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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自由”企业与竞争秩序

哈耶克 勿食我黍 2023-03-23


作者|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1899-1992) ,经济学家、思想家,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





如果说在今后几年中,也就是在唯有那些只注重实用问题的政治家才关注的那段时间里,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几乎肯定会继续朝着政府施加更多控制的方向发展,那么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缺乏一项真正的纲领,或者更为确切地说,在我看来,最主要的原因也许是那些想反对这种趋势的群体所信奉的那种一以贯之的哲学在帮倒忙。实际上,一些群体帮倒忙的情形要比仅仅缺乏纲领的情形更糟糕;然而事实就是如此,因为在几乎所有的地方,一些群体在谎称反对计划主义的同时却在支持这样一些政策,而我们知道,只要这些政策所依凭的那些原则被普遍化,那么与那些公开宣称的社会主义政策一样,它们也会导向计划主义。众所周知,一些论者嘲讽说,许多假装捍卫“自由企业”的人,实际上是一群捍卫他们自己特权的卫道士和要求政府采取有利于他们的行动的鼓吹者,而绝非一切特权的反对者;在我看来,这种嘲讽是有一定道理的。从理论上讲,行业保护主义、政府支持的卡特尔以及保守主义群体所主张的农业政策,实际上与社会主义者所提倡的更为广泛地控制经济生活的那些建议根本就没有什么区别可言。如果那些较为保守的干预主义者相信自己有能力把政府的控制活动严格限制在他们所赞同的特定范围之内,那么我们便可以说,这纯属幻想。在民主社会中,一旦人们接受了政府应当对某些特定群体的地位或生活状况承担责任这项原则,那么这种控制活动就不可避免地会被政府扩展至其他的领域,用以满足大众的欲求和偏见。除非反对国家控制运动的领导人以身作则,随时准备用他们要求大众接受的竞争市场这项戒规来律己,否则我们就无望再回到一个较为自由的制度中去了。我们的近期前景之所以无甚希望,主要是因为这样一个事实所致,即在世界各地,任何有组织的政治群体都不赞同真正的自由制度。

这些有组织的政治群体都认为,那些只注重实用问题的政治家极可能是正确的;与此同时,当下的公众舆论也认为,任何其他方法都是不可行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公众舆论为政治家所设定的那些可行性的限制,肯定不同于它为我们所设定的限制。有关这些问题的公众舆论,实是过去数代像我们这样的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造成的结果,因为正是他们营造出了我们这个时代的政治家只得在其间进行活动的政治氛围。的确,我常常与已故的凯恩斯勋爵(Lord Keynes)意见相左,但是我认为,他曾经就他的亲身经验使他特别有资格发言的问题所写的一段文字,却是再正确不过了:“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的思想,不论正确与否,都要比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力量大。事实上,这个世界就是由极少数思想统治的。掌权的疯子只会道听途说,而且还是从若干年前的拙劣学者那里获取疯狂之念的。我可以肯定地说,既得利益群体的力量,与思想所具有的那种潜移默化的力量相比较,可以说被大大地夸大了。当然,思想的作用并不是即刻就能看到的,而是要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才能有结果;这是因为在经济学和政治哲学领域中,许多人在25岁或30岁以后都不会再接受各种新理论的影响了,因此,公务员、政治家,乃至鼓动者所运用的那些思想观点,不可能是最新的思想观点。但是,无论是早还是晚,无论是好还是坏,危险的始终是思想,而不是既得利益群体。”


