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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思想、实践与模式: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戴维·赫尔德 勿食我黍 2022-11-02


作者|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1951-2019)

曾任伦敦经济与政治学院政治学教授国杜伦大学大学学院院长、《全球政策》总编辑国际著名出版社Polity Press的创立者之一、当今政治理论领域多产作者之一




主思想的历史是奇特的,而民主实践的历史则是令人困惑的。

有这样两个重要的历史事实。第一,今天,政治领导人们,尽管其观点迥异,但都无一例外地标榜自己为民主人士。全世界所有的政治制度都把自己说成是民主制度,而这些制度彼此之间无论是在言论还是在行动方面都常常迥然不同。民主似乎使现代政治生活变得合法化了:因为一旦宣称它是“民主”的,那么,法规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似乎就是合理和正当的。然而,事实并非总是如此,从古希腊到现在,大多数政治思想家曾经尖锐地批评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从历史上看,对民主的普遍信奉只是一个非常晚近的现象。

第二,今天,尽管许多国家可以被称为民主国家,它们的政治制度史却显示了民主安排的脆弱性,仅仅20世纪欧洲的历史就清楚地表明,民主是一种非常难以创造和维持的政府形式:法西斯主义、纳粹主义和斯主义差点儿一起要了它的命。民主在激烈的社会斗争中得以演进,但也经常成为这些斗争的牺牲品。本书的要旨在于阐述民主思想,但在探讨这一思想的时候,我们却不能与民主思想和实践的历史相去太远。

“民主”一词起源于古希腊语,16世纪由法语的démocratie引入英语。“民主”(democracy)由demokratia演变而来,其基本含义为demos(人民)和kratos(统治)。民主是指一种既区别于君主制、又区别于贵族制的政府形式,在这种政府形式中,人民实行统治。民主需要这样一种政治共同体,在其中,人们享有一定形式的政治平等。“由人民来统治”(Rule by the people)看似一个语义明确的概念,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民主思想的历史十分复杂,而且,它以充满各种互相冲突的概念和广泛的分歧为特征。

民主定义所存在的问题来自于这个短语中的每一个要素,即“统治”(rule)、“由……统治”(ruled by)和“人民”(the people)。现在首先来讨论“人民”(the people)这一概念:

●谁才能够被认为是“人民”?
●为他们所设想的参与是什么样的?
●什么样的条件有助于参与?参与的阻力和动力、为参与所付出的代价和所得到的利益对等吗?
“统治”(rule)的含义也引发了许多的疑问:
●对统治的范围应当如何作广义的或狭义的解释?或者说,什么是民主活动的适当领域?
●如果说“统治”包含着“政治”,那么它的含义是什么?它是否包含着:(a)法律和秩序?(b)国家间的关系?(c)经济?(d)家庭的或私人的领域?
“由……统治”(ruled by)具有服从的义务吗?
●“人民”的统治必须服从吗?服从的义务和不同的意见应当被置于何种地位?
●对于那些公开而又主动的“非参与者”来说,允许他们扮演的角色是什么?
●在什么条件下民主政体有权强制自己的某些人民或那些合法统治领域之外的人?


可能的分歧并非仅限于此。因为,从古希腊到今天,在有关成功的“人民统治”的一般条件或首要条件的问题上,也一直存在着根本不同的观点。比方说,在实行民主之前,人民必须要识字吗?一定水平的社会福利是维持民主制度所必需的吗?在国家紧急状态或战争状态下,民主还能继续吗?这些问题以及其他一系列问题都说明,民主的含义存在着或者将永远存在着某些不确定性。

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人们都企图将“人民”的外延局限于某些集团:如有财产的人、白人、受过教育的人、男人、具有特殊技能和职业的人、成年白人、成年人等。什么才算作“人民”的“统治”?人们持有各种不同的概念和论据。正如一位评论家概括的那样,这些不同的观点可能包括:

1.所有的人都应当参与立法、公共决策、法律应用以及政府行政过程,就此而言,所有的人都应当参与统治。
2.所有的人都应当作为个人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定过程,换句话说,参与制定公共法律和决定公共政策事务的过程。
3.统治者应当对被统治者负责,换言之,他们应当向被统治者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而且,被统治者可以免去他们的职务。
4.统治者应当对被统治者的代表负责。
5.统治者应当由被统治者来选择。
6.统治者应当由被统治者的代表来选择。
7.统治者应当为被统治者的利益行动。

上述不同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为民主辩护的不同方式所造成的。为民主辩护的理由在于,在所有可能的选择中,它最可能实现下列一个或多个基本价值或利益:公正的权威、政治平等、自由、道德的自我发展、共同利益、公正的道德妥协、考虑到每个人利益的约束性政策、社会效用、需求的满足、有效的决策。各种不同的观点相互冲突的历史蕴含着这样一种斗争:民主究竟意味着人民的某种权力(即公民从事自我管理和自我规制的一种生活方式),还是意味着一种决策的手段(即一种使通过选举而掌握权力的代表们所作的决定合法化的手段)。民主的范围应当是什么?它所适用的生活领域是什么?或者换言之,民主是否应当被明确地界定在维护其他重要目标的范围之内?

