,处于永远遭受威胁的边界之内,沉浸在一种足以淹没其他所有的利益和活动的自我防卫意识里。”她再次表示,隔离是无效的,最好的解决办法应该是一种“联盟国家”。这样一个联盟,在她看来,“将具有防止形成极权统治的优势,极权统治惟一的、最高的权力就是自取灭亡”。 
  阿伦特在联邦政府这个理念上的深思,其根基是希望它能够削弱民族主义,并解决无所归属的问题。如果说能保障权利的政体不是民族国家,那么它要么是一个联邦体制——主权没有通过民族国家的权力而得以实现,要么是一种人权框架——它将对集中创造了它的那些人产生约束力。在阿伦特的思想里,权利并不是个体自带的,而是通过他们在行动中的协作而产生的。这一个后形而上学的观点适用于她在30年代后期为欧洲犹太人设想的后民族联邦,这就是一支犹太军队可以代表一个没有政权或领土的犹太“国家”的理由,也是她在1948年开始为犹太人和巴勒斯坦人设想的前景——尽管以色列已经以民族主义为前提、以犹太集权为主张建立起国家。人们可以指责她天真,但绝不可以指责她预测出无国家状态情况的复发、领土暴力持续不断的先见之明。 
  近些年来,我们已经习惯了这样的一些说法:现代宪则体制保留着一个主权功能;一种被默许的极主义在民治体制的范围内充当着限制性原则。乔治·阿甘本对卡尔·施米特的解读特别关注了在已经建立的民治体制内行使主权而造成的例外状况,中止宪法赋予某些特定人群的保护和权利。阿伦特关于犹太人的著述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与之相反的视角。虽然阿甘本在阐述“赤裸生活”(一种被城邦抛弃而暴露于赤裸裸的权力的生活)的时候显然受惠于阿伦特的《人的境况》(The Human Condition),但阿伦特在她聚焦极权主义的著述中所侧重的是民族国家,而不是主权。通过强调无所归依是20世纪反复出现的政治灾难(21世纪的今天它出现了新的形式),阿伦特拒绝对“赤裸生活”给予形而上的关注。事实上,在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里她相当明确地指出:遭流放、无国籍的人们被贬至的那种表面上的“自然状态”,绝非自然的,也绝非形而上的,而是一种极为贫瘠的政治形式的名号。 
  阿达拉赫,阿拉伯少数民族在以色列之权利的法律中心,最近提议“民主体制”不应以“谁是犹太人”这个问题起头,而应以“谁是公民”这个问题起头。虽然它并不寻求裁决这个国家的领土合法性的来源,但它确实对民族和国家提出了系统化的分离,如此一来便与阿伦特政治思想发生了共鸣。阿伦特的联邦政体思想不同于现在盛行的民族文化融合论者的多元模式论,不过它确实假定了一种政治生活方式,这种方式不仅是部分主权文化身份的集合,更是主权、民族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消退,从而进入社会性和政治性共存的全新形式。保持希望(也许这很幼稚),但若不是为此,有些东西我们将永远摒弃不掉——至少摒弃不了阿伦特警告过的关于领土的无休无止的暴力行为。 


本文英文题目为“I Merely Belong to Them”,刊载于《伦敦书评》(London Review of Books)2007年5月刊。萧潇/译 赵丽/校,来源:中道网/译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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