我们必须从这种长远的观点出发来看待我们所承担的任务。因此,如果一个自由社会要得到维续或得到恢复,那么我们所必须传播的就是信念,而不是那种在眼下看似可行的东西;当然,本文所关注的也正是这些信念。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们必须把自己从政治家所受制于的那些在当下盛行的偏见中解放出来,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明智地认识到劝说和教育所可能起到的作用。虽说我们希望,就应予采用的手段和应予采纳的方法而言,公众会在某种程度上接受合理观点的影响,但是我们还是必须假定,公众所拥有的许多基本价值和伦理标准至少会在一个较长的时期里普遍盛行,因而在某种程度上讲也是完全无从论证的。在一定程度上讲,本文的任务甚至也在于表明,我们这代人为自己所确立的许多目标都是相互矛盾的或彼此冲突的,因此追求其间的一些目标将会危及某些更大的价值。但是,我们也很可能会发现,在过去的一个世纪当中,从一些方面来看,某些道德目标已经牢固确立起来了,而在自由的社会中,人们也已找到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合适手段。即使我们不应当完全赞同那种赋予这些较新的价值以新的重要性的做法,我们还是应当努力做到下述两点:第一,假设这些价值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决定人们的行动;第二,对这些价值在一个自由社会中所可能占据的地位做一番认真详尽的考察。当然,本文主要考虑的乃是人们对更大安全的诉求和对更大平等的诉求。我相信,无论是从“安全”还是从“平等”的角度来看,我们都必须对自由社会所能够提供的“安全”及“平等”与不能提供的“安全”及“平等”做出极为仔细的界分。

然而,从另一个意义上讲,如果我们想成功地把当代人的关注点从他们现在所致力于的那些有害政策的方面引向努力实现个人自由和捍卫个人自由的方面,那么我认为,我们就必须审慎地关注当代人的道德倾向。除非我们能够根据一项争取自由的纲领为人们的改革热情确定一项明确的任务,除非我们能够为那些具有无私精神的人们指明他们能够为之奋斗的各项改革,否则他们的道德热情就肯定会被利用来反对自由。19世纪的许多自由主义者所犯下的最为致命的策略性错误,很可能就是他们给人们留下了这样一种印象:第一,否弃一切有害的或不必要的国家活动乃是所有政治智慧的极致;第二,有关国家应当如何使用任何人都不会拒绝赋予它的那些权力的问题,并不会致使明晓事理的人们发生严重的分歧。

当然,并不是所有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都给人们留下了这样的印象。大约在100年以前,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当时他还是一个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就曾明确无误地指出了我们在今天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中的一个问题。穆勒在他所撰写的著作《政治经济学原理》第一版中这样写道:“私有财产权原则从来就没有在任何一个国家中得到过公平的试验;财产法也从来不曾遵循过私有财产权正当性赖以为基础的那些原则。只要立法者倾向于赞成分散财富而不是集中财富,倾向于鼓励分割大宗财产而不是努力使它们保持完整,那么这些法律就会把那些根本就不应当成为财产权的东西当成财产权,并且把一种只应当是有条件的财产权的东西当成绝对的财产权……因此,人们可以发现,私有财产权这项原则实际上与那些自然灾害及社会危害毫无切实联系可言,然而我们知道,正是这些灾害和危害,曾经致使无数的人都急切地去考虑如何进行救济的问题,而不论这种努力是多么的无望。”实际情况是,几乎不曾有人在如何使财产权规则更好地与它的理据相符合的方面做过努力,而且就是穆勒本人,也像许多其他人一样,很快就把他的注意力转到了限制或取消私有财产权这项原则的方案方面,而不是更有效地使用这项原则的方面。

有论者指出,那种把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解释成彻底否弃国家活动的做法(而不是将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解释成一种按照精心的方式把竞争、市场和价格作为指导原则接受下来并且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实施的法律框架而使竞争变得尽可能的高效和有助益——唯有在竞争效率低下的场合才以法律作为它的救济手段——的政策),与政府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主动支持垄断势力的做法一样,都会导致竞争的式微。这种说法虽说夸张,但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我们在本文中必须首先加以考虑的一个一般性命题认为:与政府不采取任何行动相比较,政府采取某些行动反而能够使竞争变得更有效和更有助益。就政府在这方面所采取的某些行动而言,论者们从来就没有否认过它们的作用,尽管他们在讨论的时候常常会给人们这样一种感觉,好像他们早就把这些政府活动给忘了似的。的确,人们总是理所当然地认为,一个正常运转的市场,不仅是以制止暴力和欺诈为前设的,而且也是以保护某些权利(如财产权、契约践履权等等)为前提条件的。在过去的讨论当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人们承认私有财产权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这两项原则也确实是每个自由主义者所必须承认的原则),所有的问题也就都解决了,仿佛财产法和契约法从一开始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获得它们最合适的终极形式似的——亦即那种能够使市场经济发挥最大作用的形式。在我看来,过去的讨论之所以令人感到极不满意,就是因为上述观点所致。事实上,只是在我们赞同了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这两项原则以后,真正的问题才会开始出现。