这些都是难以解答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尽管可能有助于说明为什么某些观点更具有吸引力,但是,本书的首要任务在于分析各种不同的民主形式,而不在于解决这些问题。在集中阐释民主的主要形式的同时,本书还将展示今天我们所面临的一些政治选择。但是,还要说明的是,这些选择并没有以简单而清晰的方式呈现出来。民主的历史通常含混不清,部分的原因在于这一历史依然活跃异常,而另一部分原因则在于民主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此外,说明这样一点也是很重要的:我对许多问题的看法,一如所有此类看法一样,得益于民主历史中一种特别的立场,亦即这样一种信念:民主的思想和实践只有在我们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得到推广和深化才能最终得到保护。对于我所坚持的这一观点及理由,我希望能够稍后再予以准确说明。但它确实表明,对某些民主理论家,我必然比别人寄予更大的同情。


本书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展示了民主的四种古典模式:即古代雅典的古典民主(classical democracy)思想,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自治共同体的概念[包括保护型共和主义(protective republicanism)和发展型共和主义(developmental republicanism)两种形式],自由主义的民主(liberal democracy)[也分为两个部分,即保护型民主(protective democracy)和发展型民主(developmental democracy)],以及马克思主义的直接民主理论。第二部分探讨了最近引起激烈政治争论和冲突的五种民主模式:竞争性精英民主(competitive elitist democracy),多元主义民主(pluralism),合法型民主(legal democracy),参与型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和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第三部分考察了民主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核心问题,并且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民主在今天应当意味着什么?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是在民族国家的背景下以及国家与社会日益紧密的联系中,通过观察民主在当代社会的相关性而展开的。

这样,《民主的模式》一书的内容跨越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从民主问题一些初始概念的提出,到近两千年中这一思想的被遮蔽,再到文艺复兴以及16世纪后期自由主义反对专制与全权国家的斗争中民主观念的逐渐再现,尔后到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传统对民主思想的重新阐发,直至当代各种观点的冲突。从这一角度来看,《民主的模式》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民主在西方的发展上。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某种意义上,民主的不同形式的发展历史正是一定政治观念和政治实践形成的历史,而这一历史在西方的具体体现最为明显。有关民主本质的争论一直特别强烈地反映在欧洲和北美的知识传统中,尽管并非每一个有关民主本质的重要争论都起源于欧洲和北美,或者说,并非每一个争论都只有在欧洲和北美才能得到充分的理解和阐释。虽然本书的重点在于西方的民主传统,但是,其他政治区域的重要思想流派也会在后面加以介绍。作为以下各章的核心,民主的各种模式及其一般关系反映在图Ⅰ中。民主的不同模式可以被合理地划分为两大形式:直接的或参与的民主(direct democracy or participatory democracy,一种公民可以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制度)和自由的或代议的民主(liberal democracy or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一种在“法治”的框架之下通过选任的“官员”来“代表”公民的利益和/或观点而实行统治的制度。这些大致的分类有时可被用来把许多不同的模式归为一类。但是,它们只能在非常有限的基础之上加以运用。因为,本书的一个目的在于阐释和评价有关民主问题的种种争论,这些争论远比上述两种一般概念本身所包含的内容要广泛得多。这里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例如,尽管古典民主、发展型共和主义、直接民主以及参与民主都可以归于“直接民主”这一类型之下,但是,它们之间的区别何在?如果仅仅把眼光集中在“直接民主”这一类型之上,就有可能忽略它们之间的重大分歧,这些分歧证明,存在着一种更加复杂的分类体系。这样的看法也适用于区分自由主义民主的“不同形式”。因此,图Ⅰ所列的术语将得到普遍运用,这些术语所应用的背景会澄清有关本书所讨论的民主形式的种种混乱,以及不同民主形式之间的相似性和不同性。

图Ⅰ  民主的不同模式

民主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而充满斗争的历史。民主理论的领域充满着广泛的思索和争论。如果要把握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的民主讨论的含义——它的种种关键性概念、理论和命题——就要既理解它的历史,又理解它的种种争论。为了理清这一领域的概况,《民主的模式》对有关民主问题的各种重要立场和论点以及关于这些立场、观点的批判性反思作了概述。然而,尽管本书的涵盖面非常广泛,但需要强调的是,它所涉及的问题仍然是有所选择的。在阐述四种古典模式(及其变形)的时候,我以这样一种设想为指导原则:尽可能广泛地探讨那些最核心的思想和理论,而不是仅仅对所有模式作浮光掠影的概览。因此,我并没有对在某些人看来于民主理论有着重大意义的一些政治传统,如无政府主义,加以分析。另外的不足在于:我本打算尽可能详尽地论述民主思想中每一种重要理论轨迹的发端(origin)、渊源(source)和背景(context),但是,限于篇幅,又不得不放弃原来的计划,尽管我已经从历史和理论两个方面努力对每一种模式作出了简明扼要的介绍。此外,或许还应当强调指出的是,我所选择的只是那些在我看来对于古典的和/或当代的政治论争具有核心意义的“民主模式”。