当我把这次讨论的论题称之为“‘自由’企业与竞争秩序”的时候,我想强调的正是上述这个事实。当然,这两个称谓未必意指同一个系统,而我们在这里所要讨论的则是上述第二个称谓,即“竞争秩序”所描述的那个系统。就此而言,我也许应当即刻就做出一点补充说明:我所说的“竞争秩序”,与人们通常所说的“有序竞争”几乎正相反对。竞争秩序的目的在于使竞争有效运作,而所谓“有序竞争”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讲则始终在于限制竞争的效力。如果按照这种方式来理解,那么显而易见,对我们这个论题的描述,从一开始就可以把我们的认识进路与社会主义者的认识进路区别开来,而且还可以把我们的认识进路与那些保守主义计划者的认识进路区别开来。

在这篇导论性的评论文字中,我只能设法提出一些我们必须加以讨论的主要问题,并把详尽考察这些问题的工作交给后面的发言者去承担。也许我应当一开始就特别强调指出,尽管我们主要关注的乃是如何使市场在它能够发挥作用的任何地方都发挥作用的问题,但是我们也绝不能忘记,在现代社会中,有相当数量的必不可少的服务(如卫生和健康服务)乃是不可能由市场予以提供的;当然,市场无法提供这类服务的原因也是显而易见的:这类服务的提供者无法向这些服务的受益人索价,或者更为准确地说,这些服务的提供者不可能只让那些愿意支付费用的人或有能力支付费用的人独享这些服务的好处。这方面还有一些显而易见的事例,一如我在上面提到的卫生和健康的事例一般。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只需要对此做一番较为详尽的研究,我们便可以发现,在某种程度上讲,这类情形会渐渐地变成这样一些情形:这类服务的提供者能够把他们所提供的全部服务出售给任何想购买这些服务的人。在讨论的某个阶段上,我们还必须回过头来再对下述两个问题进行考虑:第一,在这些服务当中,究竟哪些服务是我们必须始终期望政府在市场以外加以提供的;第二,政府必须提供这些服务的事实将会对市场经济赖以展开的各项条件产生多大的影响。


除此之外,我还必须论及另外两类问题;这些问题所涉及的乃是竞争秩序的先决条件,而不是被人们称为市场政策本身的那些东西。第一类问题是:为了确使经济达到充分的稳定,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货币政策和金融政策。我们大家很可能都会同意这样一种观点,即周期性失业的缓减问题,至少在部分上取决于货币政策。当我们讨论这类问题的时候,我们主要的关注点之一必定是我们有多大的可能性使货币管理再一次达到自我调节的水平或至少使它因为受到既定规则的约束而达到一种可以为人们所预见的程度。第二类主要问题(我们因无法在现阶段展开详尽研究而不得不假定这个问题已经有了某种明确的答案)是: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必须把那种为失业者或因年龄及身体状况而无法被雇佣的穷人提供某种救济的做法视作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就这个问题而言,如果我们想使我们的考虑有意义,那么我们就只能够对这样一个要点进行考虑,即采取何种形式提供这种救济才会对市场作用的发挥产生最少的干预;换言之,我们不应当对提供这种救济是否可欲的问题进行考虑。

我之所以论及这些问题,主要是为了更加明确地界定出我的主要论题。当然,在我着手开列问题(当然在本文中我也只得满足于此项工作)之前,我还想补充指出一点:在我看来,自由主义者在这些论题上发生分歧乃是极其可欲的,而且分歧越大越好。眼下最需要的就是如何使这些涉及竞争秩序的政策问题再一次成为公开讨论的热门问题。因此,只要我们能够成功地把人们的兴趣引到这些问题上来,那么我们也就等于作出了一项重要的贡献。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主要的论题应当有如下述:第一,财产法和契约法、公司法和社团法(尤其包括工会法)等问题;第二,如何处理那些垄断机构或准垄断机构在一个合理制定的框架内仍可能具有的地位的问题;第三,税收问题以及国际贸易问题;第四,在我们这个时代,特别重要的是自由经济与计划经济之间的关系问题。我认为,我们应当在上述论题的范围内对确使竞争秩序变成一种有效秩序所必需采取的那些措施进行考虑。

就财产法和契约法这个广泛的领域而言,正如我在前文中业已强调指出的那样,我们必须首先防止犯这样一个错误,即误以为仅依凭“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这两项原则就足以解决我们所面临的所有问题了。这两项原则之所以不是充足的答案,因为它们的含义太模糊不清了。就此而言,我们可以做这样的追问:财产权的内容应当是什么?什么样的合同应当予以强制履行?应当如何解释合同?或者更准确地说,我们应当把什么样的标准格式合同纳入日常交易的非正式协议当中去?实际上,只是在我们做如此追问的时候,我们的问题才刚刚开始出现。

就财产法而言,我们不难看出,那些适合于调整日常生活中可移动的“物”或“动产”(chattel)的简单规则,其适用范围并不适合于被无限地扩大。我们只需要考虑一下土地方面产生的问题(尤其是现代大都市市区土地方面产生的问题),我们就可以认识到,那种以某项特定财产的使用只会影响到该财产所有者的利益这个假设为基础的财产权观念,在这个方面实是无法成立的。毋庸置疑,在现代城市规划者所关注的问题当中,至少有许多问题都是政府或地方当局注定会加以关注的真问题。除非我们能够在类似于此的领域中对什么是合法的或必要的政府活动以及什么是政府活动的限度这样的问题提供某种指导,否则我们就没有理由埋怨其他人不严肃对待我们反对其他各种不太合理的“计划”观点。

在某些其他领域中,防止垄断和保护竞争的问题,因人们在晚近把财产权概念扩展适用于其间而变得更为尖锐了,当然,我在这里所说的乃是财产权概念被扩展适用于诸如发明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这样一些专有权领域的情形。我确定无疑地相信:第一,在这些领域中,盲目地套用那种针对有形物而发展起来的财产权概念,已然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垄断的发展;因此第二,如果我们想使竞争在这些领域中发挥作用,那么我们就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革。尤其是在工业专利权领域中,我们还必须对这样一个问题进行认真的探究:授予垄断专有权的做法,对于科研投资所具有的那种风险来说,是否真的是最恰当和最有效的奖励方式呢?

从我们的观点来看,专利权问题特别有意义,因为它极为清楚地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即在所有这样的情形中,我们都不应当适用一项现成的原则,而必须先回到市场体系这一基本原理上去,然后再为每类情形确定政府应当加以保护的确切权利。这至少是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所必须承担的一项任务。我认为,我用一个颇为著名的判决来说明我的想法,也许不会浪费你们的时间。在这项判决中,一位美国的法官论辩说,“关于竞争者不得使用他人专利权的那项建议,我们可以做这样的回应:这种排他性的要求恰恰可以被视作是专利权所授予的核心权项”;他就此还补充说,“正如任何财产所有者都有使用或不使用其财产的特权一样,而不论其动机为何。”我认为,正是这位法官所说的最后一句话,可以很好地帮助我们理解我在上文提出的那个说法,即法律人士所采取的那种扩大财产权概念的机械做法大大促成了一种有害且不可欲之特权的确立。


经由扩大私有财产权这个简单概念之适用范围的机械做法而造成不可欲之后果的另一个领域,便是商标和专利商标名的领域。我本人毫不怀疑,立法在这个领域中有着重要的工作要做,而且确使有关产品来源的信息具有充分性和真实性的努力就是这项工作的一个方面,不过只是其间的一个方面而已。需要指出的是,只强调对生产者进行描述而忽略对该商品之特性和质量做类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和促成了垄断状况,因为商标最终被当作了对这种商品的描述;于是,这种商品也就当然只有该商标的所有者才能够进行生产了(比如说“柯达”或“可口可乐”)。如果商标的使用只是在与所有的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的描述性名称相关的方面才得到保护,那么我们也就完全有可能解决好上文所述的棘手难题了。