有关本书所采纳的研究方法以及作为这一研究方法前提的种种假设,我还有三个问题需要予以特别说明:首先是有关“模式”这一概念。我在此使用这一术语是指一种理论架构,这一架构旨在展现和解释某种民主形式的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基本结构。公共生活或整套制度的某一方面只有在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中才能得到正确的解释。所以,模式也就是有关政治领域及其确立的经济和社会等诸方面根本条件的概念和通则所组成的复杂的“网状结构”。

此外,正如我们不久将要看到的,民主的模式必然包含着描述解释性命题(descriptive-explanatory statements)和规范性命题(normative statements)之间的一种动态平衡,也就是有关事物如何和为什么如此的命题与有关事物应当如何的命题之间的一种平衡。古希腊的理论家们在提供一种统一的伦理学、政治学和有关人类活动条件之学问的时候,往往力图使他们的著作既是描述性的,又是规范性的。而许多“现代”理论家们,从霍布斯(Hobbes)到熊彼特(Schumpeter),都主张从事一种他们认为非规范性(non-normative)的真正“科学”的活动。霍布斯将道德和政治截然分开,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政治理论的传统。在他看来,政治分析是一种建立在明确的原则和严密的推理之上的“公民科学”(civil science)。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社会科学的兴起(特别是有关“政府”的学科以及社会学的兴起),为这样一种观点提供了推动力,即民主研究必须以科学的追求为基础。“科学方法”为解释民主的含义带来了显著的变化。但是,“科学”并没有处处取得对于“哲学”的胜利,探讨民主理论的纯粹经验性方法已经受到广泛的批评。而且,撇开政治分析中使用的所谓方法不谈,在所有的民主模式中,人们所发现的往往是描述性和规范性命题的相互糅合。正如一位观察家所指出的:

有的民主理论家已经足够清楚地看到了他们的理论成分是如此的混杂;有的理论家还没有看到这一点,甚至否认这一点。那些以现存的就是合理的假设为出发点的人,力图拒绝承认他们正在进行价值判断。那些以现存的就是不合理的假设为出发点的人,则极为注重其道德理由(同时努力证实这是可实现的)。而在这两种极端的选择中,有一个值得思考的重要领域。

在考察过去、现在或许将来的民主模式的时候,研究每一种模式的主要特点、可取之处、对民主得以实现或可能实现的社会特性所作的假设、有关人类政治潜能的基本概念,以及如何为其观点和偏好进行辩护是非常重要的。要对这些不同的模式作出评价,我们必须对各种理论主张的特点和内在联系、经验性命题的适当性以及各种方案的实践性给以关注。

其次,在阐述各种形态的民主模式时,我努力排除我的个人“偏见”,以便使这些模式得到准确的阐释。但是,任何“阐释”都包含着解释,这种解释的具体结构是由概念(concepts)、信念(beliefs)和标准(standards)所组成的。这种框架并不构成理解的障碍,相反,却与理解的过程合为一体。因为被我们引入阐释过程中的这种框架,决定着哪些是我们所“看到”、所注意和注明的重要问题。由此可见,对事物所作的任何一种特殊的阐释都不能被视为对某一现象的正确或终结的理解,每一种现象都可以从新的角度给以新的解释。所以,对事物的阐释永远面对着新的挑战。在行文中,我所关注的问题、标准和信念——所谓的“偏见”——确实不可避免地要表现出来。我相信,最值得辩护和最有吸引力的民主模式是那种公民基本上可以将其对决策的参与和协商扩大到一系列广泛领域(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模式。但我并不认为,任何一种既有的模式本身,可以对该民主形式存在的条件、特点或原理提供令人满意的说明。我对“民主模式”的评价不仅要考虑民主已经是和现在是什么,而且还要考虑民主可能是什么。

最后,在集中分析上述所有民主思想的时候,我并不认为这些思想本身是形成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决定性因素。相反,一般而言,我相信,只有当这些思想与某些有利的历史条件和结构性力量相结合时,它们才会对改变制度形式的性质和运作过程产生足够影响。然而,这一命题本身还需要缜密的证明。因为在某些确定的条件下,特定的政治思想既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又会产生富于戏剧性的后果。思想在历史进程中所处的地位使人对它难以概括。但是,不管“思想”与“社会条件”的关系如何,对民主模式的考察总有它自己的理由,在我们这样一个对政治生活诸多方面普遍存在着怀疑主义和犬儒主义倾向的世界上,尤其如此。在这样的世界上,考察政治——民主政治——如何使公民更为有效地构造和组织他们自己的生活比以前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然而,如果不紧密联系民主思想、实践和制度的发展和命运,就很难看到完成这一任务的可能性。


—End—

本文选编自《民主的模式》,注释从略。特别推荐阅读此书的完整内容。该选文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书目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包括图书名与公号名)。任何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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