合同领域中的情形也颇为相似。如果我们知道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应当予以强制实施,而且事实上我们也必定会主张不应当强制实施那些“限制贸易”的合同,那么我们也就不会认为“契约自由”可以切实地解决我们的问题了。一旦我们把缔约的权利从自然人扩及公司和与此类似的机构,那么人们据以确定责任人的方法以及据以确定如何决定和保障公司财产(亦即限制该公司责任范围的财产)的方法也就不再可能是合同,而必定是法律了。

“契约自由”实际上根本就不是什么解决之道,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在当今这种复杂的社会中,没有一项合同能够通过明文规定的方式预防所有的偶然事件;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这种社会经由司法和立法的过程而逐渐形成了各种用途的标准合同,它们不只是特别实用易懂,而且还决定着对所有事实上能够订立的合同的解释,甚至还可以被用来弥补所有事实上能够订立的合同的空缺。实际上,人类社会中的法律制度从来就没有(而且也极不可能)把作为社会秩序之基础的那种契约责任完全交由合同当事人自己去决定。在合同领域中,一如在财产权领域中那般,恒久性法律框架中的确切内容,亦即私法规则,对于竞争市场运作的方式来说有着最为重要的意义。在过去50年当中,立法和司法在卡特尔、垄断和限制贸易等问题方面的发展,很好地说明了下述两个问题:第一,私法的发展——不管它是法官立的法律还是立法机构修正的法律——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决定经济发展进程背离竞争制度或趋向于竞争制度;第二,私法发生的这种变化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由那些占据支配地位的观点(亦即关于什么是可欲的社会秩序的观点)所决定的。我确信,即使在“契约自由”这项原则得到充分贯彻的场合(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讲,正是因为“契约自由”这项原则得到了充分的贯彻),立法和司法的这种发展也极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竞争的式微。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我们究竟应当从哪个方面着手对这种法律框架进行修正从而使竞争变得更为有效这个问题,却很少有人从知识上做过认真努力的研究。

当然,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领域,乃是公司法领域——特别是涉及有限责任的法律领域。实际上,这也是我最能够阐明自己观点的一个领域。我认为,立法在这个领域中所采取的那种特定形式显然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垄断的发展,或者说,仅仅是由于特殊立法赋予了特殊的权利(与其说是赋予了公司本身以特殊的权利,不如说是赋予了那些处理公司问题的人以特殊的权利),企业的规模才成了一种优势,而这种优势甚至超出了技术事实可以证明其为合理的程度。我认为,个人所享有的自由,从一般的意义上讲,绝对没有必要被扩及至由个人组成的有组织的群体,而且更有甚者,政府有时候还有义务保护个人,使他们免受有组织的群体的侵害。我还认为,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公司法领域中的情形似乎与我在上文所论及的财产法领域中的情形颇为相似。一如前述,在财产法领域中,针对日常生活中的动产而发展起来的那些规则,在毫无鉴别和未加适当修正的情况下便被扩展适用于各种新的权利;与此相同,把公司视作拟制的人或法人,也会导致这样一种结果,即公司法会自然而然地把一个自然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利都扩展适用于公司。当然,人们也许有相当充分的理由认为,如此设计公司法,可以阻止个人公司的无限增长;因此,如何在不强行规定任何钢性限制或者不给予政府任何不可欲的直接干预权力的情况下做到阻止个人公司无限增长的问题,实是我们可以展开讨论的较具意义的问题之一。


在整个上文的讨论中,我一直刻意地要求自己只从雇主的角度出发来讨论有效竞争的要件问题。我之所以这样做,并不是因为我认为只有雇主这个方面才具有重要意义,而毋宁是因为我相信,从政治上讲,这个问题的另一个方面——亦即劳工或被雇佣者——根本就没有机会有所作为,除非雇主本身信奉竞争并且表现出他们愿意对他们自身的问题进行整顿或改革。但是,我们也绝不能自欺欺人,因为从许多方面来讲,我们任务当中最关键、最棘手、最精致的部分就在于如何才能制定出一项适当的有关劳工政策或工会政策的规划。我相信,自由主义思想在这个方面的发展可以说是最前后矛盾或最为不幸的,即使在今天,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仍是最不确定的和最含混不清的。从历史上看,自由主义先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无甚理由地坚决反对工会本身,只是到了20世纪初叶才彻底改变了这种立场,但是这时,自由主义又转而在许多方面赋予了工会不受一般法律约束的豁免权,而这种做法实际上使暴力、强制和恐吓等手段获得了合法性。因此,如果说恢复自由经济还有一点希望的话,那么如何才能从法律上和事实上对工会所拥有的那些权力施以适当限制的问题,便是我们必须加以关注的所有问题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我在宣读这篇论纲性文章的过程中好几次都想请你们参阅已故学者亨利·西蒙斯(Henry Simons)的论著,而我现在特别提请你们关注他所撰写的“对工团主义的反思”那篇论文,因为他在那篇论文中以一种罕见的勇气和犀利的洞察力阐述了这个问题。

当然,晚近以来,这个问题因为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承担起了所谓“充分就业”的责任以及因为这种做法所产生的各种影响而变得越发严重了;不过,我自己还没有想清楚,在我们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究竟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才能够把这些问题与较为一般的货币政策问题区别开来,尽管我一直主张我们应当尽可能地把它们区别开来。有关国际贸易、关税及外汇管制这类重要问题的情形亦复如此;不过,我现在也只能简要地谈一谈这些问题。尽管我们从长远的角度去认识所有这些问题是不应当有什么疑问的,但是这些问题又切切实实地给近期的发展造成了一些棘手的难题,因此我们最好还是把它们当作即时性政策的问题而不是当作长远原则的问题来处理。对于我在上文中论及的另一个问题,即自由经济与计划经济间的关系问题,我们很可能不应当用这种方法加以处理。


如果本文的目的仅仅在于列举一些主要的问题,那么我现在就必须赶紧结束本文;但是,在结束本文之前,我还想再最后论及一个比较重要的领域——即税收领域。当然,这个领域所涉的范围极其广泛,因此我只想对其间的两个方面做一点简要的讨论。第一个方面是累进所得税——亦即按照目前业已达致的并旨在实现极端平均主义目的的税率而实施的那种所得税——所产生的影响。在我看来,这种影响导致了两个最为严重的后果:(1)这种税制使成功者实际上不可能通过积聚财富而在社会中崛起,因此它会使社会的流动处于停滞的状态;(2)它几乎扼杀了所有自由社会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亦即拥有独立资产的业主。一如我们所知,这些拥有独立资产的业主在维护言论自由以及在捍卫不受政府控制之独立领域的方面一直起着至为关键的作用;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只是在这些拥有独立资产的业主逐渐消失的时候,我们才会开始认识到他们所具有的这种作用。第二个方面乃是现代继承税——特别是英国所实施的那种遗产税——所造成的影响;当然,我在上文对累进所得税所做的评论也可以适用于遗产继承税这个问题。但是,在论及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应当即刻就补充指出,继承税制当然也可以成为促使社会更大流动并促使财产更为分散的工具,因此它必须被视作是实现一项真正的自由主义政策的重要工具。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绝不应当因为这些工具蒙遭人们的滥用而去责备该项真正的自由主义政策。

实际上,还有许多其他重要的问题本文没有论及。但是,我希望本文的讨论已经清楚地阐明了我在建议大家讨论这个论题时所想到的那个领域。即使本次大会有更多的时间,我们也会因为这个领域所涉的范围太过广泛而无法充分地讨论该领域中的全部问题。但是,正如我在前面所说的,我希望:第一,这些讨论能起到一种抛砖引玉的作用;因此第二,从我们的这个目的来看,无论我们先讨论哪个问题,实际上都是无关紧要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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